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會計范文
時間:2023-03-20 1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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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由于增值稅是間接稅(價外稅),雖然它在貨物流轉過程中經由企業(yè)收付,但最終則轉由消費者負擔,因此它不屬于流入企業(yè)的經濟利益,不導致企業(yè)權益的增加,也不構成企業(yè)的費用成本(國家規(guī)定稅額費用化部分除外)。為此,在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yè)會計制度中,明確界定增值稅不屬于企業(yè)收入及存貨采購成本。但這并不等于說增值稅的收付與企業(yè)的資金運動毫無關系,恰恰相反,無論從增值稅的發(fā)生、抵扣、結算、“免、抵、退”,以致稅額費用化等等,無不與企業(yè)整體資金運動緊密相連,直接關系到企業(yè)的現金流量。從增值稅的會計內涵來說,進項稅額屬于企業(yè)購進商品、材料時墊付的,屬于企業(yè)所有的,并待稅務清算收回的款項;而銷項稅額則是隨同銷售實現而代收的價外稅款項,是企業(yè)的一項現存義務,需待稅務清算時清償。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兩者按照會計要素原則來區(qū)分,前者應為企業(yè)的一項資產(債權),而進項稅額轉出、抵扣、結轉出口退稅等則系其減項或調整事項;后者則為企業(yè)的一項負債,而銷項稅額轉出、抵頂進項稅額以及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等則為其減項或調整事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兩者余額相抵后的差額構成當期應交稅額,已交、欠(多)交增值稅則為稅務清算。所有這些,都是企業(yè)整體資金運動的有機構成,都需要在會計上按其經濟屬性依照會計準則規(guī)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會計理論和實務上,卻存在著一種偏向,即認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純屬代收代付稅款,與企業(yè)損益無關,是獨立于企業(yè)資金運動以外的稅務自循環(huán)。在這一認識的影響下,形成了有關增值稅的經濟業(yè)務,不是按照財務會計規(guī)范對其有關資產、負債以及稅務清算的形成及其變化情況分別進行核算,而是籠統(tǒng)歸集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出口退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款”、“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分別登記有關情況。這實際上是依據稅務會計的要求,把應交增值稅賬戶作為稅收征管分項匯集數據資料的流水賬或登記簿,為編報納稅申報表服務。由此在會計實務上,也就出現了下列難以理解的問題:
一、按照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應交稅金”科目系核算企業(yè)應交納的各種稅款及其清算情況,其核算內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稅金,本期發(fā)生應交的稅金和已交的稅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稅金。但現行增值稅會計的做法卻是把許多本應屬于有關資產、負債的項目都羅列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內,而該賬戶中的各個專欄又只分別匯總有關的發(fā)生額,彼此之間并不對應稽銷,無法核算、反映應交稅款的形成過程和相關項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致該明細科目羅列一大堆項目數字,但在其眾多的專欄中,卻偏偏沒有反映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的專欄,也就是說,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中,看不到當期應交增值稅額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納稅申報表或“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表通過表上計算后才能看得到,這究竟算是“以表代賬”還是別的什么樣的會計賬目?誰也說不清楚。
二、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注:《企業(yè)會計制度》科目表中列為3級科目,顯然有誤),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下增設“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專欄,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稅,按照這一規(guī)定,只能是方便計算報稅,反而使會計核算上更加撲朔迷離。第一,如上所述,既然會計賬面上看不到當期應交稅款數字,又何來確定未交(多交)的稅款,這樣的會計記錄是否不夠縝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規(guī)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的余額,不是反映期末應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稅,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賬戶的名稱與核算反映的內容互不一致,可謂名不符實;同時因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與未交(多交)的稅款混淆在一起,將會影響到“應交稅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實。第三,“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所反映的,僅是期末未交(多交)稅款,并不連續(xù)反映整個會計期間的應交、已交稅款總況。關于當期已交的本期稅金,仍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專欄反映。這樣便把當期交稅與當期補交上期的欠稅分割列賬,這無疑對計算報稅是一大方便,但卻破壞了會計上同一業(yè)務賬務記錄的統(tǒng)一性與連續(xù)性,難以查考繳納稅金總額。第四,在會計上,所謂“應交”與“未交”其實是同義詞,都是指應交納但尚未繳付的意思,但現在卻人為地加以區(qū)分,賦予不同的解釋,未免過于牽強,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據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退稅款時,沖轉“應收補貼款”科目。但上述會計處理方法卻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專欄按原來的科目說明系反映實際已收到的出口退稅款,但企業(yè)在申報出口退稅時,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從“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列到“應收補貼款”科目,只不過是進項稅額轉出的調整事項,并沒有實際收到退稅款項。因此,如按上述會計處理,就會把同一會計事項一方面列為應收未收,另一方面則反映為已經收款,顯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實。其次,出口退稅是目前國際貿易上廣泛接受和普遍實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補貼,更不能視為出口補貼,現行企業(yè)會計制度把它列入補貼范圍,與其他國家對企業(yè)的補貼等同看待,這是不準確、不科學的,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對外容易引起誤會。
篇2
