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信用證軟條款的成因及風險

時間:2022-04-19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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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信用證軟條款的成因及風險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fā)展,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所占很大比重日益加大.但同時信用證軟條款的存在也造成了巨大危害,它不僅使信用證當事人遭受巨大的損失,也嚴重損害了信用證作為國際商業(yè)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文章通過對信用證軟條款存在的原因的探詢和分析,提出預防信用證軟條款的方法和措施,以期提高國際貿易參與者的舉一反三能力,從而有效規(guī)避風險,保證收匯安全.

關鍵詞:信用證軟條款交易風險防治措施

0引言

近幾年,信用證軟條款問題再次成為國際經濟貿易中的一大焦點.自1992年以來,僅以軟條款信用證一種方式進行的詐騙活動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在數千萬美元以上.信用證軟條款問題現(xiàn)在已經非常普遍存在而且嚴重影響到國際經濟貿易的正規(guī)發(fā)展和秩序,引起了有關部門和國際司法機構的關注.在過去十年中,中外學者和業(yè)內人士對信用證軟條款方方面面的爭論和探討頗多,但始終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國際權威機構至今沒有對此問題作一個明確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對信用證軟條款的危害、特點與原因進行深入的探討,找出應對的方法,成功規(guī)避其中風險.

1信用證軟條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點

軟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信用證中外加一種條款,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干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通常是買方為實施欺詐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軟條款的存在往往會給受益人安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隱蔽性.信用證條款中帶有付款條件含糊不清,所附條件生效方式隱伏著虛假性,開證行付款責任不明的信用證.換言之,信用證的軟條款屬于引而不發(fā)的炸彈,是否引發(fā)的決定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的手中.二是申請人掌握著主動權.這些陷阱條款使出口商完全處于被動境地的同時,卻賦予了申請人單方面變不可撤銷信用證為可撤銷信用證的主動權.這是軟條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樣性.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軟條款越來越多,形式多樣,五花八門,沒有固定的模式,甚至還故意加上一些專業(yè)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難引起警覺.

那么受益人為什么會收到帶軟條款的信用證呢?從理論上講,進口商辦理開證手續(xù)時是根據買賣合同來辦理的(注意合同中不應存在軟條款),開證銀行是根據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來開立信用證的,依此推論,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其內容應當與買賣合同一致.可是,在實際業(yè)務當中,經常發(fā)現(xiàn)國外來證的內容并不完全符合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之一就是:進口商或開證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請開證時故意設立陷阱,只保證進口商的權利.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常常使得受益人無法依據信用證規(guī)定交付單,獲得貨款,損害了信用證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影響了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

信用證軟條款產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證作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觀原因,也有信用證操作方人為方面的主觀原因.

2.1信用證作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信用證本身的缺陷

軟條款信用證產生的一個重要的客觀原因在于信用證機制本身的缺陷.在國際經濟與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guī)定并不平衡:買方的權益保護程度高于賣方.因為根據信用證的運作機制,買方所承擔的風險要比賣方大得多.賣方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因單證不符而無法結匯,而買方則要承擔與貨物有關的所有風險付款之后獲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買方在支付貨款之后,力圖獲得關于貨物的各種信息及對貨物的現(xiàn)實控制權.然而,在現(xiàn)行的國際貿易體制下,從賣方結匯到買方實際收到貨物會有較長一段時間的海上運輸過程.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賣方欺詐買方,以劣充優(yōu),或根本就不裝貨,然后偽造相關的單證去銀行結匯,對此,買方將很難獲得司法救濟.所以,買方試圖在信用證中對賣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賣方欺騙的可能性,起到維護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證結算方式對買方權益保護程度高,這樣買方很容易也很大膽地在信用證合同中制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

2.1.2信用證國際保護的力度相對薄弱

迄今為止,在能夠檢索到的文獻中,沒有看到國際商會對信用證軟條款做出禁止的書面文件和資料.各種法律對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沒有足夠重視,也是軟條款比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信用證操作人員方面的原因

2.2.1開證申請人意圖不正:出于詐騙目的

第一種情況經常出現(xiàn)在開證申請人要求受益人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或開證押金的事件中.一旦開證申請人收到預付款項,即可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逃避付款義務,達到詐騙的目的.這種情況在我國近幾年的信用證軟條款案例中占了相當大的比重.

