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調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16 03: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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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調查報告

篇1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男|33歲(1983年5月21日)

居住地:上海

電 話:182********(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 [3年]

公 司:XX公司

行 業(yè):項目擔保

職 位:擔保業(yè)務經理

最高學歷

學 歷:本科

?!I(yè):經濟學專業(yè)

學 校:上海財經大學

自我評價

具有扎實的經濟學專業(yè)知識基礎,熟知經濟學原理和金融業(yè)務;已有7年擔保公司從業(yè)經驗,同金融機構和客戶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積累了豐富的客戶資源;熟悉賬務財務管理,掌握擔保相關知識和操作流程、風險防范措施;了解中小企業(yè)經營管理特點,融資需求,反擔保措施設定和操作要點;具有良好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及數據分析等能力;談判能力強,溝通能力和表達能力、文字處理能力良好。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yè):項目擔保

目標地點:上海

期望月薪:面議/月

目標職能:融資租賃經理

工作經驗

2010/7—2013/7:XX公司[3年]

所屬行業(yè): 項目擔保

業(yè)務部擔保業(yè)務經理

1.對項目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初審合格后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完成項目評審工作,實地考察后補充資料,撰寫調查報告;

3.完成調查報告編寫,提交項目部經理審核,審核通過報風險管理部進行評審;

4.與客戶談判并協商合同條款,制作項目合同,通過審批后與客戶簽署,并按合同條款執(zhí)行;

5.銀行業(yè)務辦理完畢,整理所有項目相關資料,移交風險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

6.擔保業(yè)務辦理完畢后定期進行保后跟蹤,填寫調查表格,作為項目資料共同存入項目檔案。

2006 /6—2010 /6:XX公司[4年]

所屬行業(yè): 項目擔保

業(yè)務部 擔保經理助理

1.協助融資經理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收集資料、編寫授信調查報告;

2.協助經理設計融資方案、設計結構融資產品,設計融資模式;

3.完成公司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的關系拓展、建立、維持等工作;

4.協助經理進行租賃項目風險審查,并對租賃資產進行有效管理,有效避免損失;

5.積累了良好的管理經驗,善于規(guī)范業(yè)務內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流程和制度。

教育經歷

2002/9—2006 /6 上海財經大學 經濟學專業(yè)本科

證 書

2003/12 大學英語四級

篇2

關鍵詞:信托項目;全周期;內部審計

一、信托項目開展內部審計的研究背景及必要性

我國信托業(yè)歷經三十多年的風雨砥礪及近幾年的轉型發(fā)展,已成為僅次于銀行業(yè)的第二大金融行業(yè),為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各項實體產業(yè)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具體經驗,從業(yè)人員相對其他金融機構較少,從1982年開始先后經歷了六次大的整頓,使得信托業(yè)走了不少彎路。尤其從內部審計的角度而言,從早先的依靠國家審計力量推動國有信托投資公司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陳劍,1998),到銀監(jiān)會制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強制要求設立審計委員會完善公司治理(張志榮、劉永紅,2005),再到以風險為導向深化信托公司審計(任慧莉,2005),最近到傳統(tǒng)的財務型內部審計向增值型內部審計在信托公司的轉變發(fā)展(何芬芳,2015),可見,內部審計在信托公司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但相關研究仍屈指可數,尤其關于信托項目內部審計實務的研究更是鳳毛麟角。自2015年末國家審計推出“審計全覆蓋”到今年4月初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yè)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內部審計全面轉向風險為導向的轉型發(fā)展。不少中央企業(yè)控股的信托公司,應股東“推進審計工作改革”的文件精神,也進一步審視內部審計職能定位,改善審計工作方式,在信托項目運行的全周期嵌入內部審計,從內部控制、合規(guī)管理、風險預警的角度提高了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形成以維護信托財產受益人及公司股東正當權益為目的、圍繞公司核心業(yè)務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國有控股的信托公司的信托項目內部審計對其他信托公司同樣具有借鑒意義。內部審計,居于信托公司內部,具有對企業(yè)的經營目標認識深刻的優(yōu)勢。同時,內部審計相較于其他審計類型,更容易深入信托公司主營的信托業(yè)務,應用一系列專業(yè)、系統(tǒng)、規(guī)范的審計工具和技術審查并評估信托項目運行過程中的各類風險,改進信托公司的經營管理,實現價值增值。信托公司利用內部審計的專業(yè)技術和職業(yè)判斷對信托項目全周期進行管理具有必然性,這主要是由信托項目自身的特點所決定:一是信托項目特殊的委托關系使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分離,由此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要特別關注誠信,確保委托人財產的安全和完整,而這與審計產生的本源———保護財產所有者的財產安全和完整不謀而合。二是信托項目廣泛的業(yè)務范圍及靈活的投資方式,給信托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帶來極大挑戰(zhàn),需要通過風險控制、合規(guī)管理及內部審計合力形成健全的內部監(jiān)督評價機制。三是信托靈活的交易結構設計及頻繁的業(yè)務創(chuàng)新,使得信托公司內部必須建立一整套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基于風險導向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及操作指引,定期根據業(yè)務發(fā)展進行內控制度檢討,保持制度時效性。四是信托項目嚴格的風險合規(guī)外部監(jiān)管,要求內部審計能夠貫穿信托項目的盡職調查、立項、審批、運營、后期管理、結束清算等整個流程,評價每個信托項目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并最大程度地規(guī)避操作風險。

二、信托項目全周期內部審計實踐

按照信托公司設立信托項目的整個流程,可以將信托項目分為發(fā)現業(yè)務機會、盡職調查階段、項目立項階段、立項審查階段、項目評審階段、合同擬定階段、成立準備階段、后期管理階段、到期前還款跟蹤階段、項目兌付階段及清算總結階段等。內部審計在管理實踐中已實現了信托項目的全周期介入,充分前置鑒證監(jiān)督、風險預警的職能,間接為信托公司創(chuàng)造價值。其審計流程如圖1所示。

(一)信托項目盡職調查審計

信托項目盡職調查審計不是簡單的財務盡職調查,是內部審計介入信托項目全周期的第一環(huán),通常會出具核實性風險評估報告。信托公司利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知識背景、獨立客觀性和內控敏感性,對擬成立的信托項目開展獨立的新客戶融資及投資風險評估。通常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通過訪談、詢問、文檔查閱,必要時通過實地考察等審計技術實施客戶風險評估、內控評價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分析交易對手的財務收支情況、經營情況、現金流量、償債能力及企業(yè)信用,關注融資資料的真實性、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及抵質押物的可靠性,側重分析客戶分布、核心資產、對外負債,測算客戶復制商業(yè)模式的成本、資本需求量、盈利前景、法律訴訟等。最后根據信托公司內部風險分級標準進行風險分級,形成核實性風險評估報告供決策層參考。例如,公司擬對異地某國有房地產集團新客戶提供15億元、5年期綜合授信融資服務,由于該集團客戶的股權結構及控制管理較為復雜,僅根據業(yè)務部門搜集提供的盡職調查報告及相關基礎資料無法作出決策。此時,內部審計會同外聘律師事務所前往該客戶總部實地調研集團的股權管理及控制關系,掌握核心資產。常規(guī)程序包括現場訪談實際控制企業(yè)的總經濟師、財務總監(jiān),溝通戰(zhàn)略、資產情況、財務結構,與項目公司總經理等就項目整體情況、業(yè)務開展、風險控制等情況進行調研。同時,內部審計人員結合發(fā)放貸款的行業(yè)特點、金額重要性等方面,抽取應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6-8筆,查看合同進行實質性測試,并對其中2筆做整個業(yè)務流程的穿行測試。信托項目盡職調查審計中考慮到客戶可能存有偽造資料等不良動機,現場明察秋毫,與普通工作人員接觸聊天、上下游企業(yè)詢問及搜集任何其他第三方證據。內部審計綜合業(yè)務、法律和財務等方面信息,填制《客戶評級定量定性打分表》,對客戶信用情況進行評級,從項目源頭以風險為導向為決策層提供獨立、真實、可靠的信息。其盡職調查審計流程如圖2所示。

(二)信托項目成立準備階段的放款審計放款審計

是一項合規(guī)性審計,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審查信托項目在成立準備階段遵守相關法規(guī)、政策、計劃、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對作出相應評價。放款審計通過落實必要的擔保措施,使用適合、正確的法律文本,保管重要的文件檔案及防范內外部欺詐等方面防范操作風險、法律合規(guī)風險。內部審計人員在信托項目成立前通過觀察、檢查、文檔查閱、流程查看等審計技術核查資料和手續(xù)的真實性、有效性,理解信托項目評審制度流程,確保信托項目在放款前按照相關制度要求、法律要件、審批手續(xù)等落實,評估操作風險。由于信托項目建立了審計派駐制、責任制,項目成立意味著對信托項目進行全周期內部審計的持續(xù)性跟蹤的開始。為此,內部審計專門根據信托業(yè)“一法三規(guī)”制定《放款審計操作規(guī)程》,內部審計在項目成立的第一次放款審計中就初評信用風險、預判合規(guī)風險,根據相關內部風險分級標準建立風險分級臺賬。這樣有利于在項目多次放款的過程中,持續(xù)跟蹤未完成要件,有的放矢地進行過程監(jiān)督,強化了保障措施和資金監(jiān)控,前置了內部審計第三道防線的作用。實踐中,根據不同信托項目類型,放款審計著力點不同。例如,應收賬款轉讓信托項目關注應收賬款的有效期間及真實性,股票質押信托項目關注質押登記及警戒線設置,專項貸款信托項目關注信托資金用途盡調文件真實性,信政合作項目關注政府對債權認可情況,股權投資信托項目關注股權封閉運作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到位情況,單一信托項目關注委托人指令及到期信托資產移交等。

