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26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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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zhàn)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jiān)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為了加強我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逐步實現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進一步發(fā)揮各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在我省政治生活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目的是: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為參加人民政協的各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發(fā)揮作用開辟暢通的渠道,集思廣益,促進我省重大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監(jiān)督國家憲法、法律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協助并推動我省國家機關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反對腐敗現象;推動我省兩個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律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協調社會各方面的關系,促進各方面的相互溝通和理解,加強在共產黨領導下各黨派的團結合作;貫徹執(zhí)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促進祖國統一大業(yè)的實現。
第二條政治協商是對我省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zhí)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
省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的重要部署;全省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及重要部署;省政府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全省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中共*省委提出的有關省級領導人人選;重要的地方性法規(guī)、條例草案;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全省有關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及外事等方面的重大問題;貫徹中央民族宗教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政協*省委員會參加單位和委員人選;政協內部需要協商的重要事務以及有關愛國統一戰(zhàn)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協*省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的各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的代表參加的協商座談會等。
第三條民主監(jiān)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jiān)督。
省政協民主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憲法以及國家和門將問題提交省政協進行協商。
省上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重要方針政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全省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方面情況;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遵守政協章程和執(zhí)行政協決議的情況。
民主監(jiān)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協*省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反映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或批評;委員視察、考察,委員提案,委員舉報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評和建議;應邀列席中共*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參加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和廉政、財務、統計、金融、物價、稅收、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檢查活動。
第四條參政議政是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的拓展和延伸。除包括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和形式之外,還包括圍繞全省中心工作,充分發(fā)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通過多種方式,廣開言路,廣開才路,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獻計獻策。可選擇人民群眾關心、黨政部門重視、政協有條件做的課題,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積極主動地向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經濟性的專題調查和研討,或通過其他形式,積極主動地向黨政領導機關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第五條省政協主席會議根據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各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以及省級有關黨政部門的提議,安排協商活動內容并決定協商的形式和參加范圍。
第六條省政協主席會議認為需要協商的問題,可建議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以及省級有關黨政部門。
第七條省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可視情況邀請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級黨政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并請有關負責人就提交協商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協商的議題與會期確定之后,省政協的有關機構至少提前一周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文件送達參加會議的人員,以便與會人員事先做好準備,充分反映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省政協可根據全委會、常委會或其他專題座談會的需要約請省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我省貫徹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遵守法紀、為政清廉等情況。省政協亦可根據通報中的問題組織討論進行評議或視察、調查,省政協辦公廳要積極組織好這方面的活動。
第十條政協*省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政協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各種意見可以充分發(fā)表。對政協委員的批評、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省政協辦公廳要進一步加強同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委統戰(zhàn)部的聯系,以便更好地互通情況、交換意見、協調處理協商監(jiān)督、參政議政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十二條堅持和完善省政協與省級各派、工商聯秘書長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省政協同派的聯系,地一步發(fā)揮派在人民政協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政協*省委員會的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議及其他形式的協商會議和重要活動,應作新聞報道。政協*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舉行新聞會或記者招待會。
第十四條政協*省委員會的各專門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委員參加各項經常性的活動,做好專題座談、專題調查、委員提案和委員舉報工作,并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取得密切聯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五條省政協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建議和委員的重要提案,可由各專門委員會通過后提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討論。經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通過,得以省政協常務委員會議或主席會議建議案的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十六條以省政協常務委員會議、主席會議或以各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均由省政協辦公廳以正式文件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有關方面或部門應積極負責地進行研究處理,并將結果盡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復。對政協委員的提案和舉報,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予以答復。省政協要會同有關方面和部門,抓緊對所提建議、意見、批評的檢查、督促和落實工作。
第十七條省政協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政協委員閱文制度,通過向委員提供政協報刊、資料,舉辦委員活動日、報告會等形式,幫助委員了解有關情況,為委員知情出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政協委員要努力學習,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密切聯系自己所代表的黨派、團體及有關方面的群眾,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在參政議政中要更好地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第十八條在*的全國政協委員可列席政協*省委員會的全委會、常務委員會或應邀列會議,對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本辦法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政協市、縣(區(qū))委員會可根據本地情況參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