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分離負責制論文
時間:2022-04-11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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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是指在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中,將庭長和審判長分設,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主審,誰負責”,即行政管理由庭長負責,合議庭審判則由審判長負責,并在庭長和審判長都參與合議庭審案時,庭長只能作為審判員參加合議,并由審判長獨立承擔錯案責任的制度。
德國學者傅德曾指出:“如果一個公務員故意不執(zhí)行其上司要求他以特殊方式處理甘一事務的指示,通常這就構成失職;而對法官來說情況恰好相反,如果法官按照院長或庭長的指示去判案的話,這種情況就構成失職”①。用傅德的觀點來反省我國的法院審判組織管理架構,很長時間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院、庭長和審委會審批或決定案件制度,這種制度與傅德的理論是相悖的,也導致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在司法裁判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化、官僚化傾向突出,合議庭在很大程流于形式,形同虛設,難以充分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當前必須大膽地進行審判管理機制改革,適時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庭長與審判長的分設機制。
一、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的必要性
㈠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制度是實現(xiàn)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現(xiàn)行審判管理機制存在兩種與公正和效率原則相違背的明顯弊端。一是裁判權的行政化?!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10條規(guī)定,院長、庭長參加合議案件的,為當然的審判長。這種行政化的裁判方式最明顯的弊端是導致裁判權的壟斷,也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另外,依照《法官法》,一個法院除書記員、司法警察以及少量行政后勤人員外,其它絕大部分仍統(tǒng)稱為法官。在一些地方,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員仍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法官隊伍。有能力者,無能力者,有學歷者,無學歷者,人人都需辦案,個個評斷糾紛。由于法官良莠不齊,加之審判組織職責不清,使得不少法院案件的裁判權、法律文書的簽發(fā)權仍集中于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迄今為止,這種“審案不定案,定案不審案”的審與判的脫節(jié)作法,仍沒有徹底改變,這與一個不接觸“病人”(即當事人)就敢開處方的“醫(yī)生”(即院長、庭長或審委會)并沒有什么兩樣。這已成為人民法院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一大瓶頸。二是裁判權的官僚化。在我國法院內部嚴格等級劃分的依托下,導致了法院內部裁判權的官僚化。雖然名義上是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但在過份強調院長、庭長級別的氛圍下,不同行政級別的法官——從院長、庭長到普通法官,其裁判權并不是同等份量的。這種官僚化的裁判模式對司法公正的實現(xiàn)極其有害。因此,我們必須從審判機制上加以改革,真正建立起“誰主管,誰負責”、“誰主審,誰負責”的新型審判合一的運行機制,并從制度上徹底摒棄法官職業(yè)大眾化現(xiàn)象,通過確定審判長名額,審判長遴選制度改革,確保審判長隊伍具有很能高的政治素養(yǎng)和法律素養(yǎng),起人材強院之路。
(二)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制度是實現(xiàn)法官獨立裁判的需要
