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正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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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正原則

篇1

關鍵詞:社會公正;需要;效率;機會;經(jīng)濟發(fā)展;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F1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005-02

自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jīng)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經(jīng)濟發(fā)展的貢獻已經(jīng)不能再用簡單的量化方法去說明了,它已經(jīng)在經(jīng)濟結構、教育文化、道德觀念、家庭決策以及公共政策等諸多社會領域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但是,伴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取得的豐碩成果,我們真的可以高枕無憂了嗎?研究表明,社會的沖突和政治的不滿往往和社會的不公正具有相當高的相關性,只有讓更多的人享有經(jīng)濟發(fā)展的利益才是社會發(fā)展的終極目標。

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是一個從片面的不協(xié)調性向全面的協(xié)調性進化的一個逐步實現(xiàn)的過程。人類社會活動系統(tǒng)中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領域相互促進、彼此協(xié)調的發(fā)展是社會全面進步、整體發(fā)展的基礎。為了確保社會發(fā)展的基本宗旨的實現(xiàn),為了消除社會中實際存在的不公正的現(xiàn)象,為了提升整個社會的發(fā)展水準,我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公正的理念,更需要實實在在的公平行動??梢哉f社會公正是人類世代追求的“基本善”,是內在于社會發(fā)展中的一個基本的價值目標[1]。

一、需要原則

無論是早期的經(jīng)濟學家,還是哲學家、社會學家以及法學家,都把基本需要作為他們思想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和因素加以思考和論述,但是直到今天,許多國家仍然無法完全擺脫社會成員處在急切需要滿足基本需要的危機狀況,全世界仍然有1 / 7的人口生活在饑餓的狀態(tài)下,中國人均年收入低于637元的貧困人口約為3 000萬,比去年增加了80萬,這一原則的實現(xiàn)不是一個簡單的直線性的短期過程,而是一個長期的曲折的螺旋式的漸進過程。

基本需要在字面意思上是被作為物質范疇來對待的,基本含義是基本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質條件?;拘枰瓌t不僅僅要求滿足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要求,而且要在平等的基礎上滿足所有人,哲學家D. D. Raphael提出要確立平等和基本需要原則的首要地位,他認為,“那些有缺陷的人的基本最少的需要,甚至是所有人的基本的最少的需要是不可能通過個人的努力來實現(xiàn)的?!盵2] 同時他認為不能僅僅考慮基本需要原則,還要考慮具有效率激勵作用的功利主義原則,“社會公正要求最為基本的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的平等滿足,只有在這條線以上,剩余的空間才能被用于個人自由發(fā)揮?!盵3]這與羅爾斯的安排順序是相同的,在《正義論》中,羅爾斯給予了基本需要相對于其他要素完全優(yōu)先的地位,但是,一旦基本需要得到滿足,就有理由要考慮其他的社會發(fā)展的目標。如果相反,僅僅是根據(jù)基本需要為原則進行分配,就會窒息社會經(jīng)濟整體的激勵機制和活力,這也是需要原則不能作為全社會的分配體系的基礎的原因之一,同時卻是社會公正所要考慮的基本原則。

社會成員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xiàn)的需要。政府有責任制定合適的政策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的需要,而且社會成員之間存在著先天因素以及后天因素造成的具體環(huán)境和自身條件的多種多樣的差距,對于那些無法改變的因素,社會成員不需要政府進行干預,但是對于那些社會和歷史因素造成的不公正的氛圍和環(huán)境,政府有責任消除社會上的特權因素,制定合適的政策進行徹底的改變,特別是直接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的幫助解決他們面臨的生計問題,盡力為社會成員營造一個更為公正的規(guī)則體系和公正的競爭環(huán)境。

二、效率原則

現(xiàn)代西方主流經(jīng)濟學派把帕累托效率作為效率的最準確的描述,艾倫?布坎南對之作了最準確全面的敘述,“一個給定的體系的某一狀態(tài)是帕累托佳態(tài),而且僅當該體系沒有一種可行的可供選擇的狀態(tài)能令至少一個人的狀況變好而不令別人狀況變壞。一種狀況即是S1,相對于另一狀態(tài)S2的帕累托優(yōu)態(tài),而且僅當至少有一個人在S1中的狀況好于在S2中的狀況,而無人在S1 中的狀況劣于S2 中的狀況。”[3] 這實質上是從個體福利增進角度也即公正視角去評價效率問題,把市場機制的效率問題和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結合起來,進而要求傳統(tǒng)制度的制度創(chuàng)新,以便公正和效率可以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實現(xiàn)結合。保羅?A.薩謬爾森更通俗地解釋了這一概念,“在一個經(jīng)濟資源和技術為既定的條件下,如果該經(jīng)濟組織能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各種商品組合,那么這個經(jīng)濟組織就是有效率的。更確切地說,當不可能通過重新組織生產(chǎn)使每一個人――窮人、富人、小麥生產(chǎn)者和鞋子生產(chǎn)者等等――的情況變得更好,配置就是有效率的?!?/p>

經(jīng)濟學許多基本的研究已經(jīng)表明無論是從總成本,還是從個人成本的角度來看,個人經(jīng)常尋求剩余的最大化,個人的這一目標被認為是公平的。這也就意味著效率在這個意義上并不必然和社會公正一致,相反,效率本身卻是一種類型的公正。美國經(jīng)濟學家McCloskey和Zaller的研究成果顯示出效率在目前盛行的經(jīng)濟系統(tǒng)中作為公正的特例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微觀公正層面,怕累托效率原則對于物質利益的規(guī)模和他人的產(chǎn)出結果具有高度的靈敏性,這就意味著效率原則必須要與其他的社會公正原則有一個競爭的過程。

三、機會平等原則

機會平等較為確切的定義可以表述為:通過某種類型的行動,個體A至少和個體B享有同樣多的機會,當且僅當滿足如下條件――如果個體B能夠通過某一類型的一次行動達到某一目標,那么下列情形之一成立,(1)個體A同樣可以通過采取類似的行動完成目標。(2)如果個體A不具有采取同樣行為的能力,那么造成這種差別的因素應當歸咎于個體A的在此之前的行為[4]。

機會平等的重要性來自于我們這樣一種直覺,即我們怎樣判斷公正在多大程度上依賴于遺傳因素的影響,在多大程度上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兩個出生在近似相同的家庭中的不同個人雖然享有近似相同的人生機會,但是可能會由于不同的個人選擇和個人努力,經(jīng)歷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這就要求我們對機會平等的重要性進行評價。首先,如果把機會和個人的行為聯(lián)系在一起,那么機會就可以被看做是一種具有經(jīng)濟特征的稀缺資源,對于社會成員的個人潛力的培養(yǎng)和才能的發(fā)揮相當重要,機會的不同可能導致不同的個人發(fā)展空間以及不同的個人利益的分配狀況,所以,機會起到一種事前游戲規(guī)則的作用,為個人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是社會公正機制順利運行的基礎。

四、程序公正原則

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考察程序公正,首先,程序公正作為分配公正的一種應用和具體實施,作為一種應用,程序可以被理解成為完成分配公正所描述的分配分布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在這個含義上,程序具體可以指抓鬮、輪流以及排隊等分配資源的機制和規(guī)則,特別是抓鬮在分配社會機會方面具有被大家公認的公平性,這是解決社會機會分配問題的次優(yōu)方法,也就是說,如果社會環(huán)境非常復雜而又無法排除其他干擾因素使得社會成員享有事前的公正,那么,這一原則至少可以在事前機會的享有分配上產(chǎn)生一種讓所有社會成員可以接受的隨機性的分配分布;輪流規(guī)則可以用來解決那些具有非確定性的或者信息不完全的收益問題;排隊規(guī)則與社會公平和需要原理相關,主流經(jīng)濟學近期的研究表明排隊規(guī)則可以改進那些更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的境況,所以,程序應當是根源于分配公正并為之服務的,只有如此才能從總體的角度實現(xiàn)社會公正[5]。

其次,程序公正獨立于分配公正之外的本身的價值。程序公正的基本點在于規(guī)則對于所有人的平等和起點的平等,不僅僅要求相應規(guī)則在其產(chǎn)生的時刻就具有合理的正當理由,更要求在規(guī)則的制定過程和以后的實施過程中應當是公正的。雖然公正的分配在其本意上應該是結果的公正,但是結果的公正往往具有不穩(wěn)定和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而程序的確定性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我們需要一定的公正的程序規(guī)則來實現(xiàn)結果公正。從個人的角度出發(fā),作為社會成員,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社會收益,但是社會資源相對于人的無限的需要來說總是有限性的,所以任何時候都不可能使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得到滿意的分配結果,所以,退而求其次,我們只有在程序公正已經(jīng)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的基礎上,通過程序公正來實現(xiàn)結果的公正,并最終由兩者的恰當結合保證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

