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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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受害人行政賠償或者刑事賠償。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案件,實行有關業(yè)務部門承辦,法制工作部門審核,機關負責人決定的制度。
第二章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論文
摘要: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shù)姆秶▋刹糠謨热荩阂皇菄页袚r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負責賠償?shù)男姓謾嘈袨?/p>
確定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是許多國家賠償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多數(shù)國家是通過規(guī)定國家豁免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國家豁免范圍越大,賠償范圍就越小。當然,各國豁免范圍是有差異的,這也就決定了各自的賠償范圍的區(qū)別。它們既是各國法律傳統(tǒng)、政法制度決定的,也是與其他法律已有規(guī)定相協(xié)調的結果,同時還夾雜著一些財政經(jīng)濟上的考慮,因而是相當復雜的??傮w而言,凡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則排除的所有行政行為,國家都應予以賠償。
(一)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
盡管各國關于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有很多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前后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對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防、外交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guī)則條例行為、軍事行為及法律已有規(guī)定的國營公用企業(yè)事業(yè)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可以賠償,也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而適用特別法。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tǒng)治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zhàn)、媾和、備戰(zhàn)、戰(zhàn)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xié)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wèi)生、經(jīng)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qū)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jīng)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shù)姆秶▋刹糠謨热荩阂皇菄页袚r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后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國家負責賠償?shù)男姓謾嘈袨?/p>
確定行政侵權行為的范圍是許多國家賠償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多數(shù)國家是通過規(guī)定國家豁免范圍確定賠償范圍的,國家豁免范圍越大,賠償范圍就越小。當然,各國豁免范圍是有差異的,這也就決定了各自的賠償范圍的區(qū)別。它們既是各國法律傳統(tǒng)、政法制度決定的,也是與其他法律已有規(guī)定相協(xié)調的結果,同時還夾雜著一些財政經(jīng)濟上的考慮,因而是相當復雜的??傮w而言,凡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未被豁免原則排除的所有行政行為,國家都應予以賠償。
(一)國家不負行政賠償責任的行為
盡管各國關于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有很多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前后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也不一樣,但一般來說,對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防、外交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規(guī)則條例行為、軍事行為及法律已有規(guī)定的國營公用企業(yè)事業(yè)行為等,國家不負賠償責任。即使可以賠償,也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而適用特別法。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tǒng)治行為。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zhàn)、媾和、備戰(zhàn)、戰(zhàn)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準、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xié)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采取緊急衛(wèi)生、經(jīng)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布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qū)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jīng)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1.人身權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為具體有:(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教唆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與死亡的違法行為;(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財產(chǎn)侵權的行政賠償范圍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guī)定,侵犯財產(chǎn)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具體有:(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牌費用的行為;(4)違法侵犯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3.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5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指導賠償責任的探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從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jīng)驗和我國的實踐來看,這里的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行政指導的一種類型,因而“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應納入行政訴訟,同時這里的強制力要件也會成為某些類型的行政賠償訴訟的要件。在賠償之訴的啟動前提上,出于對行政指導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主要是一個私益救濟而非公法評價問題,行政指導賠償之訴不應以確認違法為前提。在賠償之訴的構成要件上,應當根據(jù)幾種行政指導類型構成要件上的不同,進行分類處理。至于內部行政指導,雖然在是否納入行政訴訟上尚有待研究,但在賠償問題上,由于其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是確定無疑的,所以納入到賠償之訴是理所當然的??梢詤⒄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國外有關經(jīng)驗,追究作出內部指導的上級機關的責任,以實現(xiàn)權責統(tǒng)一。
