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0: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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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立法思考
摘要:在去年我們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過很多這樣的案子,我們也很樂意幫助他們,可是有很多時候我們卻束手無策。因為我們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jù),在法律上他們無論如何是無法討回工資的??粗S多辛苦工作一年卻連一分錢也拿不到的民工,看著他們那求助的眼神,我們感到很傷心也很無奈?,F(xiàn)在春節(jié)過去了,新一輪的民工潮又要來了。再加上許多大學畢業(yè)生也將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為了這樣的悲劇不再出現(xiàn),我想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一下自身有關的法律知識,預防受騙。當然,社會的復雜遠非我們所想象的,我只是盡一分薄力,希望對他們有所幫助。下面結合法援工作的經(jīng)驗,談一下我個人對勞動者的幾點建議(注:本文指的勞動關系是廣義上使用的,不僅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還包括雇傭或勞務關系):
一要到合法的勞動市場或職業(yè)介紹所找工作。
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各項相關的勞動政策,社會保障機制以及再就業(yè)機制都沒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國家對勞動者難以提供足夠的保護。可以說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是相當?shù)拇嗳?。與發(fā)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大。現(xiàn)在由于大量的農(nóng)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城市還有大量下崗失業(yè)人員等待再就業(yè),同時每年還有一大批的大中專畢業(yè)生加入找工作行列,這樣就業(yè)的壓力還是相當大的。在這樣的就業(yè)形勢下,在勞動力遠遠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的。我們遇到很多的農(nóng)民朋友們,在陌生的城市舉目無親,又無一技之長,只要有人愿請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時候就是沒有人請。為了生計只有盡快地找到工作,為了盡快地找到工作,他們是顧不了別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們的這種心里。他們往往以老鄉(xiāng)名義騙取他們信任,說可以替他們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額的介紹費的,又或是進行非法勞工的介紹,介紹人員從事一些非法行業(yè)或工作。這樣的黑中介在目前來說,不在少數(shù)。雖然國家勞動監(jiān)察部門加強了檢查力度,無奈檢查過后,他們又如雨后春筍般復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這些不規(guī)范的勞務或勞動中介。一般要找工作應該到正規(guī)的國家辦的勞動介紹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較可靠?;蛘呔褪侵苯由掀髽I(yè)或單位去應聘。
二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不力,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的情況監(jiān)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則是因勞動者本身不重視自身權益,不珍惜自己的勞動所致。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無論是社會、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是導致未簽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雖然,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騙勞動者或雇工。只不過一旦雙方出現(xiàn)問題爭吵起來的時候,他們總會站到自己的一邊說話而勞動者或雇工又空口無憑,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jù)(即使有對勞動者而言也是極難取證的),最終吃虧的是他們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專門利用他們的這一點來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所以我們并不是要求他們嚴格依法律來行事(那也是不現(xiàn)實的),只是要求他們能夠在找工作的同時多一個心眼,,還是先簽合同為好。雖然這樣會不那么的方便,也會導致有點麻煩,甚至會一時找不到工作,但總比付出辛苦的勞動之后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報酬的境遇要好一點。這是其一。其二,簽訂合同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單位負責的一種表現(xiàn)。盡管勞動者是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沒有把雙方的勞動關系確定下來,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人力資源的流失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視。勞動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會更加的負責,盡忠盡職。其三,國家明文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一種非法勞動關系,是違法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對單位而言,一旦被查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最后,。我國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雇傭關系為其主要調整對象的。現(xiàn)行《勞動法》第2條明確把“用人單位”限定于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五種組織。因此該法律只適用于雇傭關系中的單位雇傭關系、從屬性雇傭關系,而對個人雇用關系、非從屬性雇傭關系沒有作出調整,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模糊區(qū)域?!?」由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來調整,這樣更多的時候法院是以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勞動者就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而在實踐中為了方便,雙方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不必要是條文十分具體詳盡,或者說是十分科學,只要是說明了有關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報酬或費用,違約事項,合同雙方等等就可以了。簡簡單單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對于勞動合同,則是要符合國家的嚴格規(guī)定。還要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勞動合同簽訂法學思考
