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案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2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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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專項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縣委的部署要求,進一步鞏固和拓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正風肅紀結果,鎮(zhèn)黨委結合自身實際,在全鎮(zhèn)深入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改進作風、提高效能,進一步推動形成“主動作為、廉而又勤,干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現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市委、縣委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教育懲處并重、標本兼治的原則,從嚴從實查處全鎮(zhèn)干部職工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教育引導全鎮(zhèn)干部職工切實增強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著力增強踐行“三嚴三實”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進一步推動形成“主動作為、廉而又勤,干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則
1.聚焦“三嚴三實”、一抓到底。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狠抓“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以“釘釘子”的精神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跟蹤問效、一抓到底,確保整改工作不走過場,取得實效。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整改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三抓三主動”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教育懲處并重、標本兼治的原則,從嚴從實查處干部職工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教育引導干部職工切實增強危機意識和責任意識,著力增強踐行“三嚴三實”、“三抓三主動”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進一步推動形成“主動作為、廉而又勤,干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廣大干部政治更清醒、政令更暢通、精神更集中、作風更務實、措施更有力、工作更有效,促進全縣殘疾人事業(yè)健康快速發(fā)展。
二、整改事項
1.大局創(chuàng)新意識不強
表現:思想認識的深度和廣度還有待于進一步拓展,對上級精神和要求理解的還不夠全面、系統(tǒng),沒有把學習、思考、實踐和推動工作有機的結合起來,按部就班、推動工作不夠。
措施:一是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黨的政策方針學習,從思想源頭上端正為民服務的服務意識,教育引導干部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政績觀,不斷提高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二是加強形勢教育,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大對縣委、縣政府發(fā)展思路、中心工作的宣傳和學習,堅決貫徹縣委中心工作決策部署,踐行“三嚴三實”;三是加強調研,總結分析工作存在問題和困難,掌握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利益問題,開拓進取、積極創(chuàng)新、打造亮點,推進工作上新臺階。
干部不作為亂作為整治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著力解決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根據中央、省市、區(qū)委的安排部署,鎮(zhèn)黨委研究決定,從即日起至2015年底,在全鎮(zhèn)“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中,對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開展一次專項整治?,F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專項整治內容
按照中央、省市、區(qū)委要求,結合“不嚴不實”問題清單、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查處工作,重點排查和整治以下七個方面問題。
(一)為官不為。重點整治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不落實、不到位,不敢從嚴監(jiān)督管理干部,不敢擔當作為,奉行好人主義,怕得罪人明哲保身;在位不履職、履職不盡責,工作不在狀態(tài),不遵守上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機關化”現象嚴重、部門利益至上,庸懶散浮拖推等問題。
(二)執(zhí)行不力。重點整治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態(tài)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鬧無原則糾紛、不服從組織安排,講客觀條件多、主觀努力不夠,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打折扣搞變通,遇困難就躲、見矛盾就交,重大項目推進不力、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不達標等問題。
(三)作風不實。重點整治宗旨意識淡漠,群眾觀念缺失,作風漂浮,不深入基層、不聯(lián)系群眾、不了解實情,對群眾辦事態(tài)度冷漠、生冷硬推,不善于聽取群眾意見決策,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審批事項不一次性告知到位,與民爭利、欺壓百姓等問題。
“不作為慢作為”和“四風”問題治理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區(qū)、州、市紀委全會關于糾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精神,切實做好市煤炭局“不作為慢作為”和“四風”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現將專項治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治理重點
重點對安全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是否有態(tài)度不好,工作作風不端正,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慢作為行為,同時解決執(zhí)法隊伍“四風”問題,服務意識不到位、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作風飄浮的問題,糾正干部“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和服務態(tài)度“生、冷、硬、橫”的衙門作風。
二、方法步驟
