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嚴權民法維護

時間:2022-05-03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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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嚴權民法維護

一、人格尊嚴權獨立性之爭

人格尊嚴是指生存的尊貴莊嚴,不容侵犯的身份、地位、資格。人格尊嚴作為一種人格利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已成為共識,但對其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民法學界存在爭議,經概括基本上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是一般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已涵蓋了人格權的全部內容,應作為一般人格權對待”;‘人格尊嚴權是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梁惹星教授也在《民法總論》中認為:“人格權有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之分。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之權利,其標的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貞操、肖像、隱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權是以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總括性權利?!貏e人格權,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規(guī)定的權利。其二是名譽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毕喈旈L的司法實踐也是將人格尊嚴權納入名譽權中保護的。其三是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說。認為:“人格尊嚴的內容不能完全為其它人格權所分化,更不能為哪一種具體人格權所包容,它具有自己的獨有內容,應當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規(guī)定和保護?!敝x懷杭先生認為,在今天,人格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以權利人的人身為客體的,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一類是以權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為獨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為客體的,包括姓名權、自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秘密權)、個人尊嚴權、個人情報知悉權等;柵羅玉中、萬其剛和劉松山也曾論述到:‘《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對于這一規(guī)定,有的學者將其認定為‘公民的一般人格權’。我們在這里把它作為‘個別人格權’看待?!编室陨先N觀點可以看出,將人格尊嚴權等同于一般人格權來保護,基本是以我國著名民法學者如王利明、楊立新等為代表,大多數(shù)學者關于此的學術論文都追隨這一觀點。但這種觀點沒詮釋人格尊嚴權、一般人格權與人格權三者之間的關系。名譽權說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則》把人格尊嚴權內容規(guī)定在名譽權中,實質上人格尊嚴與名譽人格利益有許多不同?;谌烁褡饑罊嗔⒎v程以及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人格尊嚴權成為一項獨立的具體人格權更具必然性。

二、人格尊嚴權走向獨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應有的內容

從權利產生來看,任何一項權利都根源于社會主體的某種生活需求,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用實驗的方式舉例說明了人的基本需求的范圍和層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xiàn)需要、對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對美的需要等等?,F(xiàn)代心理學關于人的需要理論成為了現(xiàn)代人格權的立法基礎。隨著社會發(fā)展和人類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對人格利益的需求不斷豐富,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表現(xiàn)出多層次性:最低層次的生物形態(tài)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體部分機能的安全利益需求,它以權利主體的人身為核心;較高層次的社會形態(tài)人格利益,它是公民與他人或社會發(fā)生聯(lián)系的需求,主要包括歸屬與愛的需求(婚姻自主權、信仰自由等),尊重的需求(姓名權、名譽權、個人隱私權等)等;最高層次的心理形態(tài)人格利益,主要包括自我實現(xiàn)的需求和對美的需求等,它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因此人格權制度的立法基礎經歷了從純粹把人作為生物發(fā)展到作為社會關系的載體,又發(fā)展到對人的精神存在賦予了法律意義的過程。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提倡和保證人的基本人格的要求,重視人的社會化和精神健康。人格尊嚴,是一個人作為人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和應受到他人或社會最起碼的尊重,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當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就會產生精神痛苦和疾病,就會破壞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目前我國正處于大量社會形態(tài)人格利益法律確認和保護階段,許多社會性權利要求在未來制定的民法典中被確認為獨立權利,如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聲音權、信用權等。人格尊嚴在人格利益的三種形態(tài)上屬于社會形態(tài)上的人格利益,是社會性權利,對人格尊嚴權保護能使民事主體的自身完善和發(fā)展得到了保障,推動社會文明與和諧發(fā)展,在現(xiàn)代法律權利本位的思想下,法律賦予它獨立地位是社會走向和諧的必然之路。

(二)獨立的人格尊嚴權是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中國古代法律傳統(tǒng)中,重刑輕民的特征非常明顯,刑法體系非常發(fā)達完善,在汗牛充棟的法典中,卻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質的法典,尤其漠視民法中人身權的保護。隨著社會生產力發(fā)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開始重視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利益中的人格尊嚴利益的保護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1982年我國通過的《憲法》第一次從法律高度宣示人格尊嚴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986年的《民法通則》第一次確認了人身權制度,是我國人權保護的一個巨大的進步。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市場主體在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脹過程中,必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激化,如消費歧視、就業(yè)歧視、性騷擾等還大量存在,將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中已達不到保護民事主體人格利益的目的。民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類型少、范圍窄弊病充分暴露出來,尤其是把人格尊嚴權包含在名譽權保護之中,將不能滿足人們對價格利益保護的需求。后來頒布的《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人格尊嚴權與名譽權分離并加大對人格尊嚴權保護力度,人格尊嚴權漸漸形成了一項獨立具體的權利,但它適用范圍有很大局限性,如今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取得巨大成就,人們生活水平的極大提高,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物質的需求越來越強調內涵和質量,越來越重視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實現(xiàn),渴望地位平等和人格被尊重已成為迫切愿望,人們需求更多的權利和權利類型。2o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文規(guī)定人格尊嚴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使人格尊嚴權在司法實踐中得以確立,適用到普遍領域。人格尊嚴權從無到有,從包含在其它權利中到分離,逐漸獨立成為一種具體人格權是隨著社會發(fā)展而產生的,是和諧社會的客觀需求。

三、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民法保護

加強和完善人格尊嚴權民法保護制度,有利于發(fā)展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協(xié)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首先,在今后的民法立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人格尊嚴權?,F(xiàn)今的《民法通則》對人格尊嚴權沒有進行直接保護,而是將人格尊嚴規(guī)定在名譽權中,對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客體界定不清,常會導致司法實踐中不能確定哪些類型的人格利益可被歸結到人格尊嚴權范圍來保護。因此在民事立法中應彰顯其獨立的地位,將人格尊嚴權同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等一樣在民法典直接規(guī)定,在全部列舉具體人格權后確定“其它權利”對其它人格利益的保護,使人格尊嚴權與所謂的一般人格權區(qū)別開來,真正發(fā)揮作用,使人格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護。其次要明確界定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只有先明確人格尊嚴權的內容和范圍,才能對人格尊嚴權實施全面的保護。最好采用列舉與概括式方法明確人格尊嚴權保護的范圍。一方面對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fā)生的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明確列舉;另一方面對于不確定的或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人格尊嚴侵權行為采取概括式的形式規(guī)定為“其它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單列一項。使人格尊嚴權的保護有明確的內容。同時對已經具備獨立地位和條件的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法人秘密權、人身自由權規(guī)定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將不屬于人格尊嚴權保護的內容從人格尊嚴保護制度中分離出來,使人格尊嚴權的制度內容得到提純,得以系統(tǒng)化。最后要完善人格尊嚴權的損害賠償制度。侵害人格尊嚴權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對人格尊嚴權侵害主要是造成心靈創(chuàng)傷,承擔主要是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在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提起人格尊嚴權精神損害賠償?shù)耐瑫r,應明確界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绞胶头椒?,以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此外,對于侵害人格尊嚴權的免責條款也應加以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