五、改善社會公正的建議

現(xiàn)代社會生活中無論是經(jīng)濟領域,還是其他社會領域都存在著眾多的不確定因素和風險因素,導致社會公正發(fā)生扭曲的變化,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的影響,社會公正是人類文化中帶有終極意義的一個基本命題,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是根植于人們心目中的一種基本的制度性的理想,成為人們世世代代追求的目標,更為重要的是它有助于人們在現(xiàn)實中尋找更加合理的生活追求。要營造一個高效并且公正的社會,僅僅依靠個體的努力是不夠的,政府必須從對全體社會成員負責的角度出發(fā),維護社會公正的理念和準則,保障社會公正體系中各領域內容的之間的協(xié)調和具體實施,并且積極創(chuàng)造一些有助于提升社會公正水平需要的條件,因此,政府有責任“平等地發(fā)展個人潛力,使每一個人一開始就有足夠的權利(物質條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與所有其他人并駕齊驅?!盵6] 政府不僅要制定有利于保護在市場化、現(xiàn)代化以及社會變遷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的社會群體的基于社會保障、公共衛(wèi)生、基礎教育和住房等方面的社會政策,更需要通過具體社會政策的實施一方面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一定的補償,主要是提高弱勢群體的“造血”能力,提高他們的人力資本,增強他們在經(jīng)濟、文化以及社會各領域中的能力。

總之,較高水平和更加公平的教育意味著更高程度的社會機會的平等,高水平意味著勞動力的大量和有效的使用,適度的人口增長率意味著婦女能夠得到更好的就業(yè)機會,兒童能夠得到更好的教育,從而為當前和未來幾代人提供更為公正的競爭平臺,高度的城市化可以產(chǎn)生規(guī)模經(jīng)濟,城市和農村的專業(yè)化以及更好的更為平均的生活條件,高水平的正規(guī)部門就業(yè)會產(chǎn)生較高的勞動生產(chǎn)率和更為廣泛的勞動保障機制,大多數(shù)國家的社會發(fā)展進程都表明,較高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往往伴隨著較高水平的社會公正狀況,要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公正問題必須在經(jīng)濟發(fā)展中解決。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證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180-192.

[2]Raphael D. D. Justice and Liberty,London,Athlone Press,1980:56.

[3][美]艾倫?布坎南.論理學、效率與市場[M].廖申白,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5-6.

[4]Sven Ove Hansson, What are opportunities and Why should they be equal? 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 (2004)22: P305-316.

篇2

關鍵詞 公正;內隱現(xiàn);權利;衡平;平等

分類號 B849:C91

1 前言

公正(justice)是人類社會中具有永恒價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為準則,它涉及法學、社會學、倫理學、經(jīng)濟學、政治學等諸多領域中對一些基本問題的理解和解釋(吳忠民,2000)。從Plato,Aristotle,Cicero,到Augustine,Aquinas,Orotius,Pufendorf,Locke,Hume,Adam Smith,Rousseau,Kant,Marx,Spencer,再到Pawls,Walzer,Dworkin,Nozick,F(xiàn)oucault,Habermas,Hayek,Barry,雖然無數(shù)學者對公正進行了探討,但對“何謂公正”這一問題,依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而且,“公正”不僅是一個專業(yè)術語,更是一個日常詞匯。在學界之外,一般公眾對“公正”有著更為多樣的理解。

學者對公正的概念辨析和理論建構固然重要?;诠纳鐣贫冉ㄔO,更是影響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基于公正的制度建設,不僅需要厘清與公正有關的概念和理論,還需要了解公眾的公正理念。實際上,單就公正制度的建設而言,對國民的公正理念考量還應優(yōu)先于對公正的學理探究。歷史上所有存在過的社會形態(tài)和制度都曾被某些人稱為公正的(往往也的確符合某種公正理念),甚至是最公正的、天經(jīng)地義的。但這些社會形態(tài)和制度是否真正公正,似乎應由生活于其中的全體社會成員依據(jù)其境遇與感受來評價。

在我國,現(xiàn)代化進程和市場經(jīng)濟等現(xiàn)實因素,使公正的基本理念在民眾層面得到了普遍認可(吳忠民,2000)。然而,基于公正的制度建設,似乎并未得到同步發(fā)展。可以說,當前我國日益增多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眾日益增強的公正意識及訴求與不相適應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之間的矛盾造成的。張靜(2008,2010)認為,過去幾年中,中國社會發(fā)生的重大社會辯論,無一不涉及“社會公正”主題。

截至目前, 張靜及其團隊對我國社會成員所持公正觀念的研究,可能是國民公正觀研究中的最全面者。他們依據(jù)2005年以來搜集的問卷、訪談、歷史文獻、財產(chǎn)糾紛和資產(chǎn)處置案例等資料,采用定性經(jīng)驗分析,考察了轉型時期中國公眾對于公正的基本看法及其變化。他們所探討的問題包括:當人們對是否“公正”作出評價時。通常依據(jù)什么,其中是否存在共識性的核心價值及原則;影響社會成員“公正感”的因素是什么;在不同領域和事項方面。人們的評價標準是否存在差異:在社會變遷及轉型過程中,人們有關公正評價的價值和尺度是否發(fā)生變化,如何變化,等等。這些研究成果主要匯集在《轉型中國:社會公正觀研究》一書中。

心理學者把一般公眾(layman,相對于專業(yè)人員professional)對某一概念或術語的樸素理解稱為“內隱觀”(implicit theory),并且對內隱觀有較為固定的研究模式(steruberg,1985)。國內外內隱觀方面的研究很多,比如,對智力內隱觀的研究(Stemberg,Conway,Ketron,& Bernstein,1981;Sternberg,1985;白學軍,劉海健,2008)、對創(chuàng)造力(及有創(chuàng)造性個體)內隱觀的研究(sternberg,1985;楊治良,蔡華儉,符起俊,2001;蔡華儉,符起俊,桑標,許靜,2001;蔡華儉,符起俊,桑標,秦啟庚,2001;申繼亮,鄒君,王立娜,2007)、科學家人格特征內隱觀的研究(張積家,張倩秋,2003)。在這里,我們擬采用內隱觀的研究模式,對國民的公正觀進行探討和分析。

2 方法

2.1項目設計及問卷編制

首先進行預調查。在石家莊、開封、秦皇島3地向43名大學生、教師、醫(yī)生、公務員、國企工人、公司職員、進城務工人員發(fā)放調查問卷,請被調查者回答:(1)您認為“公正”是什么?公正包含哪些方面的內容?(2)您認為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哪些事情最能體現(xiàn)公正,哪些事情最能體現(xiàn)不公正?根據(jù)調查結果及有關公正的書籍文獻(如:羅爾斯,1988;米勒,2001;孫立平,2003;巴里,2004;吳忠民,2004;馮顏利,2004;霍布豪斯,2006;孫書行,韓躍紅,2006;巴利,2007;錢寧,2007;姚大志,2007;Frohlich,2007;Jasso,2007;Thompson,2007;等等)設計項目,最終確定21個項目(參見表1)。

將21個項目隨機排列,并對應第3個項目“大自然為人類和萬物所安排的一切都是公正的”,設計一個檢測項目“大自然是不公正的”,為第22個項目。項目采用Liken 5點計分,分別對應“很不符合”、“不符合”、“不清楚”、“符合”、“很符合”。問卷的指導語為: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我們每個人對“公正”都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下面所列項目,全是對“公正”一詞的描述。請您認真閱讀每一個項目,然后依據(jù)您對“公正”的理解,在右邊的選項上打√?;卮饹]有對錯之分,只是反映與您對“公正”的理解是否相符。您的回答僅作學術研究之用。我們對您的回答絕對保密,請放心填寫。感謝您的合作!

如上所述,編制出由22個項目構成的國民公正觀調查問卷。

2.2調查對象及調查過程

調查在開封、鄭州、石家莊、邯鄲、秦皇島5地的火車客運站及駛離(或駛向)這些車站的客運列車上進行,調查對象為候車或乘車的旅客,年齡要求在18歲以上。

調查以自愿為原則。被調查者答卷之前,主試首先口頭強調調查僅用于學術研究,承諾保密,并要求被調查者認真閱讀問卷后作答。被調查者完成答卷后,主試當場回收問卷,同時贈送被調查者價值2元至10元不等的紀念品一份。

調查問卷包含3個部分,依次為國民公正觀調查問卷、公正世界信念量表(杜建政,祝振兵,李興琨。2007)、以及一些人口學指標的調查項目(限于篇幅和主題,本文僅圍繞國民公正觀進行描述與探討)。

共發(fā)放和回收問卷446份。然后對問卷進行篩選剔除。剔除問卷依據(jù)3個標準:(1)國民公正觀調查問卷中存在漏答項目;(2)選項明顯呈現(xiàn)出某種規(guī)律(如幾乎選擇同樣的分數(shù)、分數(shù)有規(guī)律地波動);(3)檢測項目(即A22)反向計分后,與項目A3的差值等于或大于2。結果得到有效問卷429

份。被調查者年齡在18歲到73歲之間(12人未填寫年齡),其中男性336人,女性93人。被調查者的職業(yè)分布為:農業(yè)勞動者27人、工人48人、商業(yè)及服務業(yè)人員110人、私營業(yè)主14人、專業(yè)技術人員89人、管理干部63人、學生24人、無業(yè)及退休人員26人,另有28人這一選項空缺。

