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貸后違約管理應對策略

時間:2022-06-14 17: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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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貸后違約管理應對策略

摘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已成為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助學貸款全面實施和推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尤其是貸后管理工作方面。本文以廣東省G高校為例,分析高校助學貸款貸后違約管理的現(xiàn)狀,并分析了目前貸后管理方面存在問題,針對主體責任錯位、風險補償金調整、政府監(jiān)管等方面提出了應對策略,以確保實現(xiàn)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的高效率。

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對策研究

一、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研究現(xiàn)狀

(一)貸后管理與貸后違約

所謂貸后管理,就是指對放款后到回款前這一期間內貸款人動向的管理,整個過程需要圍繞貸款風險控制來開展,同時為了保證風險控制有序推進配備一定的人員團隊、制定規(guī)章等,以保證資金及利息能夠按期收回。顯然,貸后管理是一種以消除違約風險,保證資金安全為目的的風險管理行為。貸后管理是保障貸款回收的一種必要手段,通過監(jiān)控貸款的使用情況和及時處理不良貸款來減少和避免銀行貸款風險。從管理學來看,貸后管理涵蓋的參與人較多、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tǒng)過程,它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從貸款發(fā)放到貸款資金監(jiān)控再到本息回收的一整個過程,這個過程可能持續(xù)幾十年(如房貸、助學貸款等)。在這期間,放款單位需要密切關注貸款人的動向與資金償還情況,并在必要時采取有序催收措施,以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對于放貸企業(yè)而言,有效的貸后管理能夠實現(xiàn)三大價值:首先是及時發(fā)現(xiàn)風險隱患,提前制定風險應對方法;其次是優(yōu)化資產,實現(xiàn)資產收益的最大化;最后是收集貸款過程中產生的數(shù)據資料,優(yōu)化風控管理體系,為今后的放款管理提供參考。貸后違約就是在銀行放款以后,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歸還貸款,包括由借款金額產生的利息與本金的歸還,使放貸銀行無法按時按量回收資金。從這一角度出發(fā),助學貸款學生如果不能在規(guī)定的償還期內將貸款償還給銀行,則屬于貸款違約行為,必須根據簽訂的貸款協(xié)議向銀行支付違約金或罰息。以國家開發(fā)銀行為例,學生貸款期限一般為學制加13年,在貸款到期之前沒有結清的,從畢業(yè)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須償還貸款合同對應的年度利息,直至貸款結清。如果在貸款到期前沒有按時足額償還年度利息,從當年的12月21日起,合同進入違約狀態(tài),如果每年都按規(guī)定償還年度利息,但是在貸款到期日沒有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合同將立即進入違約狀態(tài),無論是哪種情況違約,都將計收罰息。

(二)國內外貸后管理研究情況

國內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大部分是由國外研究引進而來的。對于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的探討,國外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貸后管理與風險控制方面,部分西方學者認為管理助學貸款的機構需要有一定能力且國家或各州財政要有一定的激勵和幫扶,這可以減少貸后違約的情況出現(xiàn)。此外還可以采取相關的回收授權、發(fā)展貸款保存技術等方式,降低貸款的貸后違約風險。在貸后償還與回收方面,西方學者認為貸后回收制度要充分考慮畢業(yè)生收入與還款金額之間的差距,確保學生有能力償還債務。目前,大部分西方國家借鑒英國和澳大利亞的“按收入比例”償還貸款的模式,根據學生自身的還款壓力現(xiàn)狀,及借款人在一個月或兩周內的收入,設立在低收入期間無力償還的保險方式。在貸后違約對象研究方面,韓國學者通過對全國數(shù)據的分析發(fā)現(xiàn),男性違約的可能性更大,年齡越小、單身人士或收入較低等人群的違約可能性會更大。同時部分學者進行了數(shù)據的收集與研判,并對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預測,可通過五種特征準確預測學生是否能償還貸款。預測價值排序依次為:貸款時的平均績點、ACT綜合得分、OPI復雜性量表、OPI焦慮水平量表和貸款規(guī)模。雖然國內關于助學貸款的研究相對較淺,尤其是貸后違約管理,但隨著國內教育水平的迅猛提升,對于貸后違約管理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貸后違約的現(xiàn)象及原因方面,國內學者通過問卷調查等方式發(fā)現(xiàn),影響學生貸后違約的因素大體包括七個方面:學生學業(yè)水平、就業(yè)情況與畢業(yè)收入、債務情況、就讀院校、家庭及個人特征、貸后制度管理??傮w來看,違約現(xiàn)象出現(xiàn)的原因分為主觀和客觀兩方面:主觀為誠信意識較差;客觀包括個人、家庭、社會等綜合情況。關于主體責任與權利方面,無論是高校自身還是商業(yè)銀行,抑或是政府,在整個貸款管理過程中,都要承擔相應的職責,確保學生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權利。部分學者認為,在貸后管理中應強調違約后的失信懲罰力度,包括修改相應制度及激勵措施等。此外,根據國外長期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的經驗來看,形成國家助學貸款聯(lián)合管理機制,如“政府+銀行+高校+就業(yè)單位”四方管理體制,才能更好地控制違約風險。