(三)信托項目后期管理階段的管理審計后期管理

指從資金信托業(yè)務發(fā)生后直至信托資金收回全過程的信托財產管理行為的總和,包括后期管理檢查、風險監(jiān)控、風險預警、風險處置、信托資金回收等。對信托項目存續(xù)期間的后期管理進行審計,是一項運用評分法的管理審計。從信托項目運行管理、業(yè)務人員管理能力兩個維度形成分值庫,標準化管理流程,確保履行受托人職責,并改善信托業(yè)務人員的管理素質和提高管理水平,使資源配置更加富有效率。首先,內部審計根據合同約定、行業(yè)的信托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及內部相關制度,建立一套包含基本管理標準、管理質量標準和檔案管理標準三個方面多項指標的標準管理指引。其次,業(yè)務人員制作信托項目在運行期間的月度檢查臺賬、季度檢查報告、現場檢查報告,并滿足相關的外部信息披露要求。最后,內部審計根據管理指引,稽核執(zhí)行情況,并逐個信托項目評分。最終評分結果進入分值庫供風險責任考核管理。例如,某總部第二辦公區(qū)建設項目以在建工程抵押、集團保證擔保進行信托融資。從該信托項目分析,內部審計承接放款審計中未完善事宜,關注放款后與融資客戶聯系情況、融資客戶經營變化、信托資金投向項目建設進度、抵質押物現狀及價值變化、外部負債變化及公開信息查詢情況,以風險導向,結合成立階段評級,對信托項目風險情況進行評級評分。從業(yè)務人員分析,內部審計按照標準管理指引,稽核業(yè)務人員定期報告制作、披露的質量及時效性,進入該業(yè)務人員所管理的信托項目分值庫,確定與其他業(yè)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差異,為后續(xù)分類管理考核做準備,從而形成資源利用帕累托效率。其分值庫如表1所示。

(四)信托項目到期前還款跟蹤審計

由于當前國內投資者教育仍未形成,信托項目終止時信托公司要按照預期收益向投資者剛性兌付本息使得信托項目到期前還款跟蹤極為重要,由此開展的內部審計活動也壓力頗大。為圖2盡職調查審計流程及時發(fā)現項目兌付風險,確保信托資金安全,不少信托公司的實踐已將到期前六個月的信托項目逐月滾動納入還款跟蹤。內部審計參與信托項目到期前的還款跟蹤,其實是一種風險與控制的自我評估過程。首先,內部審計部門研究設計一套信托項目到期前還款跟蹤的標準表格,包含交易對手基本情況、財務經營變動、信托項目運行、抵質押物變現及還款來源落實等格式要素;其次,業(yè)務人員按格式要求完善具體項目;然后,內部審計通過詢問、檢查、計算、分析性程序、資訊終端、小組內部溝通等一系列審計工具與技術,重點從還款來源的有效性、項目運行的不利因素、擔保資產的貶值風險、融資人的負面消息、項目風險敞口的變化等方面進行風險再評級、再跟蹤;最后,由管理層、內部審計、業(yè)務人員、風險管理及資產處置等相關方組成到期還款評估小組召開由內部審計推動的風險與控制評估專題討論會,通過結構化的方法對信托項目到期還款面臨的風險進行可能性和影響的兩個維度的評估,識別出關鍵控制并分配風險管理職責。由此,為處置風險或資產保全留有足夠時間,更好地防范信托項目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其還款風險評估過程如圖3所示。(五)信托項目結束清算審計信托項目的結束清算審計綜合了信托項目全周期最后的兌付階段和總結階段,是對一個信托項目完整管理情況的評價。根據銀監(jiān)會相關規(guī)定,結束清算審計是信托項目的一項常規(guī)的績效審計,在信托計劃終止或結束的一個月內完成,審計涉及收益分配的合理合法性、財務核算準確性及項目檔案的完整性等內容。實踐中,結束清算審計主要分為項目概況、審批、實施、后期管理及清算分配五個部分,尤其關注清算分配的合規(guī)性及受托人報酬和費用計提合理性。由此,形成了一個信托項目全周期內部審計的完整閉環(huán)。

三、信托公司開展信托項目全周期內部審計的建議

(一)促進內部審計職能充分發(fā)揮

內部審計已嵌入信托業(yè)務系統(tǒng),成為信托項目運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huán)。無論是集合信托計劃還是單一信托計劃,信托項目都是一個獨立核算的組織,尤其在主動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信托項目中,合法合規(guī)、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效率效果等方面更是內部審計的專項職能領域。值得注意的是,這并沒有影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的報告路線仍是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反而豐富了傳統(tǒng)內部審計的職能。例如,在信托項目后期管理階段的管理審計,就是一種新型的審計類別,其能夠使業(yè)務資源配置更加富有效率;而在信托項目到期前還款跟蹤審計,更類似于國際內部審計協會中風險和控制自我評估的過程。通過審計關口由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置,審計重點向管理審計過程轉變,審計職能與信托業(yè)務緊密結合,促進內部審計內控免疫、風險預警、價值管理職能的充分發(fā)揮。

(二)推進內部審計質量控制與程序改進

由于信托業(yè)務本身具有非標準化的特點,針對信托項目開展的內部審計工作也具有特殊性,尤其在信托項目成立準備階段的放款審計、后期管理階段的管理審計都涉及到不斷更新完善的外部監(jiān)管要求、內控管理制度,需要對內部審計進行質量控制與程序改進,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內部審計標準,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持續(xù)監(jiān)督和定期復核,必要時進行抽樣檢查,及時發(fā)現審計風險,確保信托項目的審計標準一致,以助于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三)應用內部審計綜合信息

信托項目全周期運行中,內部審計與業(yè)務人員、風險控制人員不同,其所面臨信托項目的不確定信息較少。相較于前兩者,內部審計人員視角更高、信息更全,對信托項目理解更深。內部審計由盡職調查審計放款審計后期管理審計還款跟蹤審計結束清算審計,持續(xù)對信托項目風險、業(yè)務人員管理能力兩個維度量化評級,能夠促進信托公司及早發(fā)現信托項目風險變化,督促業(yè)務人員提前采取風控措施,制定風險預案,及時消除風險事件消極后果。信托項目雖千變萬化,但合作客戶卻基本得到維持,內部審計充分利用這一優(yōu)勢,持續(xù)全面深入地剖析重點或長期客戶的財務經營、資信水平、資金鏈等情況,能夠獲得信托項目區(qū)域集中度、客戶集中度、部門集中度。應用內部審計綜合信息,能夠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及審計結論的客觀性,發(fā)現信托項目管理的新思路,形成以維護信托財產受益人及公司股東正當權益為目的以及圍繞公司核心業(yè)務的一體化工作機制,實現價值增值。

作者:王環(huán)環(huán) 單位:中鐵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內控審計部

篇3

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女|31歲(1985年6月27日)

居住地:合肥

電 話:183********(手機)

E-mail:

最近工作 [ 2年10個月]

公 司:XX公司

行 業(yè):金融

職 位:融資租賃經理

最高學歷

學 歷:本科

?!I(yè):金融學專業(yè)

學 校:安徽大學

自我評價

具有扎實的金融學專業(yè)知識基礎,熟練掌握融資流程和專項業(yè)務知識;已有5年投資公司融資租賃業(yè)務經驗,熟知融資租賃業(yè)務,了解融資租賃業(yè)務運作和相關金融市場情況,并有相關業(yè)務開展的成功案例;市場拓展、財務分析及綜合管理等經驗豐富,有良好的計劃、控制、協調等能力;掌握融資租賃等金融相關法律知識,已積累了一定的銀行及政府社會資源,并有會計師資格;有嚴謹的策劃組織能力及人事管理和溝通能力、商務談判能力。

求職意向

到崗時間:一個月之內

工作性質:全職

希望行業(yè):金融

目標地點:合肥

期望月薪:面議/月

目標職能:融資租賃經理

工作經驗

2010/7—2013/5:XX公司[2年10個月]

所屬行業(yè): 金融

業(yè)務部融資租賃經理

1.完成公司租賃業(yè)務計劃制定,并策劃市場營銷方案和可行的客戶開發(fā)措施;

2.全面完成公司業(yè)務指標,并帶領業(yè)務團隊達成公司既定業(yè)績;

3.在公司授權下代表公司進行租賃業(yè)務談判和報批等工作;

4.與銀行、協會等機構積極開展公關等活動,進行市場營銷推廣,并提升公司知名度;

5.進行業(yè)務團隊建設,并與相關部門保持良好溝通合作,維護公司關鍵客戶關系并積極拓展集團性業(yè)務等。

2008 /6—2010 /6:XX公司[2年]

所屬行業(yè): 金融

業(yè)務部 融資經理助理

1.協助融資經理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收集資料、編寫授信調查報告;

2.協助經理設計融資方案、設計結構融資產品,設計融資模式;

3.完成公司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的關系拓展、建立、維持等工作;

4.協助經理進行租賃項目風險審查,并對租賃資產進行有效管理,有效避免損失;積累了良好的管理經驗,善于規(guī)范業(yè)務內部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流程和制度。

教育經歷

2004/9—2008 /6 安徽大學 金融學專業(yè)本科

證 書

2005/12 大學英語四級

篇4

只有4%的投資者能獲得高收益

10年前,談到投資理財,國人可以分為有理財意識和沒有理財意識兩大族群;10年后,談到投資理財,每個人都能說出一大堆理財心得。

雖然每個人對投資理財都有自己的心得體會,但是數據表明,只有很少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收益。就在招商銀行剛剛的《2013年中國城市居民財富管理與資產配置現狀調查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正在進行理財行為的人數比例為8 8%。但是這些投資者中,僅僅有4%的受訪對象通過財富管理,獲得了較高的收益;34.1%的受訪對象盈虧相抵,甚至有所虧損;剩余62%的受訪對象也僅僅是略有收益。

