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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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

鄉(xiāng)村振興立法保障分析

[摘要]法治作為當前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F在治理鄉(xiāng)村也逐漸呈現了法治鄉(xiāng)村的概念,就當前的背景來說,因為主要是以法治鄉(xiāng)村為時代背景,因此以提供鄉(xiāng)村建設以此來約束鄉(xiāng)村的法治建設,包括公權力的實行,以及其他方面等的實施?,F在治國的理念都是依法治國,因此鄉(xiāng)村的建設更加應該向著依法治國的形勢發(fā)展。當前保證農民依法治國權利的實現也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方式。因此,文章主要就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實施中的立法保障方面進行了研究及分析。

[關鍵詞]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施;立法保障

現在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之一,我們國家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因此生活中出現了糾紛一般普遍采用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因為當前從1999年依法治國的理念開始進入憲法,就標志著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其中建設法治國家成為目前國家發(fā)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因為作為比較傳統(tǒng)的農業(yè)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當前鄉(xiāng)村解決問題的核心,對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研究的意義也是舉足輕重的。

1關于當前鄉(xiāng)村的主要治理模式的發(fā)展

因為當前一般普遍使用兩種意義上的鄉(xiāng)村概念,第一種指的就是國家編制內的縣級以下的建制,第二種就是自然而然演變而成的農村的概念,因為二者主要在現實意義上有不同,鄉(xiāng)村涵蓋的范圍也是非常廣的,在經濟意義上可能也是更加開放的。從鄉(xiāng)村普遍的意義上對鄉(xiāng)村的概念進行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關于法治鄉(xiāng)村來說,學界和官方當前一直在研究其中的主要意義,有的學者站在語文含義的角度上對鄉(xiāng)村的概念進行研究,有些學者是單純從地理的角度對鄉(xiāng)村的概念進行研究,這些分析以及解讀在現實上也是有一定的意義的,因為主要是基于對法治的尊重。當前雖然沒有明確對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法治鄉(xiāng)村也是目前鄉(xiāng)村治理模式最終可能追求的,因為在法治的規(guī)范下,鄉(xiāng)村的治理有一個比較規(guī)范的治理的體系,可以更加合理地規(guī)范鄉(xiāng)村村民的一些不合理的行為,使得鄉(xiāng)村的基層權力和公共權力得到比較有效的制約,現在當前的主要價值追求就是使得農民的權利得到基本保障,這個樣子就能夠營造鄉(xiāng)村振興的環(huán)境。當前鄉(xiāng)村治理的核心還是農業(yè)的發(fā)展,因為對于農民來說,農民如果有錢,富強起來了,就不會使得國家不穩(wěn)定的發(fā)展,鄉(xiāng)村治理的核心才會走向最終的成功。以前的鄉(xiāng)村治理的模式,僅僅局限于一些固定的格局以及一些熟人社會,但是當前的宗法秩序主要是以自發(fā)的特征為主要限制的,家長權威現在也慢慢的體現在日常的生活中,因此鄉(xiāng)村的治理更加應該體現法治思維,目前已經成立的法律可能會得到比較普遍性的服從。法治得到服從主要依據的是能夠體現以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因為這樣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服從,關于法治社會最終講究的就是一個法律制度,一個好的法律制度會得到大多數人的服從,一個不好的法律,怎么樣人們不會從心底里去遵守它。關于鄉(xiāng)村的法治實際上講究的就是從社會規(guī)律層面去規(guī)范鄉(xiāng)村中生活人民的行為,使得人民的行為得到鄉(xiāng)村規(guī)約的限制,目前來說鄉(xiāng)村的法治可以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tài)等多個方面進行制約,因此不會受到個人意志的制約。當前主要是法治和人治相比,會從多個方面表現出一些不同。主要是法治鄉(xiāng)村的建設離不開許多人的參與,因此關于法治的重點是不能離開許多人的參與。關于鄉(xiāng)村戰(zhàn)略在實施的過程中,實際上法治鄉(xiāng)村建設主要是通過國家的控制進行的,因為當前關于國家規(guī)劃以及扶持的措施之所以能夠一直推進以及不會因為基層權力中個別領導以及農村自治過程的一些負責任因為私人的事情最后導致領導干部以及農村自治的結果發(fā)生大范圍的改變。法治鄉(xiāng)村主要是通過一些基層的政權組織對于有些公共權力的實施,進行權力的約束,這樣可以使得鄉(xiāng)村得到比較良好的建設,農民的權利得到保障,不會因為基層的官員私自進行權力的實施,相應鄉(xiāng)村的法治建設。目前鄉(xiāng)村的法治建設可以使得許多的基層的基礎建設不會出現官員把基礎的投資收入自己囊中的事情,導致最后鄉(xiāng)村的基礎建設無疾而終。