根據財稅[2004]156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固定資產后,支付了相關費用并取得了相關抵扣憑證,但這部分進項稅額并不能全部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所以,我們先將此部分進項稅額記入“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然后按有關規(guī)定,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借方,抵扣當期的銷項稅額。納稅人購進的已作進項抵扣的固定資產發(fā)生非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出。增值稅轉型范圍內的固定資產發(fā)生了視同銷售行為,應將這部分增值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發(fā)生中途轉讓行為,應作銷售計算銷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貸方,如果“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有余額,也應等量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在上述處理的基礎上再計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稅。
增值稅轉型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及處理
納稅人發(fā)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guī)定進行抵扣: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yè)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2004年9月,A公司發(fā)生下列業(yè)務:
(1)9月5日,公司購入一臺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80000元,增值稅額47600元,支付運輸費20000元。接受捐贈的新固定資產一臺,發(fā)票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額17000元,支付運輸費1000元。兩項固定資產均無需安裝,除接受捐贈支付的運費未取得合法抵扣憑證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以上貨款均以銀行存款支付。
①購進時
借:固定資產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49000(47600+20000×7%)
貸:銀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101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17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117000
銀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產線,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200000元,支付增值稅34000,實際領用工程物資(含增值稅)210600元,剩余物資轉為原材料。領材料一批,實際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稅為5100元,分配工程人員工資50000元,企業(yè)輔助生產車間為工程提供有關勞務支出10000元,外購勞務10000元,支付增值稅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購入為工程準備的物資
借:工程物資20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34000
貸:銀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領用物資及剩余物資轉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
貸:工程物資20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3400.
③工程領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5100
貸:原材料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員工資
借:在建工程50000
貸:應付工資50000.
⑤分配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勞務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購勞務費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1700
貸:銀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280000
貸: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稅轉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fā)生下列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按156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抵扣: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含156號文件所稱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下同);將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將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固定資產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將固定資產供未納入156號文件適用范圍的機構使用。
已抵扣或已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fā)生上述情形的,納稅人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可先抵減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無余額的,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9月8日,A公司購進小汽車一輛,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00000元,增值稅34000元。同時,將于7月8日購進的生產設備卡車轉為基建處作房屋和辦公樓基本建設使用,購入價50000元,增值稅8500元,殘值率為5%,預計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貨款以銀行存款支付。
①購入小汽車
借:固定資產234000
貸:銀行存款234000.
②卡車轉為在建工程使用,凈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57342.19
累計折舊989.58
貸:固定資產———生產用50000
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貸:固定資產清理57342.19.
增值稅轉型視同銷售的固定資產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免稅項目;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專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制、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納稅人有上述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未作銷售的,以視同銷售固定資產的凈值為銷售額。
(1)9月29日,公司將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資產作為股利分配給大股東S公司。
借:應付股利327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47600
借:固定資產清理280000
貸:固定資產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過當地紅十字協(xié)會向受災企業(yè)捐出7月12日購進的一臺賬面原值為50000元、累計折舊為2000元的生產用固定資產,捐出時支付清理費1000元,設備評估值為49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48000
累計折舊2000
貸:固定資產5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9160
貸:銀行存款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8160
借:營業(yè)外支出57160
貸:固定資產清理57160.