對此數據,招商銀行總行零售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彭家文告訴記者:“目前國人在財富管理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具有很明顯的資產配置不合理現象,大多數人還沒有資產配置概念,投資全靠朋友介紹或一時興起,而且對投資產品可能根本不了解,對產品的性質、風險、市場狀況等一無所知。這種懵懂型的投資者很容易在投資中無法獲利,甚至出現虧損。另外一些單一型的投資者缺乏正確的投資觀念指導,要么過于保守,比如只存定期和買國債;要么把絕大部分資產投入房地產或者股票市場等某個單一市場。他們要么錯失資金本應帶來的穩(wěn)定的更高收益,要么承擔著高風險,體會過山車般的收益波動?!?/p>

僅靠一款產品很難賺到高收益

在現在這個時代,僅有理財意識是不夠的,你還要懂得資產配置,才能獲得好收益。尤其是最近一年來,在傳統(tǒng)的資產配置機構銀行和第三方之外,保險、券商和信托都開始涉足資產管理業(yè)務,像過去10年那樣,“押” 對寶,通過投資一款產品,趕上一波行情,獲得高收益,這樣的情形在未來很難再現。

不妨仔細回想在過去10年,我們追過的投資產品。

房地產被稱作是過去10年投資回報率最高的產品之一。你10年前在一線城市購買一套房子的回報率,可能會超過任何一款金融產品,但是現在,公眾普遍認為房地產的黃金時代已經過去了。

其次是股票。在2006年和2007年股票經歷了最輝煌時期,升到6000點,在那個年代,投資對了一只股票,賺大錢的人并不少。但是股市起伏不定,后期也套牢了很多股民。隨后是PE基金,在2010年國內I PO啟動,很多人投資PE基金,但是現在不少PE基金卻處在并不理想的退出期。而最近兩年,股市回落,固定收益類的產品受到投資者青睞,公募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和信托都火得一塌糊涂。

隨著去年政府出臺多項法律政策,金融行業(yè)進入混業(yè)經營時代,金融產品層出不窮,未來也許很難有一款金融產品能重現過去10年的單一產品暴利。滬指很難飆升到6000點,PE也很難達到80倍市盈率,房價以后想要以年復合回報30%收益率增長也不容易。

現在沒有任何一款產品能像過去10年那樣獲得暴利,還是通過合理均衡的資產配置,獲得每年合理預期收益更靠譜。

資產配置沒有“均碼號”

彭家文認為:“對普通投資者來說,掌握正確的資產配置方法,關鍵是要注意因人而異和因時而異?!?/p>

投資者和資產配置的關系就好像房間和家具的關系一樣,不同的房間要擺不同的家具,KI NGSIZE的大床擺在別墅里非常棒,但是擺在60平米的兩居室就是個悲劇。

不同的投資者也適合不同的資產配置結構,因為年齡、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程度、資金流動性都不相同,他們在選擇具體的投資組合時也截然不同。例如一位退休的投資者再像年輕人那樣選擇激進型的產品,顯然就不太合適;一位對流動性有較高要求的投資者就不適合投資固定收益信托這樣的產品。

招商銀行總行零售部人員為記者舉例說明:“曾經有兩位投資者來到我們這里,一位是已經離異的高薪媒體人,他的收入多,人際關系復雜。他的資產配置中,就可以保留較少的現金,同時通過金融工具來隱匿資產,最后可以配置一些風險性較高的投資產品。另一位是因為身體不好,提前退休,孩子準備出國讀書的女士。她在做資產配置的時候,就要保留較多的現金或者是流動性較好的產品,然后就是要配置壽險,最后剩余資產投資一些固定收益類產品。”

資產配置要根據投資者情況隨時調整以外,因時而異也很重要。

篇5

第一條為切實防范風險,促進商業(yè)銀行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的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yè)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商業(yè)銀行和外國商業(yè)銀行分行等。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業(yè)銀行的企事業(yè)法人授信對象:

(一)在股權上或者經營決策上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或被其他企事業(yè)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業(yè)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近親屬(包括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關系和二代以內旁系親屬關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間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關聯關系,可能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和利潤,商業(yè)銀行認為應視同集團客戶進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業(yè)法人包括除商業(yè)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商業(yè)銀行可根據上述四個特征結合本行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授信業(yè)務包括:貸款、拆借、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

第五條本指引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風險是指由于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yè)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于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yè)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

第六條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tǒng)一原則。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實行統(tǒng)一管理,集中對集團客戶授信進行風險控制。

(二)適度原則。商業(yè)銀行應根據授信客體風險大小和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過度集中風險。

(三)預警原則。商業(yè)銀行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防范和化解集團客戶授信風險。

第二章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

第七條商業(yè)銀行應根據本指引的規(guī)定,結合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信貸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狀況,制定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制度,其內容應包括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風險管理與防范的具體措施、確定單一集團客戶的范圍所依據的準則、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授信限額標準、內部報告程序以及內部責任分配等。

商業(yè)銀行制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制度應報銀監(jiān)會備案。

第八條商業(yè)銀行應建立與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風險管理特點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各級行應指定部門負責全行集團客戶授信活動的組織管理,負責組織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務和信息管理。

第九條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由集團客戶總部(或核心企業(yè))所在地的分支機構或總行指定機構為主管機構。主管機構應負責集團客戶統(tǒng)一授信的限額設定和調整或提出相應方案,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執(zhí)行,同時應負責集團客戶經營管理信息的跟蹤收集和風險預警通報等工作。

第十條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實行客戶經理制。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的主管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集團客戶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內各個授信對象核定最高授信額度時,在充分考慮各個授信對象自身的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同時,還應充分考慮集團客戶的整體信用狀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高授信額度應根據集團客戶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二條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風險的承受能力時,商業(yè)銀行應采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

本指引所指的超過風險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業(yè)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商業(yè)銀行資本余額15%以上或商業(yè)銀行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其他情況。

根據審慎監(jiān)管的要求,銀監(jiān)會可以調低單個商業(yè)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與資本余額的比例。

第十三條商業(yè)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要求集團客戶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包括集團客戶各成員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yè)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等。

必要時,商業(yè)銀行可要求集團客戶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應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

第十四條商業(yè)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進行充分的資信盡職調查,要對照授信對象提供的資料,對重點內容或存在疑問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并在授信調查報告中反映出來。調查人員應對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商業(yè)銀行對跨國集團客戶在境內機構授信時,除了要對其境內機構進行調查外,還要關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評級、經營和財務、擔保和重大訴訟等情況,并在調查報告中記錄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商業(yè)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注意防范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的風險。對于集團客戶內部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關聯方之間互相擔保,商業(yè)銀行應嚴格審核其資信情況,并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商業(yè)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在授信協議中約定,要求集團客戶及時報告授信人凈資產10%以上關聯交易的情況,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

(二)交易項目和交易性質;

(三)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四)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第十八條商業(yè)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時,應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二)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銀行貸款從事非法、違規(guī)交易的;

(三)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的;

(四)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監(jiān)督和檢查的;

(五)出現重大兼并、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六)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銀行債權的。

第十九條商業(yè)銀行應加強對集團客戶授信后的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針對整個集團客戶的聯合調查,掌握其整體經營和財務變化情況,并把重大變化的情況登錄到全行的信貸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

第二十條集團客戶授信風險暴露后,商業(yè)銀行在對授信對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時,應特別關注集團客戶內部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有多家商業(yè)銀行貸款的,商業(yè)銀行之間可采取行動聯合清收,必要時可組織聯合清收小組,統(tǒng)一清收貸款。

第二十一條商業(yè)銀行總行每年應對全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作一次綜合評估,同時應檢查分支機構對相關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應嚴肅查處。商業(yè)銀行每年應至少向銀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提交一次相關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銀監(jiān)會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強對商業(yè)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的監(jiān)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商業(yè)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設、執(zhí)行情況和信貸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風險預警

第二十三條商業(yè)銀行應建立健全信貸管理信息系統(tǒng),為對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商業(yè)銀行通過信貸管理信息系統(tǒng)應能夠有效識別集團客戶的各關聯方,能夠使商業(yè)銀行各個機構共享集團客戶的信息,能夠支持商業(yè)銀行全系統(tǒng)的集團客戶貸款風險預警。

第二十四條商業(yè)銀行在給集團客戶授信前,應通過查詢貸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徑,充分掌握集團客戶的負債信息、關聯方信息、對外對內擔保信息和訴訟情況等重大事項,防止對集團客戶過度授信。

第二十五條商業(yè)銀行給集團客戶授信后,應及時把授信總額、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關聯方等信息登錄到銀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信貸登記系統(tǒng),同時應作好集團客戶授信后信息收集與整理工作,集團客戶貸款的變化、經營財務狀況的異常變化、關鍵管理人員的變動以及集團客戶的違規(guī)經營、被、欠息、逃廢債、提供虛假資料等重大事項必須及時登錄到本行信貸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二十六條商業(yè)銀行應根據集團客戶所處的行業(yè)和經營能力,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總額、資產負債指標、盈利指標、流動性指標、貸款本息償還情況和關鍵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等,設置授信風險預警線。

第二十七條銀監(jiān)會建立大額集團客戶授信業(yè)務統(tǒng)計和風險分析制度,并視個別集團客戶風險狀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八條商業(yè)銀行之間應加強合作,相互征詢集團客戶的資信時,應按商業(yè)原則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詢協助。

第二十九條商業(yè)銀行應與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建立穩(wěn)定的業(yè)務合作關系,必要時應要求授信對象出具經商業(yè)銀行認可的中介機構的相關意見。

第四章附則

篇6

一、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一)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土地流轉問題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有一定積累