摘要:在去年我們法律援助的工作中,也曾接待過很多這樣的案子,我們也很樂意幫助他們,可是有很多時候我們卻束手無策。因為我們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jù),在法律上他們無論如何是無法討回工資的??粗S多辛苦工作一年卻連一分錢也拿不到的民工,看著他們那求助的眼神,我們感到很傷心也很無奈。現(xiàn)在春節(jié)過去了,新一輪的民工潮又要來了。再加上許多大學畢業(yè)生也將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為了這樣的悲劇不再出現(xiàn),我想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一下自身有關的法律知識,預防受騙。當然,社會的復雜遠非我們所想象的,我只是盡一分薄力,希望對他們有所幫助。下面結合法援工作的經(jīng)驗,談一下我個人對勞動者的幾點建議(注:本文指的勞動關系是廣義上使用的,不僅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還包括雇傭或勞務關系):
一要到合法的勞動市場或職業(yè)介紹所找工作。
目前我國正處于轉軌時期,各項相關的勞動政策,社會保障機制以及再就業(yè)機制都沒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國家對勞動者難以提供足夠的保護??梢哉f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仍是相當?shù)拇嗳?。與發(fā)達國家相比,差距還是很大?,F(xiàn)在由于大量的農(nóng)村富余勞動力進城,城市還有大量下崗失業(yè)人員等待再就業(yè),同時每年還有一大批的大中專畢業(yè)生加入找工作行列,這樣就業(yè)的壓力還是相當大的。在這樣的就業(yè)形勢下,在勞動力遠遠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是沒有選擇的余地的。我們遇到很多的農(nóng)民朋友們,在陌生的城市舉目無親,又無一技之長,只要有人愿請什么活都干??捎械臅r候就是沒有人請。為了生計只有盡快地找到工作,為了盡快地找到工作,他們是顧不了別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們的這種心里。他們往往以老鄉(xiāng)名義騙取他們信任,說可以替他們找工作,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然后逃之夭夭的?;蚴鞘杖×烁哳~的介紹費的,又或是進行非法勞工的介紹,介紹人員從事一些非法行業(yè)或工作。這樣的黑中介在目前來說,不在少數(shù)。雖然國家勞動監(jiān)察部門加強了檢查力度,無奈檢查過后,他們又如雨后春筍般復燃。所以最好是不要相信這些不規(guī)范的勞務或勞動中介。一般要找工作應該到正規(guī)的國家辦的勞動介紹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找工作比較可靠。或者就是直接上企業(yè)或單位去應聘。
二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導致不簽訂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國家對勞動力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不力,對用人單位的用人的情況監(jiān)督管理不力所致;而另一方面則是因勞動者本身不重視自身權益,不珍惜自己的勞動所致。事實上,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無論是社會、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本人,都是導致未簽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因。雖然,也有很多用人單位和用人者并不是存心欺騙勞動者或雇工。只不過一旦雙方出現(xiàn)問題爭吵起來的時候,他們總會站到自己的一邊說話而勞動者或雇工又空口無憑,沒有任何其它的證據(jù)(即使有對勞動者而言也是極難取證的),最終吃虧的是他們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專門利用他們的這一點來騙取他們的血汗錢。所以我們并不是要求他們嚴格依法律來行事(那也是不現(xiàn)實的),只是要求他們能夠在找工作的同時多一個心眼,,還是先簽合同為好。雖然這樣會不那么的方便,也會導致有點麻煩,甚至會一時找不到工作,但總比付出辛苦的勞動之后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報酬的境遇要好一點。這是其一。其二,簽訂合同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單位負責的一種表現(xiàn)。盡管勞動者是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如果沒有把雙方的勞動關系確定下來,對用人單位而言,也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人力資源的流失問題逐漸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視。勞動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會更加的負責,盡忠盡職。其三,國家明文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是一種非法勞動關系,是違法行為。對勞動者而言,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對單位而言,一旦被查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最后,。我國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雇傭關系為其主要調整對象的?,F(xiàn)行《勞動法》第2條明確把“用人單位”限定于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等五種組織。因此該法律只適用于雇傭關系中的單位雇傭關系、從屬性雇傭關系,而對個人雇用關系、非從屬性雇傭關系沒有作出調整,從而留下了法律調整的模糊區(qū)域?!?」由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來調整,這樣更多的時候法院是以雙方的約定來處理的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勞動者就無法獲得勞動法的保護。而在實踐中為了方便,雙方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不必要是條文十分具體詳盡,或者說是十分科學,只要是說明了有關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質量要求,報酬或費用,違約事項,合同雙方等等就可以了。簡簡單單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對于勞動合同,則是要符合國家的嚴格規(guī)定。還要勞動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三注意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電子合同簽訂法研究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guī)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梢?,在一般情況下,合法的合同一經(jīng)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tài)。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xiàn)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jù)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xiàn)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wǎng)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機關簽訂合同審查備案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全區(qū)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含協(xié)議,下同)行為的審查備案管理工作,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區(qū)政府及各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政府法制辦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工作意見的通知》(政辦發(fā)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各街道、各部門及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包括工程發(fā)包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資產(chǎn)轉讓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xié)議文件等。