3 結果

本研究使用SPSS 11.5和Amos 4.0進行統(tǒng)計分析。

國民公正觀調查問卷21個項目的平均值和標準差見表1。

將有效問卷隨機分為2組。此過程在SPSS上完成。先設置一個變量y=l,通過Transform之Compute模塊,令x=NORMAL[y],這樣又得到一個變量x。將x≤0的211個case用于探索性因素分析;將x>0的218個case用于驗證性因素分析。

探索性因素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以最大變異法正交旋轉抽取因素,結果見表2。

從表2可見,共有6個因素析出。根據(jù)各因素所包含項目的內容,我們?yōu)楦饕蛩孛?/p>

F1包含5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體現(xiàn)在社會成員都享有平等的人權”、“公正體現(xiàn)為人們有自由表達個人意愿的權利”、“叢林法則(即優(yōu)勝劣汰、弱肉強食)也是一種公正的體現(xiàn)”、“公正體現(xiàn)在人們的財產(chǎn)不會遭到任意剝奪”、“公正體現(xiàn)在人們的生存權得到保障”,故將F1命名為“權利”。

F2包含3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就是人們獲得的收益和付出的代價大致對等”、“公正可體現(xiàn)為按勞分配”、“公正就是權利和義務對等”,故將F2命名為“衡平”。

F3包含4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可體現(xiàn)為按需分配”、“公正體現(xiàn)在社會給予底層人士更多的關懷和照顧”、“公正就是不可剝奪和犧牲弱者的權利和利益”、“公正體現(xiàn)在全體社會成員可以共享科技發(fā)展制度創(chuàng)新的成果”,故將F3命名為“救濟”。

F4包含4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就是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大自然為人類和萬物所安排的一切都是公正的”、“公正表現(xiàn)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公正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故將F4命名為“報應”。

F5包含3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體現(xiàn)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體現(xiàn)在程序公平合理”、“公正體現(xiàn)為人們在求學、就業(yè)、投資、參政等方面的機會平等”,故將F5命名為“平等”。

F6包含2個項目,其內容為“公正就是大家都得到同樣的結果”、“公正可體現(xiàn)為平均分配”。故將F6命名為“平均”。

以Cronbacha系數(shù)為指標檢驗各因素項目的內部一致性,結果見表3。

將被調查者在6個因素上的分數(shù)作為變量保存,并對6個因素進行聚類分析,結果見圖1。

將x>0的218個Case另存為一個數(shù)據(jù)文件,用于驗證性因素分析。驗證性因素分析使用Amos 4.0軟件,標準化路徑圖見圖2,其擬合指數(shù)x2/dr.GFI、CFI、IFI、TLI、RMSEA、RMR分別為1.87、0.88、0.90、0.90、0.88、0.06、0.05。

4 討論

社會公正的核心理念是正義和公平。正義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平等,公平追求的是最小限度的不平等(汪行福,2008)。阿瑪?shù)賮?森認為,對平等的追求是所有文化都具有的特征,其不同之處僅在于各自所強調的平等的側面(轉自姚洋,2010)。就我們的調查樣本來看。公眾最贊同和最不贊同的公正觀都與“平等”有關。

從表1可見。最為公眾贊同的公正觀依次為:(1)公正體現(xiàn)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公正體現(xiàn)為人們在求學、就業(yè)、投資、參政等方面的機會平等;(3)公正體現(xiàn)在程序公平合理。這些項目所涉及的都是“機會平等”。而相對不為公眾贊同的公正觀依次為:(1)公正就是大家都得到同樣的結果;(2)公正可體現(xiàn)為平均分配。這些項目所表達的是“結果平等”。

Whyte和Han于2000年后進行的一系列調查發(fā)現(xiàn),北京居民普遍支持市場公正原則,即贊同基于能力和貢獻的差異所致的收入差距,而相對不贊同計劃體制的平等原則(轉自王冠中,2008)。我們的研究同樣發(fā)現(xiàn),相對而言,結果平等最不為公眾認同。

吳忠民(2000)認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公正的具體內容和規(guī)則主要表現(xiàn)在4個方面:(1)基本權利的保證(保證的原則);(2)機會平等(事前的原則);(3)按照貢獻進行分配(事后的原則);(4)進行必要的一次分配后的再調劑(調劑的原則)。汪行福(2008)認為,當前有4種正義理論(或4個原則)最有代表性:(1)應得原則;(2)要素公平原則;(3)平等原則:(4)需求原則。而李雪(2008)的調查發(fā)現(xiàn),中國人的公正原則是多元的,被人們認可與共享的公正原則有多個:平等原則、需要原則、衡平原則、差序原則、情理原則、權利原則。

我們對調查數(shù)據(jù)的因素分析表明。國民的公正觀是多元的,可分為6個維度,分別為權利、衡平、救濟、報應、平等、平均。雖然交叉驗證得到的擬合指數(shù)通常會偏于保守。但也基本達到了可接受的標準。這6個維度。雖然與吳忠民(2000)、汪行福(2008)、李雪(2008)的構想和調查結果不完全吻合,但大部分內容還是一致的。

在圖1的樹狀圖中,類間距標尺線約23處,對應著2條譜線。換言之,如果我們將國民公正觀的6個維度分為2類,那么,權利、平等、平均、救濟可作為一類:衡平和報應為另一類。

權利(可大致解釋為人的基本權利及其保障)、平等(可大致理解為機會平等、起點平等、司法公正)、平均(可理解為結果平等)、救濟(可大致理解為福利平等)4個維度在類間距小于20處聚為一類。特別是權利與平等,關聯(lián)尤為緊密,在類間距小于2處就聚為一類。實際上,即便從學理上,權利與平等的內涵也難以嚴格區(qū)分開來。這4個維度,更多地顯示了公正內隱觀中強調平等、強調人人相同的一面,我們稱為“均等”。

而衡平(可大致理解為按勞分配、人們之間的收益/成本的比率相等)和報應,在類間距約22處聚為一類。這2個維度,則更多地顯示了公正內隱觀中強調應得、強調差異的一面,我們稱為“對等”。

篇3

公正價值應當是醫(yī)藥制度倫理的最高價值。醫(yī)藥制度倫理,旨在研究醫(yī)藥產(chǎn)業(yè)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是否符合社會的倫理原則,分析在醫(yī)藥高科技社會化和產(chǎn)業(yè)化的背景下,其制度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道德規(guī)范和原則,制度主體應當具有什么樣的制度觀念、社會職責以及道德職責等問題。醫(yī)藥制度倫理是一個包含關于醫(yī)藥制度的各層面?zhèn)惱淼南到y(tǒng),例如價值、原則、規(guī)范及其各層次,等等,其中,公正價值是醫(yī)藥制度倫理的最高價值。公正價值保證醫(yī)藥制度公正。醫(yī)藥制度公正,指當這個制度系統(tǒng)能夠體現(xiàn)公正要求、符合公正價值和原則時,它可被視為制度公正。例如,公正的醫(yī)療保障制度公平地分配社會成員享有醫(yī)藥服務的權利和義務,使每個成員在享有健康方面的平等、自由和權利等價值要求在實質上得到保障,這將使得社會成員對這種制度具有信念、認可和忠誠的根本基礎,使得人們確信遵守這種制度是應該的。

醫(yī)藥事業(yè)是現(xiàn)代社會公益性事業(yè)。醫(yī)藥事業(yè)的醫(yī)療和健康服務領域是典型的公共領域,大部分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都具有公共品或準公共品性質,任何國家對公民的這種公共物品的供給是必要和重要的,其有助于實現(xiàn)盡可能好的全民健康結果,保證人民的幸福安樂和社會的穩(wěn)定,也是各國政府用來完成社會責任、實現(xiàn)政治理想的國家工具。人們在對各個國家的醫(yī)療服務進行評價時,公平性價值總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對當代世界各國醫(yī)藥制度影響最大、備受推崇的就是一些發(fā)達國家的社會平等價值觀及其相應的醫(yī)療服務體制,例如典范性的英國、瑞典、德國等國,其醫(yī)藥衛(wèi)生服務的公平性和高質量是得到世界公認的。從19世紀末開始,歐洲大多數(shù)國家都逐漸建立了相當發(fā)達而公平、可及性好、效率高的醫(yī)藥健康服務制度,一直為全世界所稱道和效仿。歐洲傳統(tǒng)價值觀念上的平等、博愛、互助思想,幫助構建了一種現(xiàn)代社會平等價值觀,認為,每個公民均可以享受社會福利,獲得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是國民的基本權利,且一切與他們的經(jīng)濟地位無關。這種價值,為全世界的醫(yī)藥服務制度奠定了道德典范。

