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新聞傳播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5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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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新聞傳播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體育新聞傳播的是人類體育運動、健身活動及其相關的一些信息,張揚的是一種人類向自身的極限挑戰(zhàn)、不斷戰(zhàn)勝自我、超越自我、追求自身的至善至美的一種人文精神。然而我國現(xiàn)階段的體育新聞傳播誤區(qū)甚多,體育新聞失實現(xiàn)象隨處可見,錦標主義泛濫,地方主義色彩嚴重,缺乏應有的體育人文精神。由體育新聞傳播誤區(qū)引起的官司也屢次發(fā)生。本文用新聞傳播學道理剖析了上海中遠俱樂部狀告《球報》一案。而從根本上看,要克服上述誤區(qū),必須從提高體育新聞工作者素質的根本抓起,并采取相應的對策與措施。

關鍵詞:傳播誤區(qū)體育人文精神職業(yè)修養(yǎng)

體育運動,從古希臘的馬拉松運動到現(xiàn)代四年一度的奧林匹克運動,始終是人類社會的重要文化審美活動。體育運動的競爭性、超越自我性、審美性以及廣泛興趣性、普及性等,使體育運動成為人民群眾重要的精神食糧之一。這是體育運動成為全人類共同文化的基礎,也是體育迷大批涌現(xiàn)的原因。自從1984年第23屆奧運會中國獲得第一塊奧運金牌以來,中國的體育事業(yè)突飛猛進,比賽成績斐然,體育新聞報道也火旺起來,各類專門從事體育新聞報道的專業(yè)報、雜志、欄目、頻道、頻率層出不窮。在風起云涌般的體育新聞報道中,難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產(chǎn)生種種誤區(qū),有必要加以匡正。

體育新聞是對人類的體育運動、健身活動及相關信息進行的報道。其真實性、時效性、思想性、用事實說話等基本報道要求不言而喻,必須堅決執(zhí)行。然而現(xiàn)在有些體育新聞報道,恰恰是在這些基本要求方面沒有做到或大打折扣,形成種種失誤。

誤區(qū)之一,體育新聞失實現(xiàn)象隨處可見,就近幾年舉其大者:

1997年亞洲足球十強賽前,重慶一家報紙登了消息,稱中國足協(xié)專職副主席王俊生表示,如果中國隊不出線,他將辭職。這是一條“客里空”消息,來源于中國足協(xié)樓道里的道聽途說。

1998年一本體育雜志說,國奧隊主教練霍頓將辭去主教練一職。不久,霍頓發(fā)表聲明,稱其從未接受過這家雜志的采訪,其內容完全虛構。這則假新聞還有一條“美麗”而拙劣的結尾:“霍頓想花更多的時間和他的女兒在一起”,而事實上霍頓沒有女兒。

1998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金哨陸俊收受20萬元賄賂”報道,是羊城某體育記者采寫的“馬路新聞。后記者對簿公堂,慘敗而歸。

1998年轟動一時的《馬家軍調查》,對著名的遼寧中長跑教練員馬俊仁在訓練中的某些有爭議的做法大肆渲染,而對馬俊仁的事業(yè)心與貢獻卻淡化處理,讓讀者對馬俊仁留下了一個殘酷、迷信、專制的印象,明顯不符合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

1999年底中國男排在上海爭奪奧運會入場券,某報在報道時卻說“此前中國男排從未獲得過奧運會入場券”。實際是,中國男排在1980年曾獲得過莫斯科奧運會的參賽資格,由于國際社會對這屆奧運會的抵制,中國男排沒有參加比賽。

某電視臺體育頻道播出“2001年中國籃壇十大新聞”,其中一條:在中國大學生運動會籃球比賽上,中國隊戰(zhàn)勝美國隊進入決賽。言過其實,聳人聽聞。實際是:中國大學生男籃占了大半國家隊,而美國來的是準大學生隊,真正的美國大學生隊在澳大利亞參加友好運動員。美國不把這次比賽當回事,沒有派出NBA或NCA的頂尖高手;而我們全力以赴,又是在本土作戰(zhàn),贏一場球不必大驚小怪,更不值得作大新聞。

