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10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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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論文

一、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文獻綜述

(一)控制論中對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按照控制論創(chuàng)始人維納的理論,信息是消除不確定性的東西,是對人類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的客觀反饋,是對事物本質的傳導,它具有事物自身反映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及時性。在不確定的現實環(huán)境中,經濟主體的決策主要依賴于信息。所謂信息披露也主要就是傳遞信息計量的過程,并將信息計量的結果用一定的形式傳遞給外部信息使用者以便于他們決策。由于信息成本及公共品等原因,經營者一般不愿或盡量少披露信息,造成在經營者(信息供給方)和投資者與債權人(信息需求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信息分布的不均衡。更嚴重的是,因受經濟利益驅動,還可能出現市場欺詐和市場操縱,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因此,建立統(tǒng)一協調的信息披露制度,約束信息供給方的行為,對于增強經濟運行透明度、維護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具有重大的意義,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著市場運作的效率水平。

(二)信息論中有關“信息”概念的分析

信息論創(chuàng)始人申農(c.E.Shannon)從信息量的角度出發(fā),認為信息是人們對事物了解的不確定性的度量,每一次信息的獲取都是一次減少或消除事物的不確定性的過程。申農提出的信息可以用兩次不定性之差來表示,即:I=S(Q/X)-S(Q/x‘)上式中,I代表信息,Q表示對某事的疑問,s表示不確定性,x為收到信息前關于Q的知識,x’為收到信息后關于Q的知識。該式表示的意思是,如果消息的內容是收到人已知的,那么該人收到消息后就不會引起知識的變化,不定性沒有消除或減少;反之,如果收到人對消息的內容事先并不知道,那么收到后就會引起知識的變化,不確定性就有所減少或消除。因此,從上式可以看出,只有通過信息擁有者的信息處理和傳遞,才能消除由于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引發(fā)的事物不確定性,減少對系統(tǒng)內外部事物的不利影響。

(三)關于保險信息的不對稱性

美國經濟學家肯尼斯?阿羅認為,保險公司中很可能存在著經營狀況和道德操守欠佳的公司。在投保人或潛在投資人與保險公司交易的過程中,保險公司掌握的有關自身的信息遠遠多于交易對方。如果影響交易的信息不能夠及時準確的披露,一旦保險公司經營困難或破產,將會給交易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從經濟學意義上看,在市場上,不解決信息約束問題,完全依靠經濟刺激并不能導致經濟的最優(yōu)分配。

(四)關于金融危機和信息披露之間的聯系

對于金融危機與信息披露之間的聯系,金融學家紛紛提出了各種理論。國際金融理論前沿研究已將信息經濟學及其信息控制方法引入傳統(tǒng)的金融風險與監(jiān)管領域,特別是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導致對傳統(tǒng)金融業(yè)經營與監(jiān)管的反思。1998年,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機理論的研究從信息經濟學與博弈論的基本思想出發(fā),分析了當代金融危機爆發(fā)的成因,認為其重要根源就是金融透明度差,過度的信息蔽障。比較有代表性的人物如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斯蒂格里茨、美國經濟學家克魯格曼等運用信息經濟學,分析和詮釋20紀末全球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強調了在金融危機發(fā)展過程中封閉信息、過度保護、隱蔽實際財務狀況以及所采用的傳統(tǒng)金融監(jiān)管方式,都對金融風暴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樣,信息披露制度問題在金融風暴中凸顯出來。

二、研究背景

綜觀國際保險業(yè)的發(fā)展歷程,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保隊全球化的進一步拓展,世界各國保險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保險機構間的競爭愈發(fā)激烈。特別是在衍生保險產品創(chuàng)新迅猛發(fā)展以及保險市場網絡化、信息化的新形勢下,經濟中不確定因素急劇增長,潛在的保險風險逐漸顯現,破產危機頻頻爆發(fā)。據統(tǒng)計,20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全世界共有6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其中美國占60%以上,歐州占10%左右。以美國為例,從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美國保險業(yè)曾出現過較大規(guī)模的償付能力危機,僅就壽險公司而言,經營失敗的數量達300多家。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壽險公司出現了大規(guī)模倒閉現象。特別是1997年爆發(fā)的亞洲金融危機給東南亞各國的經濟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白1997年“日產生命”破產以后,日本先后共有7家壽險公司倒閉,給世界壽險業(yè)帶來巨大震動。探析近些年來全球爆發(fā)的保險償付能力危機,就會發(fā)現不能承擔的高信用率即預定利率,資產風險過于集中,流動性差,缺乏風險管理的制度、技術和資本,缺乏全球性監(jiān)管的有效措施是保險風險日益增強的深層原因。而保險會計體系缺乏透明度、保險業(yè)過度的信息屏蔽、市場約束力量薄弱是造成保險體系累積性風險,導致全球償付危機的重要根源。增加保險運行透明度、規(guī)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當今保險業(yè)運行與監(jiān)管的重要問題。因此,在國際上加強和改善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完善監(jiān)管制度、進行有效監(jiān)管的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正處于保險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我國保險市場已處于完全開放狀態(tài),保險體系逐步與國際保險體系全面接軌,大量的外資保險公司正在迅速進駐我國市場,我國保險機構面對來自跨國金融集團的強力挑戰(zhàn),保險市場的競爭愈來愈激烈。提高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是我國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強化市場約束,提高保險信息透明度的必然要求和參與國際保險競爭的重要條件。上市保險公司的日益增多,保險公司業(yè)務的創(chuàng)新,保險公司對新興技術的采用,保險會計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開化已成為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如何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滿足各方決策需要成為會計、保險、證券理論界和實務界愈為關注的課題。本文試圖通過國外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文獻綜述和比較研究,對我國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作出理論上的闡釋,提出現實的構想與設計。