二、廣東省G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概況

為了擴大助學貸款資助的覆蓋范圍,確保每一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上得起學,2007年,中央政府決定將民辦高校統(tǒng)一納入國家助學貸款體系中,由省財政統(tǒng)一貼息、統(tǒng)一承擔50%的風險補償金。為更好地了解廣東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貸后管理的情況,以廣東省G高校為例加以說明。廣東省G高校是廣東一所民辦高校,大部分學生生源地為廣東省,省外學生占8.5%左右。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的財政要求,從2007年啟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為數(shù)以萬計的學生提供堅強后盾。2010年至2019年,廣東省G高校學生人數(shù)均超過一萬兩千人,其中,2014年開始擴招,2015年學生人數(shù)突破一萬四千人,近十年學生總人數(shù)情況如表1所示。隨著招生規(guī)模的逐年擴大,貧困生人數(shù)也在不斷變化。根據資助政策的要求,只有認定了家庭經濟困難的人才有資格被資助,近些年國家一直在調整認定的相關政策及規(guī)定,目前,貧困生認定均實現(xiàn)系統(tǒng)化操作,減少了人工認定所帶來的誤差。表2為廣東省G高校2015—2019年貧困生認定人數(shù)及助學貸款發(fā)放情況。從表中不難看出,廣東省G高校在這五年期間共為2380位學生辦理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發(fā)放助學貸款總金額達1904萬元。由于國家調整貸款期限,對助學貸款辦理的刺激度有了明顯的變化。2016年,國家進入精準脫貧時期,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建檔立卡等學生開通“綠色通道”,辦理高校國家貸款的學生人數(shù)達到峰值,而后從2017年起,各生源地陸續(xù)開通了生源地貸款,續(xù)貸方式也很簡單,所有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人數(shù)陸續(xù)下降。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的償還情況通常選用結清率和違約率兩種方式進行比較,分析到期本金的償還情況及本金和利息的償還等。在年終考核中,廣東省G高校把本金結清率作為考核評價指標,并與年終獎金掛鉤,通過對相關數(shù)據進行統(tǒng)計可以看出,廣東省G高校貸款的結清率均在97%以上,2016年至2018年,連續(xù)三年的貸款結清率低于全省的平均標準,在廣東省高校排名中,G高校的結清率排名基本穩(wěn)定。通過調查廣東省G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逾期情況發(fā)現(xiàn),隨著生源地助學貸款的人數(shù)增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人數(shù)減少,逾期人數(shù)與逾期金額表面呈現(xiàn)下降趨勢,尤其是近些年管控力度的加大及違約后處罰的嚴重性等原因,逾期人數(shù)比重逐漸下降,但逾期情況仍是比較突出的問題。

三、廣東省G高校助學貸款貸后管理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貸后管理責任的落實不到位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學生畢業(yè)后的工作動向、貸款回收與催繳等。在這一過程中,大部分工作均由高校來完成。隨著廣東省貸后管理工作強度的加大,要求各高校降低助學貸款違約率,迫使部分高校采用其他方式來解約違約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廣東省G高校通過債務轉移、核銷貸款等方式控制違約率,這無形中給G高校自身帶來更大的風險。所以,在貸后違約管理中,高校主體所承擔的壓力是不言而喻的。近些年,隨著助學貸款相關規(guī)定及貸后違約處罰的加重,貸后管理工作表面上看起來容易,但仍存在權責難以劃分,貸后工作無法可依的問題。雖然《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合同協(xié)議》中有明確規(guī)定,存在貸款違約情況的當事人,廣東省教育廳及銀行有權利在不通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對媒體進行個人信息公示及列入征信系統(tǒng)中,但實際情況中這種做法基本未出現(xiàn)。

