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3 1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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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權和表決權之議
摘要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當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有權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yè)務和財務狀況,從而獲得相應足夠的信息,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
關鍵詞股東信息權表決權
一、股東信息權保護對于中小股東表決權保障的意義
公司信息屬于重要的公司資產,由于企業(yè)所有權與企業(yè)經營權分離運作,公司股東作為一類重要的投資者,他們往往并未實際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要想獲取投資的回報,首先必須監(jiān)督公司是否依法合規(guī)地經營,其次還必須監(jiān)督公司是否將經營成果依章程分發(fā)給各股東,而這些必須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信息對確保公司正常運作,維護股東權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義。
由于現代公司存在著多種利益主體,如股東、經營者、債權人以及雇員等,他們的利益不盡相同,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擁有的信息是不一樣的,在擁有信息在質和量上占優(yōu)勢的一方會得到好處,這樣導致信息的不對稱,使得一般中小股東等群體掌握的一些信息難以起到消除不確定風險的作用,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分配。經營者利用信息占有優(yōu)勢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而股東則居于信息占有的弱勢地位而聽由經營者決定其所分公司之利潤,股東利益面臨被架空的危險。因為由于信息占有的劣勢,對于表決事項的表決無所適從,不能正確地進行表決,最終導致股東表決權無法落到實處。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
二、股東信息權的保護
個人信息權分析論文
1.個人信息權的基本理論問題
1.1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y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qū)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qū)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信息資源的權利形態(tài)詮釋
摘要: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傳輸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即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本文通過對信息資源數字化傳輸法律關系的理論分析,考察了這一法律關系中的各權利形態(tài),從而為實現信息數字化傳輸行為的規(guī)范化、公平化提供法理依據。
關鍵詞:信息數字化傳輸網絡傳輸權
一、引言
在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狀告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數圖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
(1)原告陳興良是《當代中國刑法新世界》、《刑法適用總論》、《正當防衛(wèi)論》的作者并對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權。然而在沒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數圖公司卻將上述三部著作全部上傳至網站“中國數字圖書館”,其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對上述著作享有的使用權和獲酬權。
(2)法院經審理認為:數圖公司利用網站上的大量圖書吸引讀者并以收費的方式發(fā)展會員,而且讀者只有在付費成為會員之后方可閱讀并下載被告網上的作品。而圖書館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這種接觸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被特定的讀者在特定的期間以特定的方式完成對社會的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作者行使權利的影響有限,不會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被告作為企業(yè)法人將原告的作品上傳到國際互聯網上,雖以數字圖書館的形式出現,卻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改變了接觸作品的方式,而且在此過程中數圖公司并沒有采取有效手段保證作者獲得合理的報酬。因此,被告的行為阻礙了陳興良以其所認可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權保護制度
第一條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tǒng)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條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信息化版權保護論文
一、復制權問題
