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消化吸收規(guī)章制度
時間:2022-06-01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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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鼓勵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加快國產化進程,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的機關、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應實現下列目標:
(一)掌握其設計理論或方法、原料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標準、試驗檢測、質量控制、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技術措施以及技術訣竅,生產出符合預定要求的產品;
(二)掌握為引進整機生產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和質量檢驗等技術,并使這些產品達到規(guī)定的質量和數量要求;
(三)將引進技術應用到其他產品;
(四)在引進技術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
第四條本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實行分級管理。
市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的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實施中的協(xié)調工作。
各主管局或公司負責編制本系統(tǒng)內的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第五條各主管局或公司應將技術難度大、協(xié)作面廣、需由市經委扶持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于每年十月一日以前匯總報送市經委。經審核、平衡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年度重點項目實施計劃。
第六條在編制引進技術項目的建議書及可行性報告時,應同時制訂消化吸收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時,應同時審查該項目的消化吸收計劃。
第七條各主管局或公司應由主要領導人員負責引進技術項目的消化吸收工作。
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技術、裝備條件,或有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軍工部門的協(xié)作保證。
第八條市經委、各主管局或公司可委托有條件的科研單位、事業(yè)單位負責某項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組織、協(xié)調工作,并為他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凡經過出國考察或培訓,并參與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的領導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在工作未完成前,不得調離。因情況特殊確需調動的,須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所需資金的來源是:
(一)企業(yè)的自有資金;
(二)向市經委申請“科研成果產品化貸款”;
(三)銀行貸款,貸款利息可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四)為消化吸收工作所必需,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試驗裝置、試驗用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允許攤入成本;
(五)消化吸收涉及科技攻關項目的部分,從現有的科技三項費用開支;
(六)地方財政每年撥出的??詈蛯m椯J款融資。
第十一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資金應主要用于樣機、樣品、工夾模具的購置,配套件和原材料的試制,以及科研、設計、檢測、調試、鑒定和協(xié)作等方面。
第十二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必須進口的樣機、關鍵元器件和原材料所需的外匯,由各主管局或公司在本系統(tǒng)內按調劑外匯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籌解決。
第十三條凡有用匯額度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所需的外匯,可按實現消化吸收后預計可以節(jié)約的外匯額度的一定比例,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向中國銀行*分行申請外匯貸款。實現消化吸收后,可用消化吸收項目節(jié)約的外匯額度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凡列入國家經委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劃的產品,從試銷之日起免征產品稅、增值稅三年;凡列入國務院其他部、委和市經委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計劃的產品,從試銷之日起免征產品稅、增值稅二年。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年限期滿時,企業(yè)仍有較大困難的,可適當延長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的期限,或優(yōu)先考慮減免調節(jié)稅。
第十五條企業(yè)實現消化吸收后生產的產品,如成本高、利潤低,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以比照同類老產品或本企業(yè)其他產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并相應減征調節(jié)稅。
第十六條凡使用消化吸收后的國產化產品而減少進口、節(jié)約外匯的企業(yè),由于價格原因致使本企業(yè)產品成本增高的,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可以按減少的利潤計提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并相應減征調節(jié)稅。
第十七條為實現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進口設備樣機和價值在樣機總體價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少量關鍵零部件的,可向市經委提出報告,由市經委報請國家經委批準后,持國家經委主管局的證明,海關可減免其進口關稅。
第十八條凡使用國家撥給或扶持的外匯引進的技術和設備,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保護期內的專利和涉外經濟合同中規(guī)定保護期內的技術秘密外,允許有關單位參加消化吸收工作。
本市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任務的單位,持市經委或主管局的證明,可到有關單位參觀、考察和商討消化吸收工作。
第十九條凡由有關單位共同參加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各參加單位應事先協(xié)商,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各方的責任和權益。
第二十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成果,為參加消化吸收的單位和原技術引進單位所共有;消化吸收成果的轉讓收益應按各方貢獻大小分享。消化吸收中創(chuàng)新的成果為參加消化吸收的單位所有,但原技術引進單位有權要求優(yōu)先或優(yōu)惠采用。
第二十一條消化吸收的技術成果經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其技術性能和質量指標基本達到國外同類產品水平,并具備批量生產、供應條件的,應及時向市經委提出報告,由市經委報請國家經委頒布后,由使用單位優(yōu)先采用。
屬于前款的技術和產品,有關進口審批機關應限制進口或禁止進口,海關也應取消關稅減免。
第二十二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項目,可實行招標承包,也可以組織跨地區(qū)、跨行業(yè)的社會專業(yè)化協(xié)作攻關。
生產單位與科研、設計、教學單位相結合共同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項目,各方應共擔風險,分享收益。從消化吸收項目投產之日起,每年收益不超過三十萬元的,三年內免征所得稅;超過三十萬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稅,免征調節(jié)稅。
第二十三條為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點項目研制的配套產品,經上級主管部門鑒定,其技術性能和質量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并已提供給重點項目配套使用,經市經委審核確認采用該產品可以節(jié)約本市地方外匯支出的,研制單位可向市計委申請?zhí)崛∷?jié)約外匯額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作為獎勵。節(jié)匯額每年結算一次。獎勵年限一般為兩年,最多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四條凡列為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點項目的產品,其配套件生產單位與整機廠簽訂配套件直接供應合同的,經市經委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可以減免中間產品稅,只收增值稅。
第二十五條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其創(chuàng)新的成果(包括產品)視同科研成果,可申請各級科研成果獎。
凡在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工作中作出較大貢獻的人員,可按照《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或《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市經委應定期評選引進技術消化吸收成果,并發(fā)給獎金。此項獎金不征獎金稅。
第二十七條接受計劃任務或按合同承擔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重點項目的單位,由于主觀原因不按規(guī)定內容、期限完成承擔的任務,嚴重影響項目進度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取消其承擔該項目的資格和相應的優(yōu)惠待遇,三年內不準其立項引進技術,并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第二十八條引進技術實現消化吸收的項目,因產品質量指標下降又不及時改進、提高,以致不能繼續(xù)采用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核減或取消其享受的有關優(yōu)惠待遇,并追究其行政、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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