實際上,的社會主義理論在制度道德價值上也是具有優(yōu)越性的。生產(chǎn)資料公有制使全社會共同占有生產(chǎn)資料,人民是社會的主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再是支配與被支配、剝削與被剝削的對立關系,而是互助合作的平等和諧關系,這就決定了所有勞動主體在其他社會關系中如政治、文化、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試圖消除社會的一切不平等現(xiàn)象、實現(xiàn)人與人之間的理想的平等關系,本就是社會主義制度追求的根本價值和目標。這種實現(xiàn)平等要求的努力不僅表現(xiàn)在社會生產(chǎn)的全過程和消費領域的分配中,而且還表現(xiàn)在試圖消除一切形式的私有經(jīng)濟和個人私利方面,它試圖用統(tǒng)一的、無差別的利益標準來對待全體社會成員,要求全體成員獲得相同的政治權利、經(jīng)濟權利和文化權利。因此,在這種理想的平等價值目標的導向之下,社會主義的政府應以公正為基本原則,設計各種制度體系,為個人設計和安排各種基本權益,使社會每個成員的各種基本權益可以得到普遍的保障,例如醫(yī)療、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保障。

但是,我國醫(yī)藥價值觀和制度中出來的公正性表現(xiàn)一直欠佳。幾千年的傳統(tǒng)文化中,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長期影響著人們的公正觀,使人們易于形成特權觀而不是平等觀。歷史上一直到20世紀初期,醫(yī)藥建制和服務都主要是王權貴族的特權,王權貴族可以很方便地享有醫(yī)藥服務。以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代領導集體雖然建立了一個相對公平的醫(yī)藥服務體制,但其價值基礎和經(jīng)濟基礎都十分薄弱。到了當代的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不合時宜的觀念仍然起著消極的作用,嚴重影響著人們的公正理念,長期以來醫(yī)藥服務明顯是因等級而區(qū)別對待的,是特權觀的典型表現(xiàn)。例如長期以來在全國13億人口中,享受著國家公費醫(yī)療的是以黨政干部為主體的5000萬人,能夠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的1.3億人是以具有經(jīng)濟能力的國家企事業(yè)單位為主體的城鎮(zhèn)單位職工,而農村人口,則更無資格享受國家提供的醫(yī)療服務。在我國的醫(yī)療服務實踐中,時時表現(xiàn)出這樣一種客觀事實,人的生命的價值是以其地位、權力、富有程度來衡量的,“低等”人的生命的價值可以被漠視,權利被“忘記”。

時代進步到今天,公正已成為任何社會制度追求的價值理想。2007年3月的十屆五次“兩會”期間,強調,“讓正義成為社會主義制度的首要價值”。世界衛(wèi)生組織“阿拉木宣言”提出:“健康是基本的人權,達到盡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圍內的一項重要的社會性目標。”醫(yī)藥制度倫理的建構,首先必須以公正價值為最高價值。

建構醫(yī)藥公正價值的途徑,最重要的就是將公正價值原則化于醫(yī)藥制度之中,如,公正價值的平等、公平、權利等原則的制度化。公正原則制度化是可能的。例如,可以借鑒于一般原則與方法。羅爾斯公正原則的分配正義理論和方法值得借鑒。羅爾斯將權利與分配領域政策直接聯(lián)系在一起,他曾提出兩條正義原則:“第一原則:每個人對那種與所有人都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斯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jīng)濟上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賴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3第一個原則稱作平等的自由原則,第二原則主要用于調節(jié)社會利益和經(jīng)濟利益的分配、調節(jié)不平等問題,使分配“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部分稱為差別原則,旨在考慮不平等條件下如何做到平等;部分稱為平等機會原則,旨在考慮財富、收入、權利和權威的分配。平等機會原則優(yōu)先于差別原則。雖然由于各種原因以致要完全消除不平等和差異是不可能的,但可以運用“差別原則”盡可能地縮小差別,使利益分配的差異能夠為社會的絕大多數(shù)成員所容忍或在所能接受的范圍之內,“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則都成為正義的?!?實際上,社會調劑原則就是這種分配正義理論的現(xiàn)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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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正義原則;平等;自由主義;優(yōu)先性;程序公正

中圖分類號:B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5-176-01

傳統(tǒng)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tài)以其被高度宣揚的普遍有效性而成為西方社會的根本基礎之一,它主要指向經(jīng)濟領域和政治領域,主張在利我和合作的基礎上發(fā)揮個人能動性,信奉自由市場,尤其在政治領域指出限制政府權力,形成“有限政府”;保護個人主義,在不違背傷害原則前提下,個人可以行使自己權力,而當違背傷害原則時,公共權威可以施加到個人身上。

一、契約下的正義

正義,justice,又名公正,在西方社會可分為經(jīng)濟正義和政治正義,經(jīng)濟自由主義追求的是經(jīng)濟正義,政治自由主義追求的是政治正義,兩者都指向分配上的公平。在經(jīng)濟正義下,人們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屬于個人的經(jīng)濟基礎,同時又不受干擾地去做事情。在政治正義下,人們借以政治觀念,通過公正之法來約束政府同時維護自身權利。

二、平等的正義原則

古典自由主義者通常將私有財產(chǎn)權看作是一個核心問題,將其作為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手段,而在此基礎上構建自由市場;在預設社會基本結構時,羅爾斯提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兩條正義原則:第一條原則為每個人都有同等的權利擁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一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要與他人擁有相同的自由能夠相容。第二條原則為社會與經(jīng)濟上的不平等將以下列的方式來安排:(a)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b)它們是隨附著職位與工作的,而這些職位與工作對所有人都是開放的。

第一條原則也稱為自由原則,每個個體都在最大限度內擁有相同的權利和自由,這種權利與自由是平等的而且是最適合自身的,個體之間的權利和自由并不發(fā)生矛盾,并不會存在誰干擾或者侵犯誰的權利與自由。第二條原則分為兩個部分,(a)部分為差別原則,(b)部分為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對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他們無法享受到與社會上層人均等的權利與機會,因此需要給予資助,差異原則正是想要彌補和糾正弱勢群體尤其是在經(jīng)濟上的不平等。

三、社會基本結構的程序公正

羅爾斯要尋找一種社會基本結構,而這種基本結構是正義的,雖然它滲透了正義原則的內涵,但它更多的是一個結構性的東西。因而在分配領域中仍然存在著問題,我們事實上并不十分確定怎么樣的分配結果才是公平的,因為我們不僅要考慮人與人的關系,同時也要涉及到其他復雜的客觀因素。只有當背景和所有過程都為公正,那么分配即為公正。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并不知道什么樣的結果才是公正的,或者說我們并不擁有客觀的判斷標準,但是我們可以遵循一套公平的程序。

我個人認為這套公平的程序可以理解為一種分配者之間的契約,這種契約是在被抽象化之后的產(chǎn)物,是在個體與個體都自愿參與的前提下建立的,任何結果都可能產(chǎn)生,而任何結果都是公正的,至少不是不公正的。這是對于長期以往個體分配所積累經(jīng)驗的總結和運用,從另一方而看,它雖然不是分派正義,但在一定時期也并不是沒有實現(xiàn)一定程度“個體得其所應得”的可能性。

四、借鑒與應用

羅爾斯的平等自由主義以及主要蘊含的兩條正義原則,對于我們有一定意義上的借鑒。首先,羅爾斯的平等自由主義強調優(yōu)先性,除了正義原則的優(yōu)先性之外.同時存在著“個人權利優(yōu)先”,這與自由主義本身的主張也是契合的。我們并不反對個人權利和個體的自由,但不能無限將其夸大,個人是社會中的個人,我們應當處理好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在實現(xiàn)個人利益的同時不能損害社會利益,畢竟個人利益處于社會利益之中。其次,在第二條正義原則中的差異原則,對于如何更好處理分配問題有很好的借鑒意義,或者說,可以讓原本分配的基礎上更加公正一些。最后,是關于分配問題。雖然我們講正義,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正義并不完全等同于平等,而且它也無法實現(xiàn)絕對的平等,在分配問題上,我們可以利用羅爾斯純粹的程序正當,但是它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個人得其所應得”也并不是完全沒有借鑒意義。

羅爾斯的平等自由主義是對于前期自由主義的修正與補充,他提出了結果的平等和滲透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著重強調在經(jīng)濟領域和政治領域如何處理好分配的公正,能夠讓個體平等地享有權利與自由、權力與社會、收入與財富,以及自尊。他的有關正義的理論是立足于現(xiàn)實的,有諸多進步的地方,對于實現(xiàn)政治正義和經(jīng)濟正義有一定的借鑒與運用意義,同時也成為了政治哲學上重要的一種價值和意識形態(tài)。

參考文獻:

[1]石元康.羅爾斯[M].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

[2]姚大志.羅爾斯[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9.

