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分析
時間:2022-06-19 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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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是地方同級審計部門對地方稅收部門進行的稅收情況方面的審計監(jiān)督,對其稅收征管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規(guī)范性進行的相關審計行為。對于地方稅收部門審計的法律依據是《審計法》和《稅收征管法》,在稅收征管審計過程中,具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與指導意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審計部門需要審計的范圍不斷擴展,審計監(jiān)督體系也得以不斷完善。由原先審計部門的粗略設置不同,到如今的審計部門設置涵蓋企業(yè)、財政、行政事業(yè)單位、基礎建設投資、金融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等相關領域,審計機關的設置趨于完善。2014年,設立稅收征管審計司來具體負責稅收征管審計職責,替代原先的財政審計司。此項變動,將成為我國稅收征管審計的一個分水嶺,是我國未來長期的一種部門設置與安排。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發(fā)展不斷進行演化的,具體而言經歷了三個階段的演變。第一階段(1949-20世紀80年代初),稅務專管員專職管理模式,此階段處于粗放發(fā)展階段,沒有設置明確的審計機關,專業(yè)性與職能性欠缺;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權限分工萌芽階段,征、管、查開始分別設置相關部門,審計機關也建立起來,憑借手工記錄進行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審計工作;第三階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稅制予以頒布實施,新稅收征管模式為“納稅申報和優(yōu)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金審工程隨著金稅工程的發(fā)展不斷進步,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對于審計人員的要求也在不斷提升,稅收征管審計范圍從稅收會計報表審計、納稅人繳納稅款情況審計到稅收報表、稅源管理稅收政策執(zhí)行、稅收征管制度執(zhí)行等,涉及范圍不斷拓展,對于地方稅收征管的審計監(jiān)督越發(fā)完善,從人工記錄到計算機處理,對審計數據的處理、整合與分析能力大大提升,節(jié)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稅收征管審計范圍進一步拓展轉向了政策性評估審計,不僅僅涵蓋涉及民生的熱點稅務問題,還包含評價宏觀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在稅收征管審計資料的獲取方面,也實施了多部門聯(lián)合的獲取方式。對于審計數據從對各部門予以獲取與相互驗證,充分利用國稅、地稅數據,工商注冊登記信息,房屋管理部門數據以及車輛管理部門數據等,建立大數據庫,形成信息的搜集與相互驗證。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對于完善地方稅收部門的工作機制,規(guī)范工作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提升部門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規(guī)范的地方稅收征管,有利于創(chuàng)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有利于稅務信息的及時獲取與分析,對于促進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功不可沒。
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存在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分稅制,分為國稅局與地稅局,根據審計法限制,審計機關只對同級稅收機關具有審計權限,由于國稅局稅收管理權限隸屬于中央,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對國稅局進行審計。中央審計機關由于事務繁多,對于下級國稅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層國稅局管理缺位。審計部門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審計人員往往來自部門專業(yè)、其他部門調入等現象,存在許多非專業(yè)領域人員,更有甚者,領導崗位委任于不懂專業(yè)的人士,形成外行領導內行現象。對于本來就比較細致的審計工作而言,諸多非專業(yè)人員的存在使得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浪費了國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審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部門設置以及職能范圍、稅收流程、工作細節(jié)的不了解,不學習,導致審計人員參差不齊,嚴重影響了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工作效率。相對于金稅工程兩期投入86億元人民幣而言,2002-2016年,金審工程兩期才投入4億余元,而且僅僅布局到了市級部門,市級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設,而市級以下部門的建設,由于受到資金、政策、人員配備等方面的限制,各項投入嚴重滯后,根本跟不上金稅工程的改革步伐。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許多人還未完全轉變思想,對于審計軟件的應用熟悉程度不夠,審計人員計算機水平亟需提升。在審計法律法規(guī)方面,我國陸續(xù)出臺了《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1985)、《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1988)、《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實施細則》(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1997)以及《審計法(修訂)》(2006)等,全國與地方相關審計法律法規(guī)近200多個。令人遺憾的是,沒有一部涉及稅收征管審計的法律法規(guī)。