改革開放后,我國于1988年修改憲法,廢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規(guī)定,立法確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轉讓。隨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憲法修正案的新規(guī)定,頒布《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至此,土地所有權流轉成為我國合法和順應憲法和民心的事實。在學術界,土地流轉問題也開始被廣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為三階段:早期嘗試階段、中期擴展階段和后期深入階段,涉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等普遍問題;以及區(qū)域土地產業(yè)化規(guī)模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形成過程;輔助金融機制與信用體系構建;流轉過程監(jiān)管及農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轉中統(tǒng)籌城鄉(xiāng)關系,及政府職能與責任重塑;耕地保護和資源優(yōu)化配置探討;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組織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轉的制度改革創(chuàng)新。三個階段總體上遵循由無到有、由簡入深、從實踐到理論再指向制度的規(guī)律。

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2001年,學者們主要從土地流轉的必要性出發(fā),研究了土地流轉市場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轉包、抵押、繼承等法律技術問題,分析了土地流轉的動因,提出了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的雛形。代表性論著有楊學成的《試論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化》載《中國社會科學》1994年4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有少量的區(qū)域土地流轉調查報告,純法律技術問題及制度創(chuàng)新研究初見端倪。

第二階段從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轉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討土地流轉中的政府責任;土地流轉與農村人口流動的關系;農村土地流轉的障礙因素及其解決途徑被作為一個焦點進行討論,強調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轉規(guī)范化中的作用;經濟學方法尤其制度經濟學方法被廣泛使用于土地流轉的論證分析,并初步提出較完整的土地流轉利益聯結模型。這一階段的研究數量急劇增多,經濟學角度和法學角度的研究從廣度到深度都有較大推進,應該與黨的十六大報告積極推進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的指導正相關。

第三階段從2003年開始至今,其最顯著的特點是:開始以農民的基本權利為視角進行專門性研究,側重土地流轉中的農民權益保障研究;開始出現大量外國土地制度的對比研究;土地經營權物權話以制約行政權的理論模型已經較為全面;較多文獻基于原有理論或實證成果建立,也有文獻將研究重點轉向資源優(yōu)化配置方向;作為制度形成類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轉形式繼續(xù)深化外,還呈現出與新農村建設結合,加強金融配套制度建設等特點;也開始出現述評類的總結著述,典型如張會萍的《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綜述》載《寧夏社會科學》2011年3期。這一階段的研究明顯體現關注民生的特點,研究中的農民利益保障問題被重點凸顯;調查報告等實證研究方式較多使用,理論研究也進一步深入。部分問題已經解決,如土地經營權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經提出但尚未解決的新問題,如對策性研究中的農民權益保障制度構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問題,如本課題研究的土地使用權流轉績效的法學方法評價問題。

(二)土地流轉現象背后的規(guī)律性研究尚顯不足,土地流轉的效果評價體系的構建還有待探討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轉宏觀調控中的干預路徑與干預程度選擇,土地流轉如何與現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協同改革,土地流轉中的利益向量評估等等研究,目前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進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規(guī)律性決定因素。其二,針對土地流轉效果的評價研究,現有研究大多是運用經濟學分析方法針對一個區(qū)域從某一角度進行評價。而缺乏一種法學的評價方法。即在構建一種新的指標評價體系的基礎上,針對一個區(qū)域的土地流轉模式,在經濟社會的宏觀層面和農戶家庭的微觀層面全方位進行效果評價。通過規(guī)則的有效性對土地流轉制度和模式進行評價的理論和方法,目前都還有待探討。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政策現狀

根據新疆兵團相關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團始終堅持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不動搖。新疆兵團各團場全面推行了兩費自理、租賃承包等多種形式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增強了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有效地調動了干部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兵團國土資源局以開展回頭看為契機,全面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后續(xù)工作,并以構建保障、促進科學發(fā)展新機制為主線,嚴格落實國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團國土系統(tǒng)推動科學發(fā)展和綜合服務的能力,為兵團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資源保障。兵團國土資源局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圍繞兵團產業(yè)規(guī)劃,積極推進農業(yè)結構戰(zhàn)略性調整。該局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分解到各年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建立耕地保護激勵機制,對完成任務好、新增耕地多的師,在項目開發(fā)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傾斜;指導各師按照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確定的指標,合理確定各類用地數量和布局,為實施結構調整提供依據。這個布局圍繞重大項目建設積極實施用地重點保障,嚴格執(zhí)行項目預審制度,按照國家《限制供地目錄》和《禁止供地目錄》規(guī)定的原則審核用地數量,積極引導建設用地向高產出、少用地、節(jié)約集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目標邁進。力爭在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全面規(guī)范兵團團場土地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兵團團場土地政策的長期固定。有的團場已經實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團場對職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級:一是建立土地等級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勵職工自覺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個土地等級。二是連隊督促承包職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給予合理化建議和具體指導。三是處里出臺優(yōu)惠政策,土地等級差進行輪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實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礎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質防滲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級,提高作物單產。

(二)新疆兵團土地流轉的研究思路

首先,針對政府政策這一最重要變量對于現行各種土地流轉模式的制度性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研并進行分析,兼對土地金融組織、土地中介組織等外生性變量進行定量研究;其次,通過農戶的需求與滿意度調查,對兵團土地流轉已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現實問題充分思考歸納;此時,現實問題已經出現并已經充分總結。最后,結合國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規(guī)范土地流轉的原則與規(guī)則,并基于前述成果,力爭構建新的土地流轉效果法學評價體系,同時提出科學可行的發(fā)展和完善兵團土地流轉的法律對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較研究和兵團土地制度實證研究,再通過逆向研究部分,即對土地轉讓糾紛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運行中的法律規(guī)避研究,最終實現更為科學可行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設計。研究方法則首先是調查研究方法,擬由農一師國土局領導主持實地調研,依托塔里木大學周圍團場政研室的大力幫助,收集實證資料,再由實踐回到理論,由塔里木大學教師邀約行內人士合議研究分析,力爭作出開創(chuàng)性結論。其次是對比研究方法,通過國外土地制度的分析與借鑒,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議性的選擇。研究目的則體現在,農村土地流轉是實現土地優(yōu)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農村土地流轉,要注重保障農民的權利。在農地流轉中要節(jié)制資本,應將資本下鄉(xiāng)盡量限定在為農民和農業(yè)生產服務的領域內,防止資本對農民土地的兼并導致農民失業(yè)破產。對于眾多土地流轉模式,需要構建科學的評價體系來考評土地流轉的績效等問題。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需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fā)展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為規(guī)范土地流轉提供完善的服務。同時,應當加大對職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積、等級、期限、地號等的民主監(jiān)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團土地流轉政策的法律定位與對策

兵團土地總面積7457千公頃,農用地4206千公頃。新型團場建設需要農業(yè)產業(yè)化集約化的發(fā)展,要保證土地向種田能手流轉,還要保證防止耕地的減少和兵團職工的大量失業(yè),使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這些要求都以實現團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流轉為前提。土地流轉糾紛最終需要司法的裁決?,F有國內成文法無論土地管理法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都不適用于黨政軍企合一的新疆兵團,兵團土地流轉實現由法律規(guī)范,必須通過地方性立法的方式。但是新疆兵團至今有政府無人大,地方性立法無從談起。因此,欲使兵團土地流轉糾紛有法可依,構建地方性司法解釋,并且是政策司法化的司法解釋,并對其正當性和可操作性作更深的理論研究,成為艱難卻必經的途徑。

筆者認為:兵團制定土地流轉政策,首先應對兵團團場流轉模式進行調研研究。研究應當包括:轉包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出租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互換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轉讓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股份合作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其他模式統(tǒng)計與分析。其次要作兵團農戶滿意度與土地流轉意愿田野調查,包含針對普通農戶農地流轉意愿調查,和針對經營大戶農地流轉驅動機理調查。最后,還應當作國外土地制度的比較與借鑒研究,文明各國國家土地治理實務中各種土地理論已經演化形成形態(tài)各異的法律制度與政策工具。如德國的土地評估制度,土地整理制度,提供了公眾參與土地管理的經驗和啟迪。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法國的農地流轉市場管制制度,英國的棄地者補貼制度,日本的租賃土地主義制度,都可為土地流轉的市場化提供借鑒。本部分研究可以通過比較研究為兵團土地流轉制度的法律設計提供科學的借鑒。例如國外農村土地政策案例分析、美國的土地法令、林肯政府的《宅地法》、美國的土地信托制度、對美國土地制度的評價、日本的農地制度、日本農地制度的設定體系、日本農地制度評價及啟示,以及歐洲土地制度與改革評價等等。

篇7

〔關鍵詞〕 金融信托;“通道型”信托產品;剛性兌付;金融行業(yè);制度工具

〔中圖分類號〕DF43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769(2014)04-0087-06

①中誠信托于2010年推出“2010年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截至2011年3月,兩期信托共募集資金30.3億元。該計劃的投資者基本來自中國工商銀行的理財客戶。該信托計劃是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推薦的煤炭整合項目,持有振富集團49%股權,主要用于對山西振富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由振富能源公司將股權投資款用于煤礦收購價款、技改投入、洗煤廠建設、資源價款及受托人認可的其他支出。該計劃預期年化收益分為兩部分,3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1000萬元以上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1%。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中誠信托在2014年1月15日公告稱,截至2013年12月31日,融資主體欠付的股權維持費金額為51867.77萬元,但在1月27日中誠信托晚間公告稱,受托人已與意向投資者達成一致,成功化解此次兌付危機。

②實德哈爾濱項目的信托設計、銷售均為某國有大行的上海分行所主導,華澳信托從一開始就充當著通道角色,賺取的僅是通道費用。參見張寧《華澳信托疑陷兌付危機通道業(yè)務弊端顯現》,載《證券時報》2012年5月2日。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公司債券信托法律問題研究”(12BFX086)

