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1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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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對策分析論文

筆者從事行政審判十多年,發(fā)現行政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其上訴率卻一直居高不下。經調查發(fā)現,行政案件的上訴數量占已結案件的比例,與民事、刑事等案件相比也是最高的。下面某基層法院近年各類上訴案件與所結案件的比例很能說明問題:

行政案件上訴率較高,不僅加重了二審法院的負擔,而且也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導致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

1、行政案件與其它案件相比數量相對較少。由于行政審判起步相對較晚,加之受民不告官等習慣勢力的影響,公民不知、不愿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由于法制的健全,行政機關不斷規(guī)范其執(zhí)法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不斷減少,所以各地行政案件的數量一直處在較低的徘徊狀態(tài)。一旦有上訴的因其基數小而顯得比例較大。

2、行政糾紛矛盾一般比較尖銳,敗訴方總希望窮盡所有的法律手段,而提起上訴是其首選。當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一般都經過了私下協(xié)商、申請復議等途徑,萬不得已才向法院起訴,此時矛盾已相當尖銳。一審判決后,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一方便毫不猶豫地提起上訴。

3、行政案件結案方式單一。行政案件只有判決和裁定兩種結案方式,不象民事和刑事自訴案件那樣可以調解。而判決要么維持,要么撤銷,無中間道路可走,必然導致一方的不滿。提起上訴也就在所難免。

4、行政案件收取的訴訟費較低。行政案件的訴訟費用收費標準仍然是1989年制定的,一般行政案件為30-100元,治安案件最低的僅為5元。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稍有不滿,也不在乎掏那么幾十元錢,讓二審法院再審理一遍。

針對上述原因應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應對:

1、對于第一種原因,如因行政相對人不知告、不愿告,致使案件較少,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被告敗訴的典型案例說明法院是能夠依法裁判的,是能夠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對于因行政機關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減少了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而導致案件減少,是制訂行政訴訟法的初衷,也是我們每一位行政審判法官所極力追求的。我們辦案不是單純的為了數量。

2、對于因第二、三種原因,建議立法機關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增加調解程序來解決。當事人打行政官司,也并不是純粹想爭個法律上的輸贏,而是為了解決糾紛。只有維持和撤銷兩種判決方式,過于機械。特別是行政機關對原告和第三人之間有關民事爭議的處理,有時一方稍微讓些步就可使糾紛得以解決。法官想做些調解工作,也因無法律依據而不得不放棄,只能“依法”判決維持或撤銷,使矛盾更加激化。要么一方當事人上訴,要么行政機關重新處理,矛盾不能及時得到解決,還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如果增加調解程序,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案了事了,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

3、對于因第四種原因,可由最高法院適當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費標準來解決。行政案件很少有合同案件那樣大的爭議額,但其復雜程度并不亞于標的額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合同案件。而收取的訴訟費卻有天壤之別,這不僅與審判人員的付出不成比例,有時甚至連紙張、打印費就不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誘導。有時敗訴方明知沒有把握,也因上訴費的低廉而心存僥幸或想拖對方而提起上訴。這樣一來,加重了二審法院的負擔,浪費了本已緊張的司法資源。

所以適當提高行政案件訴訟費收費標準是非常必要的。

這樣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使有限的司法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