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負責人選拔任用制度

時間:2022-09-21 0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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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負責人選拔任用制度

為了規(guī)范全市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和機關、事業(yè)單位內設機構負責人選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吳忠市委組織部關于加強干部宏觀管理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管理權限

第一條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由市委組織部任用的干部:

1、副科級事業(yè)單位的副職。

2、具有法人資格且未確定機構規(guī)格的事業(yè)單位的正職和部分副職。

第二條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干部:

1、市委工作部門、群眾團體機關、政府工作部門(不含公安局)和市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的內設機構正職。

2、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副職。

3、各鎮(zhèn)、街道的內設機構正職和組織干事、紀檢干事、宣傳干事、團委書記、婦聯主席。

第二章職數規(guī)定

第三條副科級事業(yè)單位副職職數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事業(yè)機構編制管理規(guī)定》(自治區(qū)政府主席令[2002]47號)確定。具體為:

1、編制員額在20名以下的,配備1名副職。

2、編制員額在21至50名的,配備1至2名副職。

3、編制員額在51名以上的,配備2至3名副職。

第四條具有法人資格且未確定機構規(guī)格的事業(yè)單位配備1名正職,副職職數參照副科級事業(yè)單位副職職數規(guī)定確定。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五條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按以下程序選拔任用:

1、確定職位。市委組織部根據事業(yè)單位職位缺額情況,確定擬調整任用職位,制定擬任人選的基本條件和選拔任用方式。

2、民主推薦。新提拔人選,要進行民主推薦。參加民主推薦會議的范圍是:單位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下的要求全部參加,到會人數達不到80%的不能進行民主推薦;30人以上的要注意層次性和代表性,由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代表參加,到會人數不少于30人。

3、組織考察。組織考察的范圍要盡量擴大,職工人數在20人以下的原則上都要進行個別談話,20人以上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干部都要談話,還要征求一部分與被考察對象工作聯系密切的一般干部的意見;參加談話的人數一般不少于20人。

4、醞釀討論。考察組在綜合分析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情況,聽取主管部門黨組織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干部調整任用的初步建議。

5、研究決定。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議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干部調整任用方案,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市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市委組織部行文。

第六條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一般實行聘任制,在接到市委組織部聘任建議后,由主管部門辦理聘任手續(xù)。事業(yè)單位清理整頓前,市委任命的正、副科級干部,保留原職級。

第七條市委組織部備案干部的選拔任用參照上述程序執(zhí)行。各部門、單位在干部調整任用前應與市委組織部溝通,市委組織部視情況決定是否參與;確定擬任人選之前,各部門、單位黨組織需征求市委組織部的意見。

第八條需要通過競爭上崗方式配備干部的,按照競爭上崗的有關程序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的競爭上崗工作由市委組織部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備案的干部,競爭上崗工作由部門、單位黨組織負責組織實施。紀檢、監(jiān)察、人事部門參與、指導和監(jiān)督競爭上崗工作。

第九條以上任用干部都應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3—5年,需要連任的,應重新委任或聘任。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條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都應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考核結果與干部的獎懲、任用(續(xù)聘)掛鉤。

1、考核分年度考核、任中考核、任期考核三種形式,考核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會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年度考核作為任中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市委組織部要對被考核人進行誡勉談話,也可中止任用(聘任)。

3、任期考核按個人述職、民主評議、組織考察的程序進行。考核為優(yōu)秀、稱職的,可連任(重新聘任);任期考核為基本稱職的,原則上不再聘任。

第十一條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職(解聘):

1、不能認真履行職責,完不成目標任務或因個人失職造成重大失誤或損失的。

2、鬧無原則糾紛,影響班子團結,嚴重影響單位工作,經教育不改的。

3、有違紀違規(guī)問題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有損領導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或連續(xù)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

5、因健康原因、工作調動或職務晉升的。

6、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或因其他原因應予以解聘的。

第十二條市委組織部根據科級后備干部選拔的基本條件,將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或備案干部中符合條件的納入科級后備干部隊伍管理。

第五章任免材料

第十三條任免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下班子成員,要填寫干部考察結論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民主推薦表和考察筆錄要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市委組織部備案干部的選拔任用,各部門、單位在干部任用過程中要向市委組織部報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1、征求意見時要報擬任免方案和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

2、行文公布后要報干部任免文件。

第六章紀律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以上干部的選拔任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十不準”紀律。

第十六條嚴格職位設置,嚴格按程序提報研究,嚴格按規(guī)定職數配備干部。

第十七條市委組織部負責對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受理有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未經報請研究、備案的職務,提前調整到位的,不予認可;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