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0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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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諧分析論文

一、立法和諧的概念界定

當代中國正處于由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向現代工業(yè)社會變遷、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社會轉型時期,制度的調整相應地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變化,利益格局變化帶來的利益關系變動無疑會引起社會的矛盾和沖突。為解決這些社會問題,同時也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以為總書記的新一屆黨中央在十六大報告的基礎上,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提出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的戰(zhàn)略指導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和諧社會指的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一種良性互動的社會。這幾個方面相互依存,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內容。其中民主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制度保障,而和諧社會又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立法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礎,立法價值的良惡、狀況的好壞、質量的高低,都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巨大影響??梢哉f,實現立法上的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一環(huán)。

立法和諧是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實踐途徑之一,也是和諧社會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尤其是在和諧已成為我國法律基本價值的今天,立法和諧表明了這樣一種趨勢:我們的立法機關必須對立法目標、立法功能、立法技術等有更為理性的認識。因為,“一國的法律是否為良好的法律,不獨為合理價值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而更主要的是合理的價值通過規(guī)范的形式化和制度化以及規(guī)范的運用,轉化為客觀存在的事實”;而在非和諧、非民主、非科學基礎上制定出來的法律必定是“劣法”或“惡法”。

二、立法和諧的具體內涵

本文認為立法和諧的具體內涵應體現在立法的內容、程序和技術三個方面,即立法內容的民主化、立法程序的正當化和立法技術的科學化。

立法內容的民主化。立法內容的民主化是指在立法活動中要貫徹群眾路線,體現人民共同利益,保障人民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和監(jiān)督立法活動。立法內容的民主化首先體現為立法利益的平衡性,讓立法涉及的各方面利害關系人在彼此溝通的基礎上,尋求相互妥協(xié)的方案。其次體現為立法主體的廣泛性。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才是立法的最基本主體。再次體現為立法內容的平等性。立法是權利和義務的產生階段和分配階段,也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主要階段。

立法程序的正當化。立法程序的正當化即正當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所能包容的價值能否體現立法的公正、公平,這是立法正當程序的最低標準。立法程序的正當化首先體現為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嚴格按照立法法規(guī)定的立法程序進行立法,排除立法程序之外的各種人治因素的干擾。其次體現為立法活動的公開性。在立法過程中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所有立法資料、文件和信息都應該對社會公開。再次體現為立法活動的參與性。立法要面向人民群眾,使人民群眾能夠以最基本立法主體的身份參與到立法過程中。

立法技術的科學化。立法技術的科學化是指立法活動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fā),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客觀規(guī)律。立法技術的科學化首先體現為樹立現代立法觀念,包括人本、民主、法治、國際化等立法觀念。其次體現為所立之法應包含民主、自由、公平、效率等基本法律價值。第三體現為運用現代立法技術,如立法的語言風格、合理預測、編制技巧等立法技術。第四體現為立法內容的統(tǒng)一性和協(xié)調性,既要體現與現行憲法的一致性,又要保持不同等級法律之間的協(xié)調性。

三、立法和諧的價值要求

正如前文所言,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社會,立法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礎,而立法價值的良惡,會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巨大影響。和諧社會要求的立法價值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1.和諧社會要求民主的立法

和諧社會需要一個良好的利益協(xié)調機制,而只有真正代表民意的立法才有可能真正地協(xié)調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才能獲得民眾的真正服從和信仰。

我國民主立法的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從制度層面符合民主立法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的代表選舉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需要完善。

除了健全代議民主制之外,現代民主的另一個途徑就是公眾參與。代議民主制的不足,給立法機關帶來了立法公開、立法過程公眾參與的要求。如果說公眾參與對立法機關的立法具有彌補作用的話,對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因為與立法機關立法相比,行政立法畢竟缺乏民主合法性并且更加容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造成侵害。目前我國行政立法中公眾參與嚴重不足,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中過多地考慮政府目標的實現,甚至利用行政立法“與民爭利”,從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杜絕此類行政立法,而加強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是促使行政立法“去惡揚善”的一種重要程序機制。

