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行政許可審查制度
時間:2022-10-26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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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國土資源行政許可行為,保證行政許可的質量,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辦事效率,促進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審查,是指本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依法審查、核實,以決定是否準許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行為。
第三條本局各有關處室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查行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行政許可審查必須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許可審查不得擅自改變或變更行政許可事項既定條件、程序、收費標準等,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第六條辦文窗口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經審查,資料齊全或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要予以受理;申請資料存在錯誤,但可以當場更正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對予以受理的業(yè)務申辦事項,接件窗口人員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單》,注明接件人、咨詢電話、接件日期、申辦事項、辦結時間等內容。經審查,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原因,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做到兩次受理(即補件一次);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接件人員要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我局業(yè)務職能范圍的,接件人員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對不予受理的申辦事項,接件窗口人員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需補正的資料、業(yè)務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七條經審查后,對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由辦文窗口將申請材料分送相關處室,處室初步核實后,將材料上報主管領導。主管領導收到業(yè)務部門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審查,需經局會審會審議的,主管領導應當提出辦理意見,報局長批準后,及時召開局會審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對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決定審批結果的,國土資源機關應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審查時發(fā)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辦處室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根據規(guī)定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條行政許可事項依法需要其他部門共同辦理的,由主辦處室負責轉送其他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本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后,應當自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本局將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委托下級部門組織實施的,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對其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本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對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審查、審批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因本局違法行使行政許可權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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