政府采購合同由區(qū)招采辦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單位內部勞動關系、承包、租賃等合同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審查備案管理,是指由區(qū)政府法制辦針對本辦法第二條中所指的合同進行審查、備案、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各單位在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審查、合同備案歸檔等工作中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章審查備案機構及其職責
電子合同簽訂法研究論文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guī)定明確了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合法的合同一經(jīng)成立便生效,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可以成為判斷合同生效時間的標準。
但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不一致,如效力待定的合同雖已成立,但其效力卻處于待定的狀態(tài)。當然,此類情況畢竟是例外現(xiàn)象。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如果合同并未成立,那么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無從談起。同時,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債務人則負有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其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區(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只有在合同成立后,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的義務(不包括沒有履行可能的情況)才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屬于締約過時責任而非違約責任范疇。
關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應包括:(1)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而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作了列舉性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根據(jù)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然,以上要件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實際上鑒于合同性質、內容的不同,許多合同還需具備其他特別成立的要件方能成立。
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只要其符合現(xiàn)行法中有關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則其也應具有法律效力。當今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采取減少不必要限制的做法,這種做法對于鼓勵網(wǎng)上交易,增加社會財富都是十分必要的,也頗值得我國借鑒。
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審查備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全區(qū)行政機關簽訂合同(含協(xié)議,下同)行為的審查備案管理工作,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效維護區(qū)政府及各部門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對縣政府及各部門制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和簽訂的合同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宿豫政辦發(fā)〔2003〕86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是指區(qū)政府及其各部門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包括工程發(fā)包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投融資合同、資產(chǎn)轉讓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質的協(xié)議文件等。政府采購合同由區(qū)招采辦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單位內部勞動關系、承包、租賃等合同由各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審查備案管理,是指由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和區(qū)政府法制辦針對本辦法第二條中所指的合同進行審查、備案、監(jiān)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區(qū)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審查、合同備案歸檔等工作中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章審查備案機構及其職責
淺議簽訂司法會計鑒定業(yè)務委托書的策略
簽訂妥當司法會計鑒定業(yè)務委托書的對策與建議
委托人與受托人應在掌握本領域的專業(yè)知識之外,還應了解乃至掌握對方的專業(yè)知識亦即委托人方應盡量了解會計、審計及企業(yè)管理方面的知識,而受托人方則應盡量多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不僅要了解實體法,也要盡量熟悉程序法,以便雙方進行有效溝通"。委托人與受托人應加強溝通,對于重大或案情復雜的案件,還應召開專門會議實務中,委托人一般先向受托人介紹案情,再把目的和要求運用通俗的語言描述,受托人則用會計、審計的專業(yè)語言去理會,經(jīng)反復溝通形成司法會計鑒定業(yè)務委托書的主要內容,提出具體、明確、可行的問題,從而為保質保量完成工作奠定基礎"對于重大或案情復雜的案件則還應與當事人、當事人的人一同參加會議,以便受托人更多地了解案情及相關專業(yè)情況"。謹慎委托和受托司法會計鑒定委托書一旦形成,即形成了一種法律關系,因而委托人在委托時應該認真思考司法會計鑒定能否解決問題,是否超出受理范圍,受托人的專業(yè)能力能否勝任這項工作等問題"而受托人首先是要了解案情,明確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再評估自身的專業(yè)勝任能力,時間要求,收費多少等因素,謹慎考慮是否接受委托"。應用專門委托書,對主要問題應盡量細化司法會計鑒定委托書目前多用統(tǒng)一格式填寫,難以滿足要求"委托書提出的問題不僅應當是鑒定人職權范圍內能解決的問題,還要按一定規(guī)律排列,不可雜亂無章"更為重要的是要有針對性,因而條款細化,可以表述清楚,受托人也可據(jù)此提高效率"提供的材料應注明份數(shù)、頁碼,以及會計資料的種類等詳細情況"鑒定人收到通知書后,應作出是否接受聘請的明確決定,若同意鑒定,應在通知書的回執(zhí)上簽名,并注明收到鑒定材料的份數(shù)"。
