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9 18:07:1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電子合同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chuàng)文章,歡迎參考。
電子商務合同中電子錯誤分析論文
雖然目前法律沒有給電子合同的做出明確定義,但網易和網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電子合同"。這一點是我們進行討論的前提,也是網易扣取網民信息費的前提。基于以上前提,我想引入"電子錯誤"的法律概念,并對事件的性質以及法律后果展開討論。
美國《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guī)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tǒng)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tǒng)"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tǒng)。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tǒng)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tǒng)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tǒng)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一)
電子合同簽訂法研究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guī)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梢姡谝话闱闆r下,合法的合同一經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tài)。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電子商務論文-試論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錯誤”
電子商務論文
雖然目前法律沒有給電子合同的做出明確定義,但網易和網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電子合同"。這一點是我們進行討論的前提,也是網易扣取網民信息費的前提?;谝陨锨疤?,我想引入"電子錯誤"的法律概念,并對事件的性質以及法律后果展開討論。
美國《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guī)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tǒng)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tǒng)"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tǒng)。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tǒng)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tǒng)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tǒng)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電子商務法律對電子合同體制
一、電子商務主體資格的確認及權利義務
電子商務的主體是指參加電子商務活動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中,主要有商家、客戶、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等幾大主體。
1.商家是傳統(tǒng)商事交易中居于賣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電子商務法律應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設定審查制、準則制等審定方法。在此基礎上,還應確保其在網絡上的廣告、商業(yè)信息真實可靠負責。
2.客戶是傳統(tǒng)商事交易中居于買售人法律地位的交易主體。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由于交易雙方可以自始至終互不見面,因而客戶的資格認定較傳統(tǒng)模式面臨挑戰(zhàn),客戶身份的確認是商事交易順利進行的前提,在網絡環(huán)境下,電子商務立法應在傳統(tǒng)立法的基礎上更加強調主體資格的確認條件。
3.網絡交易服務機構的資格及審定。交易服務機構是指數字認證機構(CA)、密鑰管理機構(KM)、信息服務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等。
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目前還很稚嫩,已建成的CA很少且各自為政,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有學者主張應參照美國猶他州的“官方集中管理”模式,盡快建立全國規(guī)模的CA認證中心,即在我國的CA的選任、管理上采用“準官方集中管理”,以法律授權政府相關的機構(如中國人民銀行)對CA進行管理。其應盡的義務包括:①它必須是一個獨立的中立性的服務機構,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貿易活動,以避免其在為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舉證時因經濟因素的影響而喪失公正性;②它必須是用戶數據電文的傳遞中心,用戶的任何信息均通過全CA認證中心加以傳遞;③它必須負有對資料保密和儲存的法定義務;④它應對未發(fā)出通知、通知有誤、認證人泄密及認證人虛假認證等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都可以成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可供參考的內容。
電子合同在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
摘要:電子合同作為信息技術發(fā)展下的新型商事形式,與傳統(tǒng)的紙質合同相比有其特點。電子合同運用信息技術改變傳統(tǒng)的商事觀念和方式,但也引發(fā)了諸多新的法律問題,使得傳統(tǒng)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合同相關法律規(guī)定面臨嚴峻挑戰(zhàn)。本文以電子合同的含義和特征為出發(fā)點,對電子合同的效力、分類、證據效力、收發(fā)時間的確定及收發(fā)地點確認的管轄權等法律問題做初步的研究和探討。
關鍵詞:電子合同;商事活動;法律效力
電子信息化技術迅速發(fā)展,預示商事貿易的協(xié)作方式也多種多樣。目前多數企業(yè)越來越傾向以電子合同的方式開展貿易業(yè)務,此方式能夠快速選擇客戶,能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因電子合同涉及信息技術、法律、安全等多個專業(yè)領域,準入門檻較高,所以紙質合同仍占主導,但采取電子合同方式開展貿易業(yè)務必將是信息技術發(fā)展的趨勢。本文關于電子合同在商事活動的法律適用產生的一些爭議做以下個人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電子合同的概念。電子合同或稱電子商務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以及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的相關規(guī)定,電子合同是指雙方或者多方合同主體,依據電子信息網絡媒介,以電子的形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從概念上可以推斷,電子合同是以電子信息技術傳遞的方式訂立,是在信息網絡條件下,合同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信息數據、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以明確合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二)電子合同具備的特征。與傳統(tǒng)的紙質合同相比,簽訂的電子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簽訂主體的雙方或多方在信息網絡上運作;表現形式是電子信息,非紙質原件形式;信息記錄均儲存在信息網絡;合同生效方式是電子簽名或電子印章;電子合同的發(fā)送最后地可為生效地;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具有易變動和易消失的缺點,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我國電子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
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探討論文
[摘要]合同訂立是國際貿易實務中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隨著電子商務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現,作為其基礎和核心的電子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我們必須對其訂立有關的法律問題有一些基本了解和掌握。本文主要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討,以了解和認識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在外貿實踐中正確有效地應用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
[關鍵詞]電子合同;合同訂立;電子商務;國際貿易
