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制度問題完善論文
時間:2022-04-11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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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隨著我國訴訟法制度的規(guī)范,司法改革已是緊鑼密鼓。司法鑒定作為訴訟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直接關系著訴訟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呼吁多年但依然雷聲大雨點小。筆者結合工作實際,試就司法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鑒定機構主要包括三種組織體系,即分別隸屬于公、檢、法機關的部門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委員會;有鑒定審批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科研機構和服務機構。這種相對繁雜多元的機構的設置,使得眾多的鑒定機構在涉案鑒定時,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的鑒定程序,導致結論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不僅浪費了人力、財力,更會間接導致對司法鑒定的公正度產生懷疑。眾多涉案鑒定機構從事鑒定無統(tǒng)一的設立、審批、監(jiān)督、承擔法律責任等規(guī)范性文件。鑒定機關涉案鑒定隨意性很大,負有的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做保障。
2、我國目前司法鑒定是多元化的體系,有資格參與鑒定的單位很多。公安、檢察院、法院都設有自己的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工作的中立性與鑒定職能的從屬性、依附性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矛盾。公安司法機關內部普遍設立鑒定機構,導致了鑒定權的分散;鑒定管理權的混亂,直接表現為多次鑒定和重復鑒定的現象。不僅浪費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而且也直接影響到了司法的公正性。
3、近年來,我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了《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我市也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規(guī)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條件,明確了鑒定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了司法鑒定的實施程序,這對于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種不好的傾向,各地在立法的過程中為了遏制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等現象,普遍加強了辦案部門、上級鑒定部門、省級司法鑒定委員會等對鑒定啟動程序的干預以及立法對鑒定結論效力的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我國鑒定立法出現了嚴重的職權化和行政化色彩。
二、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保護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和中立性。撤銷公安、檢察和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將它們統(tǒng)一納入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進行管理,避免“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的發(fā)生,維護司法的公正。
人類對司法價值的最一般追求,就是公平和正義,也就是公正。司法鑒定制度也必須符合這一要求。鑒定人對法官做出正確的裁判發(fā)揮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因而鑒定人在身份上也應當與法官一樣保持相對獨立性,特別是要相對獨立于訴訟雙方當事人。只有這樣,才能使鑒定人員擺脫各種非正當因素,特別是訴訟雙方的不正當干預,從而協(xié)助法官對案件事實做出正確的判斷。
筆者認為,公安、檢察、和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都應當予以撤銷,或將其從公安司法機關內部予以剝離,由一個相對中立的機構進行管理。原因很簡單:公安機關是行使刑事偵察職能的,雖然法律要求其既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實和證據,也要注意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但特定的訴訟地位決定了其往往更注意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實和證據,而疏于注意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鑒定人與偵察人員同處一個單位,甚至是共同承擔偵察任務,難免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偵察人員追訴傾向的影響,在鑒定過程中也更注意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實和證據。檢察機關也是如此,雖然法律規(guī)定我國檢察機關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但檢察機關同屬控訴方的特定地位決定了其在訴訟過程中往往也更注意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忽視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鑒定人員同起訴人員同在一個單位,同樣也會相互影響,不可避免影響到鑒定的內容。法院雖不承擔追訴職能,但其一旦要求重新鑒定,即表明其對原鑒定結論持懷疑態(tài)度,鑒定人與審判人員同在一個單位,雙方都可能相互影響,從而影響鑒定結果和判決結果。
