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作品與法學教學論文

時間:2022-04-05 0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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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與法學教學論文

一、文學與法律

文學,一般是指以語言文字對社會客觀現(xiàn)實進行形象化表現(xiàn)的一門藝術,包括詩歌、散文、小說等文學作品,也包括搭建在文學作品基礎之上并具有特定文學功能的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文學作品通過塑造形象,真實、具體、典型地再現(xiàn)社會生活,是一定時期內(nèi)社會生活的集中、形象化的反映。法律主要指有權機關合法制定的成文法,但又不局限于此,還包括在特定階段或一定范圍內(nèi)實際具備“法律”功能的文件、原則和規(guī)范,如民間的習慣法在民事法領域是民法淵源之一。法律是一種“他律”,是人類理性思考的結(jié)晶,其嚴密的邏輯性、語言的學術化、思維的明晰性等,成為法律條文構成的顯著特征。相對于經(jīng)濟基礎,法律和文學作品皆屬于上層建筑,都是人文學科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法律是一個科學的世界,文學是一個人文的世界。經(jīng)典的文學作品的基本價值均是通過揭示人性來實現(xiàn)的,而現(xiàn)代法治型的法律也是把人作為表現(xiàn)的邏輯起點,以其內(nèi)在固有的價值觀念熏陶人、教育人。文學與法律有著復雜的關系,文學可以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律現(xiàn)象。從文學視角認識法律,能夠使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更為深刻;從法律視角研究文學作品能夠較好地發(fā)掘出作品更深層次的內(nèi)涵,而其更為重要的一個功能是可以對涉及法律的諸多現(xiàn)象進行一定的還原,引用涉法文學對法律社會學、法律思想史、比較法學、民法學、刑法學、法理學、犯罪心理學的教學有很大幫助。文學作品具有虛構性的特征,它來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文學具有法學學科所不具有的認同感和親和力,用文學的方式來彰顯的法律正義比以法學的形式來表現(xiàn)更容易讓普通民眾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作為文學作品形式表現(xiàn)出來,實際上是通過對廣義上的法律解釋來完成法律的任務。文學作品屬于具象邏輯思維,不同的正義觀念都能得到表達:每個角色通過溝通和對話闡釋自己對公平的主張,突破傳統(tǒng)的思維定式,而不僅僅是法官一個人的表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伸張法律正義的目的。法律為文學研究提供新的視角。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現(xiàn)象,與政治、道德、宗教、歷史、心理、美學等意識形態(tài)密切相關,從而為文學提供了廣闊的描寫天地和豐富的素材。文學中的法律傳達了作者對所處時代的法律的全面認識和反映,涉及到法律中立法的指導思想、制定、執(zhí)行等諸多內(nèi)容。在中外文學史上,文學對法律的回應普遍存在。翻開《史記》,不難發(fā)現(xiàn),作品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內(nèi)容,如《陳涉世家》提到:“二世元年七月,發(fā)閭左……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己失期——失期,法皆斬”,此段文字反映了秦朝刑事法方面的規(guī)定。又如馮夢龍的《醒世恒言》第八卷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結(jié)合的案件,反映了我國古代司法審判的重“人情”輕“法理”的特點。從法律的視角對涉法文學進行闡釋,才能發(fā)掘其豐富內(nèi)涵,如馮象的《木腿正義》、朱蘇力的《法律與文學——以中國傳統(tǒng)戲劇為材料》和余宗其的《魯迅與法律》都對此作了積極的探索。

二、文學作品的運用對法學教學的重要意義

文學作品在法學教學中的運用,通常是指在教學中結(jié)合法學課程的內(nèi)容,將文學作品中與法律相關的內(nèi)容運用到法學教學中,讓法律知識與原理同文學作品相互關照,實現(xiàn)較好的教育效果。在當前要求提高法學教育的實效、推進法學教育的轉(zhuǎn)型這一背景下,法學的教學方法是其主要突破點,而將文學作品引入法學教學,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具有深遠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現(xiàn)實認知、熏陶其人文品格

現(xiàn)代社會變革促使物質(zhì)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與此不相適應的是當下人文精神的日漸衰落和價值關懷的日漸勢微。文學關注人,法律同樣關注人。文學是人學,法學也是人學,文學要尊重人性,法學也要尊重人性。不尊重人性的文學作品,其生命力不能長久,同樣,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是一種不符合自然法則的強行法,即使勉強制定出來,也難以推行。即使短期內(nèi)得以推行,其后遺癥也遲早會顯現(xiàn)出來。文學對正義的崇尚,對邪惡的鞭撻,這點和法律精神相通。法學教育不僅是職業(yè)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法律人應當具備人文素養(yǎng)。文學作品張揚人的自由與人性的尊嚴,一般都展現(xiàn)著人文關懷,因此,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闡釋法律現(xiàn)象和法律制度,可以使學生潛在地加深對人性的理解,樹立未來法律人深厚的人文關懷情懷。