年終按有關規(guī)定計算捐贈應繳的所得稅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轉型中舊固定資產的轉讓及會計處理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下列方法抵扣進項稅額: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余額并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余額小于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余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未抵扣或未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不含稅價)×適用稅率,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9月12日,公司轉讓7月購入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舊2000元,轉讓價90000元,該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已全部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且未轉出。轉讓以前年度購進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200000元,已提折舊100000元,轉讓價為110000元。
①轉讓7月購入的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98000
累計折舊2000
貸:固定資產100000
借:銀行存款9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747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153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15300
貸:待抵扣稅額———待抵扣增值稅(增值稅轉型)15300
借:營業(yè)外支出23300
貸:固定資產清理23300.
②轉讓以前年度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0
累計折舊100000
貸:固定資產200000
借:銀行存款11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94017.09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銷項稅額)15982.91(110000÷1.17×0.17)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14529.91(100000÷1.17×0.17)
貸:固定資產清理14529.91
篇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報、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均影響增值稅的繳納,是偷稅行為。其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一般納稅人若采取賬外經營,即購銷活動均不入賬,而造成不繳、少繳增值稅的,其偷稅數額應按賬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抵扣賬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確定。此時偷稅數額為應納稅額。
即:應納稅額=賬外經營部分銷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
已銷貨物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
(二)查補稅款金額的確定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偷稅行為,確定偷稅數額補征入庫時,其補稅數額應根據納稅人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的一般納稅人與其全部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扣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按《增值稅日?;檗k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查補稅款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應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為此,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賬戶,貸記本賬戶;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賬戶,貸記有關賬戶;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本賬戶。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
某工業(yè)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2月份增值稅納稅資料:當期銷項稅額236000元,當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為247000元?!皯欢惤稹獞辉鲋刀悺辟~戶的借方余額為11000元。
次年1月15日稅務機關對其檢查時,發(fā)現有如下兩筆業(yè)務會計處理有誤:
1.12月3日,發(fā)出產品一批用于捐贈,成本價80000元,無同類產品售價,企業(yè)已作如下會計處理:
營業(yè)外支出 80000http
產成品 80000
2.12月24日,為基建工程購入材料35100元,企業(yè)已作如下會計處理:
在建工程 3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00
銀行存款 35100
針對上述問題,應作查補稅款的會計處理:
1.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會計調整。
(1)企業(yè)對外捐贈產品,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無同類產品售價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企業(yè)按成本價直接沖減產成品,但未計算銷項稅額,屬偷稅行為。
銷項稅額=80000×(1+10%)×17%=14960(元)
據此,應調賬如下:
:營業(yè)外支出 14960
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14960
(2)企業(yè)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企業(yè)這種多報進項稅額行為,屬偷稅行為。
據此,應調賬如下:
借:在建工程 5100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5100
2.確定企業(yè)偷稅數額。
份稅數額=不報銷項稅額+多報進項稅額=14960+5100=20060(元)
3.確定應補交稅額。
當期應補稅額=236000-247000+20060=9060(元)
4.進行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006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9060
——應交增值稅 11000http
補交稅款入庫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9060
貸:銀行存款 9060
從此例可見,企業(yè)的偷稅數額,不一定等于補稅數額
[例] 某商業(yè)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2月份增值稅納稅資料:當期銷項稅額50000元,當期進項稅額35000元,當期已納增值稅15000元。次年年初稅務機關檢查時,發(fā)現如下兩筆業(yè)務未作會計處理:
1.12月2日,企業(yè)購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50000元,稅款8500元,但未作任何會計處理。
2.12月21日,企業(yè)又將上述購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現金35100元,也未作任何會計處理。