三、國外關于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的規(guī)范體系

(一)美國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60號公報是專對保險業(yè)所的第一份財務會計的標準,該公報適用于公司組織的人壽保險業(yè)、財產及責任保險業(yè)以及所有保險業(yè)的財務報表一般目的所建立的會計與報表表達的標準。

同時,美國的信息披露狀況還要接受國際機構的監(jiān)督。國際保險監(jiān)督官協會先后出臺了多項關于保險信息披露的指引,其中,《保險監(jiān)管核心原則和方法(ICP)》中的第26條專門對保險公司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作出了要求:保險公司應披露的財務狀況和面臨風險的信息;披露包括財務狀況、財務表現等定量和定性的信息;面臨的風險和如何管理風險的情況及公司治理及管理;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對外公布;監(jiān)管機構對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監(jiān)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披露符合要求?!鞍踩皇录背舐劙l(fā)生后,美國奧克斯利和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于2002年7月頒布了《薩班斯法案》,其中與公司相關度最高的是302、404和906條款,強化公司高管對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的責任,強調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提高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監(jiān)管,并加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歐盟國家

根據歐盟2003年的立法草案,所有已在歐盟國家上市的約7000家公司(包括保險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最遲應當從2005年開始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進行信息披露?!秶H財務報告準則》與保險公司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中的第4號《保險合同》。為了使保險公司在2005年能夠執(zhí)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決定將保險合同項目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一階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階段是由保險合同專家組對保險公司財務報告進行審視,幫助分析保險合同相關的會計問題。盡管第二階段涉及到對保險公司會計的具體確認與計量且目前尚處于討論階段,但是第一階段所規(guī)范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已經明顯改善提高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更好地滿足各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另外,歐盟國家證券監(jiān)管部門、保險監(jiān)管機構和司法部門也紛紛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公司管理層的制約,比如英國出臺了《公司治理綜合準則》。

(三)日本

日本在東南亞金融危機后,對保險信息披露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根本性轉變,基本實施了較為完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為確立長期有效的保險監(jiān)管體制,日本政府新建了日本金融監(jiān)管廳,在金融監(jiān)管廳下設保險部,要求監(jiān)管不僅要對保險公司負責,更要對市場負責。因此,作為監(jiān)管基礎的會計、審計程序和報告應具有極強的公共性,只有如此才便于統(tǒng)一公平地衡量資產質量和運營狀況。只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才能實現監(jiān)管的中立與公平,才能保證市場競爭的透明和效率。為全力恢復市場對保險業(yè)財務報表的信任度,要求采用美國會計、審計標準,同時要求非上市保險公司必須履行與上市公司相同的義務,進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接受相同的會計審計,并明確了保險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jiān)等高級管理人員偽造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

(四)新加坡

新加坡對于保險信息披露的規(guī)范主要見諸于《公司法》、《保險法》和新加坡注冊會計師協會(ICPAS)頒布的會計準則(SES),上市的保險公司必須遵循SES的相關披露要求。新加坡保險管理局對保險信息披露的具體規(guī)范主要依靠一些指引性文件。

(五)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審查委員會的《綜合保險業(yè)務與財務報告》分別包括公司形式和非公司形式的對外報告,同時還頒布了規(guī)定向監(jiān)管機構報送的監(jiān)管報表的文件,保險監(jiān)管機構也出臺一些規(guī)章制度,加強對公司管理層的制約。

四、啟示與建議

(一)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努力與國際慣例趨同,又要考慮本國體制背景

從以上比較分析可以看出,保險會計信息披露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信息披露制度的國際協調化,其背后是保險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只有在統(tǒng)一、科學、嚴格的會計準則基礎上,各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才能得到保障。但趨同不等于完全等同,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所建立的會計準則體系,在要求其符合技術性規(guī)范的同時,還應考慮國家體制背景。我國財政部2006年2月頒布《企業(yè)會計準則》,其中與保險公司相關度最高的是《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guī)范了保險人簽發(fā)的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這些準則在根本實質上實現了與國際規(guī)則趨同,但同時又充分考慮了中國國情,把趨同與創(chuàng)新結合起來。比如,國際會計準則對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險風險的轉移程度,而在我國新準則下,將“重