2鄉(xiāng)村振興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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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障與立法調整探索

本文作者:減冬斌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是近代刑法機能中很重要的兩個方面,兩者應當是對立統(tǒng)一的,不可顧此而失彼。但是受長期封建法律義務本位觀念與建國以來的政治思想路線的影響,我國19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單行刑法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過度注重刑法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的傾向。受這種刑法價值觀念的影響,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為了懲罰犯罪,防衛(wèi)社會,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刑事立法以及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不惜任何代價,甚至于侵犯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從司法實踐來看,并未收到預期的效果。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相比較1叨9年《刑法))而言,新《刑法》在價值觀上改變了過分重視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的傾向,在立法上對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進行調整,從而在立法上實現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并重。

一、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調整的原因

一般認為,刑法的政治色彩是比較濃厚的,具有較強的政治職能。建國以來一個較長時期,由于國內、國際環(huán)境的綜合作用,對階級斗爭的嚴重性估計得過高,過分地強調法律特別是刑法的階級屬性,對于刑法應具備的社會屬性,也硬性地帶上了階級屬性,刑法的打擊鋒芒被主要界定為針對反革命罪,將各種嚴重的犯罪作為敵我矛盾去處理。1979年《刑法))雖然誕生于一個撥亂反正的年代,但是,在刑法領域,人們的觀念并未發(fā)生轉變,注重的只是運用刑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并強調“決不應該給反革命分子、敵特分子和人民的其他敵人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壞社會主義事業(yè)的自由和權利”。¹在這種大的背景下,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被不自覺地忽視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開放,國家的重心早已轉移到經濟建設上,階級矛盾已經不被認為是社會主要矛盾,從而更加注重刑法的社會價值。對刑法的階級性進行合理地揚棄,是時代的要求,反革命罪被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就是刑法的側重點由政治職能向社會職能轉變的最直接證明。強調刑法的社會職能就要求刑法做到公正、平等。法律也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做到人權保障。因此,國家根本任務的轉變導致的刑法指導思想的轉變是新刑法中人權保障機能凸現的前提條件。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了社會利益結構的一元化,使得刑法的政治性更為濃厚,刑法實際上也僅僅是側重于保護一部分社會利益,即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的不發(fā)達,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是以義務本位的價值觀為核心的,所有的法律都以創(chuàng)制并維持嚴密的社會秩序為最終目的,在社會秩序以及社會利益面前,個人需要以及個人權利被極度限制。體現在刑法上就是側重于刑法的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例如實行有罪類推,就能使刑法能夠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社會的行為,更好地實現刑法的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但是“刑法價值根植于一定的社會,因而社會生活的擅變必然引起刑法價值的轉換。”¹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不僅是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同時也促使原有的社會價值體系解體,使社會利益結構呈現出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的趨勢。社會權利意識開始樹立與強化,要求國家應當平等地尊重每個人的權利與要求。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法是權利的外化或客觀的權利,權利是法的內容或主觀的法。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以個人本位為核心的法律文化與之相適應,從而為罪刑法定原則以及人權保障機能的實現奠定經濟基礎。“罪刑法定與類推的矛盾不僅是刑法的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矛盾,而且是西方法律文化與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矛盾?!?ordm;因此,經濟體制的轉型所導致的法律文化的轉型要求刑法并重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總是神圣的,而神圣又是源于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公正是任何法律的價值之一。同時,公正也是刑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在刑法公正中,立法公正又是首要的,它是審判公正與行刑公正的澎出?!艾F代刑法之所以被奉為正義之法,是因為社會安全的防衛(wèi)與個人權益的保障在此獲得了最終均衡。”»立法公正要求在懲罰犯罪、防衛(wèi)社會、宏揚社會正義的同時要切實保障無辜的人不受罪刑追究,保障犯罪分子罰當其罪。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的正義并不是真正的正義。與公正同樣作為刑法價值目標的人性要求刑法的制定與實施必須符合作為人之本性的仁愛與善良。人性論強調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反對任意剝奪或不合理地限制人的平等的自由權利,主張確立人的平等的,廣泛的自由權利。刑法的人性要求刑法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態(tài)意侵犯,不受過分之刑罰制裁;刑法的人性同時也要求刑法將個人自由價值放在首位,尊重公民的個人自由,使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實現嚴格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公正與人性共同構成了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理論基石。作為刑法價值的公正與人性的實現就要求在刑法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對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予以高度的重視。隨著歷史的進步,保護人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努力實現人權的保障也是世界各國刑法的發(fā)展趨勢。在刑事法領域,國際社會亦通過了一些旨在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關于醫(yī)務人員、特別是醫(yī)生在保護被拘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yī)療道德原則》、《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維護和發(fā)展人權歷來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重要的任務,保障人權也是各項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目標。改革開放的中國正在努力使自己在各方面融人國際社會,其中法律的接軌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因此,國際環(huán)境的影響也要求中國刑法更加注重對人權的保障。正是在上述四個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新《刑法》對原有刑法的價值觀進行了合理地揚棄,實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在立法上的調整。