[3]佩西?萊寧羅爾斯政治哲學導論[M].孟偉,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姚大志.平等: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J].丈史哲,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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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義概念的提出

在經(jīng)濟倫理視野中,“公正”首先是一個社會價值或效用的公平分配問題。當代政治哲學和社會倫理學家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基本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以及確定社會合作所產(chǎn)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彼选罢x”視為“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

2.分配正義的內涵

社會公正分配實質是一個由市場(經(jīng)濟)的原初分配、社會制度性的再分配和道德倫理的調節(jié)等反復調整而實現(xiàn)的過程,通過市場原初分配、社會制度性再分配和道德倫理調節(jié),社會公正分配才能實現(xiàn)。

二、制度及制度倫理

1.制度的概念

制度是社會與國家之根本性的結構規(guī)定。制度和制度權力的道德必須是全社會人人之共同意志的實現(xiàn)形式,其中的核心是統(tǒng)治意識與實現(xiàn)、主要利益生成與分配,以及與之相應的最基本的運作機制核心價值取向。

2.制度倫理的定義

制度倫理是一種研究合理社會制度的道德價值導向,制度是調整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規(guī)則體系,制度倫理的實施是以平等的制度管理為基礎的,制度倫理實施的要求是必須做到分配正義。

三、分配正義對制度的建構及其意義

(一)制度倫理構建的基本原則

1.必須以平等的契約原則為基礎

羅爾斯說:“形式的正義是對原則的堅持,或像一些人所說的,是對體系的服從?!鄙鐣嗔娣峙涫菢嫵蓢覚嗔Φ闹贫然峙湓瓌t的基礎,要確立利益的分配原則,首先要明確國家采取什么樣的權力分配原則來分配國家整體權力。根據(jù)平等的契約原則,權力利益分配原則與權力的制度化分配原則必須是公平正義的原則。

2.必須遵循權利與公平原則

制度權力普遍道德力量得以實現(xiàn)的原則分別是:權力原則與公平原則。生活在整體社會中的社會成員要真正獲得利益的平等,關鍵在于國家權力與制度分配的公平正義。制度倫理的構建需要通過一系列政策、法規(guī)和條例來表現(xiàn),規(guī)范個人、群體、政府等行為主體的道德活動,反之,制度倫理也需要道德主體對其進行公正地道德評價,而公平正義的社會權力利益分配需要落實在制度權力本身的平等公正。

3.必須遵循道德優(yōu)先原則

制度倫理的價值原則以制度道德優(yōu)先原則為基礎,包含了三層意思:第一,制度分配公正和社會分配正義。因為只有制度分配做到了公平正義,社會權力利益的分配才能真正意義上達到公正;第二,權力者的道德優(yōu)先于個人道德,只有擁有和運行制度權力的權力者普遍具備了公平正義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行為規(guī)范,整個社會才能形成優(yōu)良權力者的道德風尚,個人才可能在良好的道德環(huán)境規(guī)范下成為一個有道德的人,從而道德地生活。

(二)構建制度倫理的基本要求

1.公民自由平等合作

羅爾斯認為,要證明正義原則,我們必須找到一個與自由和平等相配的,并能根植于我們政治生活和貼近公民的基本概念的最佳描述。但是,如何實現(xiàn)這一目標呢?他提出自己的模型概念學說:“現(xiàn)在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兩個基本模型的概念是指一個有序的社會和一個有道德的人?!绷_爾斯進而詳細地描述了模型概念:“它的作用是要建立一個道德的人的模型概念和正義原則的公民有序的社會模式理念中關系特點之間的連接。它是此角色的建模的方式,在其中的公民有序的社會、道德的人,被視為最理想的是將選擇為社會伸張正義的第一原則。人們在這樣一個自由和平等的社會作為道德人來理解。

公民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參加社會合作。所謂“公民社會”在蘇格蘭啟蒙主義者弗格森看來,就是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chǎn)和自由的社會。公平競爭、公平行使權利與義務,參與社會合作的方式必須讓每個參與者感覺是公平的,這樣一種制度就是“良序社會”。

2.注重道德典范引導

通過對正義原則的證明,羅爾斯總結到:作為公平的正義開始于一種最適合民主社會基本結構的、關于公平概念的想法,這只是一個其社會成員之間的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的想法。這種情況是最初的狀態(tài):我們推測在這種情況下,會由協(xié)議的達成轉變?yōu)檎x原則的贊成;因為原來的狀態(tài),自由和平等的道德人會相對公平地尊重他人,任何他們所采取的關于正義的概念同樣是公平的概念。

注重道德典范的引導作用,確立制度實踐的道德典范規(guī)則,以制度安排和制度權力的分配公正為前提和基礎,實現(xiàn)社會權力與義務、奉獻與索取的分配公正。

(三)對制度倫理構建的意義

1.體現(xiàn)出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最大化

羅爾斯提出“差別原則”和“平等原則”兩個正義原則。他認為“最低受惠值應在考慮到最少受惠者工資因素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這一點上來確定。通過調節(jié)轉讓的數(shù)量(比如追加收入補助的數(shù)量),較不利者的期望和他們的基本善指標(這可以通過工資加轉讓來測量)就有可能提高或降低以達到值得想往的結果”。社會收入的再分配杠桿應該向社會的弱勢群體更多地傾斜,使他們能獲得更多的利益補償與倫理關懷。

2.體現(xiàn)出個體充分發(fā)展與社會整體和諧

個體的至善追求彰顯了分配正義對制度倫理的構建作用,個體的品格在制度規(guī)范中不斷得到提升,分配正義正是在這種制度倫理與個體善的相得益彰中得以實現(xiàn)。同時,制度倫理構建取決于社會公正,只有經(jīng)過公平、正義的制度安排,才能給社會成員提供良好的社會制度環(huán)境,才能有效地維護整個社會的正義與秩序。從而減少或避免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沖突,真正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四、總結

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如何做好分配的問題一直是一個國家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是否陷入瓶頸或成功轉型的關鍵。我國近年來的經(jīng)濟發(fā)展不穩(wěn)定,與分配不均有密切關系,貧富差距、城鄉(xiāng)差距等現(xiàn)象使得分配正義的問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我們迫切需要從分配正義的理論視角來分析、建構制度倫理,使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制度在倫理體系規(guī)范下有序、協(xié)調、健康發(fā)展。(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應用倫理學概論》盧風、肖巍中國人民出版社 2008版

[2]《正義論》(美)約翰·羅爾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版

[3]《經(jīng)濟倫理學研究》陸曉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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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教育政策是黨和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動準則。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障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權利與發(fā)展機會、發(fā)展條件和發(fā)展水平與資格的認定的公正。為了保證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參與主體必須具有公正意識,教育政策內容必須遵循平等原則和補償原則。

教育政策是黨和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為教育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行動準則。隨著政策科學的興起,教育政策研究成為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fā)展最快的學科領域之一。[1]教育政策問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人們除了從政策學角度分析教育政策外,廣大的學者還運用經(jīng)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學科知識來分析教育政策,倫理學視角是近幾年來人們分析教育政策問題采用的視角之一。

一、教育政策公正的內涵

公正是倫理學的重大問題之—,這個概念涉及的范圍很廣,它既是法學概念、政治學概念又是倫理學概念。在倫理學中,公正是指人們根據(jù)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guī)范,辦事公平正直、堅持真理、合乎情理、不存私心。它反映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系,體現(xiàn)人們的一種崇高的道德境界。[2]所謂教育政策公正,就是指教育政策要保證在現(xiàn)實社會條件下實現(xiàn)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可能的教育平等,保證受教育者教育起點的公平、教育過程的公平和教育結果的公平。也就是說,教育政策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保證公正: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權利與發(fā)展機會的分配、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條件的分配和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水平和資格的認定。

(一)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權利與發(fā)展機會

教育是促進人發(fā)展的一項社會活動,并且國家規(guī)定適齡兒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政策作為國家為教育事業(yè)制定的行為規(guī)則,應該保障受教育者的入學權利。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權利和發(fā)展機會的公正也就是教育起點公平問題。具體來講,教育政策要保證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入學機會和發(fā)展權利。

(二)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條件

教育是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手段,是保證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重要支撐力量。受教育者作為平等的發(fā)展個體,理應享有相同的發(fā)展條件。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條件的公正也就是教育過程公平問題。具體來講,教育政策要保證教育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讓每個受教育者在受教過程中都享有公正的發(fā)展條件。

(三)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水平和資格的認定

教育是一種培養(yǎng)人的活動,其最終的培養(yǎng)質量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評定。在評定中,每個個體都應該接受相同的評定標準。受教育者的發(fā)展水平和資格認定的公正也就是教育結果的公平。具體來講,教育政策要保證受教育者獲得相應的發(fā)展水平,在同一標準下獲得資格的認定。

教育政策的公正涉及教育起點、教育過程和教育結果三個方面。公正的教育政策要保證受教育者在以上三個方面的利益,讓受教育者獲得同等的發(fā)展機會、發(fā)展條件和發(fā)展水平,滿足受教育者對教育的需要和實現(xiàn)受教育者的最大限度的發(fā)展。

二、教育政策公正的實現(xiàn)途徑

教育政策是在一定時期內為實現(xiàn)一定的教育目標而制定的關于教育事務的行為準則。為了實現(xiàn)教育政策的公正,我們首先要保證政策制定參與者的參與公正,其次要保證政策內容的公正。

(一)參與主體的參與公正

政策的制定是一項繁復的工作,目前,中國的政策制定比較關注民主性,強調多元主體參與政策的制定。教育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yè),其發(fā)展狀況將直接決定國家的未來。教育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利益相關人員的參與,只有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參加政策制定過程,政策的出臺才能得到人們的廣泛認同。

