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死刑審判中的公眾評議

時間:2022-04-06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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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死刑審判中的公眾評議

摘要:公眾參與案件的審判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但這要輔以相應的配套措施才能得以完善。我國無論是從基本制度、國民素質還是從司法實踐來看,都不適合陪審制的發(fā)展。公眾參與到死刑案件的審判中則打破了司法的公正和理性。精英審判,由專業(yè)的法官對死刑案件進行審判,是對當事人的負責,也是對法律公正和理性的尊重。

關鍵詞:陪審制死刑專業(yè)化

陪審制確實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實行陪審制度卻是不盡完善的。尤其是在死刑案件審判中,筆者認為讓公眾參與其中如果相關配置不完善不僅不會起到陪審應有的作用,反而會適得其反。

一、國外及我國公眾參與死刑案件審判的現(xiàn)狀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特點包括審理的案件范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有裁判員參加審理的案件限于如下重大刑事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懲役、無期禁錮的犯罪案件以及依據(jù)《裁判所法》規(guī)定的因故意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裁判員根據(jù)選舉人名簿隨機抽樣產生;裁判員沒有固定的任期。美國陪審制僅適用于被告人否認其罪行的重罪案件以及對被告人可能判處超過6個月監(jiān)禁的輕罪案件。美國在法官和陪審員的作用分擔上,可簡單地表述為陪審員定罪、法官量刑,陪審團成員則對案件進行評議,并作出被告人有罪、無罪的判斷。法國實行的陪審制度由3名法官和9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認定犯罪事實,共同解決法律問題。我國2005年也確立了陪審制度,對陪審員的選任等相關事項做出規(guī)定。但它在實踐中不但沒有從根本上提升司法民主,而且也沒能顯著地提高訴訟效率。

二、死刑案件審判在我國不適合陪審制的原因分析

(一)我國目前不具備實行陪審制的土壤

高一飛老師認為,實行陪審制要具備三個條件:審判的充分對抗化、連續(xù)不間斷的集中審理和一次性的事實審。

1.審判的充分對抗化

讓控辯雙方就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充分的對抗辯駁,每一個案件都有律師作為辯護人,必須以法庭上調查、聽審的事實作為依據(jù)才能做出裁判,使得陪審員對案件事實有一個內心的確信,有一個基本的判斷。但是在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直接言詞原則也只是一個原則化的規(guī)定,并沒有實際確立。

2.連續(xù)不間斷的集中審理

一個即將審理的案件在事前不確定由哪幾位法官審理,而是在開庭或即將開庭的當天或前一天突然選任法官;開庭后案件不能中斷審理;當庭判決。在特殊案件中,陪審員被封閉起來,不能與外界有聯(lián)系。而我國則在這方面的規(guī)定是十分欠缺的。審判不能在一個封閉的環(huán)境中連續(xù)進行,且我國是在傳統(tǒng)上人情關系網極重的國家。

3.一次性的事實審

陪審員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不需要說明理由的。但是我國實行的是二審全面審查原則。既審查案件的法律適用部分,也要審查案件的事實部分。這就使得陪審員對于案件事實的判斷和認定沒有任何意義。這三個條件的實行,是陪審制得以良性發(fā)展的基礎。但是鑒于我國目前零碎不全的司法體制,我們離這三個條件的實行還相去甚遠,短時間內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因此,在我國實行陪審制是缺乏根基的。

(二)我國國民整體素質不高

我國公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對政府的敬畏之心,使得社會難以接受陪審制度。長期禁錮個人的作用,形成了深入人心的權力崇拜和權力本位。由于陪審員本身就是普通民眾,對職業(yè)法官具有一種與生俱來的尊敬甚至敬畏的心理,并自然產生權威屈從心態(tài),所以在討論并做出裁判時,只能聽憑法官決定。在中國傳統(tǒng)上,人們對法律不是親近而是躲避,因此,中國的民眾不會像西方人那樣熱衷于參訟。很多的陪審員參加審判,是出于經濟的利益或者其他原因,這必然導致陪審制度的混亂。

(三)司法實踐中陪審制徒有虛名

人民陪審員對法官具有一種權威屈從心理,從而導致陪審員參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判。另外,我國并沒有對陪審員的任期做出明確規(guī)定,直接結果就是形成了“編外法官”、“職業(yè)陪審員”。由于和新的陪審員有一個磨合過程,法官比較傾向于用熟悉的陪審員。因此,這一批人民陪審員很有可能再繼續(xù)連任,“連選連任”將會使陪審員專職化,喪失了陪審員存在的應有之意。

三、死刑案件的審判應當專業(yè)化

由于陪審制度是建立在現(xiàn)行的合議庭人數(shù)較少,并進行簡單多數(shù)裁決的基礎之上,對死刑案件的裁判不是很慎重。對于一個人的生命而言,是非常輕率的。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審判必須是嚴肅的、嚴謹?shù)?。筆者認為,由專業(yè)法官進行“精英審判”,對案件進行專業(yè)化的評定,是對當事人負責的表現(xiàn),也體現(xiàn)了對司法的尊重。法官運用自己在長期的法律研究和審理實踐中積累的技藝理性能夠揭開案件的秘密,有著不同于普通人的法律理性。但是,“理性”并不等同于“冷漠”。法官在面對死刑案件的各類事實情況時,他們也會有普通民眾的情感,他們會把這種情感或多或少的摻雜進對案件的審理,但法官的這種“情感摻雜”較之于普通民眾會更理智。而且,死刑案件審判的專業(yè)化也會使被告人得到充分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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