(二)高校助學貸款違約管理不到位

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相關的管理制度要求,2004年開始,各高校要設立專門的獎助貸機構以及安排專門人員來負責,要求配比達到1∶2500,保證工作效率。但廣東省G高校整個學校的貸款管理部門只有2名專職人員負責,各二級學院安排1名輔導員負責貸款的全過程,但一般這名輔導員還要承擔其他分工任務,并不能做到專職專用。所以,從整個管理過程來看,實際從事貸款管理工作的人非常少,這無形中增加了學校風險,影響了貸后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時,貸后管理人員的專業(yè)性不足,廣東省G高校部分二級學院貸款管理人員為兼職輔導員,流動性非常大,這對于學生的貸后管理及政策宣傳非常不利,對貸款管理流程的熟悉度也較差,有的學院甚至在半年內三次更換獎助貸管理人員,這與專業(yè)化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三)學生的誠信及貸款知識教育不充分

廣東省G高校每年都定期開展誠信教育活動,但基本是流于形式,學生基本都是被動地去接收相關信息。學生到了大四或畢業(yè)后基本就不會再參加相關的科普活動,導致教育的深入開展無法實現(xiàn)。在問卷調查中發(fā)現(xiàn),有13.4%的受訪者不太清楚貸款違約所帶來的后果,對于征信系統(tǒng)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只是從電視或網絡中少量獲取,這對貸款貸后管理工作的開展阻礙作用較大。對于調查的情況,廣東省G高校需要在貸款前、中、后期開展一系列的貸款相關資訊和服務工作,讓學生真正意義上了解助學貸款的本質及還款流程。在管理方面要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辦法來督促學生償還相關貸款。

四、廣東省高校助學貸款貸后違約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999年以來,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開始實施到現(xiàn)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強制措施和制約措施。部分政策性的文件和規(guī)定雖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真正實施卻寸步難行。在整個助學貸款的管理流程中,貸款人、銀行、高校及政府這四大主體中,政府應起到統(tǒng)籌和主管的作用,需要承擔相應的風險管理工作,而高校及銀行是這個過程的輔助者,承擔的風險應相對較小。但實際在操作過程中,高校承擔的責任較重,銀行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所以政府要發(fā)揮行政力量,在體制機制上發(fā)揮統(tǒng)籌者的作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保證各主體在行使各自權利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讓高校更好地開展教育工作,提高貸后管理的工作效率。此外,政府還需出臺一系列法規(guī),加大貸款違約管理的處罰力度,讓學生深刻意識到違約行為所帶來的嚴重后果,減少銀行所受到的損失。目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各主體所承擔的風險也有區(qū)別。政府作為整個教育發(fā)展的掌舵者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應該最大,但就目前的分析來看,政府所承擔的風險補償金只有一半左右。而工作或任務最復雜的高校,本應該扮演教育育人的角色,但實際出現(xiàn)了責任錯位。這就需要政府出面調整風險分擔機制,而在需要風險補償時,政府應承擔絕大部分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銀行作為放貸過程中的受益者應承擔剩余部分的風險補償金,而高校在整個過程中的責任是起到協(xié)助作用。讓政府在資助中的無償行為轉為有償資助,鼓勵社會團體或個人捐贈,從而更好地資助學生。此外,還應該注重違約行為的懲罰力度,雖然整個貸款過程以個人信用為擔保,但任何行為或活動都應該需要法律提供支持與保障。貸后管理過程更需要法律強有力的支持,讓違約人的行為全部在法律的約束下,確保貸款順利收回。首先,可以在各大媒體及網絡上公布失信名單,并計入失信系統(tǒng);其次,可以與用人單位取得聯(lián)系,從日常工資中扣除相應貸款額度,同時在單位提拔和晉升中加以限制;再次,在各技術職能部門或職稱管理中,在下發(fā)證書時加以限制;最后,各地政府及法院等部門要加大對失信人員或違約行為的執(zhí)法力度,讓助學貸款貸后管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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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龐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