第二種情況:開證申請人通過設計特殊標的脅迫賣方將貨物降價處理,從而獲得超額利潤.

這類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標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專為買方設計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證中設置某些軟條款,使受益人交貨后,得不到信用證中所規(guī)定的進行交單議付的某些單據,造成貨款的無法議付或銀行拒付,而貨物卻已發(fā)運,使受益人處于兩難境地.此時開證申請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貨物質量問題,從而脅迫受益人就地將貨物降價處理,而由于該類貨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專用性,同意開證申請人降價要求.

第三種情況:一些奸詐的開證申請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場行情風險投機倒把.

國際市場風險很大,尤其是初級產品的交易價格,給進口商帶來一定的交易風險.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軟條款,根據世界商品市場的變動情況,把握合同的主動權.比如,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需由買方指定運輸,但船名后告.當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買方不能獲取預期利潤時,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無法交貨,從而交易不能達成.

2.2.2開證申請人意圖正常:但為了掌握對信用證的主動權

開證申請人主觀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詐騙的本意,但是為了掌握對信用證的主動權也可能發(fā)生軟條款事件.這種情況一般發(fā)生在開證申請人為中間商的時候.開證申請人一方面要控制貨源,另一方面可能又無法及時聯(lián)系好下家客戶或害怕下家客戶臨時毀約,因此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軟條款以便自己靈活掌握.一旦市場對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免除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此時,就能認定開證申請人制定軟條款是出于欺詐受益人的目的.

2.2.3開證申請人意圖是為了自保:為防止出口商的毀約或欺詐而采取的保護措施

第一種情況:進口商希望能保證和控制進口商品的質量,但由于進口商品產于國外,進口方無法實現(xiàn)在生產過程中對產品質量進行全程跟蹤,往往只能對到手的貨物進行檢驗.這樣質量問題往往是在進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責任,經過一段時間后才慢慢暴露出來,等到這個時候再向出口商索賠,通過國際仲裁,昂貴的費用、漫長的訴訟時間以及仲裁判決的執(zhí)行將會令進口商十分頭痛,因此我們將目光轉向貿易支付過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證的單據條款來控制商品質量.為防止受益人欺詐,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證軟條款.此時,開證申請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賣方,而是為了防范自己受騙.

第二種情況:昔日受過騙的開證申請人,渴望保證合同的履行.

在國際經濟與貿易中,一些買方以前在生意上過于相信不配信任的賣方,上了軟條款的當.現(xiàn)在他們同另外的賣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思維一下子難以改變過來.他們在證里加列了一些較為苛刻的軟條款,目的是為了防范自己再被賣方坑蒙拐騙.信用證里列明了這樣的軟條款,賣方在貨上就不能裝頭蓋面、偷工減料,敷衍塞責了,交貨時間須恪守信用.

出口商自身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軟條款信用證的原因主要有兩種:第一,有意識接受.從進出口商人之間的實力對比來看,這樣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易中某個方面處于劣勢,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競爭對手眾多,于是,降低條件,放棄原則,被動接受軟條款.第二,無意識接受.從信用證的交易實務來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對信用證這種支付工具還不甚了解,對信用證軟條款的識別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證作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沒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條款所在,審查合同和信用證不甚嚴謹,對進口商存有僥幸心理,結果使自己處處被動.

3信用證軟條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從產生到發(fā)展,信用證軟條款問題所產生的危害已經為和學者認識到,但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很多企業(yè)還是難以擺脫信用證軟條款這個陷阱.因此,對于出口商而言,除對信用證軟條款要嚴格預防,一旦發(fā)現(xiàn)問題要理性應對,運用合同與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外,實踐中也要求具體業(yè)務人員具備敏稅的洞察力、豐富的國際貿易知識和法律知識,同時外貿公司、銀行等各相關部門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很好維護外貿企業(yè)的正當權益.