二、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調整的司法實現

新《刑法》對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wèi)機能的調整僅僅是刑法人權保障機能實現的前提條件而已。長期以來形成的刑法價值觀的影響在短期內是不會隨著刑法立法的改革而完全消除的,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實現將是個漫長的過程。從我國刑事司法工作現狀來看,要做到人權保障機能的司法實現,認識領域、刑事實體領域均應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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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金立法探析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欠薪問題的日益突出,僅憑我國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保障措施已無法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安定。借鑒外國經驗,建議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本文主要從考察已有的立法出發(fā),對欠薪保障基金的概念進行重新理論界定并提出我國構建該制度的思路。

「關鍵詞」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一、各國及我國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國立法概況。

各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過規(guī)定工資優(yōu)先債權的形式保護工人索賠企業(yè)欠付工資,但是由于優(yōu)先權的行使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實踐中遇到困難,于是開始考慮能否建立一個第三方的機構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關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現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個服務工齡保障基金,該基金僅保障雇傭合同結束時應支付的工齡補貼。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歐各國。西歐各國的工資保障基金(即本文論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開始,該種基金的性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設立的目的在于為雇主對其工作人員欠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所承保的風險是企業(yè)的無償付能力。綜合考察各國的立法,工資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工資保障機構的行政管理籌資、工資保障基金運轉的條件、受保障制度保護的索賠類別、所保護權利的數額限制、支付程序等。作為我國鄰國的韓國在遇到嚴重經濟危機后,針對大量發(fā)生的企業(yè)破產和勞動者失業(yè)現象,為確保勞動者的工資得到支付和社會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資債權保障法》。在該法中規(guī)定工資債權保障基金作為勞動部部長代替事業(yè)主支付工資和退休金的來源,由從業(yè)主征收的費用組成以及工資債權保障上的征收金適用產業(yè)災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規(guī)定。

2、《深圳經濟特區(qū)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保障條例)與《上海市小企業(yè)欠薪基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辦法)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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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立法分析論文

一、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

(一)社會保障立法工作嚴重滯后

社會保障必須以社會立法為手段,才能使其運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v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發(fā)展的歷史,無一不是立法在先,奠定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然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尚未頒布一部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律,專門性法規(guī)的建設也相當薄弱。社會保障國家立法的滯后勢必造成社會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二)社會保障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

社會保障關系是涉及面極為廣泛的重要社會關系,應當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加以調整和規(guī)范。但是,至今沒有制定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的內容被分散規(guī)定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策中。立法的分散不利于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法出多門”,使得法律約束力大打折扣,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適用。

(三)社會保障立法層次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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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病防治的立法保障

本文作者:李媛工作單位:湖北工程學院圖書館

自2009年以來,兩會委員不斷提出要修改職業(yè)病防治法,2011年3月1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明確指出,當年要修改職業(yè)病防治法。目前列入目錄的“有名有姓”的職業(yè)病共有115個,其中與圖書館職業(yè)相關但未明確提及的職業(yè)病僅有18種,更多的尚未提及。而正在組織編寫立法草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更未明確提及圖書館職業(yè)病。