〔作者簡介〕劉迎霜,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241。

2014年初,30億余元的中誠信托“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發(fā)生兌付危機,成為有望打破信托“剛性兌付”的第一案,在2014年新年伊始,成為金融市場關注的焦點。后經項目重組,避免了兌付危機。①兌付危機雖然避免了,但是作為通道型信托產品,其蘊含的法律風險卻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2012年出現兌付危機的華澳信托的“實德哈爾濱項目”,②2013年出現兌付危機的天津信托的“天信沐雪巴菲特一號”信托計劃,〔1〕均為通道型信托產品。在我國當前的集合信托產品中“通道型”信托產品占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權責不清,從產生之日起就蘊含了很大的法律風險,故以“剛性兌付”進行隱性擔保。此種“通道型”信托產品中的復雜法律關系,形成的緣由,由此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影響,值得我們深入思考。

①金融信托中,是由相關金融機構設計信托契約并發(fā)售信托受益憑證的,但是并不能改變信托由委托人設立的法律實質。

一、“通道型”信托產品之“剛性兌付”的法理分析

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法律關系。〔2〕信托制度是英國衡平法精心培育、極具彈性的制度。肇始于民事領域的信托在商事領域發(fā)展為一項基于財產受益權與控制權、管理權等權利分離制度下的財產管理制度,利用信托法律關系架構的信托產品在金融領域大放異彩。信托產品是利用信托法理創(chuàng)設的一種財產管理產品或者金融服務,是一種將信托原理和金融技術手段相結合的金融產品,是信托法律關系運用于金融工具的產物。

金融信托作為信托的一種,與民事信托的內在機理是一致的,包含三方面的法律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一旦合法成立,信托財產不再是委托人的個人財產,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接受信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意思為基礎,以財產所有人的身份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信托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實質上是將財產之所有與利益相分離,將財產所有權的所有權力賦予受托人,將財產所有權所包含的所有利益賦予受益人,充分利用受托人的理財能力,發(fā)揮物之經濟效益,即劃分財產之所有與利益是信托制度經濟效率的制度基礎。然而,財產之所有與利益的相分離蘊涵著信托財產被受托人以各種手段侵蝕或疏散的風險,此為信托制度所固有。因此,受托人在信托關系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托一旦設立,信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實現以及信托功能的實現均完全依賴于受托人。受益人依委托人的指定雖對信托財產享有所有的經濟利益,但對信托財產經濟利益的享有并不能直接行使,其對信托財產經濟利益的享有必須依附于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支配權的行使?;诖耍磐嘘P系中的受托人負有特定的義務。如果說財產所有與利益的分離是信托制度經濟效率的基礎,那么受托人義務的法律化是信托制度安全功能實現的基礎,正是受托人義務的法律化使信托關系人的權利與義務有了可靠的預期。與同為財產管理制度的公司相比較,我們可以發(fā)現,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為其中的利益主體(股東、董事、經理)設定了權利制衡機制――公司治理結構。信托沒有法律人格,事實上,信托在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創(chuàng)設了一種相當高的信義義務,一旦信托成立,受益人對受托人寄予極大的信任,而受托人對受益人的事務擁有程度極高的控制權。這種關系不是一種普通的商業(yè)關系,而是一種信任關系,受托人因此對受益人負有信義義務。信托中的信義義務堪比于公司的治理結構?!?〕信托的本質集中體現于受托人的信義義務,信托以信義義務規(guī)制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不論是英美信托法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定型化法理,還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都強調了在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負有信義義務。一般將受托人的信義義務分為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兩種。忠實義務是指受托人不得將自己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時不得獲取個人利益;受托人不得將他人利益置于和受益人利益相沖突的地位。信托法“禁止受托人通過管理信托而直接或間接獲得任何利潤,因為無論這種性質的行為本身多么清白,但其后果在道德上是有害的,如果給予這種行為獲利的機會,受托人將忽視其義務,并且不久將使其管理主要或僅僅為其自己利益”?!?〕我國《信托法》第25條第1款即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謹慎義務是指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務中應當盡到謹慎的合理注意義務。美國1959年《信托法重述》第174條規(guī)定,受托人對于信托的管理,應盡與一般人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義務和能力,但受托人因具有較高之注意和能力而被委任為受托人時,應盡其較高之注意和能力。《日本信托法》第20條規(guī)定,受托人須按信托的宗旨,以善良管理者應有的慎重處理信托事務。我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第22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依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托事務。我國《信托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在金融產品信托中,委托人將財產交付受托人,①是基于對受托人的雙重信賴,即不僅信賴其人格,而且信賴其能力。并且作為營業(yè)信托的一種,信托公司將因此獲得報酬或者傭金,所以在金融信托中,應該以更高的標準去衡量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謹慎義務。在金融信托中,受托人的謹慎義務是指信托投資機構在執(zhí)行信托投資事務時,應以一個合理謹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應表現的足夠謹慎、必要注意和專業(yè)技能來處理信托投資事務,履行其應盡的職責。中國銀監(jiān)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2007年)第4條規(guī)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敝斏髁x務是信托公司最為基本的信托義務,其產生的原由和依據是信托關系成立后,委托人的財產轉移至信托投資機構的管領下,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業(yè)務上,信托設立后委托人和受益人原則上不得介入信托財產的管理運作,信托公司獨立地管理、運營和處分該信托投資財產,信托公司是否足夠謹慎和充分注意地處理信托投資業(yè)務,決定著該信托投資財產的市場命運和投資收益最大化目標是否能夠實現。

然而,在“通道型”信托產品中,作為信托本質特征的信義義務,卻難覓其承擔主體。以2014年年初出現兌付危機的中誠信托“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為例,中誠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應對受益人負有信義義務,應忠實地、勤勉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資者)交付的信托資產,并向受益人(本信托產品中投資者即受益人)轉移信托收益。然而,因其是通道型信托產品,該信托產品是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推薦的煤炭整合項目,該項目本身是通過銀行介紹,展業(yè)、銷售都不是由信托公司完成,工商銀行是這一項目的發(fā)起者、資金托管方、代銷方,資產和負債項目均由銀行發(fā)起,經信托這一渠道,轉移到銀行表外業(yè)務。作為發(fā)起人的工商銀行僅僅是將外部資產通過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個文件性流程。而信托公司既不提供融資方,也不提供投資方,完全是為了成立一款產品,賺取信托平臺費,出借其信托牌照,只管報批立項。因此,只是起“通道作用”。由此可見,中誠信托公司在“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中扮演角色相對弱勢,沒有主動系統(tǒng)地進行項目開發(fā)、產品設計。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安排和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也沒有信托公司的直接參與,因此,在盡職調查和后續(xù)管理方面有所欠缺。作為信托產品,其核心本質的信義義務缺失。根據信托業(yè)務的流程和市場交易的過程,信托公司謹慎義務首要的就是充分的市場調查。充分的市場調查和可靠的市場評估是決定信托投資成功與否的重要條件。作為信托產品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謹慎義務最先就表現在這一重要運營環(huán)節(jié)上。中國銀監(jiān)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9條規(guī)定:“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痹凇爸姓\?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中,信托資金投向的煤礦,融資方的采礦權證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很難說該信托產品設立之初,受托人盡到了盡職調查、合理披露風險的謹慎義務。

然而,我們卻不能說,“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是銀行類貸款業(yè)務,缺乏信義義務的本質,不是信托產品。依據信托原理,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產品就是信托產品:(1)獨立受益權的存在;(2)具有獨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財產,財產權移轉于受托人,受托人擁有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信托財產單獨記賬、獨立管理;(3)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顯然,“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符合上述三項特征,且是由信托公司發(fā)行,具備完整的信托計劃審批程序。然而,作為一項信托產品,卻缺乏其核心要素――信義義務。在“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設計發(fā)行中,從可證實的法律關系來看,工商銀行只與信托公司之間有信托產品代銷和資金托管的合同關系。處于主導地位的工商銀行法律地位是收付方,并沒有對受益人(投資者)承擔信義義務的法律強制性義務。工商銀行與中誠信托簽署的是收付協議,屬于產品代銷法律關系,銀行在代銷產品中堅持的原則應該是“賣者有責,買者自負”。銀行作為信托產品的推介代銷機構,主要義務在于向信托公司提供足夠的合格投資者的信息,由信托公司來向投資者履行客戶甄別、風險揭示、信息披露等職責?!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16條明確規(guī)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可與商業(yè)銀行簽訂信托資金收付協議。委托人以現金方式認購信托單位,可由商業(yè)銀行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業(yè)銀行辦理信托計劃收付業(yè)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yè)銀行只承擔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币舱蛉绱?,在中誠信托的“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兌付風險發(fā)生時,工商銀行羅熹副行長明確表示,“工行只是托管和代銷,不會承擔投資損失”,直到2014年1月底風險最終化解之時,包括工行董事長姜建清在內的官方態(tài)度一直沒有改變――堅決不代替投資者承擔投資損失?!?〕

受托人承擔的信義義務是規(guī)制信托法律關系架構中的最重要規(guī)則。由該重要規(guī)則衍生出:信托責任的有限性,即受托人對受益人一般只承擔有限責任,即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除非受托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以受托人的個人財產承擔管理信托中信托財產損失或預期收益損失的責任。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只要受托人沒有違反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并已盡到信義義務,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信托財產的損失,受托人也只是以信托財產為限對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表現為:未取得信托利益時,可以不向受益人給付;信托財產有損失的,在信托終止時只將剩余信托財產交付給受益人即可。〔7〕

