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變革探析

時間:2022-12-24 1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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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變革探析

摘要: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應該不斷變革以適應時代的需要,人工智能時代對于法學教育是挑戰(zhàn)也是機遇,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人的法律職業(yè),對于法律人職業(yè)的挑戰(zhàn)應該注重法律人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法學教育應積極擁抱人工智能科技帶來的機遇,變革法律人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方式,積極的應用人工智能于法律教學中,加強人工智能與法學融合的課程建設,注重人工智能的法學應用教育,明確主次地位并在法學教育中不斷進行價值糾偏,以契合人工智能時代社會轉型的法學教育需求,培養(yǎng)出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人工智能時代法治人才。

關鍵詞:人工智能;法學教育;教育改革;法律素養(yǎng);法律職業(yè)

人工智能是人類科技發(fā)展到一定層次孕育而生的事物,對于利用人工智能來解決人類發(fā)展中的工作效率及效益問題有很大的幫助,但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和其他重大的新興事物一樣給人類的社會帶來觀念和認知上沖擊,人工智能的產生和發(fā)展是對于人類的社會需求的回應,這種不可逆化的情形,需要人類在運用人工智能技術中不斷升級對于人工智能的認知,做好風險的防范和即將到來的危機的處理。法學以理性、邏輯與注重現實存在的特點與人類的社會發(fā)展密切相關,法學的發(fā)展應該對于人類社會中出現的人工智能進行法學的視角的回應,“法學的特點決定著法學教育應該如何進行①”,法學教育中對于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應該契合人工智能時代的發(fā)展。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對于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在回應這些問題時不能僅僅停留在事物認知的表面,諸如只言及人工智能可能會取代法律從業(yè)者的工作及人工智能時代法律就業(yè)的困境,但是卻沒有根據人工智能的特點和發(fā)展階段來深入的認知哪些工作是人工智能不可能替代的和不能替代的原因,以及人工智能在什么階段可能對于法學教育形成全面的沖擊等。法學教育對于人工智能的認知適用程度決定了人工智能和法律結合的程度,決定了法律職業(yè)的發(fā)展的前景與生命,更決定了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變革的方向與進路。

一、人工智能特點的認知和對法學教育的沖擊與思考

1.人工智能特點的認知:以“意識”為展開核心人工智能的定義有很多種表達,如“用機器來承擔通常需要人的智能才能完成的活動,運用計算機來探索和模擬人的感覺及思維過程規(guī)律的一門學科①”;“亦稱人工智慧。計算機系統具有的學習、推理判斷、解決問題、記憶知識和了解人類自然語言的能力。②”;“探索和模擬人的感覺和思維過程的規(guī)律,進而設計出類似人的某些智能的自動機的科學③”;“利用電腦模擬人腦智力活動的一門新興學科,是計算機科學的分支之一。它可以代替人進行某些操作和作業(yè),從事科研活動或執(zhí)行一定任務④”。顯然對于人工智能的定義有不同的描述,迄今為止在人工智能領域并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定義,對于人工智能的定義的困難不在于“人工”的表述,而在于“智能”一詞的理解上存在偏差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人工智能的總的概念的理解將其限定在對于人類發(fā)展有益的“學科”、“科學”、“能力”上來解釋人工智能并未超出人類認知的限度,以人的有限視角來觀察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和人工智能科技現階段所處的水平相關,隨著人工智能的進化對于人類的認知也會帶來新的沖擊。以人類智慧凝結的產物,與人類主體之間存在著鴻溝,那就是人工智能并不具備其“獨立意識”。正如很多學者認為人工智能對人類具有威脅和挑戰(zhàn)⑥,可是按照目前人工智能發(fā)展的水平來看,人工智能的威脅論被夸大了,人工智能的“奇點”并沒有來臨⑦。“人類還有最后一道防線——自我意識?,F在的所有人工智能系統都沒有意識,一切都是按照程序的安排,因此對于人工智能的危險不必過于擔憂。