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電子信息作品進行復制行為,除了所謂“暫時復制”,還有應用計算機本身“復制”功能進行操作以及應用下載軟件執(zhí)行下載程序等方式。用計算機“復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難予以控制,不論是因特網服務商還是電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操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個人欣賞、使用或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這樣,給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控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有人認為,應由因特網服務商履行實質審查的義務,防止自己的用戶非法復制。理由是因特網服務商從版權人處獲得許可發(fā)行其作品,后服務商又與用戶簽訂因特網服務協(xié)議,本著我國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中闡述的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因特網服務商應保證其用戶不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看,這種做法確實有道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卻不可行。這種做法意味著服務商承擔了更多的審查、監(jiān)督義務,作為平等主體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非行政主體的服務商對自己的資質和實體權利予以調查了解。由此,等于把服務商置于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臨版權人一方主張版權權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對用戶的拒絕而致使審查不能?!皟擅娌挥懞谩钡慕巧墙^對不利于因特網服務的發(fā)展的。
其實,“雙贏”的方法還是有的。近些年火爆異常的bbs(網絡論壇)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發(fā)。在論壇上,各版主為了防止網民們散布非法言論以及從事一些其他不法行為,會采用屏蔽技術對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論進行屏蔽遮蓋,以維護網絡文明。各因特網服務商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可以在與用戶的服務協(xié)議條款中約定,如果用戶進行違法活動或通過非法手段進行網絡民事行為,服務商可直接將相關內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權人要求任何復制其作品內容的行為均需得到其許可,則服務商亦可采取屏蔽的辦法對該類作品予以保護,待用戶征得許可后再單獨對該用戶撤銷屏蔽。二、“侵權”與“合理使用”的區(qū)分認定問題
合理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由復制權問題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涉及復制權問題時,最困難的環(huán)節(jié)就在于區(qū)分復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特別是對電子信息化作品而言,行為主體、主觀意圖及損害結果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討論“合理使用”問題,實際上討論的就是“侵權”的認定問題。
針對“因特網服務商是否應對其用戶進行非善意復制行為負責”的問題,曾有人指出,網絡服務商應當因其用戶從事非善意復制行為而代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用戶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因特網服務商的設備實現的,服務商和用戶有業(yè)務關系,最可能了解用戶的身份和行為,進而阻止侵權行為;而且,相對于版權人而言,對于防止及遏制侵害處于有利地位;無人為因特網付錢,但用戶為服務商的中介商的中介服務付錢,無人管理互聯網,但服務商可以管理自己的仿網絡系統(tǒng)。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由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的觀點。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就意味著服務上的行為侵權。而在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認定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其實服務商并沒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是“復制”,版權人主張權利是因非法復制行為而引起,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用戶而不是服務商,只有用戶的行為才滿足侵權行為四大構成要件。在我國民法理論及實踐當中,只有存在雇傭關系或監(jiān)護關系才可能出現承擔替代責任的情況。顯然,這里不存在雇傭關系和監(jiān)護關系,法律無法因一種服務協(xié)議而確定一方應為另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盡管可能設立追償制度以盡量地挽回服務商的經濟損失,但于合同義務,于版權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來看,對服務商都是顯失公平的。
政府信息形成權分析論文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權之合法性基礎
按照美國管理預算局的《聯邦信息資源管理》規(guī)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條的解釋,信息(information)是指“對事實、數據或觀點等的知識的傳遞或描述,這些知識可以存在任何媒體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數字、圖表、圖形、敘述或視聽形式?!卑凑瘴覈墩畔⒐_條例》第2條的定義,“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睆耐庥^物質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現為行政機關所持有或保管的文書、圖片、記錄、照片、攝影、錄音、微縮片、計算機處理數據等可供聽、讀或理解的文書或物品。從實質內容上看,以文書或物品形式表現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觀事實和意見兩方面內容。
政府對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隨著政府職能變遷和社會發(fā)展呈現出擴張趨勢,尤其是進入福利社會和管制國家之后,政府對信息的控制力更是發(fā)展到極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權之合法基礎探討也隨之成為一個極其重要的法理問題。概括地說,政府的信息形成權的合法性基礎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正確決策的需要