經稅務人員檢查核實,認定企業(yè)在搞賬外經營。偷稅數額如下:
已銷貨物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8500-8500×55%=3825(元)
篇4
關鍵詞: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增值稅是我國稅收主要內容之一,由于增值稅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增強了我國的綜合國力,因此,國家對增值稅征收的力度較大,且征收標準基本按照國際的標準來執(zhí)行的,本文主要內容是根據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涉稅會計處理作為主要的討論內容,并作出如下論述。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定義
1.增值稅的涵義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在計稅原理的角度來看,增值稅本身是對在商品的生產以及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產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增值稅作為用來達成增值額征收的稅種,主要針對銷售或加工貨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務等的企業(yè)以及個人。目前,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的主要稅種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總稅收的60%。
2.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規(guī)范
在本質上講,視同銷售其實和銷售并不相同。視同銷售是出自于稅法中規(guī)定的內容,也就是說視同銷售的概念只產生于稅務范疇中,在會計范疇中并不涉及。我國在對視同銷售行為中涉及的需繳納增值稅范圍基本是從如下兩個角度考慮:(1)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作為會產生一定的增值額行為,必須依循國家相關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由此起到防范企業(yè)偷稅漏稅行為的作用;(2)盡量避免在進行增值稅征收的過程中出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破壞,為企業(yè)可以及時已發(fā)繳稅提供前提和基礎。在最新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有相關規(guī)定,對社會中常出現的視同銷售行為進行逐一的說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準則中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yè)生產和經營的過程中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的原則與稅法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內容的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入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和范圍的劃定,其規(guī)定指出收入主要是企業(yè)在日常生產和經營的各種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企業(yè)的所有者權益增加、與企業(yè)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也做了多個條款的限定。特別是其闡述的第四條規(guī)定。這條規(guī)定指出的銷售代銷貨物、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等內容對稅務和會計處理針對視同銷售的處理辦法出現一定的稅務調整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產生來源于增值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存在的差異。會計實務中需要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成為會計處理過程中最為關鍵的解決因素。
三、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處理方法
1.將企業(yè)的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個人代銷
(1)買斷某類商品后由其他個人或組織代銷的會計處理方法
買斷貨物的一般含義是,在雙方經過簽訂協(xié)議后,由委托方依據協(xié)議中貨物價格的擬定進行貨款的收取,貨物的銷售價格需要根據受托方的要求進行自行擬定,貨物的銷售價格和規(guī)定價格之間的差額所有歸受托方。依據相關的會計準則,當協(xié)議中的委托方將貨物交付給與其有協(xié)議關系的其他人進行代銷時,這種會計處理方式基本上滿足企業(yè)會計準則中的確認條件,隨后可進行會計收入的處理。在協(xié)議中的受托方進行了標準的收入確認后,將根據國家頒發(fā)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根據對貨物進行買斷的情況進行視同買斷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的要求進行繳納稅款。
(2)對委托代銷方進行手續(xù)費的支付方式的會計處理
協(xié)議中的委托方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其主要內容是:第一,對協(xié)議中進行代銷的貨物發(fā)出時,會計處理的主要方式是將代銷貨品計入借記欄,而將庫存貨品計入貸記欄中;第二,當委托方收到代銷的清單,可以將其貨品的應收賬款計入借記欄,將其產生的主營收入計入貸記欄中;第三,將收的手續(xù)費的相關發(fā)票時,將銷售費用計入借記欄,應收賬款計入貸記欄中;第四,當委托方收到代銷貨物的貨款時,將銀行的存款項目計入借記欄,將應收賬款計入貸記欄中。
2.企業(yè)承擔代銷貨物的銷售
將代銷貨物進行銷售的過程需要對貨物的委托和代銷的整個環(huán)節(jié)中的各個因素進行深入的考慮與研究,將交給他人代銷的方式的會計處理方式以及稅務繳納的方式需要將其視同作為買斷以及手續(xù)支付這兩大類中。貨物的代銷處理同樣是遵循這大類方式,可以為企業(yè)增值稅的合理抵扣標準提供保障。
3.企業(y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yè)的非應稅項目
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貨物以及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單位進行加工的貨物,這些用于企業(yè)的非增值稅的應稅項目中。貨物在生產出之后,其所有權屬于進行貨物生產的企業(yè),這種關系并沒有變化,貨物在沒有流出企業(yè)的情況下是不符合企業(yè)會計標準所進行的收入的確認原則,企業(yè)的會計處理中是經常不會做關于銷售的處理的,而是按照企業(yè)的成本進行相關的結轉。企業(yè)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企業(yè)的非應稅項目屬于企業(yè)會計處理中視同銷售,這種處理方式主要是按照視同銷售的價格,進行增值稅的繳稅內容。
4.企業(y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企業(yè)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時,其貨物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主要存在于企業(yè)內部的領用,是一種企業(yè)資產的形態(tài)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的轉變,這種情況下貨物的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改變,所以這種情況的產生企業(yè)的會計處理上是不能將其列入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的處理方法。這種情況在企業(yè)的運營的過程中在稅務法的相關要求下是屬于視同銷售,這種情況下對增值稅的納稅的過程中主要進行其公允價值的計算之后進行納稅。