⑧”,“人工智能要想進行反叛,首先就必須獲得能夠理解什么是“反叛”并把人工智能主體自身與作為控制者的人類區(qū)分開來的獨立意識①”,顯然人類暫時做不到賦予人工智能“意識”的能力,畢竟人類對自身意識的認知也有局限性②,再者人類對于人工智能的認知的有限性及對不確定事物的恐懼,從而放大了對于人工智能威脅論的渲染,在一定形式上采取保守的態(tài)度對于人工智能的發(fā)展是不利的,反映到人類的科技發(fā)展中會導致人類認知的狹隘被延長,影響人類文明水平的進一步提高。人文科學對于人工智能認知如果不進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更加不可能具有與人工智能科技對話的能力。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已融入人類的社會生活中,法學作為人文學科中與人類社會生活現實存在聯系比較緊密的科學,應該積極擁抱人工智能,加強在法學教育領域對于人工智能特點的認知,以便于在人工智能時代對于更好的規(guī)范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秩序運行,提供人工智能時代社會發(fā)展的秩序選擇的最優(yōu)方案。2.人工智能對法學教育的沖擊。人工智能具有探索與模擬人的感覺及思維過程,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學習、推理判斷,進而解決問題的擬人智慧的特點。人工智能誕生的初衷是為了服務人類,提高人類的工作效率,以便人類獲得更高質量的物質生活水平。人工智能的擬人智慧運用到法學領域里,可以運用海量的司法數據來幫助人類完成法律工作。在這個過程中會帶來市場對于法律職業(yè)需求的改變,法律行業(yè)不需要太多的初級法律工作者,對于法律的初級工作可以由人工智能來完成而不是選擇人力成本更高的人,這樣必然導致大量的初級法律工作者的失業(yè),如人工智能可以進行法律知識檢索與咨詢,幫助法律從業(yè)者進行案件預測并輔助量刑,同時參與合同的起草與審查的法律工作等③。美國學者在一次調查中發(fā)現在未來的10到20年較短的時間內,有47%的工作種類處于被人工智能替代的高風險類別里,而律師助理和助理律師在被替代的高風險類別里面(可以被自動化完全取代),而依賴律師助理或者助理律師的工作的律師因為人工智能在創(chuàng)造性和社會智能方面的工程瓶頸而不可能完全取代④。鑒于人工智能并不具備完整的人類意識,人工智能與人類之間存在一個巨大的“鴻溝”——獨立意識,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人類進行司法、立法與執(zhí)法,故而人類的法律職業(yè)并不會被完全取代。設想如果人工智能的發(fā)展在將來的一天,人工智能突破了人類認知的桎梏而孕育出了“獨立意識”,人類的認知的水平的提高自然也在提高,法律人也會獲得更高層次的法學素養(yǎng),相對于人工智能主體的智慧,人類的智慧并不會遜色?!胺▽W的使命在于改善對正義的管理⑤”,細化來說就是在于對于正義的堅守、改善和提升,那么法學使命的實現就需要大量法律從業(yè)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素養(yǎng)。面對人工智能的沖擊法學教育的變革方向應該是更加注重法律學習者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畢竟相對于人工智能來說其在不具有“意識”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產生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不可能進行法律職業(yè)活動中具有創(chuàng)新性和社會性的行為,自然難以實現法學所承載的使命,不可能完全取代人類的法律職業(yè)工作。

二、人工智能時代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與法學教育的改革

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是其法律職業(yè)在人工智能時代不被替代的原因,法學教育在人工智能時代面對的人工智能的職業(yè)挑戰(zhàn),“突圍”的方式應該表現在注重于對法學生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畢竟“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受教育者養(yǎng)成‘法律頭腦’①”,這個“法律頭腦”就是要具有“社會的常識、剖辨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②”,而這里的“法律頭腦”和法律素養(yǎng)有異曲同工之意。人工智能在缺乏“獨立意識”下,其所能替代的只是法律職業(yè)中初級的、機械的的法律工作,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從業(yè)者在職業(yè)過程中不僅僅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yǎng),還要去積極的擁抱人工智能科技的發(fā)展,法學教育應該在這方面的教育過程中不斷的引導建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并進行價值糾偏。