國內外圖書館法發(fā)展情況

自19世紀以來,圖書館法研究在國際發(fā)達國家已經得到長足發(fā)展,尤其在美國和歐洲,圖書館法都已形成頗為成熟的成法形式,美國早在1956年就通過了第一部國家級的圖書館法,即《圖書館服務條例》(libraryService-sAct);在亞洲的印度、日本、新加坡和中國的臺灣、香港,圖書館法的研究也已經走在前列。而中國大陸目前還沒有一部成型的整體的圖書館法律草案。我國圖書館歷史悠久,但在圖書館法方面,除了清宣統(tǒng)年間的《京師圖書館條例》對政府責任、圖書館運行方式提出了要求,1916年借鑒歐美經驗頒布了正式出版物圖書館繳送制度外,新中國成立60多年以來,一直沒有覆蓋全行業(yè)的完整的“圖書館法”。從整個立法體系來看,僅1981年教育部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條例》(198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修訂后改名《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guī)程》),1982年文化部頒布《?。ㄗ灾螀^(qū)、市)圖書館工作條例》以及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1987年中國科學院頒發(fā)《中國科學院圖書情報工作暫行條例》,對高校圖書館、公共圖書館、科技圖書館進行分別管理。由于缺少對全行業(yè)進行整體規(guī)劃管理的全國性圖書館法,圖書館整體事業(yè)發(fā)展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處于與大國地位不相稱的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各級政府對圖書館事業(yè)的投入隨意性比較強,圖書館事業(yè)發(fā)展缺乏連續(xù)性和長效性。制定并加強全國性圖書館法立法,是保障圖書館文化事業(yè)整體協(xié)調發(fā)展的重要條件。

我國圖書館法立法啟動經過

2001年3月,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郭鳳蓮等34位代表聯名,首次提出制定圖書館管理法的議案(第54號)。其后,文化部于同年正式啟動了首輪圖書館法立法工作。從2001年開始,在廣泛征求業(yè)界內外意見的基礎上,有關法律草案已幾易其稿,立法思路和框架日漸清晰。國務院自2007年起連續(xù)4年將公共圖書館法作為“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2009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議:應盡快加強以“圖書館法”為代表的文化立法,得到眾多委員的響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以下簡稱《圖書館法》)提上議程,列入規(guī)劃,文化部正式啟動了我國圖書館法的立法工作。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郝萍等31位代表聯名提出關于制定圖書館法的議案(第179號),同時王瑛、葉倩、王明雯、姜健等124名代表提出關于修改職業(yè)病防治法的議案4件(第155、201、344、516號),2011年12月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征求意見稿)》,但是這些議案都未提及圖書館職業(yè)病防治。4我國圖書館法中職業(yè)病相關研究現狀筆者利用中國學術期刊網數據庫(CNKI),對其收錄的1980-2012年5月間的論文以“圖書館法”進行題名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和研討外國及臺港澳地區(qū)的圖書館法的論文后共得到學術期刊有效篇數207篇,其中核心期刊有82篇;此外還有研究生論文1篇、基金論文5篇、會議記錄6篇、報紙消息8篇;這些論文作者主要是來自于高校和社會的圖書館??梢姡何覈趫D書館法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礎,總數不夠多,但是處在迅速上升期,圖書館法的研究主力來自圖書館專職人員和高校相關專業(yè)的教師,論文多發(fā)表于高質量的核心期刊,論文數量占全部論文數量的39.6%。20世紀80-90年代圖書館法相關的研究論文數量與2000年后至今的數量比較相對較少,只有2000年后論文總數量的35.2%;2000-2012年中論文數量大幅增長,占32年間總數量的73.9%(見表1)。但是所有這些論文中,對圖書館法各方面都有涉及,卻無一處提及圖書館職業(yè)病有效防治措施。不管是以主題、篇名、摘要、關鍵詞任一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yè)病”的檢索,都是顯示結果為零。以全文選項進行“圖書館法”并且包含“職業(yè)病”的檢索,去除重復項、無關項,僅有一篇論文《關于保障圖書館員職業(yè)安全與健康權益的建議案》,作者為遼寧師范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劉懿,該文發(fā)表于圖書情報界核心期刊《圖書與情報》2008年第6期(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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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欠薪保障金立法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欠薪問題的日益突出,僅憑我國勞動法中規(guī)定的保障措施已無法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和維護社會安定。借鑒外國經驗,建議建立特殊的保障制度,如欠薪保障基金。本文主要從考察已有的立法出發(fā),對欠薪保障基金的概念進行重新理論界定并提出我國構建該制度的思路。