5.企業(y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企業(yè)將自己生產以及委托第三方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即企業(yè)把相關貨物以非貨幣性的福利形式發(fā)放給內部員工,這種處理方式會導致部分經濟利益從企業(yè)經營生產的過程中流出,這種情況符合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的確認原則,所以可以將企業(y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計入借記欄中,將企業(yè)中主營業(yè)務收入計入公允價值的借貸欄中,企業(yè)的增值稅通過公允價值進行計算提供企業(yè)繳納的增值稅的額度。
6.企業(y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做為投資
企業(yè)將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進行投資的過程,企業(yè)對這種環(huán)節(jié)中出現的資產所有權變更,會造成企業(yè)的相關資產轉出,從而帶來利潤的增加和流入,這種情況下的企業(yè)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原則,企業(yè)在進行增值稅計算的過程中主要是按照公允價值進行企業(yè)增值稅的計算,其會計記賬的主要內容是將長期股權投資計入借記欄,主營業(yè)務收入計入借貸欄中。
7.企業(yè)將自己或委托生產加工的產品分配給股東以及投資者
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貨物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時,其主要的內容實質是將企業(yè)的貨物的生產、銷售所得的經濟利益通過貨幣形式支付給企業(yè)的股東,企業(yè)在生產發(fā)展的過程中需要企業(yè)投資者的資金支持,需要股東在企業(yè)的發(fā)展的過程與企業(yè)的管理者共同承擔企業(yè)經營的風險,所以企業(yè)的股東在企業(yè)經營的過程中應該獲得企業(yè)經營效益的貨幣形式的轉化內容。這種方式的處理辦法可以減少企業(yè)經營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負擔債務的額度,能夠增加企業(yè)的經濟效益。企業(yè)這種經營活動符合會計準則對收入的計入原則。
8.企業(yè)對自己生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yè)的將自己生產的貨物和委托加工的貨物進行無償的贈送給他人。企業(yè)在經營發(fā)展的過程中需要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持,其中包括國家的政策支持、合作伙伴的支持、消費者的支持等等,企業(yè)在發(fā)展到一定規(guī)模時一定要對自身發(fā)展有過幫助的各方面力量給予感恩的回饋,這就是有很多企業(yè)慈善家產生的原因。無償贈送這種方式既表現了企業(yè)感恩社會,也能夠給企業(yè)帶來較好的輿論效果,增加了企業(yè)的信譽度。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貨物和委托加工的貨物進行無償的贈送給他人主要因為其貨物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轉變,這種方式不能夠增加企業(yè)的經濟效益也不會給企業(yè)帶來負債的影響,所以在符合會計準則的確認原則上,不能將其計入企業(yè)的主營業(yè)收入中。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fā)展,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各大企業(yè)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發(fā)展的過程中,其繳納稅種也在發(fā)生著變化。增值稅是我國目前征收企業(yè)稅種的主要形式,增值稅能夠為國家整體的經濟利益總值帶來不小的數目,能夠有效的促進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和國力的增強。增值稅在企業(yè)的會計準則的計入要求中與國家的稅收法律有很多無法匹配的地方,企業(yè)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具體了解國家稅法內容以及企業(yè)會計準則,將企業(y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增值稅的環(huán)節(jié)做到如實核算和記賬,對無法計入增值稅的計算中的經濟利益不可將其列入增值稅繳納的項目中,否則會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和阻礙企業(yè)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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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適用稅率;簡易征收;增值稅;機器設備
隨著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全面推開,以及處置固定資產方式的多樣化和稅收征收方式的復雜化,目前一些會計類教材在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賬務處理方面的講解較不規(guī)范,由此可能引發(fā)涉稅風險。本文擬以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的整體出售收入和報廢時的殘值收入為例,結合《企業(yè)會計準則》,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具體闡述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和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在銷售生產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這里所指的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按處置情形分為整體出售固定資產和殘值出售固定資產兩種情形,根據稅法政策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銷售機器設備取得收入時,涉及增值稅時有適用稅率征收和簡易征收兩類征收方式。究竟采用何種方式征收增值稅,需要考慮機器設備的用途、購置的時間點和出售的時間點,以及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類型。1.適用稅率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企業(yè)整體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購入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若固定資產使用期未滿未提足折舊,仍具有使用價值時,該固定資產的銷售確認為正常貨物的出售,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制定此條規(guī)定,實質上是因為當初固定資產購入時的進項稅額已經被抵扣過,由此保證了增值稅扣稅鏈條的連續(xù)完整性。此外,企業(yè)將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入報廢環(huán)節(jié)以殘值的形式出售,確認為貨物的出售,也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需要指出的是,殘值出售固定資產不需要考慮原先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的時間點以及處置固定資產的時間點。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出售機器設備采用適用稅率征收方式時,應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進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記入該賬戶的貸方。2.簡易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但是要考慮銷售固定資產時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的兩種類型。