認為“沒有調查,沒有發(fā)言權?!薄耙磺薪Y論產生于調查情況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頭?!眥1}(P109-110)信息形成權是政府作出正確決策的基礎,因為取得信息是進行行政活動的第一步,“行政機關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進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動,特別是在高度工業(yè)化和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迅速和準確的調查。”{2}(P327)“情報是燃料,沒有它行政機器就無法發(fā)動。知識就是力量的格言對行政法很適合。行政機關要機智地行使其制定規(guī)章權和裁決權(實體法上的權力),就必須知曉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領域里的實際情況。”{3}(P82)行政機關依靠信息運轉,“沒有信息,行政機關便不能從事管理工業(yè)、保護環(huán)境、起訴欺詐行為、征收稅款或授予撥款等活動。適當的決定要求精確的資料數據……?!眥4}(P77)勿需贅言,準確、及時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決策的質量,而信息匱乏或不準確則將扭曲或者抵消行政決策制定的智識能力。{5}(P434)行政機關通過統(tǒng)計普查、行政檢查、行政調查等手段獲得信息或要求當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做出正確行政決策。
(二)信用社會的建立
探索商代信息傳播和占卜權的關聯
摘要:商代貞人與殷商諸王針對占卜權的爭奪,其實是貞人代表的神權與商代諸王代表的王權斗爭的集中表現。神權與王權的斗爭在政治上表現為占卜權的爭奪。隨著神權與王權勢力的此消彼長,貞人集團與商代諸王所擁有的占卜權也隨之逐漸被削弱或得到強化,商王最終完全取得了占卜權。
關鍵詞:商代;商王;貞人;占卜權
商代是一個以神為本的神權統(tǒng)治時代。神權在商人的國家政治與社會生活中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商人對神權的頂禮膜拜主要通過輪番祭祀與甲骨占卜的方式來實現。商代周祭制度的形成與實行,表明商人對祭祀的高度重視,其目的就是加強商王與諸神的感情交流與信息溝通,祈望諸神為商王朝賜授福佑和提供保護。而商王及其王室、貴族日復一日地進行占卜活動,其目的就是上窺神意,下傳神諭,力圖在諸神的名義下治國理政,保持殷商王朝政權的合法性與權威性。在商人的觀念中,商人諸神不僅是萬事萬物之源,而且是萬千信息之源,是各類事件與信息的制造者與傳播者。商代占卜集團通過占卜活動,領悟諸神的意志愿望、拜受諸神神諭神命,預測商王朝未來發(fā)展結果,其實是一種信息傳播活動。
一、商代占卜權分析
在殷商時代,事奉鬼神是商王室的首要任務,而甲骨占卜是溝通鬼神與商王關系的重要手段。從甲骨卜辭看,商王朝每天的大事小情都要向上帝祖先鬼神請示匯報,根據上帝祖先的意志來決定事情可否實行,對上帝祖先鬼神唯命是聽而且惟命是從。甲骨占卜的真正目的其實就是通過占卜拜受與宣示上帝祖先鬼神神諭神命以實施神權政治。占卜權主要指參與甲骨占卜活動人員所擁有的問辭權、命辭權、商王占辭質疑權、占辭權、一事多卜決定權、習卜選卜選擇權等幾種。
一般認為,商代占卜制度較為系統(tǒng)完備,形成了龐大的占卜集團。從甲骨卜辭“卜”、“貞”、“占”三字相次使用與敘辭、命辭、占辭依次排列反映出商代占卜是井然有序、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系統(tǒng)工程,這種連續(xù)性極強的占卜活動反映出一個程序規(guī)范,又頗具理性色彩的內在邏輯進程。商代占卜集團由卜人、貞人、占人(多為商王)三類主要人員組成,卜人司“卜”,貞人司“貞”,占人司“占”,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完成占卜活動與信息傳播活動。
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限制的背景
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無論在立法方面還是在研究方面均起步較晚,甚至有在爭取“入關”“入世”過程中被發(fā)達國家“趕”著提高保護水平,特別是被美國通過四次中美知識產權談判“牽”著走過來的感覺。入世前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準不斷攀高,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越了一些發(fā)達國家,如美國、法國、日本的保護水平。由于這是我國學界權威與司法、行政自覺不自覺的一次聯手行動,故,直到2003年初,當超越TRIPS最低標準的“強保護”在社會實踐面前顯得尷尬的時候,有關評論也僅僅認為是過去偏于落后,現今“致力于提高本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原因,輕描淡寫,并不涉及“攀高”與“超標”的社會背景與人為因素。相反,對一些學者在入世前后從中國立法與實踐出發(fā)論證與批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偏高,則指責為“多從中國是發(fā)展中國家、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利益不利的角度出發(fā),缺乏學理上的深入分析與理論上的說服力”(費蘭芳,2003)。當然,學術爭鳴,各抒己見,軒轅難定;只是,評論過去,當有一定之規(guī),且以不失偏頗為宜。我國2000年學界出現某些指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偏高的學說,聯系實際,從發(fā)展中國家的現狀、TRIPS協(xié)定的最低標準以及我國弱勢群體諸多方面予以論證(沈木珠,2002),須知要突破我國知識產權界的某些藩籬而發(fā)表某些零碎的不同見解,這在中國入世前已屬極不容易的事情,何況那些具學理上深入分析的有理論建樹的一家之言。
二、勞倫斯·萊格斯關于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論述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教授勞倫斯·萊格斯于2000年和2002年分別出版了《代碼及網絡空間法》、《未來的觀念》兩部專著,并發(fā)表了一些文稿,對網絡知識產權的限制提出新的見解,提出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在網絡時代已經淪為特定利益集團的牟利工具,必須對之加以改革以恢復其本來面目的理論。勞倫斯?萊格斯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理論基于其對因特網對美國社會格局影響的分析。他認為因特網的出現沖擊并瓦解了以古典經濟學和自由民主為基石、崇尚個人主義的傳統(tǒng)社會,使世界呈現互聯、開放的嶄新面貌,特別是大大降低了人與人之間信息交流的成本,逐步產生了一個資源的公共領域,在這個領域中,公共產權與全民所有代替了私人產權與個人主義,人們在其中交流細節(jié)不再是經濟的或法律的程序,而是資源的共享。