至于2002年春天上海中遠俱樂部狀告《球報》一案,也是由報道事實虛假引起。4月24日上海浦東新區(qū)法院對該案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認定:遼寧日報社主辦的《球報》在2002年1月17日刊登的關于《神秘中間人爆出涉黑猛料》的報道,使讀者對中遠匯麗足球隊涉黑的疑慮無法消除,該報道中涉及的事件發(fā)生過程盡管客觀存在,但“神秘中間人”的陳述實際上是在向媒體撒謊,欺騙公眾,這就必然導致該報道內容的虛假、失實,違反了新聞出版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義務。《球報》未盡審核義務,使虛假、不實報道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天內在《球報》頭版上刊登向原告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賠禮道歉的聲明。(1)

有的從業(yè)人員心情浮躁,報道中的差錯十分驚人。同一名記者報道同一件事在同一張報紙上,也會有兩種不同的說法。4月19日晚東方大鯊魚隊戰(zhàn)勝八一雙鹿隊,奪得CBA全國男籃甲A聯(lián)賽總決賽冠軍。因為有電視現(xiàn)場直播,比賽全過程很清楚。第二天,上海某報特派記者在報紙頭版上發(fā)消息《大鯊魚CBA稱王》,稱最后“本沃補籃得手,這記入球令東方隊最終以123比122戰(zhàn)勝八一雙鹿”;而該特派記者在第5版《奪冠記》中卻詳盡描繪哈特最后補籃得手。不知這位赴寧波體育場現(xiàn)場采訪的記者為何會出爾反爾,令球迷讀者震驚?。?)

至于因缺乏體育知識而造成的報道失誤更是比比皆是,例如足球比賽中,一名前鋒在“弧頂”處起腳射門,實際距球門線約20米,而一名電視節(jié)目主持人卻說“在禁區(qū)外30多米處一腳射門”,罰球點離球門線為12碼,卻說成12米,等等。

誤區(qū)之二,錦標主義,以成敗論英雄。

中國有句古話“成者王侯敗者寇”,這在某些體育新聞報道中得到了體現(xiàn)。二三十年前“友誼第一,比賽第二”的口號早已成為歷史陳跡,而奪冠爭第一成為衡量體育新聞價值的最重要砝碼。體育比賽的勝負固然構成了體育運動的魅力,然而某些體育新聞報道對勝者贊揚過度、對負者貶斥譏諷乃至侮辱的做法,卻讓受眾無所適從或不能接受。

德國籍足球教練施拉普納1992年被中國足協(xié)聘請為主教練時,體育新聞界對其宣傳的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報道突出:施拉普納是德國的十大優(yōu)秀教練之一,有把一支乙級隊帶入甲級六強的經(jīng)驗等等。當施拉普納指揮中國隊獲得亞洲杯第三名后,一些報道熱情地稱施拉普納為“老納”“施大爺”等,對球隊問題避而不談。然而當1993年世界杯預選賽上,中國足球隊敗給也門隊和伊拉克隊,賽程過半就被淘汰出局時,一些報道又將施拉普納說得一無是處,說他“長期在乙級隊執(zhí)教,他的球隊靠殺傷戰(zhàn)術才進入甲級”,“關于施拉普納被評為德國優(yōu)秀教練,是新聞界誤傳”等等,表現(xiàn)出“痛打落水狗”的決心。失利的施大爺成為“以成敗論英雄”體育報道觀的犧牲品。

對中國自己的著名足球教練徐根寶的報道也是如此,一忽兒描寫成“寶”,一忽兒描寫成“草”。今年春天徐根寶執(zhí)教的申花足球隊連敗了兩場,申花俱樂部領導都未表態(tài),有的媒體上已有根寶將下課的新聞,甚至有記者當著徐根寶的面提出是否下課的問題。