輔以案例分析進一步闡明以上對策與建議
某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受理了一件因甲公司內部主要負責人、股東A涉嫌職務侵占的案子"該公司主要是由兩個股東出資的,原來是朋友關系,股東B盡管出資200萬,占50%的股份,但因還有其它企業(yè)需管理,對甲公司的經(jīng)營很少參與,甲公司運行一段時間后,B發(fā)現(xiàn)A有職務侵占的嫌疑,就用三張原始憑證報了案"受案后經(jīng)偵支隊調取了甲公司的會計資料,并想據(jù)此收集相關證據(jù)用以起訴,于是與多家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聯(lián)系,但因甲公司的會計資料不齊全,內部控制很弱,若用對甲公司的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賬務中有無重大違法、犯罪情況進行鑒定0的要求進行委托,從專業(yè)財務審計的角度看,司法會計鑒定人普遍認為審計風險太大,因而鑒定機構覺得無法從整體上把握好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及現(xiàn)金流量,故不愿或不敢接受委托"因為,司法會計鑒定人多會收到諸如委托事項對某某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0、對某某公司的某某年某月至某某年某月賬務中有無重大違法、犯罪情況進行鑒定0等委托要求,按照一般專業(yè)財務審計的思路,司法會計鑒定人無法進行相關鑒定"經(jīng)偵支隊展轉與筆者聯(lián)系,先與B的人進行了溝通,對基本案情進行了解,發(fā)現(xiàn)甲公司的會計資料不齊全,內部控制很弱是事實,按照常慣委托書的委托內容,司法會計鑒定人難于下手,但要看經(jīng)偵支隊委托的目的"于是與B進行了再次溝通,進一步了解案情后,再與經(jīng)偵支隊相關人員溝通,確定了其委托目的是當事人報案的三張原始憑證是否涉嫌違法犯罪,且主要是是否涉嫌職務侵占"經(jīng)溝通,雙方認為不必對甲公司的整體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進行鑒定,僅需對這報案的只張原始憑證進行鑒定即可,并依此編撰了委托書,委托事項為對甲公司2008年6月25號記賬憑證所附編號為012305號原始憑證、2008年7月12號記賬憑證所附編號為012412號原始憑證、2008年10月5號記賬憑證所附編號為012508號原始憑證是否存在重大違法、犯罪情況進行鑒定0,于是筆者接受了委托,并及時、保質完成了工作"。
本文作者:唐立新楊華華工作單位:江西理工大學經(jīng)濟管理學院
建設工程合同仲裁協(xié)議法律研究
摘要:本文對一起案情蹊蹺、法院兩次裁定確認建設工程中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案例進行詳細解讀,研究并闡述了案件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一方主張沒有簽訂仲裁協(xié)議,能否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盜用印章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能否構成表見?如何界定和區(qū)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如何判斷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以及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具體情形?認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文章還對完善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增加申請確認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程序規(guī)定;增加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訂約人沒有訂約的行為能力、訂約資格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規(guī)定;增加法院對包括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在內的所有仲裁事項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也不得再審的法律規(guī)定。
關鍵詞:建設工程;仲裁協(xié)議;無效;再審;表見
一、案情與裁決:一個蹊蹺的案件,兩次新穎的裁決
(一)中建某局申請仲裁及其事由。2009年5月,中建某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于2006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向某煉油化工公司承包了南北三路北段(0+000-2+200)及改造段(0+920-2+240.61)的施工工程,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爆破工程公司(簡稱爆破公司),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書》(簡稱訟爭合同)。中建某局依約將工程交付爆破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1201.9萬元。2007年12月,工程施工完畢交付竣工驗收。經(jīng)煉油化工公司委托相關單位測量、審計確認,爆破公司未能實施光面爆破的面積為11000平方米。爆破公司應向申請人中建某局返還未能實際采用光面爆破的工程款550000元,以及購買石方的款項7612455元。故根據(jù)訟爭合同第七條約定的仲裁條款,提出仲裁,請求爆破公司支付購買石方款、未能采用光面爆破的工程款以及上述兩筆款項被占用的經(jīng)濟損失,開具已付工程款1201.9萬元的發(fā)票。(二)爆破公司訴請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爆破公司接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中建某局《仲裁申請書》等材料后,即向某中級法院申請基于與中建某局公司之間不存在訟爭合同而請求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爆破公司訴稱:2006年5月12日,與爆破公司有業(yè)務聯(lián)系的陳某平要求為朋友陳某江、陳某勇出具《介紹信》,向中建某局項目部“聯(lián)系工程”。爆破公司出具了《介紹信》。此后,陳某江、陳某勇再未與爆破公司聯(lián)系。爆破公司沒有委托其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合同。2009年5月,爆破公司接到仲裁委員會寄發(fā)的中建某局的《仲裁申請書》等材料,方知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于2006年5月13日以該印章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了訟爭合同。爆破公司即向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印章、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法律責任。事實是,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陽代表的某貿(mào)易公司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貿(mào)易公司2006年5月18日又與陳某平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0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陳某平2006年6月6日與爆破公司簽訂《工程爆破施工合作協(xié)議書》。爆破公司據(jù)此進行工程爆破設計、安全評估和炸藥批供工作,向公安局報送《福建省爆破工程審批表》。審批表上填寫的“建設單位”就是向中建某局項目部分包工程后又轉包給陳某平的某貿(mào)易公司。爆破公司絕不可能在2006年5月13日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的同一天又與陳某平簽訂同一工程內容的《工程爆破施工合作協(xié)議書》。