「關鍵詞」欠薪,欠薪保障基金

一、各國及我國各地方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考察。

1、各國立法概況。

各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主要是通過規(guī)定工資優(yōu)先債權的形式保護工人索賠企業(yè)欠付工資,但是由于優(yōu)先權的行使受到諸多條件的制約實踐中遇到困難,于是開始考慮能否建立一個第三方的機構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關于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最早出現在1966年的巴西,巴西建立了一個服務工齡保障基金,該基金僅保障雇傭合同結束時應支付的工齡補貼。目前最主要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主要集中在西歐各國。西歐各國的工資保障基金(即本文論述的欠薪保障基金)立法自1967年開始,該種基金的性質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設立的目的在于為雇主對其工作人員欠下的債務提供擔保,所承保的風險是企業(yè)的無償付能力。綜合考察各國的立法,工資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工資保障機構的行政管理籌資、工資保障基金運轉的條件、受保障制度保護的索賠類別、所保護權利的數額限制、支付程序等。作為我國鄰國的韓國在遇到嚴重經濟危機后,針對大量發(fā)生的企業(yè)破產和勞動者失業(yè)現象,為確保勞動者的工資得到支付和社會安定,于1998年2月20日制定了《工資債權保障法》。在該法中規(guī)定工資債權保障基金作為勞動部部長代替事業(yè)主支付工資和退休金的來源,由從業(yè)主征收的費用組成以及工資債權保障上的征收金適用產業(yè)災害保障法上的一些規(guī)定。

2、《深圳經濟特區(qū)欠薪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保障條例)與《上海市小企業(yè)欠薪基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辦法)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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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法立法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社會保障法是一個國家、民族發(fā)展的基本制度之一。但目前而言,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體系存在著立法滯后、框架體系隨意、概念混亂等問題。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制度不僅是世界稅制發(fā)展的趨勢,也是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法,立法研究

我國當前以統(tǒng)籌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越來越不適應改革發(fā)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弊端。例如覆蓋面窄、籌集方式剛性不足、欠費嚴重、管理混亂。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們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根據我國稅法的一稅一法原則,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前必須建立起與之相配套法律規(guī)范,因此制定社會保障稅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二是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三是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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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法立法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社會保障法是一個國家、民族發(fā)展的基本制度之一。但目前而言,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體系存在著立法滯后、框架體系隨意、概念混亂等問題。建立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稅法制度不僅是世界稅制發(fā)展的趨勢,也是我國現階段的當務之急。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法,立法研究

我國當前以統(tǒng)籌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做法越來越不適應改革發(fā)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弊端。例如覆蓋面窄、籌集方式剛性不足、欠費嚴重、管理混亂。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我們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途徑。根據我國稅法的一稅一法原則,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前必須建立起與之相配套法律規(guī)范,因此制定社會保障稅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現代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度是多種多樣的,根據承保對象和承保項目設置的方式不同,大體上可以將社會保障稅分為三類:一是項目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二是對象型社會保險稅模式;三是混合型社會保險稅模式。

(一)項目型社會保障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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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保障與社會救助立法的完善

一、東西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證分析:幾個關鍵要素的比較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是組織實施低保的關鍵,《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的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我們選取甘肅、青海、上海、廣東四省(市)相關數據,對各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貧困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居民收入與基本消費、低保待遇支付等要素進行比較分析。

(一)四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比較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參考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費指標,并適當考慮必需的衣物、水電煤(燃氣)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布執(zhí)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公布執(zhí)行前應當報所在的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備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定期調整。根據民政部的《2012年社會服務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數據表明:2012年全國城市低保平均標準330.1元/人、月;全國城市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239.1元。2012年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2067.8元/人、年(172.3元/人、月);全國農村低保月人均補助水平104.0元。[1]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2012年甘肅省城、鄉(xiāng)低保標準低于全國平均數值,有繼續(xù)提升的必要;上海城、鄉(xiāng)低保障標準高于全國平均數值1—2倍之多;青海、廣東接近或略高于全國平均數值,尤其是“廣東數據”現象值得思考。第二,區(qū)域低保標準存在較大的差距,西部二省地區(qū)的平均社會救助標準均未達到國家平均補助標準,2012年上海市的城市低保標準是甘肅省2.3倍,農村低保標準是甘肅省3.2倍。第三,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之間也存在明顯差異性。2008年甘肅省的城市低保標準是農村的3倍,2012年城市低保標準是農村的1.9倍,而東部地區(qū)基本保持在1.4倍左右,甘肅省農村低保標準有繼續(xù)提升的必要。