關于法官獨立,首先要實現(xiàn)法院獨立。因為法院獨立是司法權獨立的外在體現(xiàn),也是法官獨立的基本前提。有學者認為②,法官獨立主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即職務獨立、身份獨立、內心獨立。職務獨立主要涉及保障法官審判權獨立行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身份獨立和內心獨立則是法官培養(yǎng)、選任、晉升和懲戒制度所要完成的任務。近幾年來,一些法院加大改革力度,強化法院內部制約機制,廢除院庭長審批或決定案件的制度,建立法官獨立審判和實行審判長負責制,授予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直接裁判權,使法庭真正成為法官履行職務的重要舞臺。然而,以上種種措施,僅僅是一種權宜措施而已。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職業(yè)保障機制尚未真正確立。作為制度,它沒有法律依據(jù);作為審判組織模式,它仍然處于混亂狀況之中。因為法院內部的審判機制關系決定著法官個人獨立辦案的實現(xiàn)程度。這主要是指法院內部的組織關系,涉及院長及庭長的職權、其與法官的關系以及法官之間的相互關系等一系列內容。從保護審判長獨立辦案的角度出發(fā),法院院長或庭長(當然,院長和庭長擔任審判長的案件除外)不應享有干預法官自由判斷的權力—這不僅指院長或庭長不應對裁判權施加直接的壓力,還表現(xiàn)在他們不應通過對審判長(或主審法官)的考評、晉升等事項間接地操縱審判長。隨著我國審判改革的深入,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穩(wěn)步推進,在制度層面,這除了與法院內部審判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力分配有關外,還與審判長的考評、晉升等法官制度存在密切關系。因此,在目前我國法官隊伍素質還參差不齊的情況下,應盡快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度,并使這種分離制度預設一種對審判長特殊的“保護”措施,為審判獨立最終表現(xiàn)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只服從法律創(chuàng)造條件,以便操作起來有“法”可依,從而真正建立起法官專業(yè)化之路。
(三)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制度是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迫切需要
法官職業(yè)是法律職業(yè)的一種。針對長期以來我國在法官素質問題上忽視職業(yè)特性和專業(yè)要求,從而造成法官素質整體欠佳的狀況。近年來,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大多數(shù)法院實施了競爭上崗、審判長選任,優(yōu)勝劣汰,使一些德才兼?zhèn)涞膬?yōu)秀人才充實到審判一線,挑起了審判工作的重任。從而改變了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應該看到,一些法院的業(yè)務庭,特別是有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在實行審判長負責制后,由于相互關系不順,職責不清無“法”可依,又開始走回頭路,可以說審判機制改革的攻堅階段并未突破。因為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是有相當部分的院長(或副院長)和庭長是從其他行政部門調進法院的,并且往往要承擔較多的行政事務,相對地疏遠一般具體裁判案件,對其所要參與裁判的案件也常常是一知半解。而在具體的案件中,恰恰是那些“能力”和“級別”兩方面都處于劣勢的法官行使著更多的決斷權。因此,2002年,在全國法院建設工作會議上,肖楊院長提出的法官的職業(yè)化建設為我們建立庭長與審判長分離制度指明了方向。我們也只有解放思想,為法官依法審判提供物質和身份保障,從而增強法官職業(yè)的神圣和尊榮,走法官職業(yè)化之路。
二、我院對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的探索過程
1991年,我院就將調解案件和部分裁定案件法律文書的簽發(fā)權由主管院長下放給各業(yè)務庭長。之后又逐步縮小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范圍,并進一步強化合議庭責任。1994年將審判權再次下放,審委會只對部分疑難、重大的判決案件以及再審改判的案件進行研究。1996年11月,本院選準審判規(guī)范化管理這一時代主題,遵循科學管理的整體性原則,探索出“部門法定職責化”、“執(zhí)法辦安案程序化”、“法律文書規(guī)范化”、“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即“三化一制”的管理制度,將29個管理規(guī)范匯編成冊,并從1997年元月1日起,民事、經(jīng)濟調解案件由庭長或審判長負責審查、把關、簽批;法院所轄人民法庭還負責獨任審判的判決案件的審查、把關和簽批。1998年元月又以文件形式行文對實行庭長負責制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規(guī)定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時,自任審判長。并將部分刑、民、經(jīng)、行案件的判決、調解、支付令處理等七種權力及法律文書的簽發(fā)權授予各業(yè)務審判庭庭長和人民法庭庭長。以上“三化一制”的管理模式經(jīng)過一年多的審判實踐,又發(fā)現(xiàn)其管理機制與審判運行機制仍存在諸多弊端,合議庭的功能和優(yōu)勢并沒有很好地發(fā)揮出來。一是合議庭的組成流于形式。合議庭合而不議,案件承辦人唱“獨角戲”仍時有發(fā)生。二是合議庭的審判職能難于充分發(fā)揮。