大“兩字移去,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險風險,不考慮保險風險轉移的程度。又如,美國通用會計準則FAS60《保險公司會計處理和編報規(guī)則》第29條規(guī)定承保費用應予以資本化,并且根據相關保費收入的確認比例予以攤銷。國際會計準則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通常對保險合同(長期及短期)的承保費用采用遞延攤銷的方法。而在我國新準則下,承保費用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能遞延。

(二)信息披露應實行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采取適當披露方式

通過1~21-文獻回顧可以看出,信息不對稱是信息披露產生的理論基礎。一般來說,完全通過保險公司進行直接自愿的信息披露是不可行的。因為,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在完全基于自身利益來選擇所披露信息的條件下,會出于自身效益性和安全性的考慮,而通過虛假信息、粉飾報表等手段掩飾其不良的經營狀況。因而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很容易出現逆向選擇問題。通過強制信息披露減輕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信息誤導、風險累積,提高穩(wěn)健型保險公司的信譽,符合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初衷。1998年以來,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機理論的研究證實,過度的信息屏蔽和金融透明度差是金融危機爆發(fā)的重要原因。

在這些國家中,缺乏全國統(tǒng)一的披露要求,缺乏單個金融機構的關鍵財務數據,缺乏對金融監(jiān)管機構或公眾提供不準確報告行為的嚴厲懲罰措施,缺乏對金融機構本身的獨立的資信評級機構,投資者要區(qū)分健康與不健康金融機構常常是很不容易的。當然,強制性信息披露對于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內幕交易和信息誤導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可能因此產生負面效應,如迫使公司公開本屬商業(yè)秘密的事項,這樣不利于競爭。所以,全然不顧信息披露的代價而一味追求所謂的充分披露,則可能嚴重損害當事者的利益。由此可見,強制披露的信息與自愿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補充的信息源,理想的情況應該是實行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進行適度的信息披露。一方面,政府通過重點加強有關披露的規(guī)則、制度的設計,制定最低披露要求、公認的會計和審計準則,逐步加強對披露行為的管束,以逐步明確披露的內容、格式和方法,強制公司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另一方面,對于最低規(guī)定以外的信息,由公司采取自愿的方式進行披露。

(三)應加強公司治理框架下信息披露建設,實現兩者之間的有效制衡和良性互動

從以上比較分析顯示,近幾年來,美國、歐盟國家、澳大利亞等國家提出了公司治理中信息披露的新規(guī)則,從各國法案來看,無一不強調了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之間相互依存和相互制衡的關系??梢哉f,會計信息披露是公司有效治理的基本前提,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真實而全面的會計信息披露為參與公司治理的各個主體提供了他們所需的直接的信息來源,使得公司治理能夠有效運作。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人”問題的存在,需要在委托關系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即通過一套制度安排來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規(guī)范會計行為,使真實、公允的信息的產生成為可能,從而可以使委托人正確評價人受托責任完成的情況,減少人的偷懶行為和道德不良,降低成本。因此,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程度制約著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兩者之間的關系和重要性,并采取相應對策實現會計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的有效制衡和良性互動。在我國現有的治理框架下,可以考慮在董事會下增設專門的“披露委員會”,主要由公司的法律、財務、審計等人員組成,具體包括總法律顧問、首席會計師、首席風險管理官、內部審計師等,負責考慮信息的重要性、及時確定對外披露事項;同時,在信息披露中增加公司治理結構的信息含量和實質內涵,強化對公司治理激勵約束機制的信息披露。

(四)應加強保險監(jiān)管機構對信息披露的干預,完善保險會計信息披露監(jiān)管系統(tǒng)

信息披露制度與保險監(jiān)管機構的整個監(jiān)管戰(zhàn)略和監(jiān)管政策密切相關,而保險監(jiān)管機構對信息披露制度的監(jiān)督又是至關重要的。在實踐中,美、日、新三國的保險監(jiān)管機構對本國保險信息披露都非常重視,無不對信息披露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制定了相應的法規(guī)、制度,并且采取嚴格的監(jiān)管措施規(guī)范信息披露行為,從而提高了該國保險業(yè)的透明度。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約束力不強,各經濟主體缺乏內在披露動力。針對我國保險業(yè)缺乏透明度、存在虛假報告的狀況,如何加強保險業(yè)的信息披露成為擺在保險監(jiān)管機構面前的重大課題。因而迫切要求監(jiān)管機構改革完善我國的監(jiān)管體系,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jiān)管,制定相應的信息披露規(guī)范,促使保險業(yè)提高信息披露力度和質量。

事實上,中國保監(jiān)會自2003年3月起相繼頒布了有關償付能力的信息披露規(guī)定,2006年2月7日頒布了《關于規(guī)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2006年12月7日又頒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在此基礎上還應進一步出臺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guī)范,建立監(jiān)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tǒng),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不斷提升保險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使信息披露向著制度化、規(guī)范化方向發(fā)展,最終建立以償付能力監(jiān)管、市場行為監(jiān)管和公司治理結構監(jiān)管為三大支柱的現代保險信息披露監(jiān)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