關鍵詞:行政指導;賠償之訴;內部行政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條規(guī)定似乎是攔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斷了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司法審查和賠償請求。然而,無論在實務界還是法學界,對這一條解釋的爭執(zhí)從來就沒有停止過,不少人認為雖然“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在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但是“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圍內的。也有人認為既然是行政指導,那么就當然存在不具有強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釋中的“不具有強制力”是一個描述性修飾詞,而非限定性修飾詞。行政法中發(fā)展出“行政指導”的概念就是為了與那些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加以區(qū)分,只有突出這一點,才能降低行政機關的法律風險,讓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同時這也賦予了相對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能夠相互合作,共同應對快速發(fā)展的風險社會。行政指導的出現(xiàn)某種程度上意味著現(xiàn)代行政正在不少領域內由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然而,任何一種“善治”的美好設想如果不輔以對“惡”的防范,我們就難以獲得一份不偏離正軌的保險。行政指導也是如此。在這個問題上,理性的德國人倒是相當清醒,他們將與行政法律行為相對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中分解出強制性事實行為和非強制性事實行為。行政指導在他們的語境中被稱作“非正式行政行為”,歸入事實行為門下,但無論這種非正式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強制性,都與行政法律行為一道統(tǒng)稱為權力行為,與民事行為相對,在司法審查時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控制。德國人所堅信的理念是,有權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敗。談到這里,似乎我們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題——行政指導的賠償問題,但其實行政指導是否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卻是在我們研究賠償所不可回避的問題。因為,直到目前為止,我們對行政行為侵權請求國家賠償?shù)那疤崛匀皇谴_認違法(行政法上違法),行政指導行為是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在我國仍存在爭執(zhí),如果行政指導是法律行為,那么是否意味仍然必須首先滿足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要求嗎?如果行政指導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事實行為,雖然可以直接提起賠償之訴,但是因為它沒有強制力,是否意味著無法建立起行為和結果的因果關系呢?下面,本文將由此出發(fā),逐步分析對行政指導提起賠償之訴所面臨的問題。
1對行政指導提起賠償之訴是否以提起行政訴訟確認違法為前提
如上所述,按照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對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提起國家賠償是采取不同路徑的,前者必須首先確認違法,而后者則不然。于是,問題指向了識別行政指導是行政行為還是行政事實行為。這種做法無疑會將問題復雜化,因為準確地區(qū)分兩者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區(qū)分有充分的必要嗎?或者,在提起賠償之訴前,對任何一種行政行為的確認違法有必要嗎?
我們比較了西方國家的賠償制度,可以看出,例如日德美三國,盡管在制度上有很多差異,但在賠償方面都有一個特點,即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國家賠償分開處理,這顯然區(qū)別于我們國家將行為的違法性確認作為申請國家賠償?shù)谋匾疤?。西方國家的制度設計實際上是區(qū)分了兩者的價值取向,因為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是為了保證行為的公益取向,而國家賠償則強調對公民個體利益的保護,前者立足于公,后者立足于私。這樣做法的帶來的結果是當某個行政行為在公法上沒有或不能被確認違法時,受害的公民仍可能因為其違反私法獲得救濟。在這方面,有一個例子可以提供充分印證,[1]在日本鳥取縣確認指教賠償一案中,開發(fā)商在得到環(huán)保部門某負責人的確認指教后,違法侵占國家森林公園的土地,最后受到該縣知事不予許可和恢復原狀的命令。該縣先違法指導后合法處分,雖然可以視為一個行為過程,但要根據(jù)當事人請求分步審查,對于違法指導進行公法上的復審確認違法已無意義,因為行為已經(jīng)轉化,但從其對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失來看,在私法上確認違法還是有意義的,最后,法院認為:一方面,出于公益考慮,不能同意開發(fā)公司侵占國家森林公園;另一方面,出于當事人利益保護的考慮,又要讓作出違法助成性指導的政府承擔開發(fā)公司的信賴利益損失。可以說是公私并行不悖。與日本相比,德國是做得相當徹底而有前瞻性的,他們直接把國家賠償放在民法典里,與行政法規(guī)范作了分離。
行政賠償范圍分析論文
一、我國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范圍的界定
談到這個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一直在范疇上存在不同的見解。比如“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概念可以在兩個層次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即侵權行為的范圍或者說行政賠償應當界定在哪些事項上……二是指賠償損失的程度,即是否僅賠償直接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是在第一個層次意義上使用行政賠償范圍這個法律概念的,西方國家在國家賠償立法及理論研究中一般是在第二層次意義上使用‘賠償范圍’這個概念?!边€有不少學者對此還談及行政賠償主體的范圍,也就是哪些主體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筆者主要談第一個層次。因為第二個層面。大家都知道已經(jīng)被眾多學者談到要擴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賠償?shù)葍热荩瑢@個趨勢已經(jīng)比較清楚,而筆者鑒于對哪些侵權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還存在不少學界爭論,將行政賠償?shù)姆秶缍ㄔ谝鹦姓r償?shù)脑蛐袨樯稀?/p>
二、英美法系代表之美國和大陸法系代表之法國行政賠償比較
下面將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的美國再結合大陸法系的法國簡單比較兩國的行政賠償概況。