體育比賽是激烈競技的世界,有比賽就有勝負,勝敗是常事。而體育新聞報道對勝者亂捧、對敗者亂罵,都是違背新聞職業(yè)道德與體育人文精神的惡劣行為。

誤區(qū)之三,地方主義色彩嚴重。

體育新聞報道中的地方主義,是指地方新聞媒體失去客觀公正的立場與態(tài)度,在體育報道中以有利于本地與本方作為取舍事實的出發(fā)點與標準。例如1997年10月第八次全國運動會女足比賽上海隊對北京隊的比賽,上海隊后衛(wèi)在防守時明顯手球,當值主裁判視而不見,反而給表示不滿的北京隊隊長出示黃牌。此時,遼寧和上海的金牌第一之爭正處于白熱化階段,此事關系到最后金牌歸屬問題,自然引人關注,但上海媒體對此只字不提。同樣,在全國足球甲A聯(lián)賽中,申花隊一主力隊員向山東泰山隊外援巴力斯塔臉上吐痰,上海媒體同樣回避;而當廣州太陽神隊隊員葉志彬踢傷申花隊外援莫拉,上海媒體則大幅報道,口誅筆伐:《莫拉,球場暴力的犧牲品》、《咔嚓一聲,申花痛心》、《流氓行為?!》等等。(3)

誤區(qū)之四,缺乏應有的體育人文精神。

有些從事體育新聞報道的人員缺乏應有的體育人文精神和職業(yè)素養(yǎng),他們熱衷于搜集斗毆自殺、賽場暴力、教練下課、名人婚變、酒吧艷遇等“猛料”,全不顧社會影響與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例如今年4月6日新華社已發(fā)表權威信息《董艷梅馬俊仁否認自殺傳聞》,導語為:“今天在這里舉行全國馬拉松錦標賽之際,遼寧省體育局副局長馬俊仁及其頭號女弟子董艷梅在接受采訪時,均對此前有關董艷梅自殺未遂的傳聞矢口否認。”事實應該很清楚了。但上海有家報紙在4月6日發(fā)了與新華社報道相反的新聞《“馬家軍”相關負責人證實董艷梅自殺未遂》,還言之鑿鑿:“據(jù)馬家軍內部有關人士透露,董的自殺可能與獎金分配有關?!?月8日這家報紙為了找自圓其說的臺階,又發(fā)了《真真假假難決斷疑云圍繞董艷梅》的新聞,繼續(xù)懷疑董可能自殺過。盡管在這之前,董艷梅一再向記者申明:“這樣的傳聞不可思議,難道人生病就不能打針吃藥了?……比賽獎金遼寧省體育局已撥下,住房也已在九運會前就拿到了,現(xiàn)在正在裝修,而且馬導對我像女兒一樣好,我怎么會自殺呢?”然而,某些報紙與網(wǎng)站還在捕風捉影與惡炒,全不顧新聞職業(yè)道德與尊重他人人格的法律原則。

在上述種種體育新聞傳播的誤區(qū)中,失實報道的危害性最大,有的還引起了新聞官司。特別是上海中遠俱樂部狀告《球報》一案,應引起新聞界、體育界、司法界的共同關注,在這里專作一個個案分析。

新聞法制研究專家魏永征先生曾說:當中國的新聞記者第一次因為自己的作品而登上共和國法庭的被告席時,他們眾多同行的普遍心態(tài)是:很不理解。然而,這種很不理解的心態(tài)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們對“新聞官司”還遠遠缺乏思想觀念上和法律知識上的準備,“新聞官司”屢屢發(fā)生,也就不奇怪了。(4)

2002年1月28日,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拿起了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名譽。它在訴狀中稱:2002年1月17日,沈陽《球報》(遼寧日報社主辦)在頭版頭條和幾乎整個3版刊登了題為《神秘中間人爆出涉黑猛料》的報道,并登載了一份“上海銀行電匯憑證”。該電匯憑證的委托日期為“2001年9月21日”,匯款人全稱為“上海中遠匯麗俱樂部”,收款人全稱為“北京建軒體育服務公司”,匯出行名稱為“上海定海支行”,匯入行名稱為“中行朝陽支行”,金額為“叁拾萬元整”,其匯款用途為“服務”?!肚驁蟆返奶丶s記者在文中同時還透露,當時任中遠隊主教練的徐根寶用5萬元收買綠城隊的夏青。此事在足壇乃至全國上下掀起軒然大波。徐根寶已在接受媒體采訪中斷然否認有此事。由于《球報》報道的標題聳人聽聞,內容又沒有核實,引起爭議勢在難免。