人都是會從自己的立場出發(fā)來考慮問題,為了保證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制定的參與者必須保持一顆公正之心,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和使命,從多方面考慮問題,爭取為教育政策的制定提供合理的參照意見。

(二)政策內容的公正

教育政策是人們進行教育活動的行動指南,公正的教育政策有利于教育活動的公正。為了保證教育政策內容的公正,政策制定者必須遵循平等原則和補償原則。

1、平等原則

平等一直以來是人們追求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tài)。在文藝復興時期,人們追求同質的平等,認為人人生而平等。這種同質的平等觀是與封建社會的等級觀念相對的。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入,平等的觀念也日益有了更為廣泛的內涵。現(xiàn)在,差異的平等觀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差異的平等觀承認人與人之間是存在差異的,只要個體能獲得適合自己的發(fā)展就是真正的平等。這種差異的平等觀讓人們對平等的認識向前邁了一大步。

教育政策的制定要遵循平等原則,以便實現(xiàn)政策目標,發(fā)揮政策作用。在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同質平等觀的要求,保證受教育者獲得同樣的教育機會;在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政策的制定要按照差異平等觀的要求,保證受教育者獲得適合自己發(fā)展需要的條件和結果。

2、補償原則

教育是一項公益事業(yè),它具有公共產(chǎn)品的屬性。教育政策為了實現(xiàn)公正,必須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助推器,是社會和諧的安全閥。教育政策應該以公平作為自己的目標,保證教育在城鄉(xiāng)之間、區(qū)域之間和階層之間的相對公平。[3]

我國是一個地域廣闊、發(fā)展不平衡的發(fā)展中國家。教育與經(jīng)濟發(fā)展密切相關,我國的教育事業(yè)也存在發(fā)展不平衡的現(xiàn)象。教育政策應該考慮這些不平衡的現(xiàn)實,遵循補償原則。補償政策是政府對處境不利人群(弱勢群體)實施的特殊政策,其目的是使其在原則上享受與別人同樣的教育權。[4]

(1)城鄉(xiāng)之間

城市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明顯快于鄉(xiāng)村的教育事業(yè),有的城市正向教育現(xiàn)代化大力邁進,而一些鄉(xiāng)村地區(qū)連基本的入學率都不能保證,更不用說教育的大力發(fā)展了。我國的教育政策長期以來以城市作為政策制定的依據(jù),沒有考慮廣大農村的現(xiàn)狀,讓農村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雪上加霜。

為了保證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內容上必須體現(xiàn)對農村的關注,補償農村弱勢群體的切身利益,讓農村的孩子們獲得同樣的教育發(fā)展機會。補償原則的遵循可以用政策來彌補自然存在的差異,這也是政策的作用之一。

(2)區(qū)域之間

我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東部沿海地區(qū)快于西部內陸地區(qū),這種經(jīng)濟發(fā)展的不平衡也就相應地造成了教育發(fā)展的不平衡。東部地區(qū)的教育事業(yè)經(jīng)費充足,可以吸引優(yōu)質的師資力量,其教育質量明顯優(yōu)于西部地區(qū)。教育政策在制定中總是“一刀切”,有些政策對東部地區(qū)有利,對西部地區(qū)就是揠苗助長。

為了保證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在內容上必須考慮區(qū)域發(fā)展的不平衡,體現(xiàn)政策的靈活性和適應性,適當?shù)匮a償西部地區(qū)、欠發(fā)達地區(qū)和老少邊窮地區(qū)。這種補償是為了教育的公平發(fā)展和社會的和諧,是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方式,應當?shù)玫饺鐣恼J可。

(3)階層之間

階層是社會人群的一種人為劃分的結構,它反映社會人群的社會地位、資本狀況等。城市居民、農村居民內部因為收入、財富、權力差異等原因而導致教育資源分配的不均等,這種不均等會加大教育的不公平階層之間的教育。有些人竟然利用權或者錢在教育領域進行交易,謀求教育資源的最大化。

為了教育的公平,教育政策在內容上必須考慮階層之間的差異,補償社會弱勢群體。高校中關于貧困生的一些政策可以說是補償原則的表現(xiàn),這些政策讓貧困生獲得了更多的發(fā)展機會,保障了他們的學習權利。

公正是教育政策的倫理訴求,只有公正的教育政策才可以真正地發(fā)揮政策應該具有的作用,才可以促進教育的公平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為了實現(xiàn)教育政策的公正,教育政策的參與主體應該保持公正的意識,力求制定公正的教育政策。

參考文獻:

[1]袁振國.教育政策分析與當前教育政策熱點問題[J].復旦教育論壇,2003,1(1):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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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罪行相適應;刑罰個別化;沖突;統(tǒng)一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6-0088-02

刑罰個別化原則理論思想被許多國家所接納并應用于司法實踐,對各國刑法都產(chǎn)生深遠的影響,而我國刑法僅對罪刑相適應原則予以明確規(guī)定。罪刑相適應要求“罰當其罪”,刑罰個別化則要求“按人定罪”,如何看待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的沖突,并解決該沖突對我國刑法實踐操作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概述

(一)罪刑相適應

亞里士多德從利益均衡的角度出發(fā),第一次提出了罪刑相適應。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中詳述了罪刑相適應這一原則。刑事古典學派豐富和完善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其代表人物為貝卡里亞、費爾巴哈等。我國刑法第五條將罪刑相適應原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人承擔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人所犯的罪行以及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說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核心是犯罪行為,而對于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不予考量。

(二)刑罰個別化

1869年沃爾伯格第一次提出了刑罰個別化的概念。隨后1898年雷蒙?薩雷伊在《刑罰個別化》中詳細論述刑罰個別化這一原則。刑事實證學派豐富發(fā)展了刑罰個別化原則,其代表人物為龍布羅梭、菲利等。本文認為刑罰個別化是指犯罪分子承擔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行為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也就是說其理論核心是相對于犯罪行為本身更注重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

二、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沖突

雖然我國部分學者認為二者之間并非對立關系而是相輔相成,但大部分學者還是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著很多沖突,甚至小部分學者對二者的關系持完全對立的態(tài)度。本文認為,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之間從某些角度上講存在共同性,如從廣義上看二者的設立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遏制犯罪;但不可否認的是二者在法律淵源、公正實現(xiàn)、自由裁量權、刑罰適用角度、量刑結果等諸多方面存在沖突。

(一)法律淵源的沖突

法律淵源是司法實踐中法官具體適用法律條文的依據(jù),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就目前我國法律淵源上來看,我國刑法第五條對罪刑法定原則予以了明確性的規(guī)定,因此其為正式法律淵源,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司法實踐中法官審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jù);而刑罰個別化在我國規(guī)范性的法律條文中未有明確性的規(guī)定,因此其為非正式法律淵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是不能夠隨意援引的。

(二)實現(xiàn)公正的沖突

刑事古典學派創(chuàng)立的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涵是“同案同判”,即相同的案件或相類似的案件,犯罪分子受到的懲罰應當是相同或相近的,盡量平衡量刑,避免“同案不同罰”現(xiàn)象的發(fā)生,追求的是普遍的公正;而刑事實證學派創(chuàng)立的刑罰個別化原則,其產(chǎn)生基礎是批判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普遍公正,其要求按照個案中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來處罰,其內涵是“分別對待”,追求的是個別公正。

(三)自由裁量權的沖突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大小直接決定了犯罪分子承擔刑罰的大小,其合法合理的行使是刑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體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官只能依照犯罪行為來定罪,其自由裁量權的大小僅在刑法規(guī)定的嚴格的法定刑之內,同時我國在2010年出臺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則是針對具體的每個犯罪確定了一個基準刑,然后統(tǒng)一了量刑方法、步驟以及量刑情節(jié)適用標準,更加嚴格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對于刑罰個別化來說,其要求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最大化地發(fā)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求實現(xiàn)個案的公正。

(四)刑罰適用角度的沖突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適用刑罰的角度不同直接決定了犯罪行為人的最終量刑結果的不同。罪刑相適應原則適用刑罰的角度是犯罪行為,其從客觀事實出發(fā),按照客觀上犯罪行為造成了多大的社會危害進行定罪量刑,其處罰對象僅限于已然之罪;刑罰個別化原則適用刑罰的角度是犯罪行為人,除了客觀上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犯罪主體的人身危險性也成為定罪量刑的主要衡量標準,其處罰的對象不僅限于已然之罪還包括了未然之罪。

(五)量刑結果上的沖突

量刑是針對已然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確立有關刑罰的種類、大小等一系列問題的過程。正是由于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在刑罰適用角度上的不同直接造成量刑結果的巨大反差。依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官在面對同一性質、同一案情的案件時,僅依照社會危險性納入量刑情節(jié)考慮范圍內,必會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依據(jù)刑罰個別化原則,法官在面對同一性質、同一案情的案件時,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納入量刑情節(jié)考慮范圍內,就有可能造成輕罪重罰,重罪輕罰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

