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zhí)行拍賣法律問題的探索
時間:2022-07-07 1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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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強制執(zhí)行拍賣是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采取的一項強制措施,在拍賣的過程中,會借助商業(yè)化模式來展開運作,以此來有效解決民事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執(zhí)行難問題,幫助案件當事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強制執(zhí)行拍賣制度的特點,決定了這種模式具備非常強的公平性和公開性,盡管在我國強制執(zhí)行拍賣已經得到了廣泛應用,但是在具體法律法規(guī)和應用方面依然存在著很多不足。且伴隨著當前行為主題關系的日益復雜,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在開展過程中也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本文對強制拍賣制度開展的現狀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策略,以此來促進強制拍賣制度的全面推行。
關鍵詞: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問題;探討
近年來,在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背景之下,隨著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民事案件數量在不斷增多。由于當前案件普遍面臨執(zhí)行難的問題,導致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成為解決相關問題的主要途徑,但此項工作在開展過程中,也面臨著執(zhí)行人故意躲避和轉移財產等問題,導致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工作無法取得理想效果,這就需要在目前不斷加大對當前強制執(zhí)行拍賣制度現狀的分析,了解相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才能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一、當前我國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開展流程
強制拍賣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按照規(guī)范的流程來開展相關活動,結合目前法律法規(guī)和具體實踐經驗,法院強制拍賣一般按照以下流程來開展:
(一)法院裁定
在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過程中,法院裁定是拍賣活動有效開展的前提,只有在被執(zhí)行人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裁定,經當事人申請,法院才會做出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裁定,在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只有獲得了法院的裁定,才能以此為依據來啟動拍賣程序[1]。
(二)準備工作
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工作開展過程中,獲得法院裁定之后,會安排專業(yè)的工作人員、資產評估、拍賣機構參與到相關工作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鑒定,對其價值進行科學界定。對于標的物價較低的,一般按照市場價作為最低價,對于標的價值較高的房產、車輛等,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
(三)確定拍賣日期和地點并發(fā)布公告
為穩(wěn)步推進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工作的開展,在準備工作就緒之后會發(fā)布公告明確拍賣日期和地點,此項工作在開展過程中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拖延。要圍繞最大限度促進拍賣活動取得成功的目標,來做好時間和地點的確定,以便促成拍賣交易的達成。在發(fā)布過程中還要提前對拍賣對象、拍賣內容和數量等進行全面公示,以此來促進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拍賣的具體實施
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在法院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之下,按照拍賣規(guī)則公平公正的對標的物進行拍賣,在拍賣過程中要盡量確保在最短時間內將標的物按照最大價值有效拍賣。
(五)拍賣成交
在拍賣競價流程結束之后,根據拍賣的相關原則,由最高出價人獲得拍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要及時交付相關款項并辦理交接手續(xù)。同時,在拍賣和交接過程中還要形成筆錄,由相關參與人員簽字確認,便于后期查閱[2]。
二、目前我國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盡管強制拍賣制度的全面推行對于有效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發(fā)揮出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法院強制拍賣活動在開展過程中依然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對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的有效開展產生了不利影響,需要認真做好分析:
(一)無益拍賣問題
在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權益,同時也要考慮到拍賣活動的社會成本問題,對于拍賣之后無法產生實際效益的拍賣活動,要堅決杜絕,只有做到了這一點,才能不斷提高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的效率和有效性。一般來說,在決定拍賣之前需要認真進行計算,如果在缺乏優(yōu)先受償權拍賣人的前提下,拍賣所得價款減去強制執(zhí)行費和排位靠前債權人債權之后,沒有剩余金額或者金額為負數時,強制執(zhí)行申請人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在這種背景之下開展強制拍賣活動就失去意義,這種拍賣活動就屬于無益拍賣,也會導致國家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拍賣規(guī)定》)第九條也充分考慮了無益拍賣問題,但是在實踐中,如果申請人堅持要求實施拍賣,法院也會實施拍賣活動。對于這種情況,法院需要對保留價進行重新核算,要確保拍賣執(zhí)行之后,扣除執(zhí)行費和順位在前的債權人相關費用之后仍有剩余,在此前提下才能實施拍賣活動。如果按照新的價格依然出現流拍,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執(zhí)行人依然要求拍賣,就必須要承擔相關費用。盡管現行法律給予了申請執(zhí)行人自主選擇的權利,但是法院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充分做好應對,規(guī)避無益拍賣問題的發(fā)生。
(二)拍賣限度與合并拍賣的操作細則問題
《拍賣規(guī)定》中對拍賣限度與合并拍賣操作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的第十七、十八條詳細介紹了相關問題。根據其具體規(guī)定,如果在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可供拍賣的標的物在一項之上,如果將其中的部分標的物拍賣足以償還債務,就不需要對全部標的物進行拍賣,只有被執(zhí)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實施拍賣活動。正是基于這一要求,法院在實施拍賣活動的過程中,評估費用一般不能超過評估金額的0.6%,同時也要將拍賣成本控制在5%以內,還要充分考慮保管費等成本問題。在這種背景之下,有線拍賣就具有非常強的必要性,要盡量確保拍賣標的物的價值與債權價值、拍賣成本大致相當。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缺乏可行性導致很難精準地作出評價并實施拍賣活動。同時,也面臨著單獨拍賣其中一項標的物,會導致全部標的物無法發(fā)揮出理想價值,這在生產性企業(yè)的生產線或專用設備拍賣過程中表現得非常明顯。具體在拍賣過程中,應該如何才能促使標的物價值和當事人權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這也是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3]。
(三)利用制度漏洞問題
目前在強制拍賣過程中,還存在著利用國家三次拍賣的相關規(guī)則互相串通、利用漏洞來謀取利益的問題,這在目前的不動產拍賣實踐中表現得較為突出。以上海某拍賣公司拍賣的一處房產為例,該地區(qū)房產市場價最高在20000元/m2,但在第一輪拍賣時,起拍價格只有15000元/m2,因為無人參與競拍而流拍,第二輪價格調整為13000元/m2,以遠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競拍成功,這就充分說明目前政策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存在的漏洞,而且還存在著競拍者互相串通的問題。由此可能導致流拍等問題,也會嚴重浪費國家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以物抵債的制度應用問題
在法院強制執(zhí)行活動開展過程中,如果拍賣活動出現流拍無法將貨物變現,采取以物抵債的方式也是一種強制執(zhí)行的方法,但這種抵債方法在應用過程中有著很多條件,只有拍賣活動出現流拍或者最高價低于保留價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此項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制度沒有放開、當事人無法自主選擇的問題,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以物抵債,法律應予以支持,這需要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
目前我國各級法院在實施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過程中,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反映出目前法律法規(guī)存在的不足之處。為更有效解決司法實踐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建議法院從以下角度展開探析,提升拍賣的有效性。
(一)不斷完善制度設計
在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無益拍賣是拍賣活動遇到的最大問題,這一問題是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盡管近年來國家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方面進行了不斷探索。但作為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管理活動,委托拍賣依然是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的重要方式。由于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收取傭金,這使得市面上大量拍賣公司都開始積極展開對法院的公關,導致在強制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存在著權力尋租的空間。