(一)自查自糾。督促安全監(jiān)管科對各自工作項目逐項進行清理,看各項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和“四風”方面問題,如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不利于工作效率等問題,同時執(zhí)法工作人員反思執(zhí)法過程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態(tài)度蠻橫等問題,對煤礦各項申請是否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對查出的問題要寫出自查報告,并采取措施及時予以糾正。
(二)重點檢查。組成以局長為組長的督查領導小組,對我局安全監(jiān)管隊伍進行重點檢查,檢查主要采取"聽"、"查"、"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對象主要為赴煤礦企業(yè),聽取煤礦企業(yè)對監(jiān)管隊伍的看法,是否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和“四風”方面亂監(jiān)管行為。并查閱執(zhí)法文書和執(zhí)法案卷等資料,檢查執(zhí)法程序是否合理有效;同時電話訪問或實地走訪煤礦企業(yè),傾聽企業(yè)的意見和呼聲。檢查結束后,督察組要撰寫督察報告,內容包括總體評價、主要成效、存在問題及意見和建議等。
三嚴三實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整治方案
按照敘委辦發(fā)[2015]26號關于印發(fā)《關于在“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中集中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縣委要求,以問題為導向、教育懲處并重、標本兼治的原則,整治全局干部職工“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著力增強踐行“三嚴三實”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進一步形成“主動作為、廉而又勤、干在實處、走在前列”的良好局面。
二、范圍對象
全局干部職工。
三、整治內容
審計局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黨的精神,深入落實關于作風建設新要求,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推進審計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深入開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目標
通過開展集中整治,切實增強全體干部職工審計工作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堅決糾正和防止“不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全力營造風清氣正、積極向上、和諧干事的發(fā)展環(huán)境。著力打造一支信念堅定、為民務實、勤政清廉、忠于職守、銳意進取的審計鐵軍。
二、整治對象
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
三、整治內容
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案論文
「摘要」本文是對中國首例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案的簡要評論。筆者認為,此案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并從該案引申出抽象行政行為的救濟這一重要理論問題,就此提出了抽象行政不作為現實不可訴,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尋求救濟的觀點。
「關鍵詞」抽象行政不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復議,立法救濟
一、案情介紹
2002年5月,江蘇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廠(位于江寧區(qū)東山鎮(zhèn),下稱化工廠)廠長楊春庭接到江寧區(qū)建設局下屬部門——科學園發(fā)展公司的拆遷通知,雙方因分歧太大未能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楊春庭只好依法向區(qū)建設局提起行政裁決申請。
同年7月31日,江寧區(qū)建設局依據1996年制定的《江寧縣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裁決科學園發(fā)展公司給予化工廠拆遷補償安置費用135萬余元。區(qū)建設局依據的《暫行辦法》,是在1996年依據南京市的拆遷辦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同時廢止1996年的拆遷辦法。2001年11月南京市又制定了新的拆遷辦法并頒布實施,而江寧區(qū)政府卻一直堅持延用7年前的《暫行辦法》。按南京市2001年的拆遷辦法核算,應補償化工廠447萬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遷辦法,應補償303萬元;而按江寧區(qū)1996年的《暫行辦法》,卻只須補償135萬元。
對于區(qū)建設局的裁決,楊春庭認為極不合理。2003年3月24日,他代表化工廠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行政起訴狀,將南京市江寧區(qū)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不按上位法規(guī)及時修改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致使自己損失慘重。此案被稱為中國首例公民狀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為案。[1]
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專項整治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組部《關于深化縣級“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著力解決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的通知》精神及省、市、縣委有關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鎮(zhèn)“三嚴三實”專題教育中開展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F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重要批示指出,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貪腐以及執(zhí)法不公等問題,損害群眾切身利益,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必須堅決糾正、嚴肅處理。要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和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基層民主管理制度,落實秉公執(zhí)法執(zhí)紀要求,進一步夯實各項基層基礎工作,著力解決基層干部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
二、對象范圍
全體鎮(zhèn)委鎮(zhèn)干及村(居)干部。
三、整治內容