三、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沖突的路徑抉擇

現(xiàn)代刑法理論的一些觀念的轉變?yōu)闆_突的調和提供了理論和現(xiàn)實條件:

第一,刑罰目的觀的轉變奠定了基礎?,F(xiàn)代刑法設立的理論基礎不應是單純的威懾或管制,刑罰目的也不應是簡單的預防?,F(xiàn)代社會主張人權致使刑罰以教育為主要目的。一些學者過分地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某一方面極端化然后進行夸大性的比較并不可取。因此,司法實踐中將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與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加以結合,進行最終的定罪量刑,一方面合理保護了現(xiàn)行法律中罪與刑的相適應,一方面維護了刑事法律關系中各方的人權,最終體現(xiàn)出現(xiàn)代刑罰的教育作用。

第二,刑罰價值相互補充提供了路徑。從一般意義上講,我們認為罪刑相適應原則代表的刑罰價值是公正,而刑罰個別化原則代表的刑罰價值則是功利。部分學者一致認為公正與功利是兩種完全對立性的刑罰價值,但在現(xiàn)代社會中社會關系是復雜的、人們的價值取向是多樣的,單純追求公正或功利都是為社會所排斥的,將二者綜合起來,公正之外兼顧功利才能更好地適應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公正的刑罰價值是刑法的理論基石這一點毋庸置疑,但真正的刑罰公正應是犯罪行為的客觀性和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性的相一致,因此功利的刑罰個別化是公正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補充。

正因為上述刑法觀念的轉變?yōu)闆_突的化解提供了出路,我們認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協(xié)調好這兩種原則,就要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一)沖突化解的前提基礎為法律思想上的轉變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們的刑法除了懲罰犯罪、威懾犯罪分子的作用,還應該發(fā)揮預防犯罪等多種功能,因此我國的刑法制度應當是多樣的,刑法手段應當是綜合的,立法思想必須是全面的?,F(xiàn)行很多國家都對刑罰個別化的思想持認同態(tài)度,甚至很多國家直接在立法和司法中明確了刑罰個別化原則。而我國大部分法學界人員對于刑罰個別化原則長期予以否定,一直認為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原則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大部分人認為刑罰個別化倡導的“人身危險性”、“預防”理念不僅與我國社會倡導的唯物主義觀念相沖突,而且與刑法界一直倡導的量刑規(guī)范化相違背。因此要化解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沖突的前提基礎就必須轉變這種否定的態(tài)度,認識到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合理性。必須清晰地認識到二者雖然在某些方面存在著沖突,但并非是那種“非我必他”的對立關系。刑罰個別化原則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因此,本文認為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發(fā)展和存在的前提基礎,而刑罰個別化原則彌補罪刑相適應原則的不足。

(二)立法上將刑罰個別化原則作為特殊原則予以明確

目前普遍認為我國刑法總則中排除了刑罰個別化,但分則中的量刑、累犯、立功、自首等法律條文中卻充分體現(xiàn)了刑罰個別化的理論思想。但不論是刑法精神上的體現(xiàn)還是刑法分則中具體條文字里行間的思想體現(xiàn),都不能促使刑罰個別化原則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取得合法性的法律地位,更不能在具體的刑法案例中被法官直接援引,因此協(xié)調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第一步就是在刑事立法中予以明確。我國部分學者提出了將刑罰個別化原則作為刑法的一般性原則予以確立,使其與罪刑相適應原則處于同一法律地位。但是本文認為這個確立并不可取,因為刑罰個別化原則如果作為刑法的一般原則被確立一方面會影響刑法的理論基石公正的存在,另一方面刑罰個別化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不利于我國目前刑法所追求的量刑規(guī)范化的實行。因此,本文認為立法上明確刑罰個別化原則并不是將其直接性規(guī)定為一般性原則,而是作為特殊原則像民法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能在特定的范圍內、條件下適用,而且必須受到一般性原則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約束。

(三)司法上法官量刑的約束

我國對刑罰個別化原則持否定態(tài)度的最有說服力的理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擴大,這在法官道德素質和專業(yè)素質都不高的我國是不容許的。而事實上,不論是哪個國家法制發(fā)展得多么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受到一定的規(guī)則的限制,并不會因某一原則的制定而引起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無限擴大。例如英國就采納了刑罰個別化原則,但是同時在《治安法院量刑指導原則》明確了法官適用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規(guī)則:首先在大法官部和內政部新設了量刑指導委員會,該部門主要負責對刑罰的效益進行評估,并收集社會公眾對刑罰的反映進行研究,將建議匯總給上訴法院;其次,對同類的某些案件上訴法院進行統(tǒng)一審理,一方面可以達到同案同判,量刑一致,另一方面將該判決作為指導性判決。而美國則在《量刑指南》中將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性與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予以量化,最大限度地擴大了量刑的可預測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我國完全可以采納美英的做法,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于規(guī)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明確法官在適用刑罰個別化原則應遵循的規(guī)則,甚至可以參照英國設立專門的部門來規(guī)范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適用。

參考文獻:

[1]魏振華.黃海燕.論刑罰個別化與量刑公正[J].法學研究,2012(4).

[2]沈敏華.論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個別化的沖突域統(tǒng)一[D].上海:復旦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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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適用刑法 平等原則  立法體現(xiàn)  司法適用

一、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1)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法的追究;(2)任何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規(guī)定的特權;(3)對一切犯罪行為,用一律平等適用刑法,定罪量刑時不得印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yè)狀況、財產(chǎn)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的差異而有所區(qū)別;(4)任何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權益,應受到刑法的同樣保護。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實施的表現(xiàn)。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是基于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階段還較嚴重。當然,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不否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犯罪分子的主體情況以及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有影響,則要求在適用刑法上有所區(qū)別和體現(xiàn)。例如,對累犯低于其主觀個性及人身危險性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基于主體的個人情況而減免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并非是孤立、機械、單一化的刑法準則,它必須與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相結合,共同指導刑法適用。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立法體現(xiàn)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總則與分則中均有體現(xiàn)。

首先,我國刑法總則除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外,這一原則的精神還體現(xiàn)在多個方面。例如,刑法對其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表明,搬到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外,都應適用我國刑法,而不論犯罪人是什么人。又如,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是由單位實施的,對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中英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論單位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還是機關、團體。

其次,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中亦有體現(xiàn)。例如,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化到各類各種犯罪中,規(guī)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侵犯財產(chǎn)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

此外,刑增設罪名亦體現(xiàn)了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刑法第276條規(guī)定的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是對1979年刑法典第125條破壞集體生產(chǎn)罪修改而成。該罪名的創(chuàng)設,體現(xiàn)了刑法平等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下各種經(jīng)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的精神。

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使司法適用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具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上的平等是,二是司法上的平等。兩個方面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沒有立法上的平等,司法的平等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前提,只有立法上的平等而沒有司法的切實貫徹執(zhí)行,,立法的平等也只能是形同虛設。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貫徹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應當注重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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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jīng)濟向前發(fā)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xiàn)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jīng)濟能力對社會產(chǎn)業(yè)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chǎn)業(yè)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jīng)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fā)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xiàn)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xiàn)實意義。傳統(tǒng)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chǎn)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xiàn)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xiàn)不平等現(xiàn)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xiàn)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fā)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xiàn)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jīng)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jīng)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tǒng)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xiàn)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jīng)濟領域,經(jīng)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jīng)濟優(yōu)勢來肆意侵犯經(jīng)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xiàn)了人權區(qū)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guī)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xiàn),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xiàn)的不公正現(xiàn)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fā)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jīng)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jīng)濟作為基礎的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jīng)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guī)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jīng)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jīng)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yǎng)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guī)肫骄髁x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fā)展[2]。

 

三、基于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實現(xiàn)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fā),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jīng)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guī)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該制度就給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fā)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xiàn)了我國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jié)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jīng)濟環(huán)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jīng)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xiàn)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xiàn)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xiàn)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fā)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chǎn)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chǎn)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chǎn)的可能性。同時,遺產(chǎn)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fā)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fā)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guī)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guī)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guī)范商品現(xiàn)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jīng)濟法規(guī)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yè)的經(jīng)濟壟斷發(fā)展態(tài)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監(jiān)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xiàn)對經(jīng)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jīng)濟價值規(guī)律在正常發(fā)揮作用下實現(xiàn)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自發(fā)規(guī)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國家政府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yōu)勢來實現(xiàn)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xiàn)自覺調整,依據(jù)由市場經(jīng)濟自發(fā)分配資源所產(chǎn)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xiàn)國家宏觀調控在經(jīng)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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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桑德爾 羅爾斯 自由主義 共同善