2.和諧社會要求公正的立法

和諧社會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和諧的社會,即公共與個人之間的利益、地區(qū)之間的利益、各個階層之間的利益等等能夠得到協(xié)調,互惠互利,達到共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迅速的發(fā)展,但是同時地區(qū)之間、貧富之間的差距也正在拉大,并非所有人都享受到改革和建設的成果。社會不平衡、不和諧的因素正在增加,如何減少或消除不和諧因素成為我們必須重視的課題。

在整個法治過程中,立法處于“前導”的地位,因此立法公正對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和諧社會的建設居于重要地位。公正的利益平衡首要是解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個人人權保障越來越受重視的今天,我們應當重新審視利益觀念,樹立新的立法理念。我們應當尊重各種利益,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公共利益并非必然高于個人利益,而是應當根據比例原則,即不論公共利益還是個人利益,犧牲或者讓步的應當是其中損失較小的利益,并且在有對個人權益犧牲較小的方式和手段同樣能夠解決的問題,我們不能選擇對公民權益犧牲較大的方式,當為了公共利益犧牲了公民權益的情況下,應當給予受損害的公民適當的補償。

3.和諧社會要求保障人權的立法

和諧社會是人的自由得到充分發(fā)展的社會,是每個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的社會。和諧社會追求的秩序必須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使每個人的人權都能得到平等的保障,也就是說現代的自由應當是一種平等的自由,現代的人權應當是每個人都享有的權利,即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

憲法是權利的保障書。我國憲法具體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實踐上我國憲法保障制度還不健全,違憲審查機制還不得力。也就是說,當憲法基本權利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侵犯的時候,還缺乏有效的直接保障機制。據學者統(tǒng)計,我國憲法列舉的18項公民基本權利,其中只有9項基本權利得到普通法律的具體保障規(guī)定。因此,盡快全面制定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法律是立法機關的一項重要的任務和不容推卸的責任。

保障人權的另一個方面是控制行政權力。現代國家已經由“議會國”演變成“行政國”,行政權成為三權之中最強大的權力。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沖突是和諧社會的一大障礙,而事實證明,這些沖突大多是由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引發(fā)。目前我國對行政權的控制相當薄弱,因此,必須嚴格執(zhí)行依法行政原則,盡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完善對行政權的綜合控制體系。

4.和諧社會要求“定紛止爭”的立法

和諧社會并非一個無矛盾的社會,而是一個充滿矛盾的社會。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利益日趨多元化,新的矛盾將會不斷地產生。和諧社會也不是一個矛盾受到強行壓制的社會,而是一個建立了公正的、規(guī)范的矛盾解決機制的社會。

我國已經形成了民間和官方的多種糾紛解決機制,如民間協(xié)商、民間調解、仲裁,信訪、申訴、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等。只有這些機制“路路暢通”,才符合和諧社會的需要。但是,這些機制還存在不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缺陷。首先,渠道還不夠暢通,比如行政復議比信訪的門檻高,行政訴訟比行政復議的門檻高,受案范圍、費用精力的耗費、時效的限制等等,使得這些渠道存在許多人為的障礙。其次,程序公正性和正當性不夠。例如司法程序的透明性不夠,當事人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師參與案件的權利受到限制,對刑訊逼供、違法裁判等現象還缺乏有效的防控體系。再次,司法獨立沒有保證,司法審判受到多重因素的干擾。

四、立法和諧的阻礙因素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要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內容全面、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的內在邏輯關系協(xié)調一致的和諧統(tǒng)一體。但是目前在我國立法活動中,還存在一些阻礙我國立法和諧進程的不和諧因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立法權配置界限模糊。立法權限的劃分是立法體制的核心問題。“若國家的立法權限劃分不當:可能出現中央過分集權或地方過分分權的狀況;可能造成政治體制結構失衡和政治權力行使失控,造成管理混亂,甚至引發(fā)社會動亂;還可能損壞立法,出現立法無序,如越權立法、重復立法、立法懈怠等立法謀私的現象?!蔽覈稇椃ā?、《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有關條文分別對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限做了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是采取粗線條的原則性列舉形式,立法權配置的模糊性使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合理的地方:①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界限較為模糊,地方越位立法的現象時有發(fā)生。②中央立法權配置不平衡,行政立法權日益膨脹。③地方立法權之間沖突嚴重,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經常發(fā)生立法錯位。