同時要明白普通人的法律素養(yǎng)和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的區(qū)別,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應該比普通人的法律素養(yǎng)更加能在人工智能時代突出其不可取代性。1.法律素養(yǎng)的邏輯層級建構。(1)一般人的法律素養(yǎng)與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的思辨。法律素養(yǎng)按照最通俗的理解是指一個人認識、運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層:第一是擁有法律知識;第二是具備法律意識與法律觀念;第三是擁有法律信仰。一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的高低,可以通過其掌握和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法律素養(yǎng)在原有認知基礎上可以分為一般人的法律素養(yǎng)與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通常來說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要比一般人的法律素養(yǎng)要高,畢竟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經過法學院的系統訓練,法律人對于法律的意識和信仰應高于沒有經過法學教育培養(yǎng)的個人。較高層次法律素養(yǎng)的取得需要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法學教育是法律素養(yǎng)獲得的最常見、最高效的途徑,成功的法學教育可以促使個人快速形成法律素養(yǎng),而不同于其他方式。(2)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時代存在的價值。法律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素養(yǎng)主要為:第一,具有廣泛淵博深厚的法律知識素養(yǎng);第二,具有明辨審慎的法律判斷能力素養(yǎng);第三,具有理性嚴謹的法律思維技巧素養(yǎng);第四,具有公正嚴明的法律道德操守素養(yǎng);第五,具有以人為本的法律人文關懷素養(yǎng)③。這些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和普通人的法律素養(yǎng)存在的差異也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時代“安身立命”的技藝所在,尤其是后四種能力是有別于人工智能不能獨立進行法律思考而在人工智能時代不被取代的關鍵所在。正如上述所言,人工智能可以替代人類的基礎性、機械性初級工作,但是在缺乏意識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不可能進行富有創(chuàng)造性和社會性的工作,其內在的技術工程設計在沒有突破這個設計之前,人工智能在法律行業(yè)的工作也只能局限于普通的、相較于沒有技術和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的基礎工作。但是要明晰的是人工智能在可以從事基礎性工作,如掌握廣泛的法律知識,法律人就不需要進行基礎法律知識的掌握,這種思維是有誤區(qū)的,要知道在法律素養(yǎng)培養(yǎng)種,法律知識掌握是法律素養(yǎng)培養(yǎng)的基礎,法律人只有在掌握廣博深厚的法律知識基礎上才可以進行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才能獲得法律判斷能力、法律思維技巧、法律道德操守、法律人文關懷的法律素養(yǎng),法律知識是這些素養(yǎng)建立的基石,畢竟一個不懂法律知識的人在大談而特談法律素養(yǎng)在一定意識就是一種無知的顯現。法律人的法律應該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時代存在的價值所在。(3)一般人的法律素養(yǎng)與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的差異及構成。人工智能時代需要的不是只會法律知識的法律相關從業(yè)人員,需要的是在擁有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擁有相對較高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的法律人。