故中建某局提供的訟爭合同是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假冒爆破公司名義簽訂的非法合同,該合同并非爆破公司簽訂,其仲裁條款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效力,應確認無效。(三)中建某局辯稱仲裁協(xié)議有效。中建某局辯稱訟爭合同確由爆破公司或其授權代表與中建某局簽訂,爆破公司予以否認并主張合同無效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jù)。仲裁條款獨立于合同存在,即便合同無效其仲裁條款效力也不受影響。故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對爆破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四)法院裁定仲裁條款無效。法院審查后認為,從中建某局提起仲裁的訟爭合同書看,該合同系由陳某江、陳某陽簽訂并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雖然爆破公司對于該合同系由陳某江、陳某陽所簽訂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認為其并未授權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該合同,并主張該合同上所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系偽造的。對此,中建某局公司則負相應的舉證責任。雖然中建某局提供了《介紹信》《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jù)欲證明其主張,但該證據(jù)并未明確體現(xiàn)爆破公司授權陳某勇、陳某江與中建某局所屬的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并且,對于合同上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中建某局亦未能舉證證明系爆破公司刻制并使用。而對于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爆破公司又不予追認。因此,僅從訟爭合同和中建某局提供的證據(jù),尚無法認定訟爭合同系爆破公司授權的人所簽訂。從爆破公司提供的從公安局調取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某貿(mào)易公司簽訂的《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所約定的內容來看,中建某局對于該合同的相對方是貿(mào)易公司是知情的,且該合同與訟爭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同一標的工程,簽訂時間亦為同一天,合同中的中建某局項目部的相對方的具體行為人之一也是同一人即陳某陽。對此,中建某局也未能就同一合同標的卻存在由其所屬的項目部在同一天與不同的民事主體分別簽訂兩份不同合同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故從訟爭的合同本身和中建某局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認定存在足以使中建某局有理由相信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系代表爆破公司的情形。中建某局提起仲裁的訟爭合同,爆破公司未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而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事先未獲授權,事后亦未獲追認,且無法構成表見行為,故該合同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相應地,訟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同樣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爆破公司的申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據(jù)此裁定:確認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與陳某江、陳某陽所簽訂并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的《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書》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五)中建某局不服裁定申請再審,高院裁定再審。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中建某局不服,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并提供新的證據(jù)。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建議高院再審。高院于2010年10月裁定,指令中級法院再審本案。中建某局再審主張:⑴訟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對爆破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其爆破公司是否應承擔合同責任等實體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疇。原審超越審判權限,違法審理本案訟爭合同的效力問題,作出訟爭合同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是錯誤的。⑵訟爭合同確由爆破公司與其合法授權的代表陳某江與中建某局簽訂。①該合同除了有爆破公司授權的人陳某江的簽名外,還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的印章。公安局印章準刻證、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文書司法鑒定書,證明“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確是爆破公司申請刻制。②爆破公司向中建某局出具的《介紹信》證明陳某江確屬爆破公司職員,爆破公司授權其與中建某局公司聯(lián)系訟爭工程的爆破業(yè)務。同時,爆破公司向中建某局提供《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可知陳某江是爆破公司授權的簽約與履約代表,有權簽訂訟爭合同。③即便《介紹信》授權不明,即未明確授權陳某江代表爆破公司與中建某局簽訂訟爭合同,根據(jù)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授權不明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被人爆破公司承擔民事責任。④假設陳某江超越了權或沒有權即以爆破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因其向中建某局提供了爆破公司所開具的《介紹信》及其蓋有爆破公司公章與總經(jīng)理簽字的其它材料,作為善意相對人的中建某局,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陳某江有合法的權。陳某江的行為根據(jù)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構成表見。⑶仲裁條款獨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合同對仲裁事項與仲裁委員會的約定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沒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情形。假設合同無效,根據(jù)仲裁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爆破公司再審主張:⑴訟爭合同是陳某江盜用陳某平違法刻制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簽訂的,屬陳某江個人行為。這有證人陳某江的出庭證言可以證明。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還與陳某江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書。某區(qū)法院的《民事調解書》證明中建某局直接與陳某江結算工程款、石方款,并與陳某江形成訴訟、達成調解,也證明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履行上述合同的是陳某江個人,不是爆破公司。