立法部門利益傾向嚴重。部門利益傾向是指行政主管部門置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不適當地擴大自身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反映在立法中表現為“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規(guī)化”;反映在實踐中表現為:①將立法作為自身權力膨脹的依托和憑借,有權必爭,以法擴權。②在法規(guī)設置中缺乏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和自身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③權力壟斷,將本屬多個部門分權管轄的事項據為己管,侵占其他相關部門的權力。

立法程序不健全不完善。我國《立法法》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立法程序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具體實踐操作過程中,還存在以下缺失:①立法程序正當性有待提高,其民主、科學、效率的功能發(fā)揮不夠。②公民立法參與程度不高,與構建立法和諧尚有一段距離。③立法監(jiān)督制度尚不完備,公民和立法機關對立法監(jiān)督的認識不夠,立法監(jiān)督仍是立法的薄弱環(huán)節(jié)。

五、立法和諧的繼續(xù)推進

就目前而言,我國社會主義立法基本上實現了和諧的價值和目標,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對立法和諧的要求也必將越來越高。為進一步推進我國立法和諧的進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完善。

樹立現代立法理念。立法理念包含了人們關于立法的認識、思想、價值觀等等,立法理念通過立法指導思想、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等予以表現,體現在立法體制、立法機構、立法程序等所有的立法活動中。[7]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fā)展,為適應我國和諧社會建設要求,我國需要確立以下立法理念:①以民為本的觀念。立法應堅持走群眾路線,以保障公民權利為核心,以程序正義為目標,以立法公開、立法參與、立法聽證為途徑,廣泛吸納和體現民意。②市場服務的觀念??朔⒎ǖ胤奖Wo主義和部門利益傾向,使立法真正體現服務市場、服務我國經濟建設的立法思路。③質量和效益至上的觀念。立法者應當淡化“數量”意識,強化“質量”意識,樹立質量和效益至上的觀念。

完善現行立法法律。我國《立法法》的頒布是推動我國立法和諧進程的一個里程碑,但《立法法》本身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長期以來我國對《立法法》的關注始終集中在立法權、立法程序、立法解釋等立法體制本身的問題上,導致立法原則形式化、立法技術原則化、借鑒經驗不足化等問題。同時,在立法范圍方面的討論也僅局限于部分經濟學家,致使立法權力過大化,《立法法》也沒有提出這一問題的途徑,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法》的疏漏。如果不首先解決該不該立法這一前提問題,不首先明確政府對市場進行干預的領域、程度和成本等問題,那么《立法法》對立法質量的提高與市場經濟的形成就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意義。因此,針對上述幾個方面對我國現行《立法法》進行修改完善,無論是宏觀的制度設計還是微觀的語言表述都是有必要的。

建立立法保障機制。立法和諧不論是追求立法內容的和諧還是追求立法程序的和諧,亦或追求立法技術的和諧,都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來加以保障。①立法公開制度。立法公開是指將立法活動的各個階段及其成果向社會公開,包括立法性文件的公開、立法會議的公開和立法決策成果的公開。②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回避包括立法聽證過程中的利害關系人回避和對口起草中的立法機關整體回避兩種情形,其目的是為了防止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利益傾向。③立法參與制度。立法參與就是通過座談會、立法調研、書面征求意見、列席和旁聽等形式充分發(fā)揚民主,使公民參與到立法過程中去。④立法聽證制度。立法聽證是在立法活動中,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時,立法主體應給予利害關系人發(fā)表意見的機會,以體現立法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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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立法和諧的概念,進而論述了立法和諧的具體內涵和價值要求,進而在分析立法和諧的阻礙因素的基礎上,指出立法和諧應當繼續(xù)推進。

【關鍵詞】立法和諧價值要求阻礙因素推進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