3.1交易前必須選擇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對出口商來說,選擇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詐或陷于被動局面的最佳途徑.在選擇貿易伙伴時,應避免選擇詐騙多發(fā)地的國家及地區(qū)、有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銀行信譽不佳的國家及地區(qū)的貿易商.那么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對于陌生的交易對象,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尤其在知道對方為中間商時,對其經濟實力和履約情況更應著重了解.那么在實踐中想要了解對方貿易商的資信狀況,可以向該貿易伙伴所在地的銀行調查有關信息,可以向與他之前有過業(yè)務往來的公司了解,亦可通過一些商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等組織機構對其資信進行調查,或者是在網上進行調查.在已經獲取的信息基礎上出口商還需進行分析,并做出判斷.

3.2選擇口碑好的開證行

開證行的資信狀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的基礎,因此出口商應高度重視開證行的選擇.盡管開證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來選擇,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與進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譽較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因為這些銀行很注意自身的聲譽、操作很規(guī)范、服務質量高,一般會很嚴肅認真地對待軟條款問題,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風險概率會大大降低.

3.3業(yè)務操作必須規(guī)范,必須注意出口合同條款的擬訂

信用證軟條款往往是根據合同條款開出的.如果合同條款規(guī)定得非常嚴密,則出現(xiàn)信用證軟條款的可能性也會相應減少.即使出現(xiàn)了與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證條款,賣方也可以合同為依據要求修改.

目前,我國出口競爭激烈,國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價格條件為誘餌,致使我方對合同其他條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預付履約保證金或開證押金.我方公司必須對任何要求我方預付款項的合同提高警惕,一定不可草率簽訂合同,合同生效之前,應確保其條款具體、明確、嚴密,對于各種可能發(fā)生的爭議問題要考慮周全,這樣,出現(xiàn)信用證軟條款的機率就會降低.

3.4嚴格審核,防患未然,理性對待

嚴格相符的單據是開證行付款的前提條件,單據不符是開證行憑此拒付的唯一正當依據.在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在審證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及時、細致、謹慎、逐條逐句審核信用證的每一條款、每一細節(jié)、甚至每一單詞和字母,做到防患未然.一旦發(fā)現(xiàn)與合同不符條款,應以及時予以澄清,按合同為基礎要求修改如變更利益對賣方損害不大,賣方又不難做到,可以接受而不要求修改信用證:如變更利益對賣方損害大,或者賣方很難做到則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證如裝運期過短的,要求展期我方無法辦到的條款堅決要求刪除對于模棱兩可的條款要求澄清,堵塞一切漏洞,為安全、及時收匯打下扎實的基礎.

3.5究其弱點,爭取主動,通過信用證本身找到解決方法

在收到單據后,銀行經辦同志對信用證條款的每個細節(jié)進行了透徹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證中的漏洞及矛盾之處,比如,免費放單條款與開證行承諾第一性付款責任的矛盾,信用證索匯指示中存在的內在沖突等.始終抓住信用證的這些薄弱環(huán)節(jié),果斷地向償付行電索,先收回貨款,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已手中.

3.6大力提高單證操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培訓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fā)展,信用證中的軟條款種類越來越多,斑駁復雜,而且還會不斷變化其形態(tài),許多單證人員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貿公司還應當組織單證人員不斷地學習,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高識別軟條款的能力,才可能將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技術信息化這兩個新特征的出現(xiàn),競爭的實質是人才的競爭,所以加大力度培養(yǎng)高素質的的國際經貿人才,出口企業(yè)才有可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只要銀行和出口企業(yè)業(yè)務員加強業(yè)務知識的學習,掌握有關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等方面的法規(guī)及慣例,提高自身的業(yè)務素質,增強風險意識和防范意識,辦事小心謹慎,保證證同一致、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和單貨一致,就能在實際業(yè)務中從容回避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確保安全準時收匯.

3.7加強銀貿合作,共同防范

銀行是信用證結算的必經部門,也是外貿收匯的核心部門,外貿企業(yè)應加強與銀行間的合作,及時溝通,對于審證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一些模糊條款,可以請求銀行幫助辨別,齊心協(xié)力把單證工作做好,以減少軟條款對我國外貿收匯的損害.總之,銀貿合作有利于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fā)展,保證出口企業(yè)的正當權益.銀企雙方應緊密合作,增強防范意識,使不法商人無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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