一個只擁有一般人法律素養(yǎng)的人在擁有法律知識的基礎對于法律意識和法律的信仰相比于專業(yè)的法律人要少,而高層次的法律人之所以被稱之為法律人是因為其具有相對較高的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一般人的法律素養(yǎng)并不一定來自于法學教育的專門培養(yǎng),可能來自其掌握的通識教育的渲染,表現在沒有經過專門的法學教育的熏陶和鍛煉,其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耳熏目染學到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但是這種學習的內容往往比較零碎,沒有形成系統的知識層級的建構,知識結構的天生的缺陷性讓其在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的培養(yǎng)上出現了斷代的裂痕,這也是在法律職業(yè)的過程中法律就業(yè)市場對于專門經歷過法學教育培養(yǎng)的法律人比一般沒有真正經過法學教育的人要喜歡的原因所在。當然對于這里的問題的探究是基于大概率的情況進行展開的,排除那些那些特殊的情況,而且這也法學教育所給予法律的思辨能力的法學素養(yǎng)一種表現。尤其是在人工智能時代的社會轉型期對于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要求必然很高,法律人要想在人工智能時代的職業(y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提高自己的法律人專業(yè)素養(yǎng)。結合相關學者對于社會轉型期,法學教育要培養(yǎng)的法律人才的敘述,法律人可以根據其法律素養(yǎng)劃分為:大眾法律人才、職業(yè)法律人才及精英法律人才①。這些法律人才的數量根據其法律素養(yǎng)的高低不同有又不同。如下圖所示①大眾法律人才里面包括具有一般法律素養(yǎng)的人,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人法律素養(yǎng)的人。這些大眾法律人才主要從事的法律工作為法律輔助性工作。如法院的書記員、執(zhí)行員等或從事技術、經濟、社會和管理工作等。這部分人員的構成最為龐大,很多人并沒有接受過完整的法學教育的培養(yǎng),嚴格的來講不是法律人才,只是職業(yè)等需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對于專門從事輔助性或者缺乏創(chuàng)新性的法律人來說在人工智能時代被取代的幾率最大,因為其法律素養(yǎng)的相對最為薄弱。②職業(yè)法律人才囊括的人數比較眾多,正規(guī)法學教育所培養(yǎng)的法律人才絕大部分集中在這一個區(qū)段,主要指生活中常見一般的律師、法學學者、公司法務、政府法律工作者等。這部分人群中原來的一部分工作會可以人工智能所替代,其可以很好的理由人工智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加強自身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爭取達到更高層次的職業(yè)水平。③精英法律人才區(qū)間的人數就相對較少,其具有較高的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擁有廣博深厚的法律知識素養(yǎng)、審慎思辨的法律意識素養(yǎng)、遠大和堅定的法律信仰。這部分人是社會轉型時期的擔當,在傳統與現實中帶領社會大眾進行法治事業(yè)的建設,同時也可以與國外進行交流,可以清楚的看清世界的趨勢。精英法律人才也是法學教育培養(yǎng)人才的目標,在人工智能時代社會需要更多的精英法律人才來引領法學教育的變革,以法學教育的改革來迎接市場化、多元化、國際化與法治化的時代挑戰(zhàn)②。同時在對法律人才分級的情形下,不應該忽視的是法學教育培養(yǎng)人的目的并不是以后都培養(yǎng)成司法、執(zhí)法的法律人才,也應當培養(yǎng)出具有法律素養(yǎng)的社會治理、管理人才,這樣就更需要法學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中加強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的精細化與系統化方式的融合。實際上在法律人才的各個級別中都包含了各類的司法、執(zhí)法等法律人才,也包括擁有法律素養(yǎng)的社會治理、管理人才。2.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探索。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學教育應該定位于素質教育的培養(yǎng),素質教育是法律專業(yè)教育的基礎和核心,法學教育的目標是把學生培養(yǎng)成一個高素質的公民、一個高素質的法律人③。這里的實現教育出高素質的人的法學教育目標與通過法學教育培養(yǎng)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人的改革目標是不矛盾的。通過良好的法學教育使學生成為一個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法律人,一個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法律人必然也是一個高素質的公民。