(二)有助于提高學生的理論素養(yǎng)、拓寬思維視野

在法學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恰當?shù)剡\用文學作品較為容易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可以在生動、輕松的氛圍之中增強其理解能力、培養(yǎng)豐富的想象能力,以此更好地掌握法學知識,避免講授式教學極可能出現(xiàn)的沉悶、乏味氛圍。此外,文學作品所反映的法律現(xiàn)象有可能會極大地超出書本理論知識的范圍,這比較有助于更好地培養(yǎng)學生獨立性、發(fā)散性、批判性等法律思維方式,增強對實踐問題的理論分析能力。

(三)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提高教學效果

單純的法律條文、法律理論的學習比較枯燥乏味,法律與現(xiàn)實生活聯(lián)系緊密,純理論性教學難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文學作品中存在較多地描述特定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內(nèi)容,如《水滸傳》中重要人物之一林沖,他的經(jīng)歷足以說明宋朝刺配刑等刑罰使用的有關情況,《西游記》中的“倒換通關文碟”無疑與今天的出國“簽證”相類似。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善于發(fā)掘文學作品中所涉及法律知識的情節(jié),并對其展開一定的分析,用通俗的語言引導學生學習法律知識,可以活躍課堂氣氛。因此,將“法律與文學”相結(jié)合,對文學作品進行法律闡釋起到的課堂效果,是單一的法律規(guī)則教育所無法相比的。

三、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文學作品浩如煙海、舉不勝舉,雖然許多文學作品具有一定的法學教育價值,但法學與文學畢竟是不同學科,其思維方式等都存在較大的不同之處。因此,文學作品的運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并不是所有文學作品均能夠運用到法學教育教學中,當然也不是每個法學知識點都需要借助文學作品來進行學習。具體來講,在法學教學中,運用文學作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運用文學作品要適時

“適時”就是引用文學作品時要注意把握時機,按照教學內(nèi)容,需要引用時才相應地進行引用。在法學教學中引用文學作品需要服務于教學目的,具體來講,是重點分析,并以此過濾出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律信息,而不是進行藝術賞析。因此,如何選擇文學作品至為重要,對此,主要是要注重作品與教學內(nèi)容的關聯(lián)性,應本著“源于教材,服務于教材”的原則適時引用。此外,選取文學作品還應結(jié)合學生的年齡特征、認知能力等,引用作品不能太艱深、太生澀。盡量選擇富有藝術魅力、學生比較熟悉的文學作品。為此,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熟悉相關文學作品的內(nèi)容,并有效地收集對相關文學作品進行深度分析的文章,了解作品的法學價值。

(二)運用文學作品要適當

所謂“適當”,通常是指需要注意運用的準確性,即所引用的文學作品應對理解教材內(nèi)容的內(nèi)接可以起到畫龍點睛之作用,讓學生可以較為直觀地進行理解。文學作品雖然是現(xiàn)實生活的反映,但文學的真實是藝術的真實,不是實際生活的真實,通常是對生活的提煉,因而,作品中的法律生活和真實的法律現(xiàn)實存在著一定距離。因此,教師要努力提高文學素養(yǎng),在廣泛閱讀有關史料的情況下進行分析、比較,對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極易產(chǎn)生誤導的作品不宜進行引用。

(三)運用文學作品要適度

“適度”,是指引用的文學作品應少而精。對文學作品的展示、分析、講解等占用的課堂時間不宜過長,引用的內(nèi)容應符合教學內(nèi)容,不應太多,不要較多地去追求趣味性、迎合學生的好奇心,不能沖淡了教學重點,應盡量控制時間,做到心中有數(shù),詳略得當。因此,文法結(jié)合是教學手段,而不是教學目的,不能為了極力追求教學的生動效應而喧賓奪主,影響主要教學目標的實現(xiàn),甚至將法學課上成文學鑒賞課或文學史課。

四、結(jié)語

總之,文學是人學,法學也是人學,文學要尊重人性,法學也要尊重人性。文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還原法律現(xiàn)象、文學是法律正義的張揚者;同時,法律也為文學研究提供新的視角。法律人不僅應關注法律本身,還應從文學中汲取營養(yǎng)。在法學教學中適時、適度、適當?shù)匾梦膶W作品,有助于強化學生的現(xiàn)實認知,熏陶其人文品格,實現(xiàn)教書育人的重要目標。

作者:李容琴單位:重慶人文科技學院政治與法律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