在“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中,投資者與中誠信托之間構成信托關系,信托投資者作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其所受之“益”是基于信托公司對信托資產的管理運用所產生。中誠信托作為受托人有義務誠信地管理委托人(即投資者)交付的信托資產,并向受益人轉移信托收益。盡管信托利益往往以預期收益率來計算,在實踐中也常體現為“本息”,但其與債券關系中“本息”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托資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如果受托人未按照約定預期收益率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構成違約。故中誠信托未能向投資者兌付本息并不直接等同于違約。然而,實際情況是,這類“通道型”信托產品在我國金融市場上具有“剛性兌付”的性質,即信托產品到期之后,信托公司必須向投資者分配投資本金和預期收益。為什么信托公司愿意放棄信托法原理中的信托有限責任,違背監(jiān)管規(guī)則,實現“剛性兌付”呢?除了自身聲譽考慮之外,更重要的是其明白自身并沒有恰當地履行信義義務。受托人的有限責任是以受托人的行為經受得住信義義務檢驗為前提。若信托產品難以實現預期收益,投資者受托人違背忠實義務和謹慎義務,法院的司法審查必將圍繞受托人的盡職調查報告、規(guī)章制度、隨訪記錄等進行。也正是基于對此的擔心,我國“通道型”信托產品的“剛性兌付”危機盡管屢屢出現,卻并沒有被打破,今年初的中誠信托“中誠?誠至金開1號集合信托計劃”沒有與市場預期那樣作為打破“剛性兌付”第一案出現,應該說也是“情理之中”了。

分析至此,我們已經明白,在“通道型”信托產品中,作為信托產品的代銷和資金托管方銀行是實質的主導者,資產和負債項目均由其提供,主導產品的設計,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產品創(chuàng)設過程中角色弱化,只是起了“通道作用”,對信托產品標的項目的運營難以控制,放棄了受托人應盡的信義義務。角色的錯位,信托產品中核心要素――信義義務的缺失,導致“通道型”信托產品可以違背市場規(guī)律和信托法理,一直以“剛性兌付”性質的金融產品存在。

二、“通道型”信托產品存在的緣由:信托金融工具的缺失

我國金融市場之所以廣泛存在累積市場道德風險的“通道型”的信托產品,就是因為我國的金融信托的市場定位從設立之初就出現了偏差,未能準確地認識理解國外已經定型化的信托原理,未能按照信托的本質規(guī)范信托結構,構建信托制度,未能真正遵循規(guī)范意義的信托結構去開拓信托業(yè)務。

信托是一種基于受信任關系而讓與財產(conveyance of property)的行為,信托本質上是一種受信義義務約束的財產轉讓行為。金融信托是指對委托人財產進行各種金融業(yè)務性質的管理和經營的信托,“信托是一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用為基礎,以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為巧妙設計的現代財產管理制度。”〔8〕法律意義上的金融信托應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

然而,在我國,信托業(yè)是與銀行業(yè)、保險業(yè)、證券業(yè)并列的四大金融行業(yè)。“信托業(y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信托業(yè)務的商事組織。……信托業(yè)就是營業(yè)信托的經營機構?!薄?〕我國的《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確立了金融行業(yè)的分業(yè)經營體制,信托公司被視為專營信托業(yè)務的機構。除信托公司之外,任何機構都不能以信托為名開展業(yè)務,也不能開展以信托為名的業(yè)務。

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國家經過長期發(fā)展,至今已形成較穩(wěn)定的法律架構和定型化的原理,金融信托作為一項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管理制度工具,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保險業(yè)機構均可運用。德國實行全能銀行混業(yè)經營體制,信托在德國金融業(yè)中被自動賦予給各類金融機構運用。在歷史上同為分業(yè)體制的美國、日本等信托業(yè)發(fā)達國家,信托未被定位為單獨的金融行業(yè),而是定位為銀行業(yè)機構、證券業(yè)機構、保險業(yè)機構所運用的財產管理制度工具。

①1913年《聯邦儲備法》頒布后,銀行兼營信托業(yè)大大發(fā)展。1934年美聯儲通過“國民銀行的信托權限”法案,對國民銀行信托權的取得、放棄和經營范圍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開始綜合有效地管理信托業(yè)。

美國創(chuàng)造性地利用法人營業(yè)信托是從保險公司兼營信托業(yè)務開始的。 1822年,紐約州政府給予農業(yè)火災保險及放款公司兼營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業(yè)務。1915年, 剛剛成立不久的美聯儲不顧信托公司的反對, 賦予了由其監(jiān)管的國民銀行經營受托業(yè)務的權力。國民銀行資金雄厚信譽更高, 因此一介入信托市場, 就成為美國信托業(yè)的新銳。在競爭壓力下, 許多信托公司的經營逐步轉向投資信托業(yè)務。到《l940年投資公司法》出臺后, 信托公司的投資信托業(yè)務被大量規(guī)范為共同基金, 信托公司數量進一步減少。目前, 美國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國民銀行、州銀行、信托公司和儲蓄機構等多類機構。這種格局并非偶然, 而是由信托發(fā)展的內在規(guī)律決定的。信托的前提是信任, FDlC 保險的國民銀行和州銀行無疑比規(guī)模較小的獨立信托公司更容易受到客戶的信賴。美國的信托立法既沒有將信托作為一個金融行業(yè)來對待,也沒有確定信托業(yè)務的專營屬性,而是注重從信托業(yè)務的功能而不是信托機構的功能來建立法律體系。顯著影響美國金融信托發(fā)展的1913年《聯邦儲備銀行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均是注重信托功能和實質,而不是注重信托機構形式。美國金融信托起源于保險公司,后來發(fā)展為信托公司能兼營銀行業(yè)務,銀行也能兼營信托業(yè)務,①發(fā)展至今日,美國金融信托已由原來的信托公司兼營銀行業(yè)務發(fā)展為銀行兼營信托業(yè)務,大部分信托業(yè)務由商業(yè)銀行的信托部辦理。著名的花旗銀行、大通曼哈頓銀行等都擁有雄厚的信托實力,信托業(yè)務成為美國商業(yè)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0〕

日本在分業(yè)經營時代,金融業(yè)劃分為銀行、證券、保險三個主要行業(yè),金融業(yè)機構可以分為銀行業(yè)機構、證券業(yè)機構、保險業(yè)機構。信托未劃分為一個單獨的金融行業(yè),而是以銀行業(yè)機構兼營信托業(yè)務的兼營形式存在。昭和十八年(1943年)《兼營法》頒布后,原來的信托公司都被轉型為兼營信托業(yè)務的銀行。雖然隨后日本在金融領域出現了多種多樣的金融功能的分化及專業(yè)化現象,即承認了分拆現象的合法地位,與此相呼應,在分拆的各種情形中利用信托的情況也不斷增加?!?1〕為了適應從縱向金融行業(yè)規(guī)制向橫向金融商品規(guī)制轉變,日本2007年9月出臺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該法將“集合投資計劃”納入“有價證券”的范圍中?!凹贤顿Y計劃”是日本金融市場中廣泛流行的投資工具,集合投資計劃是指集合眾多小額投資者提供的資金,委托專業(yè)的投資機構代為管理與運作,并投資于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其他事業(yè),由投資者按受益憑證共同分享利潤或分擔損失的一種投資方式。〔12〕無疑,一項“集合投資計劃”即是金融信托產品。

金融信托能夠在各個金融行業(yè)被運用,是因為金融信托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具有其他金融制度所不能及的功能:(1)委托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2)通過將財產設定為信托財產,形成具有股權要素的受益權;(3)通過專業(yè)人士的運作,將單個的小額的信托財產得以集合并高效率運作的財產管理功能;(4)風險隔離功能,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不因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務而被追債、破產和清算。因此,信托也被廣泛運用于各種交易的風險管理,成為一種新的風險管理工具。風險隔離功能,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財產管理決策過程中的理性成分,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產品上所獲得的效用。在流動化及證券化等方面特別能夠發(fā)揮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然而,我國將金融信托作為一個金融行業(yè)對待,這樣導致最適合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運用的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工具――金融信托被禁止使用。同樣,在金融分業(yè)體制下,擁有信托業(yè)務專營權的信托公司不能開展銀行業(yè)、證券業(yè)、保險業(yè)等金融業(yè)務,缺乏金融業(yè)資產的支持,自身難以形成穩(wěn)定的自有資金渠道,信托業(yè)務難以發(fā)展,因此,即便我們法律賦予信托公司合法信托受托人的地位和信托制度供給的權利,但在項目承攬、信托產品營銷方面對客戶網絡成熟的商業(yè)銀行有極強依賴,故信托公司及其信托的制度功能被商業(yè)銀行作為突破信貸政策和價格管制的工具。表現為本應以獨立開展信托業(yè)務為主業(yè)的信托公司大量從事為銀行業(yè)機構提供通道型業(yè)務的工作,出租信托業(yè)務通道,獲取制度紅利。不能運用功能強大的信托制度,銀行業(yè)、保險業(yè)、證券業(yè)等金融業(yè)機構也很難從傳統(tǒng)單一業(yè)務向發(fā)展代客資產管理等中間業(yè)務的綜合性機構轉型,對這些行業(yè)來說,金融創(chuàng)新的制度因素缺失。

另一方面,概觀近年來我國出現的20多起“通道型”信托產品風險事件,因為其放棄了信托的核心要素――信義義務,導致其屢屢維持剛性兌付。信托行業(yè)的剛性兌付規(guī)則,使信托產品的投資人在獲得遠高于一般存款人和債券投資者的收益同時,卻不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損失,使信托公司變相為信托產品投資人提供隱形擔保。如果任其發(fā)展,可以預見信托產品零風險、高收益特征將使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面臨利率大幅提升的被動局面,進而扭曲我國的利率體系。

無論是分業(yè)經營還是混業(yè)經營,沒有任何一個信托業(yè)發(fā)達的國家和地區(qū)將信托獨立定位為一個金融行業(yè)。但我國信托被專營化,使信托功能的運用被視為信托公司的專營權利,嚴重限制了信托功能在整個社會經濟別是在金融領域中的正常運用,損失了信托制度所能夠提供的金融創(chuàng)新之制度因素。在我國當前的金融市場中,銀行業(yè)和證券業(yè)機構有大量的委托人和信托財產,但在法律上不能開展信托業(yè)務;信托公司在法律上被授權可以開展信托業(yè)務,但卻缺乏委托人和信托財產,于是“通道型”信托產品在金融市場上大行其道,扭曲金融資產價格,累積市場風險。