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的變革的方向應該堅持對于學生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法律素養(yǎng)是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時代可以安身立命的價值之所在,法學教育應該教會學生運用法律知識,養(yǎng)成法律意識,形成法律信仰,成為一個真正具有較高法律素養(yǎng)的法律人,在人工智能時代不斷轉型和發(fā)展的時期形成良好的法律之“道”,而不是僅停留在法律之“技”或者法律之“術”的層面。(1)法學教育培養(yǎng)學生養(yǎng)成法律素養(yǎng)是人工智能時代的“生存之道”?!暗郎?,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zhí)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①”,在《黃帝四經》中將法律定義成非得失曲直之標準,認為法律發(fā)生的本源根據是“道”,即“道生法”,這里的“道”可以理解成自然、規(guī)律。霍姆斯的《法律之道》中對道的理解為“萬物演生的軌跡、達臻同情而理智的理解的途徑,和生活本身之規(guī)程也②”,對法律之道也可以理解成“生存之道③”,這里的法律是社會發(fā)展選擇的結果。法律的“道”應該是順應時代的需求而變化的,在人工智能時代法律人的生存之道。但是并不是對于法律的“技”與“術”進行排斥和摒棄,而是要在法律的“技”與“術”上進行升華和凝練。法律之道是建立在對于法律之“技”與“術”學習與實踐基礎上的。如果將法律基礎知識比作法律之技,將法律之術比作學習法律知識的“術”,那么法律之“道”將是在基礎知識上研習、思考和實踐后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意識與法律信仰。法學教育在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素養(yǎng)的過程形成了學生了終生學習、思考的學習習慣,形成學生對于法律職業(yè)真正的熱愛,樹立對于法律崇高信仰,使其樹立為國家法治事業(yè)奮斗終生的崇高理想。法律之道是法律人的學習之道、成長之道,同時也是法學教育的變革適應社會轉型和發(fā)展的成長之道與生存之道。(2)法學教育應重視對于學生法律素養(yǎng)培養(yǎng)方式的轉變。①加強法學教育與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法學教育面對人工智能時代大潮的沖擊,應該在堅持其優(yōu)秀的教育傳統基礎上積極的擁抱科技,讓科技的發(fā)展的成果、思想等為教育所用。法學教育在教授學生法律知識的基礎,更應該教授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方法及運用法律知識的方法。法學教育在原來的傳統的教學方法的基礎上與人工智能為代表的科技積極的融合,采用先進的教育科技來為法學教育服務,將法學教育與教育科技的結合貫穿教育培養(yǎng)的始終,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增強了學生對于法學知識的學習能力,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而且強化學生對于科技的認知和提高科技應用水平,在學習中熟悉人工智能等科技技術,為將來的科技立法打下基礎。加強法學教育與人工智能科技的融合,教會學生在對于法學“技”與“術”的學習之上追求法律之道,積極的擁抱人工智能等時代科技帶來的學習便利,形成學生終生學習的良好法律素養(yǎng),在人工智能時代可以打破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在虛擬科技與現實傳統的融合中增強學習與研究的深度與廣度。②在堅持法學教育優(yōu)秀傳統中需求時代的教育革新,增設“人工智能+法律”的課程設置?!叭斯ぶ悄?法律”這一課程設置已經在國內外很多高校開展開來,諸如國外的哈佛大學、斯坦福大學、喬治城大學、愛丁堡大學等都已經開設了法律與科技結合的課程,國內的清華大學、北京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及天津大學等高校均在人工智能與法律結合的課程設置或者研究領域已經開始發(fā)力④。在法學教育的實踐過程中注重“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法律職業(yè)倫理、專業(yè)的法學思維方法、深厚的法律知識素養(yǎng)⑤”,同時在課程設置方面不斷更新課程設計,強化對于學生的法學與人工智能方面結合的實習引導,豐富人工智能與法學結合的學科建設等方面教育革新,為學生更好地適應信息化、數據化和智能化的社會需求打下基礎,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開創(chuàng)一條變革之路。③法學教育目的的革新。法學教育在堅持傳統培養(yǎng)的目的同時應該注重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培養(yǎng)應用化、實踐化的轉向。