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17: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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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責任

國際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的國際法規(guī)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jù)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shù)?。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zhí)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zhàn)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zhàn)爭罪應受懲罰的規(guī)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zhàn)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xiàn)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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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責任發(fā)展趨勢研究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基本原則;嶄新進展

內容提要:大量證據(jù)已表明,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共同促進了國際刑法的迅猛發(fā)展與繁榮進步。這直接推動國際刑事責任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并使其成為當前國際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審判實踐中,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認定逐漸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聯(lián)合國憲章及聯(lián)合國大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fā)展至關重要。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有助于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

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和決心顯著增強,這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的迅猛發(fā)展,并掀起了國際刑法領域全面發(fā)展的新高潮。特別是經過紐倫堡和東京戰(zhàn)爭罪的審判,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更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其后,在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中,該項原則又得以進一步肯定和強調,即在規(guī)范強行法中的國際犯罪之余,更加確認了國際刑法領域的該項原則。尤其是,近些年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法院,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判決和決定。它引領當代國際審判尤其國際刑事審判的新發(fā)展,且隨著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有可能影響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fā)展趨勢。鑒于基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地位,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對于順應有關的國際發(fā)展趨勢,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頗有理論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一般來說,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主體違反國際刑法規(guī)范的禁止性義務而導致國際社會譴責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大致包含三項主要內容:其一是,國際犯罪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即當行為者的行為符合了國際刑法規(guī)范所要求的國際犯罪全部構成要件時,就應當追究其國際刑事責任。其二是,有罪應罰而非有罪必罰,即實施了國際犯罪理應受到國際刑罰的處罰,但并非必須受到這樣的懲罰,因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免除情形,可以排除國際刑罰之懲罰。其三是,罪與刑相適應,即所受刑罰應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威脅或者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相稱。[1]76

作為國際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該原則在國際刑法的實踐進程中,發(fā)揮著衡平刑事懲罰與人權保障功能之重要作用。它要求在國際刑法中,犯有國際罪行的主體必須承擔國際刑法上的責任;處罰犯罪人時,也需要應當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和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這里的合理衡平,有利于執(zhí)行國際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以預防與懲罰國際犯罪行為,也有助于實現(xiàn)國際刑法之司法正義目標,以充分保障有關人群的權益保障。同時,它對于完善國際刑事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國際刑事司法的體系構建,也有一定的實踐價值與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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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際刑事責任制明確特點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基本原則;嶄新進展

內容提要:大量證據(jù)已表明,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共同促進了國際刑法的迅猛發(fā)展與繁榮進步。這直接推動國際刑事責任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并使其成為當前國際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之一。在審判實踐中,一系列新的概念和認定逐漸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聯(lián)合國憲章及聯(lián)合國大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也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fā)展至關重要。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有助于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

兩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國際社會懲治國際犯罪的意識和決心顯著增強,這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的迅猛發(fā)展,并掀起了國際刑法領域全面發(fā)展的新高潮。

特別是經過紐倫堡和東京戰(zhàn)爭罪的審判,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更是得到了廣泛認可。其后,在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中,該項原則又得以進一步肯定和強調,即在規(guī)范強行法中的國際犯罪之余,更加確認了國際刑法領域的該項原則。尤其是,近些年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際法院,作出了若干重要的判決和決定。它引領當代國際審判尤其國際刑事審判的新發(fā)展,且隨著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有可能影響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fā)展趨勢。鑒于基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地位,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嶄新進展,對于順應有關的國際發(fā)展趨勢,完善國際刑法體系的構建和懲治國際犯罪的實踐,頗有理論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一般來說,國際刑事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主體違反國際刑法規(guī)范的禁止性義務而導致國際社會譴責及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大致包含三項主要內容:其一是,國際犯罪者應負國際刑事責任,即當行為者的行為符合了國際刑法規(guī)范所要求的國際犯罪全部構成要件時,就應當追究其國際刑事責任。其二是,有罪應罰而非有罪必罰,即實施了國際犯罪理應受到國際刑罰的處罰,但并非必須受到這樣的懲罰,因為國際刑事責任的免除情形,可以排除國際刑罰之懲罰。其三是,罪與刑相適應,即所受刑罰應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威脅或者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相稱。[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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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國際刑事責任承擔與否研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的國際法規(guī)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jù)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shù)?。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zhí)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zhàn)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zhàn)爭罪應受懲罰的規(guī)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zhàn)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xiàn)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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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責任國際法批判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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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責任國際法批判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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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國際刑事責任原則趨勢研究論文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基本原則;嶄新進展;啟示