對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自2014年7月1日以后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未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如按簡易征收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實際減按2%征收增值稅,其中1%為減免稅款,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這主要是因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固定資產時其進項稅額尚未被認證抵扣過,造成增值稅扣稅鏈條的斷裂,該類固定資產的再次出售就不能按適用稅率納稅,只能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2014年7月1日以后可按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固定資產還包括以下幾種:①用于特殊用途的固定資產,如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②特殊時期取得的固定資產,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的固定資產是曾經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身份購進的固定資產。
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0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若在2016年2月1日以后出售上述的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固定資產,一旦放棄減稅,不享有1%的減免稅款,實際按照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此規(guī)定表明,自2016年2月1日后,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納稅人銷售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在開具銷售發(fā)票的種類上,具有更大的選擇權。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企業(yè)出售機器設備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時,自2016年12月3日后,不再記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而應在“應交稅費”賬戶的貸方開設“簡易計稅”專欄進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記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賬戶的貸方,涉及的1%減免稅款金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賬戶的借方。3.案例分析。宏景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經領導同意,將第一車間使用的機器設備F出售,出售機器設備時的款項已經收到并已經存入銀行,出售當月固定資產折舊已經計提。原先購入設備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0000元,進項稅額3400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殘值1000元,無其他任何費用。試根據以下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第一種情況,若設備F于2011年12月10日購入,該設備系企業(yè)冗余設備,現擬出售給該市的華美公司使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12040元,增值稅稅率17%,稅額2046.8元。第二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出售給該市的某回收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800元,增值稅稅率17%,稅額136元。第三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整體銷售給某二手設備調劑市場,設備仍可繼續(xù)使用,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顯示銷售金額2101.2元。第四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整體出售給二手設備調劑B市場,設備仍可繼續(xù)使用,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顯示銷售價款2040元,增值稅額61.2元。為減少文章篇幅,下文僅僅針對銷售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取得收入時涉及的增值稅事項編制會計分錄,關于處置固定資產其他的核算不再編制會計分錄。第一種情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2011年12月購入該用于生產的設備時,其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過,出售該設備時也就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銷項稅額=12040×17%=2046.8(元)。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14086.8;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1204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6.8。第二種情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的殘值出售,按適用稅率17%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銷項稅額=800×17%=136(元)。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936;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8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第三種情況,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因為2006年12月購進機器設備時的進項稅額不符合抵扣政策而未能被抵扣。此種情形下,企業(yè)選擇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表明會計處理既需要確認簡易計稅金額,還需要確認稅收減免款。確認簡易計稅的會計處理: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101.2/(1+3%)=2040(元),按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稅簡易計稅額=2040×3%=61.2(元)。取得出售機器設備的收入時,根據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2040,應交稅費——簡易計稅61.2。確認1%的稅收減免款的會計處理:稅收減免的增值稅額=2040×1%=20.40(元),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的借方,在12月底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根據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編制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20.40;貸:營業(yè)外收入20.40。上述會計處理說明企業(yè)實際的應納增值稅額=2040×2%=40.8(元)。第四種情況,應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因為2006年12月購進機器設備時的進項稅額未能被抵扣。此種情形下,企業(yè)選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表明企業(yè)放棄了減稅1%的稅收減免優(yōu)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銷售額的3%,即應納增值稅額=2040×3%=61.2(元),記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的貸方。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2040,應交稅費——簡易計稅61.2。
