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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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治行政分析論文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和含義。它包括四方面內容:政府行政行為應有組織法上的依據;政府行政行為應有行為法上的依據;政府遵守之法應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違法行政應負法律責任。法治行政原則以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控權—平衡”論為其立論基礎,體現了行政關系主體的平等,以及現代國家權力交融與合作和行使行政權主體多元化趨勢的特點。
關鍵詞: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則
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展行政法研究以來,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名稱就有30余種不同提法[1](P107-108)。但這些對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層面,側重從制度層面構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強調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法的制定、實施與運用方面的功能,而沒有上升到價值層面展開探討[2].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判定標準的差異所致,這種差異表現為下列六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應具備法律性、特殊性、涵蓋性和適用性[3](P46);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考慮原則的特殊性、普遍性、層次性、法律意義和表述上的規(guī)范性[4](P46);第三種觀點認為這種標準必須是國家行政活動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遵循的原則,并且符合憲法原則和一國的基本政治制度,還要反映出一國行政法發(fā)展的歷史過程和對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認識[5](P31);第四種觀點認為,應具體考慮它是否確實貫穿于行政組織規(guī)范、行政行為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行政行為規(guī)范之中,是否貫穿于每個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是判斷行政權行使是否合法與合理、檢驗執(zhí)法和適法的標準[6](P53-54);第五種觀點認為,在貫穿性、指導性的基礎上增加三項標準:即反映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體現出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具體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體系的統(tǒng)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種觀點認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有四項,即應當融入現代憲政精神,應當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應當反映行政法的目的,應當是行政法中最高層次的規(guī)則[2]。
筆者認為,確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的標準應從理論的高度來探討。既要強調其特殊性,又要考慮其憲政背景和法律價值;既要從制度層面上去提煉,又要從價值層面上去探究。確立標準應有三條: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法的基本價值和現代憲政精神。自由、平等、民主、正義、理性、秩序等都是法的基本價值。行政法有其特定的規(guī)范對象和制度內容,但其價值追求并沒有特殊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充分體現法的基本價值,并將其融入到行政法律制度之中。
依法行政奉行法治原則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從“權力來源于官”向“權力來源于民”轉變;從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利本位”轉變;從“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從依法“治民”向依法“治官”轉變;從“公民責任”向“政府責任”轉變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反映了社會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權力最開始來源于原始社會賦予強有力的成員處理部落內外事務的權利、行政就是上級強制性管理下級,下級管理民眾、以民為本的理念,公民權利主體地位得到保障、要由過去注重直接的、靜止的、事前管理,轉變?yōu)槌浞诌\用間接的、動態(tài)的和事后監(jiān)督管理、依法行政作為依法治國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等,具體請詳見。
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本質所決定的,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必然要求。依法治國戰(zhàn)略方針的確立,為實現依法行政開辟了道路,創(chuàng)造了前提條件,而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治國的核心所在。它反映了社會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不奉行法治原則,談不上依法行政。只有通過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國。二者是互補的關系。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執(zhí)政為民,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從根本上轉變理念,改變思維方式、工作習慣和工作方法。
一、從“權力來源于官”向“權力來源于民”轉變
權力最開始來源于原始社會賦予強有力的成員處理部落內外事務的權利,這種賦予是為了公眾目的的實現和利益的最大化。后來部落的首領、酋長將這種權利漸漸轉化成權力,并以軍隊、法律作為支撐權力的基礎,國家也就產生了。我國現行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比嗣竦臋嗬钦畽嗔χ?政府權力來源于人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的權力本源于人民,直源于法律,依法行使,服務于人民。
二、從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利本位”轉變
傳統(tǒng)的行政觀念認為,行政就是上級強制性管理下級,下級管理民眾,民眾只是政府管理的對象,服從政府強制管理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政府不是為人民而存在,而是人民為政府而存在。市場經濟法律是以經濟主體的權利為核心的法律,意味著政府負有保障公民權利的責任,政府為保障人民權利而存在,即公民權利本位或政府責任本位。而行政訴訟、賠償和行政補償的有關法規(guī),則體現保障公民權利,以民為本的理念,公民權利主體地位得到保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制政府要義之一就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且“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而政府則是“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現代行政程序法治行政作用研究論文