邁克爾?桑德爾是哈佛大學政府系教授,他的主要研究涉及民主、道德規(guī)范、公共哲學、市場的作用等方面。20世紀80年代,桑德爾出版了他個人首部著作《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該書對羅爾斯正義論的批評使得作者蜚聲西方學界。30年來,桑德爾一直為哈佛大學的本科生們教授政治哲學,其中很多年都在教一門名為“公正”的課程,隨著這門哈佛大學累計聽課人數(shù)最多的課程被錄為教學片并搬上互聯(lián)網(wǎng),桑德爾也開始被中國的大眾所認識?!豆D該如何做是好?》(以下簡稱《公正》)便是對這門公開課的整理。與桑德爾在課堂上對學生更多是進行不加批判地引導所不同的是,在此書中,作者再次提出自己的政治哲學觀,而這種提出是在對西方的公正觀進行全面梳理之后進行的。

在書的開篇,桑德爾舉出2004年颶風“查理”的例子,用以呈現(xiàn)當今美國社會中公正觀的種種面相。當颶風襲擊墨西哥灣之后,商品價格的飆升引發(fā)了當?shù)鼐用竦膽嵟?。這種價格欺詐的行為是否是正當?shù)??評論家杰夫?雅各比(Jeff Jacoby)認為這種價格飆升并無不合理之處。但是也有人認為這一現(xiàn)象反應出有的人在靈魂深處是如此貪婪,即“貪婪是一種惡,是一種不道德的存在方式,它不僅僅是個人的惡,還與公民德性相沖突。如果一些社會中的人們在危機關頭剝削自己的鄰居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的話,那么這個社會就不是一個良好的社會。”①針對這一案例的爭論中包含著全書中提及的有關公正的三種觀念,即功利主義的公正觀、自由主義的公正觀,以及認為正義應當涉及到德性的培養(yǎng)以及關于公共善論證的公正觀,這也被桑德爾稱為公正的三種進路。桑德爾認為有關價格欺詐的爭論并不僅僅與福利和自由相關,也與德性相關,它涉及到培養(yǎng)一個良好社會所依賴的心態(tài)、性情和品質。這種觀念公正就是給予人們在道德上所應得的―以分配物品來獎勵和促進德性,認為貪婪是一種國家應當反對的惡。這種論證所遭遇的挑戰(zhàn)是在多元社會中判斷善與惡的主體該如何確定,而如果將道德評判引入法律,是否會引發(fā)危險。三種公正的進路實則反應的是政治哲學中正義與善的優(yōu)先性問題。

功利主義公正觀

功利主義的代表人物是英國道德哲學家和法律改革者邊沁,其主要思想是道德的最高原則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樂總體上超過痛苦。對他而言,正當?shù)男袨榫褪侨魏问构畲蠡男袨椤Kf的“功利”指的是任何能夠產(chǎn)生快樂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難的東西。在桑德爾看來,邊沁的功利主義主要受到的質疑有兩點。第一點是功利主義沒有尊重個體的權利,由于僅僅考慮滿意度的總和,就有可能恣意踐踏個體人民。第二點是功利主義的通用貨幣價值。功利主義用單一的尺度來衡量各種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事物,不加批判地衡量各種偏好,這使得人們對各種價值等量齊觀,沒有考慮不同價值之間的質的區(qū)別。邊沁認為,評判一種體驗與其他相比是更好還是更壞的唯一基礎,就是它所產(chǎn)生的快樂或痛苦的強度和持久度。不同的快樂之間,只有量的不同,沒有質的區(qū)別。密爾卻試圖說明,人們能夠區(qū)分快樂的不同“質”,即高級快樂和低級快樂。區(qū)分的辦法就是:“對于兩種快樂而言,如果所有或幾乎的所有體驗過兩種快樂的人,都對其中某一種表現(xiàn)出明確的偏好,而不顧及任何道德責任感去偏愛他,那么這種快樂就是更加值得欲求的快樂?!雹诿軤柕倪@一觀點似乎沒有遠離功利主義,即認為道德完全并僅僅依賴于人們的欲望。但在實際中的悖論是:相對于高級的快樂,人們可能往往更鐘情于那些低級的快樂。高級快樂與低級快樂的判斷標準并非是人們喜好的偏好度,而在于是否“使我們成為更加完備的人”③。

自由主義公正觀

與自由至上主義觀點不同的是康德與羅爾斯的哲學主張??档聦髁x的批評主要是他認為道德并不與使幸福最大化以及任何其他目的有關,而在于將人作為目的本身而加以尊重??档抡J為個人應該被尊重并非出于自我所有權的考慮,而是因為人是理性的存在,同時人還是自由的存在??档隆白杂伞币辉~的含義并非指“毫無障礙地做任何想做之事”,而是等同于“自由意志”。他認為,道德出于自由的本質,只有自由才有道德價值;由于意志是自由的,才是善良的,才能是“內在的”、“絕對的”、“無條件的道德價值”。被欲望和渴求驅動的行動在康德看來是“他律”的,并非真正的自由,只有依靠理性的指引,人才能獲得“自律”的真正自由。康德論證說,理性在道德哲學中應該占據(jù)統(tǒng)率地位,只有奠基于理性而非情感,道德才有意義。雖然康德在政治理論方面并沒有巨著,但他對于自由和道德的論述之中卻包含有強有力的關于公正的含量。他反對功利主義,而支持一種基于社會契約的公正理論。

1971年,美國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出版其名著《正義論》,學界普遍認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深受康德道德哲學的影響。他論證公正的策略是訴諸契約論的方法,即在一種平等的原初狀態(tài)之下,人們會認可什么樣的準則。羅爾斯認為,在這種無知之幕之后,會產(chǎn)生兩條正義原則:第一條是平等的自由原則,指國家的每一個公民都是平等、自由的權利主體,這一原則為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提供了理論依據(jù)。第二條原則包括兩個層面,一是機會均等,一是差異原則,即只有當社會和經(jīng)濟的不平等能夠有利于社會的最不利者時,它們才是被允許的。在桑德爾看來:“無論他(羅爾斯)的公正理論最終能否成功,它都代表了美國政治哲學中迄今為止所提出的、最具說服力的、支持一個更加平等的社會的理由?!雹苌5聽栐凇蹲杂芍髁x與正義的局限》里試圖挑戰(zhàn)的,正是第二種主張。桑德爾與羅爾斯之間的爭論的關鍵點在于兩點,一是權利是否能夠用一種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觀念為前提的方式得到確認和證明,二是支配社會結構的正義原則,是否能夠對社會公民的道德和宗教保持中立。在《公正》一書中,桑德爾再次提出,隔斷公正與道德應得之間的關聯(lián)令人不安。這是因為,公正通常具有敬意的一面,關于分配公正的爭論,不僅與誰得到了什么有關,同時也與什么品質值得尊敬和獎勵有關。同時,桑德爾認為,特定的善是與特定的社會制度相適應的,如果忽略了善在分配中的作用可能就是一種腐敗。在討論了反歧視行動的有關爭論后,桑德爾提出,許多現(xiàn)代哲學都試圖為公正和權利找到一種基礎,但是這些討論有時候陷入于一種毫無希望的分歧之中。因此,他回到了亞里士多德。

新型共同善政治設想

相對于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觀點,桑德爾更傾向于認同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他認為關于公正和權利的爭論,經(jīng)常是關于社會制度的目的、社會制度所分配的物品以及它們所尊敬和獎勵的德性的爭論。如果不討論良善生活的本質,也就不可能說明何謂公正。

桑德爾批評了道德個人主義和政府應該中立于道德的觀點,指出自由選擇(即使是在平等條件下的自由選擇)并不是一個公正社會的充分基礎,人們也不能總是不涉及重大的道德問題,來界定各種權利和義務。團結義務可能會出于與選擇無關的理由:例如那些與人們借以闡釋自己的生活、以及所居住的共同體的敘述密切相關的理由,來要求人們。作者警告說,將道德中立的自由觀是有缺陷的,盡管這種自由觀為人們熟知。而在考慮公正問題時擱置良善生活的各種觀點,很有可能達不到保證寬容和相互尊敬的初衷,相反還有可能引入到狹隘的、不寬容的道德主義。在全書結尾的部分,桑德爾再次重申自己的觀點:無論是功利最大化,或者是保障選擇的自由,都不能形成一個公正的社會。公正社會的形成需要人們共同推理良善生活的意義,創(chuàng)造出一種能容納各種分歧的公共文化。桑德爾同時也承認,他并不能完整地論證出什么樣的政治話語才能達成以上的目標,但最后他仍舊提出了關于新型共同善政治的四點設想,這種觀點影響之下,人們認為尊重不同的道德和宗教信念就方法就是忽視他們。但作者倡導的是由道德參與的政治的、更有活力的社會。這種道德參與政治為公正社會提供了更有希望的基礎。

在《公正》一書中,桑德爾通過大量案例展示在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影響之下,美國社會公共話語與美國人公正觀所遭受的令人尷尬的挑戰(zhàn)。在梳理公正觀發(fā)展的哲學脈絡之后,桑德爾最終提出了由道德參與的共同善的政治訴求。但是,這一觀點應該如何面對已經(jīng)深入人心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權利觀?多元價值觀并存的當代社會是否有可能達成“共同善”?如何保證在“共同善”的政治中,個人價值與道德不被壓抑?桑德爾對這些問題并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回答,還需要人們進一步的思考。

【作者為中國農業(yè)大學人文與發(fā)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