三、結語

信托的本質是一項財產管理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業(yè)務。我國將信托定位為金融行業(yè),缺乏科學依據,無益于金融系統(tǒng)的安全,卻有損金融效率。信托與銀行業(yè)、證券業(yè)具有天然的融合能力,我國有學者就指出:“信托業(yè)的主體并不天然是商業(yè)銀行,但商業(yè)銀行的信用和聲譽決定了它是天然的信托業(yè)主體?!薄?3〕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信托業(yè)法》第3條就明確規(guī)定:“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托業(yè)務時,視為信托業(yè),適用本法之規(guī)定?!蔽覈钱斀袷澜缟衔ㄒ粚嵭蟹謽I(yè)經營的大國。雖然短時間我們還無法實現全面混業(yè)經營、功能監(jiān)管,但金融創(chuàng)新的腳步必將無法遏制,信托作為兼具風險隔離功能和財產管理功能的特殊金融工具,必將被銀行、保險、證券行業(yè)所運用?!巴ǖ佬汀毙磐挟a品及其“剛性兌付”大行其道就說明了我國金融業(yè)在信托原理運用與金融市場發(fā)展方面已形成內在的不兼容矛盾,這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金融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我們與其討論“通道型”信托產品該不該“剛性兌付”,還不如正本清源,明白其產生的緣由,對我國金融業(yè)中的信托進行重新定位,將其定位為一種制度工具,而不是金融行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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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fā)展,中國高凈值人群規(guī)模不斷擴大。他們的財富觀念開始發(fā)生轉變,在實現財富保值和增值的前提下,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開始考慮“財富傳承”與“財富保全”。而保險在這些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身價保障、資產隔離、定向傳承、尊貴醫(yī)療、品質養(yǎng)老等,都為高凈值人群所關注。

在保險理財以及財富管理市場中,所謂“高凈值人群”是指個人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產等可投資產較高的社會群體,其個人資產門檻一般以100萬美元(約600萬元人民幣)為界。

今年7月份福布斯推出的一份報告顯示,目前現金、存款和銀行理財產品占據著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工具的第一梯隊,股票及投資性房地產成為第二梯隊,而保險產品緊隨其后,成為排名第五的財富管理工具,其中有33%的受訪高凈值人群已運用保險作為財富管理工具,遠超信托、黃金等貴金屬風險投資工具??梢?,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將保險作為財富管理工具。

財富傳承工具首選

古人云:富不過三代。這是很多有錢人的心結。如何把自己辛苦一生積累的財富安全、有效地傳承給下一代是大多數富人的心聲。

“如果富二代、富三代沒有持續(xù)獲得財富的才能,同時又沒有能力掌管巨額財富,那么如何防止巨額家財快速消失,并且保障下一代的基本生活是很多富人考慮的問題?!碧饺藟圬敻粚<叶碰稳鸶嬖V記者,通過保險的安排,就可以??顚S?,而且是按時間分次領取,避免了可能出現的揮霍。當然富二代是一個勤奮上進的接班人,這筆錢也可以幫助他擴大事業(yè)。

在上述調查報告中,有49%的高凈值人群愿意通過保險來傳承財富,其中,約15%的受訪高凈值人群表示很清楚如何通過壽險實現財富傳承,且這一比例在超高凈值人群中更為突出。

基于這種市場需求,太平人壽日前推出的理財型保險產品“太平盛世連年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對于富人選擇財富傳承是不錯的選擇。這款產品65歲之前在投保的前十年每年領取保額的10%,第二個10年領取20%,65歲之后則領取30%直至終身。此外,如果將返還的“生存金”轉入太平人壽“財富金賬戶”,還可以實現資產的增值,有利于家庭財富的世代傳承。

財富的安全“保護神”

面對劇烈的資本市場波動,福布斯報告指出,中國高凈值人群仍呈現出穩(wěn)健的風險偏好,超過九成的受訪者表示不愿意為獲取巨額收益而承擔高風險。超過六成的高凈值人群認為“現有資產的安全”是他們最為關心的財富目標,而保險中長期的投資特點能夠滿足他們收益穩(wěn)健增長的需求。

當然對于高凈值人群來說,除了可以保護財富不縮水,選擇理財保險有一個原因還可以在公司經營困難甚至破產時,能夠維持家庭的基本生存。

近年來,企業(yè)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的消息不絕于耳,很多家庭的生活一夜之間跌入谷底,不僅失去了令人羨慕的收入和地位,連基本生活也無法得到保證。因此,企業(yè)家要盡早做好財務規(guī)劃,提早將照顧家庭的資產隔離出來,保障家庭的財富安全,讓生活延續(xù)。

篇9

關鍵詞:金融危機;造船業(yè);融資;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3-0014-01

“海運市場就像一個賭場,且波動很大?!?008年9月的金融危機加劇了這一市場的波動。這次災難性的金融危機,不僅引發(fā)了全球金融體系的劇烈動蕩,而且使實體經濟的發(fā)展遭受了巨大沖擊,與世界經濟密切相關的國際航運市場也不可避免的遭到重創(chuàng):運量驟減、運價暴跌等原因,共同導致了現今航運業(yè)的嚴重不景氣。處在航運產業(yè)鏈上游的造船業(yè)當然也未能幸免于難,重新洗牌已是大勢所趨。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國務院于2009年2月11日審議并原則通過了船舶工業(yè)調整振興規(guī)劃。當前我國船舶工業(yè)正處于由大變強的關鍵時期,所以如何鞏固和提升我國船舶工業(yè)的國際地位至關重要。

1 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及航運經濟影響概述

金融危機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世界經濟的嚴重放緩。世界銀行發(fā)表的《2009年全球經濟展望》報告認為,由于遭受國際金融危機沖擊,2008年全球GDP增長率將從上年的3.7%下降至2.5%,而2009年將降至0.9%;其中絕大多數發(fā)達國家將出現普遍的負增長,例如美國就可能下降0.9%;而發(fā)展中國家和地區(qū)2009年增長率則將從2008年的7.9%降至4.5%;即使像近些年來GDP一直保持兩位數增長的我國,2009年也可能降到8%的水平,有的預計只能增長7.5%,甚至更低。

2 造船業(yè)在金融危機中遭受重創(chuàng)的主要原因

金融危機使造船業(yè)陷入了困境:出口銳減,本幣升值使造船收益減少;信任危機,造船業(yè)信貸緊縮;船東撤單,新單減少;股價大跌,造船企業(yè)IPO延遲。歸根到底,就是在于融資難的問題。于是,在當前情勢下,如何能有效解決好融資問題,探索出并利用好新的融資渠道,便成為重中之重。要想做好、做強融資創(chuàng)新,緩解融資難的問題,就需要以銀行為中心,政府、企業(yè)密切配合,多管齊下,為營造良好的融資環(huán)境而共同努力。

3 解決造船業(yè)融資問題的對策建議

3.1 開拓融資新途徑,力助船業(yè)過寒冬

造船企業(yè)應積極發(fā)展與金融機構的新型業(yè)務關系,具體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

(1)船企可以充分利用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金融業(yè)務品種齊全、功能強大等優(yōu)勢,為船舶出口爭取“一站式”的融資服務。根據企業(yè)需要,銀行在船廠交船前可提供出口賣方信貸,同時提供所需的履約和預付款等保函服務,滿足企業(yè)在建造船舶中對資金的需求。

(2)通過加強與國外有關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為企業(yè)贏得更多的融資便利。船企將自身需求和信息提供給進出口銀行,之后進出口銀行可請國外金融機構繼續(xù)為進出口銀行出口買方信貸提供擔保,還可利用這些機構長期從事船舶融資的經驗,借助他們廣泛的客戶網絡,為國內企業(yè)提供國際市場的相關信息。

(3)加強對船舶融資擔保方式的研究,有效控制船舶融資風險。目前,我國船舶融資模式還主要建立在銀行信用擔?;A上,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積極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擔保基礎上的融資模式,以降低船廠、船東的融資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資風險,擴大買方信貸支持船舶出口的規(guī)模。

3.2 完善我國在建船舶抵押融資制度

3.2.1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登記制度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造船企業(yè)長期來一直存在的融資問題日漸凸顯:資產負債率高、資金回收周期長、可用于融資抵押的資產較少,從而使得貸款擔保變得異常困難。銀行所能提供的融資產品也根本無法滿足造船企業(yè)的需要。

在這種情況下,如將在建船舶視為與在建建筑物相同的不動產,向銀行設定抵押或向擔保公司等企業(yè)設定反擔保,就成為造船企業(yè)打破其融資瓶頸的關鍵。但由于我國《海商法》和《物權法》只是允許對建造中的船舶設定抵押權,均未對在建船舶抵押權的行使作出較為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船舶行業(yè)融資風險較大,商業(yè)銀行對在建船舶貸款采取了回避態(tài)度。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融資在實務中難以開展。在這樣的背景下,為突破我國造船企業(yè)的融資瓶頸并促進金融業(yè)對我國造船業(yè)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在建船舶抵押融資法律制度、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在建船舶抵押制度迫在眉睫。

3.2.2 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資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應當加強銀行對在建船舶風險的控制能力,建立在建船舶貸款的貸前風險管理和貸后審查機制。

具體地,在提供貸款前,銀行應當積極評估抵押人的資信和實力,審核船舶的價值,對銀行介入該項目所存在的和可能面臨的風險做出結論性的客觀評價,并提出規(guī)避措施。銀行應該在提高自身抗風險能力和業(yè)務水平的同時加強對造船項目的風險研究,制定出符合在建船舶抵押貸款風險的管理辦法,增強銀行抵御風險能力。銀行在發(fā)放貸款后,應當進行嚴格的貸后檢查,并加強對造船項目的監(jiān)管,核實資金的使用進度是否與項目的實際進度相吻合。

