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之侵權法的保護綜述

時間:2022-04-27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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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之侵權法的保護綜述

關鍵詞:占有;損害賠償;客體范圍

提要:隨著我國《物權法》的頒布,可以看出我國已經開始重視占有制度的規(guī)定,并把其作為一個獨立的章節(jié)列在物權法的第五章中,這說明我國有關占有制度的規(guī)定有了一定的進步,雖然僅僅是區(qū)區(qū)幾條,但表明了我們國家有了關于該制度的規(guī)定。但是,事實上有關占有制度的規(guī)定僅僅是趨炎附勢,并不能從根本上表明我國關于占有制度的最深層次的理解,有關占有制度的定義、性質、類型都沒有規(guī)定,而對占有的民法保護方面更是稀松了了。本文以占有的民法保護為研究對象,著力探討占有之侵權法的保護。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規(guī)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從這一條中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占有可以采取損害賠償?shù)姆绞綇浹a占有人的損害,說明物權法已經將占有納入了侵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但是基于什么樣的占有能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客體?占有人請求損害賠償?shù)姆秶质鞘裁茨??在本條中都無法體現(xiàn),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闡述以上內容。

一、占有之侵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

(一)作為侵權法保護客體的有權占有。有權占有可以作為侵權法保護的客體,這一點是毋庸質疑的。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看出侵權保護的客體不僅包括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同時還包括未形成權利的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在這個條文中我們并沒有用財產權和人身權的字樣,僅僅規(guī)定了財產、人身,筆者認為這是十分有必要的,這為侵權法對利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同時,根據(jù)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2條之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在實踐中,侵害有權占有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一是來自合同相對方的侵害;二是來自于第三人的侵害。當侵害來自于合同相對方的時候,從合同的角度來講,相對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從占有的角度來說,相對方即侵害人侵害了占有人的占有;從這兩種角度來看,最后的結果無非造成了占有人對可得利益和支出費用等方面財產價值的減損,此時占有人可以依據(jù)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要求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侵害來自于第三方的時候,則可以比照一般侵權行為的處理方式,占有人可以要求不當?shù)美睦娣颠€或者要求損害賠償。

(二)無權占有能否成為侵權法保護客體的分析。與有權占有不同,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沒有權利的歸屬利益,那么無權占有人是否能夠受到侵權法的保護,并享有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對此,目前理論界和立法界觀點不一,主要有以下觀點:

1、肯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設立占有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和平和占有人的利益,只要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實,我們就應該加以保護而不論其是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史尚寬先生認為,“占有之侵害,無論解釋為權利與否,在民法據(jù)可構成侵權行為”;德國學者Heck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fā),也認為對無權占有人有保護的必要。

2、否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有權占有可以要求賠償,因為其有正當?shù)臋嘣?;無權占有則不可以,因為它沒有正當?shù)臋嘣?,法律無法給予其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A夯坌钦J為,“無本權或者主張本權但不能證明的單純占有,就占有權本體的侵害,無請求不法行為上損害賠償?shù)挠嗟亍薄?/p>

3、區(qū)別說。不將無權占有籠統(tǒng)地認為其是否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是將其區(qū)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分別來說明。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不應泛泛確定無權占有人是否享有此項權利,應將其區(qū)分為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

筆者認為,區(qū)別說比較科學合理,無權占有以占有人在占有時所持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標準又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以下具體闡述一下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能否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客體。

1、對于善意占有,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第106條之規(guī)定,只要構成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是予以保護的,在這種情況下推定善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力合法,等同于適法的權利人,可以享受歸屬利益以外占有物帶來的權益,所以當侵害人妨害或者侵奪其占有物并造成損害時,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同時,善意代表一定的社會價值觀念,是法益保護的近因,對其保護是借助近因即占有使用收益得以實現(xiàn)。在此,善意、秩序等社會價值觀念是受侵害的原因是間接損害;占有使用收益是近因,是直接損害,法律對遠因的保護是通過對近因保護得以實現(xiàn)的。

2、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對物的占有沒有權源,或對于自己是否有權占有該物雖有懷疑而仍為占有。因為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不享有占有歸屬利益,而且對占有物也沒有使用收益的依據(jù),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只有有權占有人和善意的無權占有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惡意占有人不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對此表示同意。所謂耶林的“強盜和小偷也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筆者認為僅僅其適用于自力救濟和占有保護請求權,而并不適用于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侵害占有之損害賠償?shù)姆秶?/p>

如前所述,在占有人的占有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有權就其因此遭受的損害請求侵害人予以賠償。但至于賠償?shù)姆秶?,應當與本權遭受侵害時的情形有所不同。例如,在占有人為非所有權人時,其并不能就所有物本身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而只能就與占有相關的損害請求賠償。這主要包括使用利益的損害賠償、支出費用的損害賠償,以及其他方面的損害賠償?shù)取?/p>

(一)關于使用收益之損害賠償。使用收益的損害是指占有人有權在法定或約定的范圍內對占有物進行使用收益。由于侵害人對占有物有侵奪或妨害的事實使得其利益受損,占有人可向侵害人請求使用權限內的收益的損害賠償。比如說,甲租用他人的攤位出售商品,由于侵害人乙對占有人甲的攤位進行妨害或破壞,造成了甲無法出售商品而無法獲得利益,同時即使其沒有出售商品,甲也應該向所有人支付租賃費用,此時甲就可以向乙請求以上損失的費用,即侵害了占有人的使用收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使用收益的侵害,如霸占他人貨車,使得他人不能用此進貨;停車位被人侵占,妨害使用人的使用,等等。

(二)關于支出費用之損害賠償。所謂支出費用之損害是指占有人在現(xiàn)存的占有物上進行改良增加了其價值并且因此支出了費用,此項費用本可以請求回復請求權人償還,但是因侵害人的侵害使得占有物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減損,而不能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此時可向侵害人追償。比如,乙委托甲對其和田玉進行雕琢,甲雕琢完成后還沒來得及交付于乙,后因丙的原因造成和田玉的損壞,此時甲可基于占有請求丙賠償其對玉進行雕琢所付出的勞動費用,這就是對支出費用的損害。

(三)關于責任損害的賠償。所謂責任損害,是指占有物由于侵害人的侵奪造成了毀損或滅失后,占有人應當對回復請求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占有人承擔了責任以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償其所受的損害。比如說,甲租賃乙的音響,后由于丙沒有按要求操作導致音響的損壞,此時甲基于違約或者侵權要向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甲承擔責任以后可以向丙追償,這種賠償?shù)那疤岜仨毷前l(fā)生在財產上的實際損失,并且可以以貨幣價值來衡量,同時這種賠償?shù)姆秶哉加腥讼蚧貜驼埱笕速r償?shù)臄?shù)額為限。

(四)其他損害。其他損害主要保護取得時效的損害、恢復占有的費用以及請求返還的費用的損害,等等。

取得時效的損害是指占有物被他人侵奪以后,致使占有人因時效的中斷而不能在一定期間內平和的繼續(xù)占有財產而造成的損害。這造成了占有人未來利益的損害,對這種未來利益可否作為法律上保護的對象,尚有爭議。王澤鑒認為,“取得時效中斷之利益,非屬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損害,法律為了維護永續(xù)事實上之狀態(tài)及社會生活秩序而創(chuàng)設時效制度;但時效取得系以自主占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如系屬無權占有,本為法律不容,占有人負有返還占有物之義務,時效完成前期待之地位,在法律上實無保護之必要”。

主要參考文獻:

[1]史尚寬.物權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王澤鑒.民法物權2-用益物權;占有[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姜玲玲.占有:是事實還是權利.中國律師,1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