⑵中建某局公司明知陳某江、陳某陽無權,仍與其簽訂合同,惡意串通,陳某江、陳某陽不構成表見,中建某局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⑶爆破公司是與陳某平簽訂合同,并不存在與中建某局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是提供給陳某平的,不是提供給陳某江的。⑷法院作出的對仲裁條款效力的裁定具有終局效力,不能申請再審。(六)法院再審裁定維持仲裁條款無效。法院再審認為:從爆破公司提供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江簽訂的勞務合同書及某區(qū)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可以看出,中建某局工程項目部就訟爭合同的標的與陳某江本人也存在合同關系,并與陳某江個人結算工程款。且在陳某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建某局支付結欠的工程款后,中建某局承認結欠陳某江個人的工程款,并與陳某江達成調解協(xié)議。該事實可以表明中建某局是承認訟爭合同的標的實際是與陳某江個人發(fā)生關系的。上述事實與陳某江關于本案訟爭合同上落款處乙方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是其從陳某平處偷蓋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故訟爭合同上落款處乙方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是陳某江從陳某平處偷蓋的事實可以確認。陳某江、陳某陽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時,雖然持有中建某局在原審提供的有關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但從介紹信的內容看,爆破公司只是授權聯(lián)系爆破工程業(yè)務,并未授權簽訂合同,現(xiàn)爆破公司對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又不予追認。至于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是否使中建某局有理由相信是代表爆破公司的問題,從中建某局在原審提供的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的內容看,并沒有陳某陽。且訟爭合同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是爆破公司的職能印章,是不能對外簽訂合同的,中建某局是清楚的。另從爆破公司在原審提供的從公安局調取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某貿(mào)易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書、以及爆破公司再審提供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江簽訂的勞務合同書這兩份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來看,中建某局對于該兩份合同的相對方分別是某貿(mào)易公司和陳某江個人是清楚的,且該兩份合同與訟爭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同一標的工程,簽訂時間亦為同一天,合同中的中建某局項目部的相對方的具體行為人也分別是訟爭合同的簽訂人即陳某江和陳某陽。對此,中建某局也未能就同一合同標的卻存在由其所屬的項目部在同一天與不同的民事主體分別簽訂三份不同的合同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故中建某局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無法認定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系代表爆破公司的行為,即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無法構成表見。故陳某江、陳某陽不具有以爆破公司的名義簽訂訟爭合同中仲裁條款的行為能力,訟爭合同中所涉仲裁協(xié)議應認定無效。原審認定訟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正確,應予維持。中建某局關于本案訟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二、爭議與辨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解讀
(一)約定仲裁協(xié)議的訟爭合同上蓋有當事人一方的印章,該方當事人卻主張未簽訂訟爭合同。那么,當事人主張未簽訂仲裁協(xié)議如何提出異議?未簽訂仲裁協(xié)議是否能夠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現(xiàn)行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三種情形不包括沒有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情形。那么,當事人對虛假、偽造、變造仲裁協(xié)議條款,或者對仲裁協(xié)議條款并非當事人簽訂的情形如何救濟?本案中,中建某局就認為,訟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沒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情形,不應認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爆破公司認為,其未與中建某局簽訂仲裁合同,中建某局提供的合同仲裁條款不具有效力,故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法庭要求爆破公司提供主張未簽訂仲裁協(xié)議確認仲裁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對此,爆破公司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浙江省諸暨市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公司與被申請人香港鎧威貿(mào)易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問題的復函》【(2000)交他字第15號】。[1]該“復函”指出:浙江省諸暨市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公司印制的銷售確認書含有明確的仲裁條款,但在何煜生將未經(jīng)該公司簽字蓋章的銷售確認書傳真給香港鎧威貿(mào)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莊文振后,莊并未簽字或者蓋章予以確認,故以銷售確認書的全部條款為內容的買賣合同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未成立。香港鎧威貿(mào)易公司據(jù)以向仲裁庭申請仲裁的銷售確認書是事后補簽的且是何煜生代簽的,諸暨市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公司并未在該銷售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而何煜生所謂的代簽事先未獲授權,事后亦未獲追認。根據(jù)仲裁法第四條和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該份銷售確認書中的仲裁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法院于是根據(jù)上述“復函”規(guī)定的精神,裁定訟爭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因此,司法實踐中,雖然仲裁法沒有規(guī)定未簽訂仲裁合同協(xié)議屬于仲裁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基于最高法院的上述“復函”的精神,對于主張未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對仲裁協(xié)議提出異議,可以請求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二)盜用他人印章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是否有效?