首先,從行政賠償范圍的立法模式來看,目前統(tǒng)觀世界各國這方面的立法例大致分為三種,“其一為僅規(guī)定概括性條款,未加具體列舉,日本國是這樣;其二是通過行政法院判例薈萃而成的,比如法國;其三是采取概括與列舉并用的方式,這可以在美國的《聯(lián)邦侵權求償法》中找到,我國也是這種體例。”“美國有1946年的《聯(lián)邦侵權求償法》,但法國卻沒有一個有關行政賠償?shù)姆ㄒ?guī)?!狈▏紫仁切姓ㄔ汉推胀ǚㄔ翰⒋娴捏w制,而在法國行政法中,判例等非成文法占有首要的地位,行政賠償制度由行政法院的判例,而不是由成文法確立和發(fā)展。至于原因筆者認為除了本身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淵源之外,還不可剔除國家賂償制度在法國的演進過程中對判例的依賴性。
第二,從兩國行政賠償范圍得以確立和發(fā)展的沿革來看。西方國家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經(jīng)歷了國家主權完全豁免時期、國家主權有限豁免時期以及行政賠償制度的全面確立時期。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所有國家都否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存在。例如當時美國的“國家免責”,即非經(jīng)政府同意不得對政府起訴。這一原則既適用于聯(lián)邦政府,也適用于州政府。自19世紀7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是行政賠償制度的初步確立階段。最初法國的國家賠償是由普通法院受理的,但是這遭到了法國行政法院的堅決反對,并在1873年于著名的勃朗哥案件的判例確立了行政侵權賠償?shù)幕舅枷?。這個判例第一次明確了國家對公務活動所引起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開創(chuàng)了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先例,標志著行政賠償制度的誕生。二戰(zhàn)后,國家賠償制度得到了全面發(fā)展,世界各國進行社會、政治、經(jīng)濟、法律諸方面的改革,其中一個重大變化就是拋棄主權絕對、國家免責觀念,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20世紀40年代后,法國行政賠償范圍的不斷擴大,國家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同逐步縮小,僅限于法律明文規(guī)定和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所確認的事項。法國成為國家賠償制度較為發(fā)達的國家之一。而美國作為以不成文法為傳統(tǒng)的英美法系國家代表也開始制定了專門的國家賠償法典。美國于1946年頒布了《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經(jīng)過1966年的修改,至今仍在適用。該法規(guī)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員于其職務范圍內因過失、不法行為或不行為,引起人民財產(chǎn)上的損害或人身上的傷亡,聯(lián)邦政府應與私人一樣,負有被提起訴訟并進行賠償?shù)呢熑巍?/p>
深究行政賠償?shù)臍w責原則
國家賠償法上的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和標準,也就是國家為什么要對某一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損害發(fā)生后,是由于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還是由于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時主觀有過錯,抑或是由于什么其他的原因,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適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R簿褪钦f,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合法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用違法歸責原則,是因為違法原則與其他原則相比有諸多優(yōu)點,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及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也協(xié)調一致,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比較符合國家賠償?shù)奶攸c。
違法歸責原則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基本準則,對于國家賠償義務主體和賠償請求人來說,什么是違法、哪些行為構成違法行為并可能導致國家賠償責任等問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家賠償法采用的違法歸責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違法歸責原則中的"法"是廣義的法。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對違法原則作廣義理解,是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十分廣泛,受到多層次多角度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違反任何層次的規(guī)范,都應當視為違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活動中,除了各類法律行為之外,還存在大量的事實行為。對于事實行為,法律不可能規(guī)定詳盡統(tǒng)一的行為標準,由于不符合某種標準的事實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國家不能以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國家管理的很多領域,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作為行使權力的依據(jù),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則是判斷職權行為的主要標準,如果以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作為依據(jù)或標準,必然造成很多實際受害人無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慕Y果,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還應當看到,國外沒有一個國家對國家賠償法中的違法概念作狹義解釋,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擴張解釋。很顯然,傳統(tǒng)意義上的違法歸責原則僅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guī)范,這種理解失之過窄。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國家侵權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guī)避法律、濫用職權,應當對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作廣義理解。違法除指違反嚴格意義上的法規(guī)外,還包括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尊重人權原則、權力不得濫用原則、盡合理注意原則等。這種理解有利于解決諸如公務人員打罵當事人等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雖然公務人員的行為并非法律預先規(guī)定禁止的,但違反了尊重人權原則,因而國家對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其次,違法既包括積極的作為性違法,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違法。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以積極的作為方式表現(xiàn)出來的違法情形。例如,司法機關的錯判、錯捕、錯拘行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處罰、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行為均是作為性違法。不作為違法是指侵權主體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違法情形。