可以以目前正在探索中的、不隸屬于任何一級公、檢、法部門的司法鑒定委員會為雛形,建立起國家司法鑒定體系。建立由司法部直接管理的直屬局級單位-全國司法鑒定委員會,省、地(市)及縣級司法廳、局設立相應級別的司法鑒定委員會。然后,由對應級別的司法鑒定委員會將公、檢、法系統(tǒng)的鑒定機構收編。這樣就能使原本分散的技術力量得以集中,能夠更好的保障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而且,使鑒定人擺脫了因其所在鑒定部門隸屬于某一司法機關而可能受到的不良干擾。這種獨立統(tǒng)一的鑒定體系,也便于監(jiān)管,有利于鑒定制度的標準化及程序化建設。
(二)、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規(guī)范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鑒定機構的設立、設置等;明確鑒定人的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借鑒國外的經驗,引入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制度。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規(guī)范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開展。
強化當事人的訴訟參與機會,弱化國家機關的程序控制能力是當今世界各國訴訟程序制度的基本發(fā)展趨勢,也是我國現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過分擴大公安司法機關,上級鑒定部門等對鑒定程序的控制權,將嚴重限制當事人的鑒定程序啟動權和鑒定程序參與機會,最終損害訴訟的實體公正和程序正義。
(三)、以司法公正為最終目標,以科學和事實為依據,減少司法鑒定的行政化色彩,減少行政對司法鑒定的干擾。
司法鑒定本質上是一種認識活動。認識的正誤取決于很多因素,如觀察的角度、觀察的時間、觀察者所依據的工具和手段等等。鑒定結果的正誤也取決于很多因素,如鑒定人的工作態(tài)度,能力等??茖W并沒有級別之分。凡是符合事實的,準確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鑒定結論,都是正確的。而不需要去看它是出自于上級機構還是下級機構。上、下級鑒定機構之間只能在行政上具有管理的職能,而在業(yè)務上,應當是享有平等權的。鑒定結果的正誤應當由審判者根據法庭上控辯雙方對鑒定人的詢問和質證來進行審查判斷。立法上強制規(guī)定上級鑒定機構的鑒定優(yōu)于下級鑒定機構的鑒定,不僅剝奪了審判機關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權,而且是錯誤的,將會從實質上阻礙事實真相的發(fā)現,影響訴訟公正的實現。
(四)、在鑒定機構的運作上,實施統(tǒng)一的技術標準和行業(yè)規(guī)范。盡量減少重復鑒定、多次鑒定的發(fā)生,但不應當以偏蓋全地全部限制鑒定。
多次鑒定、重復鑒定固然降低了訴訟效率,影響了執(zhí)法的統(tǒng)一,但這一問題的解決必須服務于更高的訴訟目標-司法公正的實現,也就是說不能為了解決多次鑒定、重復鑒定問題而損害司法公正的實現。馬克思辨證唯物論的認識論中指出“一個正確的認識,往往需要經過由物質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質,即由實踐到認識、由認識到實踐多次的反復,才能完成。”。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同樣要經過一個不斷反復的過程。需要鑒定的事項涉及到的問題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越復雜,獲得正確認識的難度越大,因而訴訟過程中多進行幾次鑒定在某種程度上是正常的,甚至有利于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和訴訟實體公正的實現。由此可見,我們需要限制的是沒有必要的多次鑒定和重復鑒定。不分具體情況地對絕大多數案件都規(guī)定只能進行兩次或三次鑒定是不合適的,這將損害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和訴訟實體公正的實現,是一種舍本逐末的做法。況且目前我國刑事訴訟中多次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各有一套鑒定機構,案件經過偵察、起訴、審判三階段時主管機關往往都要重新鑒定所引起的。而我國目前很多地方立法所規(guī)定的限制鑒定次數的做法都只能限制當事人進行鑒定的次數,而不能限制公安司法機關進行鑒定的次數,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將很難真正解決多次鑒定和重復鑒定問題。并且,如果這一規(guī)定不能完全得到執(zhí)行,那么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鑒定程序啟動權幾乎會被剝奪殆盡,因為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對同一案件都要進行鑒定,而一旦進行鑒定的兩次或三次機會被他們用完,當事人將很難獲得再次重新鑒定的機會。
科學鑒定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鑒定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鑒定在司法活動中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是現代證據制度的技術基礎,其重要性在國內法學界、司法鑒定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因此,盡快克服我國當前司法鑒定體制中存在的問題,設計未來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盡快建立符合現代法治理念、與我國司法改革和訴訟制度改革的價值目標追求相配套的統(tǒng)一、獨立、科學、公正、高效的新型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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