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代位求償權論文
時間:2022-07-26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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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中的代位求嘗權,是指由于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保險標的發(fā)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賠付了被保險人保險金后,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筆者認為賦予保險公司此向權利有損公平,應予以修改。
保險公司是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商事主體,經營業(yè)務主要為商業(yè)保險業(yè)務,可見保險公司的營業(yè)行為不是一種公益事業(yè),而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商業(yè)行為,同其它商事主體一樣具有天生的盈利欲望。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根據自由企業(yè)制度,保險公司應該具有獨立的經營權,交易權以及對剩余的自由索取權;相應地,保險公司對自己營業(yè)行為中所產生的債務也只能以其自身財產來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所有的財產主要有其設立時,所出資的注冊資本(最少不得低于二億元人民幣),投保人依據合同所支付的保險費,以及以上資金用以銀行存款所獲得的利息,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所獲得的收益。
被保險人的財產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損失時,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侵權行為之債,和保險人之間形成的是合同之債。此時,被保險人既可請求第三人給予侵權損害賠償,也可根據合同要求被保險人給予賠償。而第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根本未發(fā)生任何法律關系。在三者的關系中,被保險人分別是保險人和第三人的債權人,保險人和第三人分別是被保險人的債務人。但三者所處的法律關系不同,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雙方約定的事件出現的緣故。而債法中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而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債權人是被保險人,債務人是保險人,試問怎么可以叫作為債務人的保險人去代位行使作為債權人的被保險人的權利呢?既然如此,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只要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無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
也許有人會認為,如果不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嘗權,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難道僅僅因為這一原因,保險人就應該具有代位求嘗權?我們可以設想,當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足額賠償后,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又得到了全部賠償款,那么被保險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不是就全部被保險人所有了嗎?難道這是一件很公平的事?
再者,既然保險法又明確規(guī)定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無向第三人追嘗的權利,那么在財產保險中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嘗權又該做何種解釋呢?
筆者認為投保人支付保險費除了買個安全外,也不外乎有追逐利益的目的,就向投資股票和債券那樣。當然在履行合同中雙方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能謀取不當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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