為此,中遠俱樂部認為:被告未遵守起碼的新聞報道原則,對偽造的銀行電匯憑證未作任何核查即采寫報道,并將其刊登,不僅給中遠的名譽造成巨大損害,而且還使中國足協(xié)的權威性、公正性以及法律的尊嚴受到重大的損害,球迷的熱情和信心也遭到沉重的打擊。據(jù)稱,中遠此次行為純粹是“為名譽而戰(zhàn)”,他們要求賠償20021.17元,這一“標的”即為《球報》發(fā)表文章的時間2002年1月17日;同時,中遠還要求被告在《球報》及中央媒體上作公開賠禮道歉。

而《球報》常年法律顧問則在2002年1月20日發(fā)了“聲明”,辯稱:“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基本原則。在我國當前雖然沒有新聞法,但新聞報道要受這一基本原則的約束。《球報》2002年1月17日報道了在杭州發(fā)生的有關“中間人”的事情,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全國許多報社、媒體對這一客觀發(fā)生的新聞都進行了報道。我們知道,事實是一個動態(tài)變化的過程,《球報》對這一事實的過程表示了關注,當然會隨著這一事件的開始,一直關注如實地報道下去,直到最后有結果。作為新聞記者,在時間上要求有及時性,不能要求記者對一事實開始、全部過程、結果在一篇報道上發(fā)表出來,新聞報道不是調查研究,不能失去新聞性……

[page_break]受理此案的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24日已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球報》虛假、不實的報道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判令:被告遼寧日報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7天內在《球報》頭版上刊登向原告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賠禮道歉的聲明;但原告未提供受到經(jīng)濟損失的依據(jù),法院對其索賠請求難以支持。據(jù)說,原告同意判決,而被告不服,還要上訴。

相信公正的司法機關最后會對此案有一個合法合理的裁決。筆者只想從法理與新聞傳播學道理上對此案作一些分析,以期探討其中的曲直是非,并探討:報道“曝光新聞”的記者如何避免新聞侵權行為,避免吃“冤枉官司”。

新聞侵權行為經(jīng)常會自覺不自覺地發(fā)生,它是指在新聞采訪寫作、新聞節(jié)目制作及其傳播過程中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名稱權、榮譽權等人格尊嚴權的行為。目前我國嚴格意義上的《新聞法》尚未出臺,不等于說新聞報道無法可依。事實上,從《憲法》、《民法》、《刑法》等各種法典、管理條例到部門規(guī)章制度,都有涉及新聞傳播與媒介管理的,形成一個完整的有關新聞傳播的法制管理體系。當然,這還不完善,還需要《新聞法》正式出臺。

例如有關人格尊嚴權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1982年《憲法》第38條就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權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986年《民法通則》列有“人身權”專節(jié),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作了規(guī)定,并特別規(guī)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還規(guī)定公民、法人上述權利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規(guī)定了以侵犯公民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為客觀的侮辱罪和誹謗罪。我國與人格尊嚴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有許多,主要為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密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侵害名譽權的關系、名譽侵權責任承擔形式等問題作了具體解釋與明確規(guī)定。特別是后兩個文件是目前處理侵害名譽權案和新聞侵權案件最完整系統(tǒng)的法律文件。因此,目前我國處理新聞侵權案件是完全有法可依,中遠狀告《球報》一案也是不難徹底解決。問題倒是在“曝光新聞”或批評性報道中的一些新聞傳播學方面的道理,卻往往成為公堂上“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東西,有必要進一步探討與澄清:

一.是否“客觀存在的事實”都可以報道?

在中國足球打假、清除黑哨的活動中,有一名“中間人”(球迷稱他為“阿混”)檢舉揭發(fā)了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的所謂“賄賂事件”,出示了“電匯憑證”等等。這在新聞采訪學中只能說是出現(xiàn)了“新聞線索”,是事實的信息或信號,可能正確,也可能錯誤,可能全面,也可能片面,還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本身。特別是批評性報道更要慎之又慎,要反復核實。批評性報道在“曝光”前,一定要與當事人見面,征求意見。正如古人所言:“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在這事件中,當事人相關的有中遠俱樂部的負責人、徐根寶主教練、.匯出匯入銀行的負責人、經(jīng)辦人或收款人等等,而“電匯憑證”也要追根溯源核實其真?zhèn)巍?/p>