內容提要: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尤其是新近的審判實踐,使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呈現(xiàn)出多元并存的變化特點,該原則的責任模式也從個人型轉向多元主體型。國際刑事責任主體多元化的發(fā)展趨勢不可逆轉,但其進程取決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內生力量與外部環(huán)境之綜合作用。探討國際刑事責任多元主體的未來發(fā)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有一定的裨益與啟迪。

一、前言

國際刑事責任是國際刑事司法的理論依據(jù)與基本準則,它對規(guī)范國際法上有關主體的責任承擔及衡平刑事懲罰與人權保障的關系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自二戰(zhàn)以來,國際刑事審判的展開與國際法律文件的增加,直接推動了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日益豐富和深化。紐倫堡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首先確認了該原則的個人責任內涵。隨后的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促使國際社會對國際刑事責任原則得到廣泛認可,并不斷推進該原則傳統(tǒng)涵義的漸進變化與深入發(fā)展。尤其是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日益顯現(xiàn)出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多元特點,并傾向于引領該原則從單一的個人責任模式向多元主體的責任模式發(fā)展。鑒于該原則在國際刑法領域的核心和靈魂地位,以其嶄新進展為視角探討國際刑事責任主體的未來發(fā)展,對于審視國際刑法的體系完善、犯罪懲治及其與國內刑法的關系銜接,或許有一定的裨益和啟迪。

二、傳統(tǒng)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發(fā)展

(一)國際刑事責任原則的傳統(tǒng)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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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國際刑事責任承擔探究論文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的國際法規(guī)則和國際法實踐,國際法學界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學說,均不能完整地闡明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以及國家在國際犯罪中的主體地位。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根據(jù)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當然也能夠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家責任,從而成為國家責任的主體。但是,國家作為無意識的抽象實體,其本身不能承受刑罰處罰,因此,國家無法成為、也不可能成為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國際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個人。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這是西方學者主張國家刑事責任的代表作。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英國國際法學家勞特派特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主張國家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認為,國家的責任是不限于恢復原狀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shù)?。如果國家及其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作了違法國際法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由于其嚴重性、殘忍性及其對人類生命的蔑視而被列入文明國家的法律公認的犯罪行為一類,國家以及代表國家作行為的人就擔負刑事責任。例如,如果一國政府命令將居住于其領土內的外國人全部殺盡,這個國家以及負責命令和執(zhí)行這種暴行的個人所擔負的責任,就將是刑事性質的責任。該學說還認為,對于違反戰(zhàn)爭法的行為負責的個人所犯的戰(zhàn)爭罪應受懲罰的規(guī)則,已經普遍地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部分,而這就是承認國家刑事責任的另一個例子。因為,戰(zhàn)爭罪犯的犯罪行為通常并不是為了實現(xiàn)私人的利益和欲望,而是代表國家并作為國家機關而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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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犯罪及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近年來,中國陸續(xù)加入了一系列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國際公約,如《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防止及懲辦滅絕種族罪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公約》、《禁止酷刑公約》、《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關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等,并且積累了一些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的實踐經驗。修訂后的《刑法》第9條明文規(guī)定了中國政府對國際犯罪的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由此可見,同國際犯罪作斗爭,維護世界的和平與發(fā)展,有效地保障我國的現(xiàn)代化建設,已經成為我國在改革開放形勢下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因此,認真研究國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具有很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國際犯罪的概念