盜用印章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了表見制度。依法理,表見的構成要件是:1、須人不具有權。2、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人有權的外表現(xiàn)象。比如,表見人持有被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3、第三人為善意。表見人依被人名義在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表見人不具有權。反之,就不成立表見。4、表見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除不具備權要件外,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有效要件。[2]就本案而言,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沒有授權陳某江簽訂訟爭合同,《介紹信》上也沒有陳某陽的名字。訟爭合同是陳某江盜用“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簽訂的合同。中建某局也從來沒有支付爆破公司工程款。而且,中建某局還在同一天與陳某江個人簽訂相同內容的合同,直接向陳某江結算并支付工程款,還在后來的訴訟中與陳某江達成調解協(xié)議,故可以證明簽訂訟爭合同屬于陳某江的個人行為。況且“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也不具有簽約資格和行為能力。因此,不能排除中建某局與陳某江、某貿(mào)易公司串通,讓陳某江、陳某陽盜用“爆破公司泉港業(yè)務部”印章簽訂虛假合同,以規(guī)避其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陳某江個人和某貿(mào)易公司的法律責任,說明中建某局在簽訂訟爭合同時有明顯過錯。法院兩次裁定均認定陳某江、陳某陽的行為不構成表見的觀點是正確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香港享進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案的復函》([2003]民四他字第9號)就盜用公章簽訂合同所涉仲裁協(xié)議效力作出了規(guī)定。該“復函”指出:案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總經(jīng)理張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糧油公司派駐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職人員的相關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貼、復印、傳真等違法手段,盜用安徽糧油公司圓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糧油公司的名義與香港享進糧油食品有限•3•公司簽訂的。由于張根杰沒有得到安徽糧油公司的明確授權,而是采用違法手段盜用其印章簽訂合同,且事后張根杰未告知安徽糧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認,張根杰無權安徽糧油公司簽訂合同,亦即其不具備以安徽糧油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相應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糧油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中仲裁條款的行為能力,該仲裁協(xié)議應認定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也規(guī)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jīng)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的,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盜用印章的當事人簽訂仲裁協(xié)議不屬于表見行為,該仲裁協(xié)議無效。(三)如何界定和區(qū)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關系?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那么,除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如何正確界無效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效力就成為實務中十分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jù)合同法和仲裁法的規(guī)定,認定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應當從訂約能力和意思表示兩方面進行判斷。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十七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以及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上述規(guī)定表明,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實是認定仲裁協(xié)議有效的基本要件;仲裁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仲裁協(xié)議(如受脅迫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同時,行為人如果沒有簽訂仲裁協(xié)議的能力和資格,其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因此,判斷合同無效是否同時導致其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關鍵是看是否是因為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當事人沒有簽約能力或簽約資格:如果合同是受脅迫簽訂被確認無效的,則其中的仲裁協(xié)議也相應無效;如果合同是因為當事人沒有簽約能力或者簽約資格被確認無效,其中的仲裁協(xié)議也相應無效。就本案而言,爆破公司既然與陳某平簽訂了與訟爭合同相同標的的施工合同,就能推定其不可能還與中建某局簽訂合同。證人陳某江證明訟爭合同上的印章是其偷蓋的,并不是爆破公司蓋的,簽訂訟爭合同是其個人行為,并提供他個人與中建某局結算工程款以及形成訴訟達成調解的證據(jù)加以佐證。這也與爆破公司主張的只與陳某平簽訂合同的事實相互印證。這可以認定爆破公司沒有與中建某局簽訂訟爭合同的意思表示。陳某江持有爆破公司的《介紹信》上沒有授權其簽訂訟爭訟爭合同,且《介紹信》上沒有陳某陽的名字,說明陳某江、陳某陽無權爆破公司簽訂合同。同時,陳某江還以自己的名義,陳某陽還代表某貿(mào)易公司,在簽訂訟爭合同的同一天,又分別與中建某局簽訂兩份同樣內容的合同。故可以認定陳某江、陳某陽不具有代表爆破公司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能力或資格,其代表爆破公司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四)如何判斷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據(jù)仲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判斷建設工程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效力存在一定的難度,有必要進行細化、研究。