其次,銀行要注重與船級社等專業(yè)機構的緊密合作,通過咨詢并了解船舶在設計、建造等階段的技術狀況,來最大限度地防范船舶融資的風險。日前,中國進出口銀行已與中國船級社聯手簽訂了一項旨在突出戰(zhàn)略重要性合作問題的協定。作為整個船舶融資系統(tǒng)重要而不可或缺的連接,等級證明和調查報告是融資銀行用以監(jiān)管目標船的重要技術基礎。中國船級社在海事領域的強大優(yōu)勢將為進出口銀行提供詳盡而準確的信息,并從專業(yè)角度對造船業(yè)發(fā)展的趨勢做出判斷,從而將有助于提高進出口銀行在支持中國造船業(yè)發(fā)展方面的專業(yè)水平。有了中國船級社對船廠的等級評估和對船東管理系統(tǒng)的認證支持,必將有助于進出口銀行提高制定信貸政策的效率,并且更有效的發(fā)展新客戶和開拓新船型市場。

3.3 發(fā)展船舶融資租賃模式

船舶融資租賃,就是以船舶為標的,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即航運企業(yè))對出賣人(即造船企業(yè))、租賃物(即船舶)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最終取得船舶所有權的融資模式。由于融資租賃兼具融資和融物特征,則其實質可被視為金融租賃公司為企業(yè)提供了長期貸款,解決了承租的航運企業(yè)希望擴大運力、但當前融資不暢的問題,同時有利于船廠擴大銷售。但是,由于我國造船企業(yè)觀念落后、市場準入制度限制等原因,我國開展融資租賃銷售船舶業(yè)務還很不深入。

(1)租賃交易模式。

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可由大貨主、航運公司、船企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采取融資租賃的方式,將訂造的船舶租賃給航運企業(yè)使用,按約定,定期收取租金。在這種模式下,租賃公司是航運公司和船企的紐帶:對航運公司而言,是出租方,解決了其融資造船的難題;對船企來說,是船舶買方,幫助船企獲得了訂單,一舉兩得。

(2)信托模式。

信托模式,是指信托機構可以通過發(fā)行信托收據來集合信托資金,然后參與社會投資,可以為船舶融資租賃的發(fā)展提供一個堅實的平臺。

信托模式又可分為資金信托和動產信托。資金信托,是信托公司將多個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guī)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購買船舶,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給航運企業(yè);動產信托,是由船企作為設備所有權人(亦即委托人)與信托機構(受托人)簽訂信托協定,將設備所有權轉移給后者,受托人再將設備出租或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這種方式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利用受托人的資金,盤活委托人的固定資產,尤其適合于船舶這類投資巨大的動產。

除了加緊對以上兩種融資模式的運用外,國家也有必要對船舶融資租賃進行必要的支持和引導。比如,賦予租賃公司與承造出口船的國內船廠同等享有的優(yōu)惠政策;同時要大力加強相關專業(yè)機構,比如船級社的發(fā)展,并密切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建立和完善船舶融資的項目評估體系,使具有極大優(yōu)勢的融資租賃對船舶融資發(fā)揮巨大作用。

參考文獻

篇10

然而,國人理財需求又是一座海底火山,一些因素的誘發(fā)經常使其暗濤洶涌。隨著2006年股市的紅火,在人頭攢動的券商營業(yè)部、銀行柜臺、基金公司,我們看到,這股熱情是迫不及待地噴發(fā)出來了。

同樣著急的還有銀行、基金、券商、信托、私募……各種各樣的資產管里機構。機會不僅來源于股市的“搶錢”行情,更來源于國人潛在的理財需求和巨大的民間資金。

狂熱之下別忘保持清醒。理財的根本日的是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叫安全前提下的財富最大化。理財是門科學需要研習,投資者教育是項事業(yè)需要堅持。在最近全國性的《私人理財形態(tài)調查報告》中,我們看到,國人理財需求各異,因素可循,這些因素同時令眾多資產管理機構為之歡喜為之憂。

學歷收入年齡左右國人理財觀

“兩個黃鴯嗚翠柳,一行白鷺上青天”,由于所處環(huán)境的迥異,國人在各白的私人理財道路上留下了不同的軌跡。經過專家的量化分析,也許你能夠從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綜合來看,國人理財觀念因人而異,這種差異性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專家為我們總結了理財觀念產生差異的三大因素,按照重要性依次是學歷、工資性收入在家庭總收入的比例、年齡。但是…乎很多理財機構的意料,個人月收入和月份必須支出比例對人們理財產生的影響并不大。

國人理財三大偏好

隨著理財者理財視角的不斷擴大,他們對于投資理財產品的要求也就越來越多,這就給各家理財機構帶來了新的目標和動力。據了解,目前周期相財較短、風險小、回報率高的理則產品更容易受到理財者的青睞。

數據顯示,1/3的理財者期望理財產品的年限在3年之內。對于風險與收益的選擇,理財者更傾向于規(guī)避風險,選擇風險一般和收益中等的理財者占65.3%。另有38.3%的理財者注重睦期回報,期望每年每月都有固定的現金收入;35.3%的理財者偏向資產增值收益越高越好。

具體看來,對于10年以上的產品,年齡越大選擇的人就越多,收入越高的人選擇1年以下的理財產品越多。另外,對丁銀行推出的一種利率高于儲蓄并且承諾保本的理財產品,理財者選擇購買的僅為14.2%,大部分人持觀望態(tài)度,專家認為這說明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決策中已經趨于理性。

具體來說,沒有興趣和一定購買的人隨著收入的增加而成正比也增高,呈兩極分化趨勢,沒有興趣購買以及有興趣購買的人隨著年齡的增大也逐漸增多,呈現出分化趨勢。

調查同時顯示,只有31.9%的理財者對類似于承諾保本的產品有過關注。,

誰在影響投資者決策

對于人們而言,他們由“公眾”轉化為“理財者”的重要標志就在于他們對于某一理財產品的購買及使用。不容忽視的是,在這身份的變更過程中,在理財主客體之間,存在著各種方式的“過招”。

市民松小姐已經決定聘請理財顧問為她家的存款做理財,可是當雙方按之前約好的時間地點會面之后,她又產生了一個顧慮“我為什么要把自家最機密的財產收支情況告訴給一個外人呢?如果理財顧問只是為了獲利或者銷售業(yè)績才向我推薦某個理財產品的話,我的處境豈不是很被動嗎?”最終,這個疑慮使松小姐放棄了理財的想法。

數據顯示,40.60%的公眾同意這說法,36.70%的公眾不同意這個觀點。而且是收入越高的公眾贊同這一觀點的就越多。 另外,公眾還普遍存在這樣的顧忌,有58.80%的人同意“我不會完全相信理財顧問將自己的資產狀況全盤托出”,而且在這一點上,學歷越高的公眾所持的態(tài)度越謹慎。

對此,專家認為,大部分公眾對銀行顧問的評價還持有保留態(tài)度,銀行顧問的素質、服務以及宣傳還有待提高。

雖然如此,但是由于公眾存在理財的需求,因此他們還是會在有意無意之間通過相關渠道了解理財信息。

截至目前,上網查詢、專業(yè)理財雜志、與身邊人交流這3個渠道占有理財來源信息渠道中的絕對優(yōu)勢,而大眾媒體則被認為已經難以成為理財、金融產品的有效營銷平臺。

有報告顯示,相比專業(yè)理財人員的建議而言,公眾更容易接受身邊親屬的建議,因為理財行為更多是一種家庭行為。絕大多數人最重視的社會價值是家庭幸福,這是所有價值觀中認同度最高的。專家指出,通過增強其家人的理財認識和理財觀念,可以有效地影響到理財者的決策行為。

與此同時,專業(yè)的金融理財師對于理財者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專家指出,國外由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以及制度的完善,理財師對于公眾來說很重要。保險、股票最易推廣

會計師丁女士的理財夢想終于在退休之后得以實現。最近,她把家里的國債、商業(yè)保險都拿出來重新看了一遍,又在電子銀行開了個戶,準備炒外匯。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這3項理財產品中,她不知道應該先選擇哪一個。

根據調查顯示,理財者對國債的了解程度最高,其次是商業(yè)保險,再次是股票,然后是基金、外匯、期貨??梢哉f,理財者了解最少的是期貨和外匯。調查顯示,理財者曾經購買以及現在擁有最多的理財產品是商業(yè)保險,其次是股票,之后依次是國債、基金、外匯和期貨。

據了解,有數據表明,我國理財者對基金的了解還很有限,只有3.7%的理財者非常了解,17.4%的理財者比較了解,有50%以上的投資者不太了解基金。

理財者購買最多的理財產品是商業(yè)保險,占總體的64.9%,其次是股票,比例為61.5%。理財者隨著年齡的增長,選擇股票的比例越來越高,選擇商業(yè)保險的則是先增加后下降,選擇國債的則是越來越多。對于外匯,年齡大的人選擇的更多一些。

相關調查還顯示,學歷越高的人選擇股票的就越多,各個產品也呈上升趨勢,這就說明知識掌握的多少決定理財方向。

小高最近和他的理財師關系很密切,因為投資理財的需要,他經常向理財師提各個領域的問題,理財師的準確回答給小高的理財決策提供了很大的幫助。但是小高同時產生疑惑,為什么同時理財,他的父親和理財師的交流就少得多呢?

大多數理財者都希望得到理財師的服務,經過調查發(fā)現,理財者對理財師的不滿意率只占8.9%。

調查結果顯示,年齡在25歲到29歲之間的理財者對理財師的滿意度是最好的,正是“接受度最快的,也是要求最高的”,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到6000元之間的滿意度較高,而7000元到l萬元之間滿意度較低。

在調查中,理財者認為理財師知識不全面的比例是21.4%。從年齡上看,25歲到34歲年齡階段的理財者對理財師知識全面性的認可度最高。從學歷上看,高中學歷的理財者對理財師知識全面性的認可度最低,從收入分析上看,理財者收入越高對理財師的知識全面性的認知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