眾所周知,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組織、指揮、監(jiān)督、協調和引導者的角色,因此,要完善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全社會的法治化,首先就必須將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置于憲法、法律的控制和約束之下,大力倡導和切實實行以政府平等守法及承擔法律責任為核心內容的法治行政。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以來,黨和國家在依法行政的口號下為推動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法治化做了大量工作,突出表現為在有關國家行政活動的立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建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行政法體系,基本上改變了行政活動無法可依的狀況,而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則奠定了政府法律責任及其追究制度的基礎。但是這些成績并不能說明我國行政管理活動的法治化已經達到令人滿意的水平,因為在立法上取得顯著成果的同時,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活動滯后,行政實踐中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也得到充分暴露,普遍為人們所詬病。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前一階段行政法治建設在立法層次上過分偏重于規(guī)定各種靜態(tài)的行政制度,忽略和輕視通過現代行政程序對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進行有效的動態(tài)調整,不能不說是一個值得引起高度重視的原因。筆者以為,下一階段我國行政法治建設除了對已經取得的成果繼續(xù)予以鞏固和深化外,應將重點轉向長期為人們忽視的現代行政程序的建設,在行政法的各個實施環(huán)節(jié)上建立各種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保障機制,以解決目前行政法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立法與法的實施相脫節(jié)的問題,消除我國行政管理法治化過程中的頭重腳輕現象。期望現代行政程序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并對我國行政法治的未來發(fā)展方向提出思考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行政法治必須依靠行政程序的保障和推動
程序,是指人們?yōu)橥瓿赡稠椚蝿栈蜻_到某個目標而預先設定好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程序在實際操作時表現為人的行為過程或者某種事物(如計算機)按照人的事先設計而運動的過程,但是程序與人的行為或者事物運動的自然過程是不同的。人與事物運動的自然過程是隨機的,而程序則是預先設計好的,無論實際運動過程是否出現,都不影響程序的存在。具有預定性是程序的基本特征,如果人的活動不是按照某種預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驟進行的,那么,這種活動即屬無程序的活動,盡管它也必然要表現為某種客觀過程。程序和依程序所做之事之間的關系是手段與目的關系。一般說來,達到某一目的的手段很少是唯一的,為達到同一目的,在多數情形下,可以通過不同途徑選擇多種手段,但這些手段對于實現目的所起到的效果是不一樣的。有的手段有助于迅捷地實現目的;有的手段雖然對于實現目的所需的時間較長,但綜合成本較低,或者有利于維護和實現程序目標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價值標準,如有利于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倫理道德、風序良俗或者統(tǒng)治階級的意識形態(tài)、政治法律秩序等,在這種情況下,程序并非實現程序目標本身所需要的步驟,設定這種程序的目的旨在以效率換取某種價值的實現。由于程序具有預定性,所以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甚至取消當事人選擇目的實現之手段的自由,將實現目的手段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
程序的預定者可以借助程序的功能達到以下目的:
1.限制程序義務人的主觀隨意性。由于程序的設置,當事人(程序義務人)沒有選擇行為手段的自由。當程序所預先確定的要件成就時,程序義務人必須按照程序的規(guī)定作出既定的行為,而無法利用手段選擇的自由隨意加速或者阻撓程序目標的實現。由于程序具有限制義務人主觀隨意性的特性,因而它常被用于規(guī)范程序義務人的行為,防止程序義務人濫用或越出他所擁有的權力或權利。
2.保證選擇效率最優(yōu)的手段。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所選擇的手段在效率上有高下優(yōu)劣之分,這取決于當事的人知識、能力、經驗等。如經過總結、比較和篩選,事先運用程序將最具效率的手段固定下來普遍推行,則即便當事人的知識,能力和經驗有欠缺,也能保證選擇效率最佳的方案,多快好省地達到程序目標。
行政許可法法治政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從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的頒行,對進一步規(guī)范和限制政府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源頭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設有限、統(tǒng)一、透明和便民的現代法治政府,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一、限制政府規(guī)制范圍,有利于建設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義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限制政府的權力,限制政府規(guī)制的范圍。長期以來,尤其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公權力過寬過大,私權利過小過少,事事要審批,樣樣要許可,極大地限制了行政相對人的創(chuàng)造性和智慧。
無論是將行政許可理解為普遍禁止的解除,還是對公民權利的賦予,亦或是解禁和賦權的統(tǒng)一,行政許可都普遍涉及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行政許可只是眾多行政管理活動的一種,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是行政管理最必要的內容,應將其限定在公民權利和自由最低的限度以內。在一個社會中,個人的任何行動如果都需要經過許可后才能作為,這個社會就缺少發(fā)展的內在活力。正因為如此,《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從六個方面限制了政府規(guī)制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范圍:法律只允許對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有限公共資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yè)的市場準入等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缎姓S可法》第十三條又從四個方面規(guī)定了不應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jié)的;行業(yè)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jiān)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均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的上述規(guī)定,體現了法治政府減少規(guī)制、放松規(guī)制的要求。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對行政許可的設定的權限和范圍加以規(guī)制,導致了公權力的不斷擴張和私權利的不斷萎縮,公權力侵奪了私權力的空間。這次《行政許可法》一方面取消了政府過去實施的大量不必要的規(guī)制,還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將某些必要的規(guī)制轉移給行業(yè)組織和中介機構實施。只保留真正屬于“公共物品”范疇的行政許可,表明政府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邁進一大步?!缎姓S可法》確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大大縮小了政府審批的范圍,從根本上實現了還權于民。
二、取消部門規(guī)章和限制地方規(guī)章許可設定權,有利于建設法制統(tǒng)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須是法制統(tǒng)一的政府。而過去我國的法律沒有對部門和地方的規(guī)制權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規(guī)章為本部門爭權,為本地方謀利,通過許可搞部門分割和地方封鎖,造成了“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局面,政府的自利性得到進一步強化。
行政許可法及法治政府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從去年8月27日頒布,到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歷時十個月。這是一部非常值得學習和研究的法律。無論用歷史的、還是現代的眼光,來審視這部法律,它都堪稱是出類拔萃的。在世界行政法治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象我們這樣制定專門的行政許可法。這主要是針對我們國家長期的計劃經濟傳統(tǒng)、和行政管理習慣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過于突出才制定的?!缎姓S可法》凝聚了幾乎所有現代行政法治的全新理念,勾劃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輪廓,代表著未來法治政府的發(fā)展方向。這是《行政許可法》的最大亮點。
一、《行政許可法》所凝聚的現代行政法治理念
2001年第8期的《新華文摘》刊登過一篇文章,題目叫《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改革:中國的經驗、問題與前景》,它把政治民主化與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市場化并稱為當今世界的四大潮流。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市場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進程,現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已經和正在發(fā)生著深刻而又巨大的變化:
(1)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在縮小,從“行政國家”走向“有限政府”。
最初,政府的行政職能是很有限的。法國著名法學家和思想家孟德思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行政,就是國家宣戰(zhàn)或媾和、派遣和接受使節(jié)、維護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活動?!?/p>
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實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當時,在英國有一句話非常流行:“除了郵局和警察,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意識不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
行政程序法治化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法治建設步伐正在加緊推進,而依法行政作為我國目前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更為社會各界所關注,對于其在不斷的實施中所適用的程序則顯得更為關鍵和重要,因為只有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當,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所謂正當的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對此,筆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內容等方面進行論述探索,希望引起社會各界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從而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圍得到保障,盡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著更好的方向發(fā)展和前進。
【關鍵詞】行政程序內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調整人們行為、實行社會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一定權利并使其承擔相應義務的方式,使社會主體的行為納入一定的軌道和秩序中,這就產生了所謂的程序問題,即要求對人們的行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規(guī)定。其中,追求程序正義則是一個關鍵點,也是當代法學家所重視的。
隨著當前依法治國策略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斷的實施中,而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過程——行政程序,則顯得更為重要和關鍵。行政程序,顧名思義,是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步驟、方式、順序及時限等,是規(guī)范行政權和體現法治形式合理的行為過程。它的種類很多:可以區(qū)分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內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為程序與負擔行政行為程序等。
由于我國現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目前有人則只認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這沒有充分認識到行政程序相對獨立價值,這是輕視程序、恣意行政的源頭。把行政程序納入法治建設軌道,與現代法治精神來整合和規(guī)范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從而有效的實現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對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們可以從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進行闡述。其形式上表現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稱為行政法律制度,即規(guī)定行政行為方式與步驟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不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還有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中的有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guī)范;其內容則表現為首先是憲政環(huán)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監(jiān)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權和控權相統(tǒng)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實質相統(tǒng)一的行政法治,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tǒng)一的行政法治,是靜態(tài)意義和動態(tài)意義統(tǒng)一的行政法治??傊渥罱K目的是使我國的行政權力引向良性運行發(fā)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這種目標模式。
行政程序法治化探究論文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義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問題上,國內行政法學界存在著頗多誤解與混亂。比如有的學者認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65]這實際上是把法定性視為行政程序與生俱來的組成部分,顯然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這意味著只要有行政行為,就一定會有行政程序。只不過我們以前不太重視行政程序問題,尤其是沒有充分認識到行政程序的相對獨立價值,因而對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規(guī)范,由此導致行政行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們今天倡導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納入法治建設的軌道,矯正輕視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視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觀點,客觀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這一命題的重大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否定了我國行政法學界近些年來所作的諸多努力,也與相關論者的初衷相背離。筆者認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項原則。
國內行政法學界另有一些學者將行政程序法治化稱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這雖然說不上錯誤,但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按照當今法學界尤其是法理學界的主流觀點,“法制”一詞主要是指靜態(tài)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價值內容。以此類推,則行政程序法制化僅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來規(guī)范各種各樣的行政程序。對于法治建設來講,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國內行政法學界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張。[67]這對于行政程序過于隨意、過于雜亂的中國現實來講,是有著極大的針對性的。但它實際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內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與法律至上。正當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設的一大關鍵。所謂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納入現代法治建設的軌道,以現代法治精神來規(guī)范與整合多樣化的行政程序,從而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法治視域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度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權作為行政權力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對有效管理社會,維護社會秩序,推進法治政府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但另一方面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靈活性特征突出,其行使難免存在偏離立法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人利益等亂象。一旦濫用將嚴重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降低政府公信力。因此在法治建設大背景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的控制勢在必行。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濫用;控制;法治政府