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審計人員往往依托的是憲法91條、109條和《審計法》第4條的規(guī)定。由此形成的影響,是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監(jiān)督過程中,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處罰條文則比較模糊。致使有些審計工作無法可依,審計處理難度加大,有些重要審計事項被擱淺,最后沒有下文。對于審計出問題的部門進行處罰也只能依靠《稅收征管法》與《企業(yè)所得稅法》等帶有立法滯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審計的權威性。雖然我國《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強制公開審計結果的權限,但是對于地方稅收征管報告的公開,以及問責問題沒有規(guī)定強制權限。這就造成了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中,對于審計報告的公開會遇到來自被審計部門、審計機關領導、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壓力,致使審計出的問題不能予以公開,也就不能進一步予以追責,許多審計問題成為內部秘密,掩蓋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審計過程流于形式。長此以往,待問題爆發(fā)出來,嚴重影響審計機關形象與威信,從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沒有對審計結果公告的硬性規(guī)定,就沒有對審計結果披露后的問責界定,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工作就難在如何突破這些阻礙了。在不違背現有《審計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讓地方審計機關參與審計監(jiān)督地方國稅局的辦法。比如考慮由中央審計機關或省級審計機關發(fā)出授權書,允許基層審計局配合進行審計,賦予地方審計局參與監(jiān)督地方國稅局的有限權限,以彌補中央審計機關監(jiān)督的不足,形成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全覆蓋。根據審計的特點,在招錄工作人員過程中,加試專業(yè)知識測試,加強對專業(yè)人員的引進與培訓,及時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員,完善審計人員的知識層面,在地方審計機關建立涉及審計、會計、金融、財務、計算機、法律工程,以及企業(yè)管理等涉及各門類的綜合化審計團隊。同時,建立審計團隊考核機制,對于工作人員進行定期考核,不斷督促審計人員提升自我水平,以應對不斷提升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要求。
三、完善地方稅收征管審計的建議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審計機關要樹立信息化觀念,建立以省、直轄市層面的數據分析處理中心?;鶎訉徲嬋藛T將稅收征管各種表格傳入該系統(tǒng),該中心對稅收征管數據進行整合,建立中間表進行SQL語言分析,系統(tǒng)自動出具分析疑點報告,基層審計人員進行問題的核實和再分析?;鶎訉徲嬋藛T將核實的數據傳送到數據處理系統(tǒng),由系統(tǒng)識別、銷賬。對于日益繁雜的審計問題建立數據庫,進行數據的搜集、整理、轉換、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審計的重點。該數據處理中心每年出臺新的計算機稅收征管審計操作規(guī)范,該規(guī)范包含數據的導入、處理、整合、分析各個模塊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語言分析庫,同省、直轄市的審計組人員可以共享該語句。這種操作規(guī)范無疑將提升對審計人員的計算機操作水平,保證審計的時效性。針對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或手冊,規(guī)范地方審計機關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內容應包含規(guī)范地方稅收征管審計法律、內控控制體系、審計底稿、審計流程、審計取證、問題處罰定性等要求,通過法規(guī)的規(guī)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審計項目的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的最大化??梢钥紤]在省、直轄市層面成立一個稅收征管審計法律匯編組,將法律分為定性、處理、處罰不同章節(jié),將此作為稅收征管審計人員的工作規(guī)程與法律依據,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礎上,根據遇到的爭議問題,進行定期的稅收征管法律修訂。并且進行不同地區(qū)間的定期交流與經驗借鑒,在實踐與交流中不斷完善基層審計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本。進行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報告強制公開系統(tǒng)建設,在審計完畢后進行必要的公開以及處罰,并將審計結果上傳到系統(tǒng)平臺,就如同交通違規(guī)罰款一樣的平臺,允許進行查詢與網絡處理罰款,保障審計工作的公開、公正以及權威性,提升審計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絕屢查屢犯現象。根據稅收征管審計中內容制定保密級別。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結構分析等密級為保密;稅務管理審計、申報征收審計、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稅務稽查審計等審計的問題及建議,在審計公告系統(tǒng)內必須公開,以省、直轄市為層面建立全省、直轄市審計公告平臺。這樣可以用于各地區(qū)間進行學習與交流,增加審計的公信力,盡量減少來自外界的干擾,維護審計的獨立性與公允性。
總之,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在國務院、各級黨委及政府部門的支持下,政府審計取得的成績不容置疑,對于審計出來的諸如違法違規(guī)行為、管理不善情況、浪費損失現象等,進行嚴肅披露與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稅收征管審計實踐中,地方稅收征管審計作為財政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自身的發(fā)展還受到很多的阻力及爭論,其發(fā)展完善進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作者:李海絨 單位:西安航空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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