正是由于此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臺了《拍賣規(guī)定》,以此來規(guī)范相關工作的開展。盡管通過制度賦予了當事人自主選擇拍賣機構的權利,但依然面臨著執(zhí)行成本過高和收益無法得到保證等問題。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建議不斷完善現行法律法規(guī),積極開展法院拍賣。此項工作在開展過程中,建議法院建立專門負責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機構,安排專業(yè)的法律人員參與到拍賣活動中,以此來凸顯法律的公正性,避免拍賣過程中存在權力尋租等問題。由于法院組建了自己的拍賣機構之后,在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不需要支付相關傭金,而且也能減少大量時間。因為相關工作是由法院組建的機構來開展,因此不需要法院安排專人進行監(jiān)督,在拍賣活動開展的全程當事人都能親身參與其中,并做好對法院的監(jiān)督,這對于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夠取得理想效果,同時也能最大限度降低拍賣成本。這項工作在開展過程中,建議從制度設計等方面進行不斷規(guī)范并積極展開試點,以此來積累經驗。同時,在制度設計過程中,可以積極參考我國香港地區(qū)的公物拍賣制度,借助制度設計來不斷提升拍賣活動的有效性,使相關問題得到妥善解決[4]。
(二)妥善解決拍賣限度與合并拍賣問題
在實際的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拍賣限度與合并拍賣問題如何規(guī)范,也是一直困擾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問題。為使這一問題能夠得到妥善解決,建議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對標的物價值進行鑒定,同時也要對標的物進行分類,對于拆散拍賣無法實現最大價值的,要盡量避免。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確保每一件標的物在具體的拍賣實踐中價值都能得到保證。這一點很重要,建議法院認真做好研究,不斷加大對相關法律工作者的培訓力度,促使每一名法律工作者都能充分了解被執(zhí)行標的物的真實價值和具體性能。在充分了解的基礎上,才能做好拍賣工作。此項工作在開展過程中,還需要特別注意對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拍賣標的物的過程中不能超過債務數額進行拍賣,這項工作必須要合規(guī)合法進行。對于因為不能分割而出現的合并拍賣問題,要征得債務人同意,在此基礎上才能提升強制執(zhí)行拍賣的有效性。
(三)對拍賣競價機制進行調整
目前在拍賣工作開展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參與競拍者利用制度漏洞實施競拍活動的問題,盡管這并不違法,但對于競拍標的物實現最大價值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在目前,迫切需要對當前的定價機制進行調整,一方面要積極推進法院公開拍賣的做法,目前各級法院與阿里巴巴集團都展開了深度合作,充分利用阿里巴巴的交易平臺實施在線拍賣,利用這種方法將拍賣信息推送到更多目標群體手中。同時,在這種機制之下由于參與競拍的主體彼此之間并沒有聯(lián)系,對于拍賣標的物以實際價值出售,以及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都能產生積極促進作用。同時,考慮到法院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普遍存在著惡意競爭和串通舞弊等行為。為了規(guī)避相關問題的發(fā)生,建議學習日本等國的做法,通過投標的方式來實施競標,盡管這種操作方法操作起來流程復雜,但是由于投標過程中,競爭對手之間并不會了解對方的投標價格,這有助于標的物以較高的價值拍賣,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保護。
(四)對不動產拍賣進行規(guī)范
不動產作為重要的資產,在法院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其具備不可移動性,往往成為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的重要標的物。不動產的拍賣在目前執(zhí)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不足之處,為了使不動產拍賣能夠得到規(guī)范開展,需要在拍賣過程中特別注意梳理不動產上附著利益群體關系,只有在充分了解相關情況的背景下才能做出有效應對。例如在具體執(zhí)行實踐中,就存在著沒有查清被執(zhí)行土地上住戶是否領取安置補償款的前提下就開展拍賣活動,這會給后期交接工作的開展帶來巨大隱患,這個問題是法院在開展強制拍賣活動過程中必須要注意的。在相關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必須要提前收取保證金,只有收取保證金并明確保證金,只能用于拍賣成交后充當價款。且保證金數額不能低于不動產市場價值的5%,對于沒有成功競拍的參與者,應在三日內退還所交保證金,利用這種方法最大限度排除惡意競價者。同時,如果出現成功競價者無法交付交款的問題,可以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相關費用,以此來最大限度規(guī)避惡意競拍事件的發(fā)生[5]。
四、結束語
目前法院在拍賣活動開展過程中,強制執(zhí)行相關活動在開展過程中制度設計不完善、惡意競拍等問題都嚴重制約了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的開展;且受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制約,以物抵債等活動都無法實現高效開展,結合這一問題,需要法院在強制執(zhí)行活動開展過程中,積極做好制度設計,不斷完善現有法律法規(guī),積極探索法院直接實施拍賣的工作模式,以此來不斷總結經驗。同時,也要對現行拍賣競價機制進行優(yōu)化,可以充分借鑒我國香港地區(qū)廉政公署公務拍賣以及日本的競標模式,借助制度和方法的不斷創(chuàng)新來提升強制執(zhí)行拍賣活動開展的有效性。
作者:李楊 單位: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