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書面意見條例

時間:2022-03-29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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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書面意見條例

區(qū)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決定對《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代表書面意見的規(guī)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在列舉制定本規(guī)定依據項后,增加“參照《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依據項。

二、第二條修改為“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向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書面意見,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處理代表書面意見并負責答復,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書面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有關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書面意見工作提供服務?!?/p>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代表應當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加強與選區(qū)選民的聯系,了解本區(qū)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書面意見?!?/p>

五、原第三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代表提出書面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數人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書面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書面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愿”。“代表提出書面意見可以在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由大會秘書處受理;也可以在閉會后提出,由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受理?!?/p>

六、原第四條作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出書面意見要用統(tǒng)一印制的書面意見用紙,一事一案書寫,并親筆簽名,或通過人大網在線提交”。

七、原第五條刪除。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書面意見提出:”“(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親屬個人問題的;”“(二)涉及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三)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四)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五)沒有實際內容的;”“(六)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書面意見的。”

八、原第六條作為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區(qū)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或者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對代表提出的書面意見,按照其內容分別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原第二款刪除。增加新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代表書面意見的交辦工作,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秘書處負責,及時交辦并告知代表;閉會期間由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負責,在收到代表書面意見之日后七個工作日內交辦,并及時告知代表?!薄按髸]會后,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等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年度辦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對代表書面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在聽取其他工作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區(qū)人民政府、區(qū)人民法院、區(qū)人民檢察院共同研究確定重點處理的書面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代表書面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處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會辦單位共同研究處理;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處理的,交辦時應當明確各承辦單位處理的內容?!?/p>

十一、原第七條作為第十一條。在本條后增加“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代表書面意見,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交辦機關同意后退回,由交辦機關重新確定承辦單位并交辦?!?/p>

十二、原第八條作為第十二條,在第一款起始的“承辦單位”后增加“應當建立和健全處理代表書面意見的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反映比較集中的重點書面意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負責研究處理”。本條第一款中“在處理時”四字刪去;第二款首句在“代表書面意見處理”后加“答復”二字,末尾句在“但”字后加“延長期”三字。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書面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會辦單位協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會辦單位應在收到代表書面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書面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tǒng)一答復代表。主辦單位答復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會辦單位的處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處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處理,并分別答復代表。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因意見不一致,需要上級進行綜合協調的,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進行協調?!薄按砜梢酝ㄟ^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書面意見的處理情況?!?/p>

十四、原第九條作為第十四條,增加第二款“對代表聯名提出的書面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分別答復每位代表,或者商領銜代表同意后請領銜代表轉復其他代表”。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承辦單位答復代表時,對承諾解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切實加以落實;因情況變化未能按原計劃解決的,應當及時形成書面報告,經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fā)后再次向代表報告情況,并報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p>

十六、原第十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在起始的“承辦單位”后增加“對代表書面意見的答復,應當同時抄送區(qū)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

十七、原第十二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區(qū)人大常委會及歸口負責機關應對代表書面意見處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區(qū)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每年應當確定若干件與本工作委員會工作內容有關的重點書面意見作為督辦件,會同有關承辦單位切實抓出成效”。

十八、其他條目順序作相應變動。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秴^(qū)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代表書面意見的規(guī)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