(二)四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貧困標準比較

貧困標準是指在一定的時間、空間和社會發(fā)展階段的條件下,維持人們的基本生存所必需消費的物品和服務的最低費用,是一個國家為救助其社會成員收入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者(也可稱低收入者)而制定的一定的救濟標準或界限。我國現行貧困線標準為2300元/人、年,折合為191.67元/人、月。根據表1數據,截至2012年甘肅省和青海省農村低保標準都沒有達到國家貧困標準線,差距分別為30%和13%,西部地區(q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偏低,未與國家貧困標準接軌,不足以維持村民的基本生活費用,農村低保未實現“?;尽钡哪繕恕4送?,我國貧困標準線整體水平較低,若按2008年世界銀行劃定的每人每天生活費1.25美元的貧困標準來考量,2011年中央決定將農民人均純收入2300元作為新的國家扶貧標準,也大致相當于每日1美元;若按2012年世界銀行劃定的每人每天生活費2美元的貧困標準來考量,[2]則除上海外,國內絕大多數省份低保標準未能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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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原則分析論文

一、以科學發(fā)展觀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原則

科學發(fā)展觀強調了"五個統(tǒng)籌"的發(fā)展思路,而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被立為"五個統(tǒng)籌"之首,這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fā)作出的重大決策。因為農業(yè)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沒有8億農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實現全面的小康;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國的現代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以科學發(fā)展觀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必須突破現有城鄉(xiāng)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輕農村觀念的束縛、突破各級財政只管城市社會保障不管農村社會保障的做法。要從社會經濟發(fā)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形式明示: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向農民提供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和政府的一項基本義務。

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為重要的是需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農村社保法律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確保國家長治久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大舉措,國家要從戰(zhàn)略的高度上統(tǒng)籌安排、科學規(guī)劃、穩(wěn)步推進。目前,與城市社會保障立法相比,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明顯滯后,因此,在總的立法原則上,農村社會保障應與城鎮(zhèn)社會保障有所區(qū)別,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顧此失彼。目前,城鄉(xiāng)兩種社會保障制度應并行不悖,雙軌運行,但是社會保障理論體系應一脈相承,社會保障項目要基本一致,資金管理原則要基本一致,規(guī)定互相銜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tǒng)籌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加快在農村建立健全社會養(yǎng)老保險、農村醫(yī)療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設,憑借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吸引和激勵廣大農民積極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生育和工傷保險,充分保證農村特困群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覆蓋率,最終達到“全民皆?!钡哪繕?,力爭到2020年實現城鄉(xiāng)社會保障的基本接軌,最終建立起城鄉(xiāng)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二、確保農民基本生存權和應保盡保原則

生存權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物質享受權等內容,是基本人權之一。社會保障法的宗旨在于當社會成員遇到生存困難時,國家和社會有義務對其進行物質幫助。因此,生存權的保障是農村社會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最早在憲法中明文規(guī)定生存權的是德國的《魏瑪憲法》。該憲法賦予生存權以具體的內涵,即生存權不僅僅是活下去的權利,而且是能夠體現人的價值和人的尊嚴地生活下去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3條第4款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而,作為憲法中的一項基本的權利,生存權保障成為現代社會保障立法的起點和歸宿。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必須以滿足農民基本的生存需要為起點和歸宿,這當然是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評價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成敗得失的基本標準。不管從宏觀的法律制度設置,還是具體的法律實施,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立法應明確農村社會保障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明確國家和社會的法律責任,賦予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應有的權利。二是立法應該考慮廣大農民的各項社會保障權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脅時,能借助社會保障法提供切實保護。三是立法要明確廣大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救濟程序,并引導廣大社會力量包括新聞媒體參與和監(jiān)督等。四是立法要考慮到盡可能地滿足廣大農民自我發(fā)展的權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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