合同的簽訂必須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在國際貿易中,根據各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項有效的合同必經“要約”和“承諾”并具備一定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合同必須具有對價和約因;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電子合同作為一種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出現的新形式合同,與傳統(tǒng)的合同在內容上無本質區(qū)別,在訂立過程中,合同所起的意義和作用并沒有發(fā)生改變,但其簽訂過程和載體卻不同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合同,這種變化對合同訂立行為有什么影響?下面分別從電子合同的形式、簽訂程序、合同生效、合同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以保證交易者的行為有效和保障其合法權益。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guī)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xié)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fā)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電子合同法律規(guī)則內涵探究論文
摘要: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電子商務是電子信息技術快速發(fā)展的產物,以電子方式訂立合同,一方面給經貿發(fā)展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要求我們必須制定新的法律規(guī)則。
關鍵詞:電子合同;基本范疇;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的基本范疇,是研究電子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以及糾紛的解決等其他問題的邏輯起點。研究電子合同的內涵、特征和本質等基本范疇是非常必要的。
電子合同絕不僅僅是簡單的“紙質合同的電子化”。在現代信息技術引進之前,傳統(tǒng)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后來產生的通過電子脈沖傳輸的電報、電傳和傳真,接收方也能得到一張輸出稿作為書面證據。但是,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電子合同僅表現為一組高科技的電子信息而已。
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合同是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能否通過網絡的電子數據交換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這是互聯網上電子商務得以發(fā)展的最關鍵問題?!?/p>
一、電子合同科學內涵的法律分析
國際貿易中電子合同分析論文
1電子合同形式分析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guī)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xié)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fā)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guī)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guī)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第6條規(guī)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辈⑶以诘?1條中規(guī)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xié)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p>
電子合同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在數字化生存的網絡時代,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代替?zhèn)鹘y(tǒng)交易的過程中紙介質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等環(huán)節(jié)的新型商業(yè)交易方式,因其能夠極大地滿足商業(yè)活動提高效率,減少開支和增加利潤的迫切需要,發(fā)展迅猛。這一新型的貿易方式,是世界范圍內商業(yè)方式和經濟生活的一次革命性變革,正日益成為世界經濟新的增長點。為各國所重視,成為各國鞏固和提高經濟競爭力的戰(zhàn)略發(fā)展重點。這種新型的貿易方式,就是電子商務,即人們所稱電子交易,亦稱電子商業(yè)。新型的交易方式產生了無紙化的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解決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對電子交易的正常發(fā)展將具有不可忽視的法律意義,因為它是電子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中起碼的、是基本性的問題。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yè)動作方式的迅速發(fā)展。因此積極加強對電子合同的研究,建立規(guī)范電子合同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以保障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以保障電子商務的順利發(fā)展。
【關鍵詞】:電子合同法律效力無紙化
在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參加交易的雙方是以交換電子數據訊息的方式而不是通過當面簽訂或交換書面文件的方式來達成或進行商業(yè)交易的,由于該過程以電子數據訊息代替了傳統(tǒng)的書面文件,實現了無紙化,因此產生了一種新型的合同形式:即電子合同,目前,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為了確保電子合同的順利進行和發(fā)展,紛紛著手通過對電子商務立法的研究和制定來規(guī)范電子合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通過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1999年11月的美國《統(tǒng)一電子交易法》,以及2000年5月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這一系列法律文件、法規(guī)的出臺,為各國電子商務的立法提供了借鑒與依據,為電子合同的實際應用提供了規(guī)范與標準。我國現有的網絡立法,主要有1996年2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9年2月1日海關總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1999年上海市制定的《國際經貿電子數據交換管理規(guī)定》以及我國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等等。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針對網絡交易的立法還是能夠基本滿足需要的,只是不夠系統(tǒng)。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網絡交易的立法還很不夠,許多問題都未能解決,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的立法方面尚無一部統(tǒng)一的綜合性法規(guī)。因此,本文結合我國的現行有關法律和實際情況,針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中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電子合同的成立,電子簽名的效力與確認,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幾方面進行初步探討。
一、電子合同的形式與特點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數據交換(縮寫為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數據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訂閱的商品,服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所謂電子數據交換(EDI)是使用統(tǒng)一的標準編制資料,利用電子方法,將商業(yè)資料由一臺獨立的電腦應用程序,傳送到其他的獨立的電腦的應用程序。EDI的傳遞具有通用的特點:它可以產生紙張的書面單據,也可以被儲存在磁的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選擇的非紙張的中介物上(如磁帶、磁盤、激光盤等)。而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xié)議為基礎,以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由此可見,電子合同雖與傳統(tǒng)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但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于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紀錄在計算機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