表面看來,《球報》報道的新聞源是來自“中間人”的,“中間人”是客觀存在?!肚驁蟆肥欠窨梢园沿熑瓮频健爸虚g人”提供假情況上?這也是不行的?!爸虚g人”弄虛作假固然可惡,后來那個“中間人”又推翻了自己的說法,實屬不屑之徒;而作為一名記者有責任弄清楚事實真相后再報道,.不能以損害真實性來趕時間性(“及時性”)。中外的新聞采訪學都把“不輕信”、“莫盲從”、“冷靜思考”、“深入采訪”等作為記者的必備素質與作風,就是此理??陀^存在的事實的現(xiàn)象有真象、假象之分,真象是正確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質屬性,而假象則是歪曲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質屬性。假象只有被徹底揭穿時,才能更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質屬性。當一名記者因把假象作為真象報道而混淆視聽、侵犯報道對象名譽權時,還能以假象也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辯護理由嗎?

二.當客觀事實比較復雜,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新聞媒體如何來處置?要不要及時報道?如何來報道?

《球報》常年法律顧問在“聲明”中講的“事實是一個動態(tài)的變化的過程……”,“新聞報道不是調查報告,不能失去新聞性……”,這些道理講得很內行,都是正確的。確實,“全國許多報社、媒體對這一客觀發(fā)生的新聞都進行了報道”,為什么上海中遠足球俱樂部單獨要上告《球報》,而不告其他媒體呢?簡言之,其他媒體沒有侵害中遠的名譽權。一些報紙在報道“中間人”檢舉事件時,同時發(fā)了中遠俱樂部負責人的表態(tài)與編輯表示懷疑的短評;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在報道“中間人”檢舉消息的同時,由節(jié)目主持人采訪中遠俱樂部的負責人與徐根寶主教練,讓當事人說話,記者不加任何主觀推測。例如,就在1月17日《球報》發(fā)表“中間人”新聞的當晚,中央電視臺《足球之夜》欄目記者現(xiàn)場采訪中遠俱樂部董事長徐澤憲,讓徐董聲明:“我們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這是一張假憑證。我們首先要對這種弄虛作假、企圖誣陷我們俱樂部的行為進行強烈譴責……還有,我們跟這個什么體育服務公司從來沒有什么業(yè)務往來,甚至連聽都沒有聽說過……”這就表明,.記者完全采取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站在探索真相、追求真理的正確立場上,讓雙方對質,給雙方表態(tài)的機會,充分“讓事實說活”。這才是真正的“與時俱進”的報道方式,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球報》及其記者本意是為了足球打假除“黑哨”,滿腔的愛國熱忱與正義感,是好心添了亂;與其他媒體特別是中央媒體比較,從中是否可以學到一點“輿論監(jiān)督”與“媒體批評”的藝術與技巧呢?

三.“曝光新聞”或批評性報道如何把握批評的“度”?

“度”是指分寸或標準,在哲學上是指事物質的規(guī)定性,必須循規(guī)蹈矩。批評性報道是新聞輿論監(jiān)督的一種利器。而新聞輿論監(jiān)督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是黨和人民以法制形式確定的保.證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民主制度的體現(xiàn),因而是一種授權活動。新聞媒體與新聞工作者作為黨、政府與人民的“喉舌”,在開展輿論監(jiān)督、從事批評性報道時,要把握好的“度”有:

1.真實準確。輿論監(jiān)督與批評性報道的生命在街真實準確,不僅批評報道的事實確有其事,確鑿無誤,而且對事實的說明解釋與評判議論都要恰如其分,符合事物的真相。

2.依法報道。輿論監(jiān)督依法展開,批評性新聞依法報道,報道活動與報道內容都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與宣傳紀律。

3.平等公正。輿論監(jiān)督是一種平等公正的權利,要尊重批評對象。對于批評的同志來說,從團結的愿望出發(fā),經(jīng)過批評達到解決問題改進工作的目的。即使對敵對勢力和犯罪嫌疑人作斗爭,也要講究政策與策略。