院、庭長仍習慣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審判工作,由于中轉環(huán)節(jié)多,導致訴訟拖延,影響了案件質量和效率,司法公正大打折扣。三是審判長的職責權限不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發(fā)揮。為此,1999年底,我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規(guī)定精神,抓住“人”這一最具活力的因素,大膽地進行了內設機構、人事制度和審判方式的配套改革。并從2000年元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行審判長或庭長負責制,院經(jīng)濟庭、民庭和刑庭各設二個合議庭,其中一名審判長兼任庭長,而樂天溪、務渡河、鴉鵲嶺、黃花4個人民法庭共設6個合議庭,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設。庭長由院長提名并報區(qū)人大任命,審判長由院長直接頒發(fā)聘書。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的管理方式,給我院各項工作帶來了顯著變化,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案件質量也逐年提高。2001年、2002年、2003年全院案件審結率分別達到91%、95%和96%;院督查室評查驗收各類案件分別為4752件、4011件和4088件,案件二審發(fā)還改判率分別為了10%、5%和3%;案件合格率分別為98.48%、99.53%和99.9%。從以上幾組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我院實行的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對于充分發(fā)揮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維護審判權的統(tǒng)一,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有著積極而深遠的實現(xiàn)意義。
三、基層法院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的可行性和好處
我院推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也是經(jīng)過反復研究才確定下來的。贊成者認為此舉有利于審判長實行職業(yè)化,從而確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反對者認為此舉違反了《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guī)定,無“法”可依,容易造成裁判權的異化和審判權與管理權的混亂狀況。筆者認為,在當前我國法官整體素質并不高的情況下,根據(jù)各地法院不同情況適當?shù)亟⑼ラL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利大于弊,符合中國國情,是切實可行的,其好處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有利于建立法官職業(yè)化隊伍。改革之前,我院實有干警92人,其中,機關67人,法庭25人。具有審判資格的66人,實際從事審判工作的56人。由于法官和輔助人員的層次不清,整個法官隊伍比較缺乏職業(yè)傳統(tǒng)和職業(yè)氣質,其職業(yè)特點也處于模糊狀態(tài),象年輕法官和年長法官之間不僅在法律意識、法律專業(yè)知識方面存在差異,而且在職業(yè)理論、職業(yè)操守等方面也存在不同觀點,加之審判機制不暢,法官素質參差不齊,比如象年齡較大有行政管理和組織能力、有實踐經(jīng)驗的法官大都法律專業(yè)知識水平較差,卻長期占據(jù)著庭長位置,并對案件質量負責,而年齡較輕具有高學歷的法律專業(yè)人才又難有進升之階,導致好多人才被埋沒,以上狀況不僅不利于公正與效率的實現(xiàn),而且更不利于充分發(fā)揮高素質法律專門人才的主觀能動性。為此,我院根據(jù)法院的工作實際和特殊崗位的需要,對庭長實行任命制,對審判長實行聘任制,打破論資排輩的界限,有利于發(fā)揮每位法官的特長,把好鋼用在刀刃上,達到賢者用其才、智者用其謀、怯者用其慎的用人效果。通過改革后,我院審判人員從56人減為44人,但案件質量和數(shù)量卻有了明顯的提高和增加。
其次,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有利于法官獨立裁判。我院通過學習借鑒外地法院的先進經(jīng)驗,經(jīng)廣泛征求意見,最后決定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的審判管理模式,即推行審判業(yè)務實行審判長負責制,行政管理工作在庭長領導下進行的審判管理新機制。庭長負責制可以強化服務和監(jiān)督;審判長負責制可以改變過去審判權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實現(xiàn)審判權回歸。院長、庭長一般不再干預具體案件的審理,除重大、疑難的案件外,均由審判長、合議庭獨立裁判。庭長主要只對日常行政管理領導,不再對具體案件進行把關和審批。這樣,有利于為法官依法獨立辦案提供機制保障。