法學教育突破原有以人為主體的研究對象及研究主體,需要將人工智能等科技產物納入法學規(guī)制的視域之內,同時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需要人應用科技去探究原來忽略的卻應該納入的領域,通過教育的目的的轉變與革新,讓法學工作者在學習與研究過程自覺的使用人工智能科技進行法學研究,也是法學教育的應有之義。第一,對于法學教育中傳統的實踐性教學應該繼續(xù)優(yōu)化并堅持,更加注重學生和教師在教育中的互動,在法學教學過程中應該注重對于“法學和法律的分析框架、機器學習無法替代的隱性知識,克服人工智能格式化、形式化知識傳播局限①”,在傳統法學教育方式的基礎加強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教學融合,改變單一的教學目的,克服人工智能時代法律人知識的恐慌。第二,將人工智能科技應用于法學研究中。注重法學教育的應用教育,在教育中加強人工智能教育應用,不僅僅是應用與課堂教學,更應該應用于日常的研究、以后的司法審判的決斷過程中。法學工作者可以利用云計算的數據資源及虛擬技術定制符合法學研究的特定模式,通過對全部的法律數據進行統計與分析,得出比利用抽樣統計方法更精確的結論②,譬如現階段應用廣泛的法學大數據研究。教育學生在司法過程中應用人工智能科技來輔助進行思考,例如人工智能在審判實踐領域的運用體現在閱卷智能化、歸納整理智能化、文書生成智能化、審判結果科學化,利用人工智能科技提高司法審判工作人員的效率,讓其更加注重于法學研究與自我法律素養(yǎng)的提升。3.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變革中應注意的問題思考。加強在人工智能時代法學教育中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是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在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中應該注重對于學生學習、適用人工智能等時代科技的能力的培養(yǎng)。法學院雖然不是學生的實踐的地方,但是是學生掌握實踐必備的法律知識和思維的地方,只有在具有法律知識和思維方法前提下,實踐教育才有意義③。(1)在法學教育的變革注意價值糾偏。法學教育在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素養(yǎng)的過程中應該注重實踐,但不能完全進行實踐而忽略其他法律素養(yǎng)的學習。在法學教育的變革中應該注意法律素養(yǎng)培養(yǎng)方式的價值糾偏,對于在教學中過分注重教育實踐而忽略對于基礎法律知識教授的行為應該進行糾正,對于只注重課本講授而“照本宣科”和脫離現實的教育方式也應該進行調整,對于教育中沒有法律思維體系阻礙學生法律素養(yǎng)養(yǎng)成的方式也應該注意糾正。(2)在法學教育的變革中明確人工智能運用的主次之分。在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應該注重人工智能等時代科技的教學運用,但是教學中的科技運用應該明確教育地位的主輔地位,要知道誰是教學中的主導地位和誰是教學中的輔助地位,不能再適用中出現本末倒置的情況。在人工智能科技運用中,要明確教師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對于人工智能的運用只是輔助教學和學習進行。同時不能過度的依賴人工智能,從而造成法學教育中學生在法律知識掌握中出現疏漏,從而影響后續(xù)法律素養(yǎng)的養(yǎng)成。正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不能取代法律人的原因是法律人的法律素養(yǎng),法律素養(yǎng)的獲得是以建立在對于法律知識的掌握之上的。

人工智能時代的大潮浩浩蕩蕩向人類襲來,人類在控制和適用的進程中不斷的思索與實踐,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教育在不斷的變革和探尋,為人類應對人工智能發(fā)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zhàn)貢獻法律人的智慧。法學教育在面對人工智能帶來的法律職業(yè)危機時應該堅持對于法律人法律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以此來強化法律人對人工智能的優(yōu)勢;在迎接人工智能帶來的科技紅利時,應該積極的適應和擁抱人工智能,與時俱進的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到法學教學中,開設“人工智能+法律”的課程和進行法律方面的專業(yè)研究,增強法學教育的科技質感,強化學生應對人工智能風險的法律素養(yǎng),同時也要注意在應對人工智能對于法學教育的沖擊中保持主導地位,防止淪為人工智能的輔助,以在人工智能時代不斷探求和尋找出法學教育變革的成功之路。

作者:羅團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