網絡的公共領域,屬于新型的公共領域,勞倫斯·萊格斯借鑒了YochBellkler教授的三層次社會模型將之分為內容層、物理層與邏輯層?;诖?,勞倫斯?萊格斯堅決支持開放源代碼運動,并對美國國會1998年通過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中的反規(guī)避條款[2]提出批評,認為這一法案是好萊塢、RIAA等商業(yè)集團運作推動的產物,它將代碼變成了法律,限制了公共領域的范圍,違反了知識產權法的根本原則。
在具體對策與具體法條的修訂上,勞倫斯?萊格斯也分別從物理、邏輯、內容三個層面提出了意見。在物理層的公共領域,他主張限制諸如AOL、WARNER等集團公司的寡頭壟斷;在邏輯層的公共領域,他主張通過改革公司與分配規(guī)則進行維護;在內容層的公共領域,他認為應修訂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法律,進一步擴展與豐富公共領域的范圍,有效抵抗利益集團的壟斷,保護網絡創(chuàng)造者、使用者的利益。有鑒于此,我國學者對之作了充分肯定,認為其限制網絡知識產權的理論應當能夠為我們提供一些啟示。
會計信息產權界定探討
內容提要:本文從探討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會計信息生成、傳遞中的受益和受損主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產權問題,分析了目前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最后對會計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反思。
關鍵詞: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產權效率
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時為利益對立雙方所使用,但是會計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對立集團的一方或其人編制,這樣信息不對稱現象就出現了。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點,所以在其生成、傳遞和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雙方及復雜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可能的利益沖突導致了高額的交易費用。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減少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外部性和各種可能的利益沖突,客觀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規(guī)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就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H.Demsetz,1967),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會計信息市場運行的效率,以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會計信息范圍較為廣泛,主要包括:(1)會計主體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包含的信息;(2)財務報表附注及其它財務報告所包含的貨幣及非貨幣信息;(3)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本文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1)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會計信息的產權;(3)對既定會計信息產權咨詢的分析;(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
闡述會計信息產權規(guī)劃發(fā)展
內容提要:本文從探討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會計信息生成、傳遞中的受益和受損主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產權問題,分析了目前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最后對會計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反思。
關鍵詞: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產權效率
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時為利益對立雙方所使用,但是會計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對立集團的一方或其人編制,這樣信息不對稱現象就出現了。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點,所以在其生成、傳遞和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雙方及復雜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可能的利益沖突導致了高額的交易費用。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減少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外部性和各種可能的利益沖突,客觀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規(guī)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就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H.Demsetz,1967),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會計信息市場運行的效率,以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會計信息范圍較為廣泛,主要包括:(1)會計主體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包含的信息;(2)財務報表附注及其它財務報告所包含的貨幣及非貨幣信息;(3)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本文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1)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會計信息的產權;(3)對既定會計信息產權咨詢的分析;(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