第三、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職能特征,是社會正義的必然延伸。如果法官與當事人接觸太多、打成一片,尤其是單方會見當事人,影響公正形象不說,還容易造成司法腐敗。實行審判長負責制后,審判權與案件流程控制權相分離,強化了對審判長的監(jiān)督和制約,審判長不再直接與當事人會見,讓對案件沒有決定權的法官助理接觸當事人,審判長也不得在庭外接觸當事人,防止對案件先入為主,避免造成當事人對法官的猜疑,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
第四、實行庭長與審判分離負責制,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一方面,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后,讓那些具有法學理論知識、具有較強審判能力,能熟練駕馭庭審的人員走到審判長崗位上來,在很大程度上激發(fā)了鉆研業(yè)務的積極性,從而提高辦案效率。另一方面,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后,可以使院領導和庭長從案件重壓下解脫出來,用更多的時間、精力研究法院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等全局性的工作,有利于促進人民法院內部管理的制度化、科學化,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權威。
四、庭長與審判長的相互關系、取得及職責范圍
關于庭長與審判長的關系問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組織形式有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獨任審判三種。而庭長和審判長作為法院審判組織形式——即法院裁判案件主體的直接行使者之一,要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度,其相互關系如何?目前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理解和認識不統(tǒng)一。在庭長與審判長分設的情況下,庭長與審判長由于其職能不同,地位不同,工作范圍不同,其相互的關系是行政負責人與業(yè)務負責人的關系,通俗一點說是書記與
關于庭長與審判長的資格取得問題。庭長和審判長資格的取得,各地辦法也不一,但多數(shù)采用通過競爭產(chǎn)生。競爭程序分為個人申請、資格審查、考試考核、擇優(yōu)錄用四個程序。根據(jù)《法官法》第2條的規(guī)定,審判長應該是在助理審判員以上的職稱,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中,先由本人自愿申請,政治處考試考核(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考核分為民主測評和領導小組考評),領導小組(或審委會)根據(jù)綜合得分情況擇優(yōu)錄用,最后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報請有關部門任免或由院長聘任產(chǎn)生。2000年本院根據(jù)以上程序和步驟聘任了16名審判長。各業(yè)務審判庭長一般在審判長中產(chǎn)生,而對人民法庭庭長,則在少數(shù)有組織能力,有實際工作經(jīng)驗但又沒有競爭上審判長的人員中產(chǎn)生,最后由法院院長根據(jù)干部管理權限報請有關部門直接任命。2000年本院在審判長之外,另有4位法官被任命為人民法庭庭長。這樣,從2000年開始,本院的民二庭和4個人民法庭開始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
關于庭長與審判長的職責和權限問題。庭長和審判長除具備《法官法》第9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必須是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典范。一方面,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后,作為庭長,要轉變思想觀念、領導方式和工作作風,摒棄行政領導干預審判工作的固有觀念,以適應審判長負責制的工作方式,對審判工作實施正確的領導和監(jiān)督?,F(xiàn)階段,庭長的職責主要是加強對審判長工作的宏觀指導、監(jiān)督和行政事務的管理。其具體職責和權限如下:一是主持本庭的全面工作,確定辦案重點和力量安排,完成各項審判工作任務;二是抓好本庭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紀律、作風教育;三是主持召開庭務會議、部署檢查本庭工作;四是審查簽發(fā)本庭形成的公文函件,接受和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帶頭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另一方面,實行庭長與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后,作為審判長,在合議庭里不是合議庭領導或行政首長,與合議庭其他成員的地位、權力完全平等,不具有任何特權,不能凌駕于合議庭之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合議庭其他成員,但是,審判長作為審判工作的組織者,庭審活動的協(xié)調者,案件質量的保證者