必須注意的是,認定不作為違法應當以法定的或職責確定的義務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如果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定的或本身職責確定的義務,其不作為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那么,國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法律賦予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特定情況下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作為行為已經(jīng)達到令正常人不能容忍的地步,否則,國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不作為還包括不當延誤,即疏忽、怠惰、無故遲緩。如果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作為的期限或時限,未在該時限內作為即構成違法不作為,但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作為的時限,就必須考慮為此設定一個合理期限。通常應當考慮公務活動的難易程度、處理此類公務的慣用時間、當時的客觀環(huán)境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干擾和阻礙,等等。
最后,違法歸責原則既包括法律行為違法,也包括事實行為違法。法律行為違法容易理解,事實行為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的不直接產(chǎn)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例如,政府機關提供咨詢、實施指導、信息等都是事實行為。由于政府提供錯誤的指導或信息而遭受損害的,雖然政府的行為可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行為,而是一項事實行為,但政府仍然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第二,國家侵權主體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上述文件的明確規(guī)定,但違反了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第三,國家侵權主體沒有履行對特定人的職責義務,或違反了對特定人的職責與義務;第四,國家侵權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濫用職權或沒有盡到合理注意。
漫談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shù)穆?lián)系和區(qū)別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采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但是,兩者仍然存在許多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shù)姆秶∮谛姓a償?shù)姆秶?。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并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shù)脑蛐袨槌撕戏ㄐ赃@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于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而且,對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范圍之內的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也并非全部賠償,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失。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計算標準"的作用之一為了限制賠償?shù)臄?shù)額。行政補償采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當然,行政補償所針對的損害必須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遭受特別的損害,而不是普遍的損害。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于賠償?shù)淖罡邤?shù)額,而行政補償著眼于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shù)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fā)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xié)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fā)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之協(xié)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fā)生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后,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xié)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xié)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xié)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于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采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賠償調解書(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用)
法院訴訟文書樣式95
××××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調解書
(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用)
(××××)×行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深究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shù)穆?lián)系和區(qū)別
民事賠償是一方當事人因侵權行為而向遭受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世界各國行政賠償制度的早期階段都借鑒民事賠償理論(如歸責原則、構成要件),適用民事賠償?shù)某绦?。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guī)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shù)臉藴屎统绦蛱幚淼?。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但是,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區(qū)別,表現(xiàn)在:
1、主體不同。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問的法律關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行政賠償?shù)脑蚴切姓謾嘈袨?,而民事賠償?shù)脑蚴敲袷虑謾嘈袨椤P姓謾嘈袨槭切姓C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民事賠償?shù)姆秶笥谛姓r償?shù)姆秶P姓r償?shù)脑蛐袨?、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并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與此不同,民事賠償存在于所有的民事侵權行為,民事侵權行為人不但要全額賠償給受害人的各種合法權益造成的直接損害,而且要賠償一定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即賠償間接損失。
4、歸責原則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