從歷史發(fā)展進程來看,行政法學中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出現可定位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戰(zhàn)前行政法學更注重授予行政機關管理權限,依法行政成為行政人員主要的執(zhí)法依據。戰(zhàn)后世界格局重新調整,經濟的振興賦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為防止權力的濫用,控權機制的探究成為重點。在現代經濟的創(chuàng)新轉型的浪潮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管理范圍擴大,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規(guī)存在滯后性尚不能及時處理社會生活繁榮帶來的變化,此時為了及時應對靈活多變的社會關系,在立法者不能立即提供處理方案時,授予行政機關行政自由裁量權成為必然。以此結束因法律的滯后性和抽象性帶來的糾紛久而不決狀態(tài)。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概述
(一)內涵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一項核心內容,區(qū)別于一般行政法定權。針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概念的界定,不同學者給出不同見地。但萬變不離其宗,眾多概念表達上雖存有些微差異,可本質上均是圍繞行政自由裁量權特性得出的定義。例如王珉燦學者在其《行政法概要》一書中對其解釋為,行政機關在處理相關社會事務時,法律并沒有與之對應的具體規(guī)定,行政人員就可以在主觀標準內選擇一種方式處理。[1]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法律法規(guī)自行判斷自行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另外,戴維斯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雖有對公共權力的限制,但并不排除行政人員自主選擇的可能性。[2]從定義可以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處理社會事務,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未有具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選擇的權力。這里的自由依賴于行政機關對具體事務的分析判斷。
法治行政收費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對特定的管理性對人強制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常常導致收費的混亂,引發(fā)社會問題。本文從法學的視角觀之,行政收費的相關立法滯后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設法治政府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也是WTO規(guī)則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規(guī)范行政行為,把行政收費納入法治的軌道。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yè)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yè)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yè)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雹跓o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guī)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fā)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
法治視野下行政收費論文
摘要: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對特定的管理性對人強制收取費用的行政行為,由于行政部門自身利益的驅動,常常導致收費的混亂,引發(fā)社會問題。本文從法學的視角觀之,行政收費的相關立法滯后是問題的主要原因,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不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而建設法治政府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也是WTO規(guī)則的內在要求,因此必須規(guī)范行政行為,把行政收費納入法治的軌道。
關鍵詞:法治行政收費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費并非法律術語,而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目前通說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機關向特定對象實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務強制收取相應對價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①。因此行政收費也可稱為政府收費,在我國,與行政收費相關且已被立法確認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業(yè)性收費。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費和事業(yè)性收費的概念,并為1987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所確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88)價涉字278號《關于加強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所收取的費用。事業(yè)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為社會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②無論怎樣定義行政收費,事實上都是對管理相對人財產的一種直接處分和變相剝奪,對相對人來說并不亞于行政處罰,而行政處罰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出臺,至少已經在法律上得到了規(guī)制,行政收費卻至今還沒有相應的比較高層次的法律出臺,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了行政收費的泛濫,不僅損害了相對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素,也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作為一個向現代法治社會轉型的國家,法治政府的建設是當務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對我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陽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們的原有的觀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受到法律的規(guī)制,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要求。本文試圖從法治的視角解讀行政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而為行政收費找出一條法治路徑。
一、行政收費的法治資源匱乏
現代法治國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國法學家威德說過: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含義就是它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對行政權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內容和價值取向。行政收費作為一項與相對人財產權利密切相關的行政行為,自然應當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則,而當我們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對各種不同的行政收費行為加以解剖時,我們會驚奇的發(fā)現法治資源的匱乏。主要表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