(一)國際犯罪的概念

國際犯罪是國際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本世紀以來,各種形式的國際犯罪活動日趨頻繁,且愈演愈烈。但是,何為國際犯罪,在國際刑法學界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單是表述國際犯罪方面的術語就很不一致,如有“違反國際法的犯罪”、“國際法上的犯罪”、“違反各國公共利益的犯罪”、“跨國犯罪”、“域外犯罪”、“涉外犯罪”等等。迄今為止,國際社會未能對國際犯罪下一個科學的定義,以致給抑制、防范和打擊國際犯罪帶來困難。所以,給國際犯罪確定一個科學的定義是國際刑法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任務。

美國法學家巴西奧尼在其《國際刑法典草案》中提出:“國際犯罪就是本法分則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為,或在國際公約中確認的犯罪行為”。同時又解釋說:“本法所用的‘犯罪’與‘犯法’兩詞可以互換”。[2]這個定義是國際犯罪的形式定義,沒有揭示出國際犯罪的實質,邏輯上犯了自我循環(huán)的毛病,這無異于說,犯罪就是犯法,犯法又是犯罪,沒能指明國際犯罪的內涵和外延。

日本法學家山手治之認為:“國際犯罪一詞,一般有三種意義:(一)犯人及其罪行涉及幾個國家時,從單純的涉外性(國際性)犯罪的意義來說,稱為國際犯罪。……為懲處罪犯而謀求國際合作,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進行國際司法協(xié)助。(二)海盜行為、買賣奴隸、販賣等行為稱為國際犯罪,為防止和懲處這些行為,有時采取聯(lián)合行動。(三)上述兩種行為以及被斷定為侵害了國際社會一般權益的某種行為,以國際社會的名義交由國際法院加以懲處時,從嚴格意義上說,可以稱之為國際犯罪?!盵3]這個定義,從范圍和內容方面對國際犯罪作了較為詳盡的概括,但它同樣未能指出國際犯罪的實質。不僅如此,它還提出了一個“以國際社會名義交由國際法院加以懲處”的條件,而我們知道,“國際法院懲處”并不是確定國際犯罪的必備條件,因為,許多國際犯罪已陸續(xù)由多種國際條約和公約作了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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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責任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國家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是當代國際法的一個重大理論課題,在國際法學界歷來存在著爭論。我國學者受西方學說的影響,錯誤地認為,國家因為實施了國際犯罪而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在國際法上,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在實施了國際犯罪的場合,該國家及其代表國家的個人均可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但是,代表國家的個人對其國際犯罪行為直接承擔其個人的國際刑事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刑罰處罰;同時,該個人的國際犯罪行為還可以歸因于國家,而被視為是國家的行為,使國家承擔國家責任,具體表現(xiàn)為限制主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和道歉等責任形式。簡言之,國家只能承擔國家責任,而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只有個人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主張國家可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觀點,總是將國際刑事責任混同于國家責任,將國際刑事責任的刑罰方法混同于國家責任的承擔形式。國際法確立了個人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原則,并已經為國際立法和國際法審判實踐所證實。

關鍵詞:國際刑事責任,國家責任,國際犯罪,刑罰,個人承擔

國家能否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并承擔國際刑事責任的問題,在國際法學界存在著三種理論學說,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在一定場合下能夠承擔國際刑事責任。上述二種學說,混淆了國家責任與國際刑事責任的區(qū)別,也無法闡明對國家的刑事制裁方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國家不能成為國際犯罪的主體,也不能承擔國際刑事責任。這種觀點否定國家作為國際犯罪的主體資格,與現(xiàn)有的國際法習慣規(guī)則相悖。

一、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淵源及其評價

關于國家刑事責任的理論可以追溯到《奧本海國際法》和巴西奧尼的《國際刑法?國際刑法典草案》。

(一)勞特派特的國家刑事責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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