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縣委文件惠發(fā)《關于深入開展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專項整治的實施意見》工作要求,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在全局深入開展不作為亂作為干部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工作?,F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全面落實關于作風建設的新要求,緊密結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保障富強建設全面成勢”作風攻堅提升行動,聚焦執(zhí)政為民,聚焦政策落實,聚焦作風轉變,著力解決全局全體干部中存在的宗旨意識淡薄化、思路措施簡單化、方式方法粗暴化、工作落實表象化、執(zhí)行政策隨意化等突出問題,引導全局全體干部堅決貫徹執(zhí)行上級決策部署、堅決整治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堅決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辦事,為促進市場監(jiān)管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為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有力的作風保障。
二、整治范圍及整治時間
本次不作為亂作為干部作風問題專項整治在全局全體干部中開展,從2020年6月下旬開始,9月底基本結束。
三、整治任務
復議案件結案處理方式論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復議法)第17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的規(guī)定,結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復議法律文書(試行)格式的通知》(國法函[2000]31號)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案件的結案文書有三種: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結案方式有九種:不予受理、復議終止、予以維持、限期履行、予以撤銷、予以變更、確認違法、責令重作、責令賠償。由于行政作為[復議法第六條(一)至(八)項]和行政不作為[復議法第六條(九)至(十)項]兩大類具體行政行為均在行政復議范圍內,而復議法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均是以行政作為為“標準”對復議案件的結案方式作出規(guī)定的,針對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的特殊之處,本人認為,在現行法定復議結案文書的種類中,宜增駁回申請結案方式,宜改不予受理決定書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階段發(fā)現行政不作為欠缺構成要件的,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中,經常發(fā)現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行政不作為”大多欠缺構成要件——或職責欠缺,或期限未到。(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問題,參見拙作《試論行政不作為的界定及其構成要件》,發(fā)表于WWW.Lib-)在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況下,復議機關大多采取給申請人做工作,由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在做工作不成的情況下則采取下達《不予受理決定書》方式結案。本人認為,行政復議案件的結案同行政訴訟的結案一樣,均有從程序上結案和從實體上結案兩種。在行政復議案件的正式結案文書已規(guī)定決定書和通知書的情況下,考慮到復議法第28條已間接規(guī)定從實體上結案的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規(guī)定的7種通知書大多屬行政復議過程中的程序性文書,有必要在效仿行政訴訟案件結案文書的適用范圍的基礎上,在復議法中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正式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從程序上結案的采用通知書形式;從實體上結案的采用決定書形式。對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階段決定不予受理的,宜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不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規(guī)定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宜修正為《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行政復議機關正式受理后發(fā)現行政不作為不成立的,應作出駁回申請的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受理復議案件時,往往只從程序上進行審查。這就有可能出現受理的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經實體審查,發(fā)現申請人申請復議的行政不作為不成立。對這種情況,行政復議機關在實踐中一般采取給申請人做工作的方法,要求申請人自行撤回復議申請,申請人不撤回申請的,一般以作出《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為結案方式。本人認為,這種做法值得商榷。其理由有:一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是依據復議法第25條的規(guī)定設置的。依據復議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其適用條件僅限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之情形,并不包括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受理后經審查不成立之情形的結案處理方式;二是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受理后經復議審查不成立的,應從實體上作出處理,在不具備法定情形(如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情況下,不得再從程序上予以結案處理;三是這種做法將導致這樣一種結果,即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受理后經復議審查不成立的,無論申請人是否撤回復議申請,都以《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方式予以結案處理。對不同之情形作同樣之處理的做法,既不科學,也不合乎法治理念。本人認為,在復議文書包括通知書和決定書、通知書一般適用于從程序上結案的情況下,行政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在受理后經復議審查不成立的,應“參照”行政訴訟案件的相應結案方式進行處理,即作出駁回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這樣做的難點在于,現行復議法中缺乏相應的規(guī)定。這一“難點”,屬于復議法的立法漏洞。因為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二)項已對不作為型復議案件的結案處理作出規(guī)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這一規(guī)定蘊含的適用前提是“行政不作為確實成立”,對實踐中也可能遇到的“行政不作為不成立”之情形,該條未作規(guī)定。增設駁回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復議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在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存在漏洞的情況下,復議機關在受理不作為型復議案件后,經復議審查行政不作為不成立的,從務實功利的角度,暫以《行政復議終止通知書》結案也不失為一種恰當的權宜之計。
三、行政復議機關對審查確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案件,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