筆者認為,應當根據(j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簽訂人是否有簽約的行為能力、簽約資格兩方面判斷,據(jù)此認定下列建設工程合同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1、不存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建設工程合同,其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⑴沒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查明建設工程合同不是一方當事人實際簽訂的;⑵建設工程合同是被脅迫簽訂的;⑶公章被偽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⑷公章被盜用或冒用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2、簽訂合同的行為人沒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或簽訂合同的資格,其中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⑴行為人假冒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⑵行為人無權代表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⑶單位的工作人員未經(jīng)單位同意或授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⑷單位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除外)。(五)法院作出的認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爆破公司在本案再審時抗辯,依照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精神,法院作出的認定仲裁條款無效的裁定不能申請抗訴和再審;檢察院也不能進行抗訴,法院也不能再審。這個觀點當時沒有得到法院的采納。但這個觀點應當說是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劉小飛法官撰稿的《關于對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問題的請示與答復》一文指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類裁定均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和申請再審。根據(jù)訴訟程序設置的一般原理,上訴審是針對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濟程序,再審是針對已生效裁判的特別救濟程序,相對于上訴審程序而言,再審程序的啟動應當更為慎重,對于法律未賦予上訴審救濟的裁判,不應允許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變更。[3]而且,“審查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件的工作是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單一、簡單的程序性工作。將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民事裁定列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申請再審的范疇,將增加訴訟成本,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的原則規(guī)定?!保?]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類裁定不僅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和申請再審,也不允許檢察院抗訴和法院再審。這一原則體現(xiàn)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又以院長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3)民立他字第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9號)。因此,法院認定仲裁條款無效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再審或者抗訴。法院裁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后,當事人如需繼續(xù)解決糾紛,只能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某高院于2010年10月根據(jù)某省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不符合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意旨,是錯誤的。2017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7]22號)即可證明。
企業(yè)合同管理內部控制探討
摘要:合同管理是企業(yè)經(jīng)濟管理與內部控制的重要內容與手段,通過合同管理的提升與內部控制,對于加強企業(yè)經(jīng)濟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合同簽訂環(huán)節(jié)、合同執(zhí)行追蹤、合同保管環(huán)節(jié)、合同糾紛處理四個方面對企業(yè)合同管理現(xiàn)狀進行分析評價指出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可行性建議。
關鍵詞:合同管理;經(jīng)濟管理;合同簽訂;合同執(zhí)行追蹤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的管理貫穿于企業(yè)經(jīng)濟活動的始末,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僅可以提升企業(yè)經(jīng)濟管理水平,還可以為企業(yè)經(jīng)濟活動的開展提供法律與制度保障,避免產(chǎn)生合同法律風險。
二、企業(yè)合同管理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作為企業(yè)經(jīng)濟業(yè)務開展的首要環(huán)節(jié),企業(y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擬從合同管理的四個環(huán)節(jié):簽訂準備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追蹤環(huán)節(jié)、合同保管環(huán)節(jié)、合同糾紛處理環(huán)節(jié)對現(xiàn)行企業(yè)合同管理現(xiàn)狀進行剖析并發(fā)現(xiàn)問題。
合同違法行為特點論文
摘要:無效合同不一定是違法合同,但違法合同一般都是無效合同。違法合同具有隱蔽性、預謀性,智能性和欺騙性。其手段很多,給國家、社會、集體和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害。本文重點闡述違法合同的手段和表現(xiàn)形式,以提醒守法者的覺悟,揭穿違法者的幌子。
關鍵詞:合同;違法行為;欺騙
在貫徹實施《合同法》過程中,經(jīng)過大量案件證明,無效合同不見得就是違法合同。起碼對部分無效、部分有效而且不影響整個合同效力的情況下是如此。但違法合同一般都是無效合同,應屬于被查處之類。
近兩年來,隨著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投機違法分子乘機鉆我國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以簽訂合同作幌子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十分突出,其手法多樣,危害甚大。
一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性質與特點
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是新形勢下一種新的違法形式,它具有隱蔽性、預謀性、智能性和欺騙性.可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危害。這些違法分子為實現(xiàn)其欺詐,騙取財物的非法目的和逃避其追究,就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在他們看來,合同成了騙取財物的陷阱,同時又是其掩蓋非法目的的合法外衣和保護傘。法律素質較低或是不知情的企業(yè)和善良的人們,很難在短時間內識破其欺詐的真正目的,一旦發(fā)現(xiàn)為時已晚,即使訴諸法律,由于拿不出足夠的證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