4.及時糾錯。在輿論監(jiān)督與批評報道中,難免發(fā)生差錯,要及時糾錯,采取“更正”、“聲明道歉”等手段,盡量爭取法庭外和解。

在我國以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并舉的今天,輿論監(jiān)督必須在憲法與法律范圍內進行,還必須受道德原則的約束與規(guī)范。在我們從事的新聞報道領域內不斷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并加強我們的職業(yè)道德自律。從上海中遠俱樂部狀告《球報》一案中還有一個啟示:新聞工作者要努力學習法律,學會運用法律;而法律工作者要努力學習新聞傳播學,學會運用新聞傳播學。兩者相互間多溝通、多理解,讓社會主義新聞輿論監(jiān)督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

最后,論題還得回到當前我國體育新聞報道中種種誤區(qū)如何克服。回答可以有多種方案,但是要從根本上克服體育新聞報道中的種種誤區(qū),必須從提高體育新聞工作者素質抓起。

在目前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各類媒體之間的體育新聞競爭十分激烈,一些體育記者為了在競爭中取勝,一味追求獨家新聞、內幕新聞、爆炸性新聞,在通過正常渠道得不到的情況下,采取道聽途說、捕風捉影、合理想象等手段挖掘新聞,于是各種弊端層出不窮。因此克服上述種種誤區(qū)、解決上述弊端的對策與措施有: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學習新聞學傳播學基本原理。體育新聞報道同樣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新聞報道的真實性、時效性、思想性、用事實說話等基本原則,并真正貫徹到新聞實踐中去。

二.認真貫徹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制定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5),體育新聞報道同樣應注重社會效益,講究社會責任。體育記者要在真實全面、客觀公正、遵紀守法、堅持真理、廉潔奉公、團結合作等各個方面加強自律,并落實到行動上。

三.對體育新聞工作者加強職業(yè)培訓,使其真正熟練掌握深入采訪、客觀報道、科學評論、正確編輯的種種方法技巧,養(yǎng)成良好的職業(yè)習慣與工作作風。

四.體育新聞工作者除了熟悉體育理論與體育運動常識、比賽規(guī)則之外,還應掌握輿論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經(jīng)濟管理學等多學科理論與知識,成為學者型、專家型的新聞工作者。體育記者應是體育運動愛好者,并熟練掌握運用電腦、駕車技術、攝影攝像技術、英語會話等技能,以勝任體育新聞工作。

五.培養(yǎng)優(yōu)良的心理素質。體育運動弘揚的是一種超越自我的精神,體育記者也應具備這種可貴的精神。“超越自我”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境界。老子說:“自知曰明,自勝曰強?!蓖跬ǎㄋ宕枷爰遥┱f:“自知者英,自勝者雄?!倍继岢珣?zhàn)勝自己的缺點、弱點、錯誤,才能成為強者與英雄。記者在激烈的新聞競爭中能成為強者,必須具備“超越自我”的優(yōu)良心理素質。

六.自律與他律相結合。體育新聞工作者提高素質,主要靠自身修養(yǎng)與努力,但外因條件也必不可少。各類新聞媒體的領導與上級主管部門領導應加強監(jiān)督管理機制,關心愛護體育記者,多為他們創(chuàng)造學習進修的良好環(huán)境與條件,形成優(yōu)秀體育記者、編輯、編導、播音員、節(jié)目主持人脫穎而出的良好氛圍。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體育新聞報道獲得空前規(guī)模的發(fā)展,雖有種種誤區(qū)與缺點,但廣大受眾、特別是青年學生十分喜愛體育新聞,體育新聞報道還有繼續(xù)發(fā)展的機遇與條件。讓我們一一體育新聞工作者、體育愛好者與新聞教育工作者一起努力,為不斷改進體育新聞報道、弘揚精神文明而奮斗。

注釋:

(1)見2002年4月25日《文匯報》新聞《中遠匯麗名譽權案一審判決》。

(2)見2002年4月20日《勞動報》頭版與第5版。

(3)見1998年5月11日《解放日報》、《文匯報》、《新民晚報》的體育新聞版。

(4)引自魏永征著《被告席上的記者》題頭語,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

(5)詳見金炳華主編《新聞工作者必讀》第99至102頁,文匯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參考文獻:

1.《新聞工作文選》,新華出版社1983年12月版。

2.《鄧小平論新聞宣傳》,新華出版社1998年1月版。

3.張國良著《現(xiàn)代大眾傳播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版。

4.魏永征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金炳華主編《新聞工作者必讀》,文匯出版社2000年1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