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院長授權,又要履行以下職責:一是組織指揮合議庭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做好庭前準備工作,確定案件的審理方案草似庭審提綱;二是主持庭審、評議及疑難問題的研究,在合議庭的職權范圍內,主持決定對案件作出裁判;三是簽發(fā)本合議庭的法律文書,但對法律明確規(guī)定由院長、審判委員會行使的權利如決定罰款、拘傳、拘留等則不能由審判長行使,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行使;四是對合議庭審理的案件質量負完全責任;五是對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案件及審判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六是對審判工作進行調研等。
五、對庭長和審判長的考核內容及制約獎罰
對庭長和審判長的考核。在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后,如何既給審判長放權,又給庭長加強全庭的審判管理創(chuàng)造寬松環(huán)境?我院在對審判長放權到位的同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證監(jiān)督也必須同時到位。即做到監(jiān)督到位與放權到位的統(tǒng)一。既注重給審判長放權,又強化對審判長工作的監(jiān)督。審判長在行政事務方面要接受庭長的領導,在審判業(yè)務方面要接受庭長的監(jiān)督。而監(jiān)督的形式是通過對審判長的考核來進行。對審判長的考核主要依據(jù)客觀、公正、依法、公開、民主的原則進行。根據(jù)《法官法》第23條規(guī)定,對審判長從以下八個方面進行年度個人考核:1、所任合議庭年結案數(shù)和結案率;2、當庭結案率;3、所結案件裁判文書質量;4、所結案件超審限率;5、所結案件二審發(fā)還改判率以及錯案數(shù);6、對審委會決定執(zhí)行情況;7、對所任合議庭成員的廉政督查情況;8、審判業(yè)務以及法學調研成果。通過對以上八個方面進行考核,年終經(jīng)考核合格者繼任,不合格者取消擔任審判長的資格。而對庭長的監(jiān)督和考核,則由院考核委員會負責進行。我院對庭長主要考核以下內容:1、全庭任務完成指標數(shù);2、全庭案件當庭宣判率;3、全庭案件審結率;4、全庭案件評查驗收合格率;5、全庭案件發(fā)回重審率和案件改判率;6、全庭案件超審限率;7、組織干警開展政治理論、業(yè)務知識學習情況;8、全庭干警遵紀守法情況;9、庭長個人辦案情況及各項表現(xiàn);10、全庭干警其他任務完成情況等。
對庭長和審判長的獎勵。庭長和審判長應有強烈的責任感、使命感和危機感,既要履行《法官法》第7條規(guī)定的義務,又應享有該法第8條規(guī)定的權利。審判長和法官助理相比,權利增大,工作量加重。根據(jù)責、權、利相統(tǒng)一的原則,庭長和審判長每月可享受適當數(shù)額的庭長和審判長津貼(若庭長和審判長為一人,不得重復領取津貼),對于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獎勵,年度獎勵可高于助理法官的15%至30%。對一年內審結的案件無重大過錯、經(jīng)考核合格者可以連任下年度庭長和審判長,連續(xù)兩年無差錯的,除政治上、經(jīng)濟上給予重獎外,該晉級的晉級,該重用的重用或提拔,把競爭機制納入庭長和審判長負責制,充分發(fā)揮庭長和審判長各自的能動作用。
對庭長和審判長的懲處。庭長和審判長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扣發(fā)所得崗位和審判津貼,并免去和取消庭長和審判長資格:1、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受到紀律追究的;2、在審判工作中瀆職或審判作風差造成嚴重后果的;3、年度所辦案件出現(xiàn)一件錯案的;4、當庭宣率低于35%、合格率低于98%、完成工作任務低于95%的;5、其他若有違反《法官法》第30條所列行為之一的,還要依照情節(jié)輕重給予組織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將庭長和審判長的資格考核與一年一度的年終總結、個人述職和干部考核結合起來,對庭長和審判長的政治表現(xiàn)、工作成績、廉政情況、工作作風等方面進行認真細致的考查。合格者繼續(xù)留任和重新授予庭長和審判長資格;不合格依法免職和取消其庭長和審判長資格。實行庭長和審判長分離負責制以來,我院先后有二位審判長由于辦了錯案經(jīng)末位淘汰被取消審判長資格,從而真正形成了審判長能上能下、合理流動的良好機制。
注釋:
①參見章武生、吳澤勇:《司法獨立與法院組織機構的調整》,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二期,第64頁。
②同①,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三期,第51頁。
③參見尹忠顯:《完善合議制度,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載《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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