二、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理論分析?!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表明,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出售使用過的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時,企業(y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并且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即按照征收率3%實際減按2%計稅,無需考慮銷售的時間節(jié)點;如果以殘值形式出售固定資產則確認為貨物銷售,按適用稅率3%征收增值稅,也無需考慮銷售的時間節(jié)點。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時,在會計處理方面,與一般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不同的是: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不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賬戶進行核算,而是運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進行核算,這是在會計核算中要注意區(qū)分的。
2.案例分析。光明公司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經領導同意,將生產車間使用的機器設備M出售,出售機器設備時的款項已經收到并存入銀行,出售當月固定資產折舊已經計提。設備購入時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設備原值2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試根據以下情況,僅僅針對企業(yè)取得機器設備收入時,進行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關于應納增值稅的會計賬務處理。第一種情況,若設備M于2010年12月10日購入,整體出售給二手設備調劑市場,設備仍可繼續(xù)使用,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銷售金額2101.2元。第二種情況,若設備M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以殘值出售給該市的甲回收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顯示銷售金額824元。第一種情況,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取得機器設備的含稅銷售收入時,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101.2/(1+3%)=2040(元),應納增值稅=2040×3%=61.2(元)。在取得處置機器設備的銷售收入時,根據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記賬聯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M204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1.2。在當月底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根據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增值稅額=2040×1%=20.4(元),確認1%的稅收減免款時編制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0.4;貸:營業(yè)外收入20.4。上述的會計處理說明,企業(yè)實際的應納增值稅額=2040×2%=61.2-20.4=40.8(元),其會計處理與上一個案例中的第三種情況類似。由此可見,從201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簡易征收方式時,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和一般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處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實現了征收率的統(tǒng)一,只是會計處理時運用的賬戶不同。第二種情況,按適用稅率方式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小規(guī)模納稅企業(yè)取得機器設備的殘值收入時,按征收率3%征收計算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824/(1+3%)=800(元),應納增值稅=800×3%=24(元)。根據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取得殘值收入時應繳納增值稅,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824;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M8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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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增值稅 會計制度 信息報告
一、現行增值稅會計制度具體規(guī)定方面的問題
1.增值稅會計模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從實質上分析屬于財稅合一的模式,以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和抵扣權利作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依據,會計核算過分依照稅法的規(guī)定,而放棄了自身的要求與原則,致使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
2.增值稅會計確認方面的問題
(1)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問題。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配比,用會計的語言可表述為,將購貨成本中的增值稅與銷售收入中的增值稅相配比,即可得出應交稅款的數額(或者應退稅款的數額)。增值稅直接進行稅額的配比,為納稅提供便利,符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會計的要求。企業(yè)增值稅會計的關鍵在于對當期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進行確認,亦即在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確認的過程中完成配比。但是,這種配比并不是會計意義上的配比。會計上的配比原則是指在會計分期假設下,按權責發(fā)生制進行收入與費用(成本)的配比。稅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配比。雖說銷項稅額與銷售收入相關,但與進項稅額相關的是購貨成本,而非銷售成本。若為會計配比,配比后的余額應該是按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與銷售成本相關的進項稅額。
(2)出口退稅清算差異的費用確認問題。所謂的出口退稅清算差異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企業(yè)申報的出口退稅與稅務部門實際返還的出口退稅數額之間存在的差異。據估計,中國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業(yè)未能收回的應收退稅額大約在3% ~ 5%之間。對此若不計提一定的準備金是違反謹慎性原則的。
3.增值稅會計對存貨成本計量原則的影響問題
違背了會計核算可比性原則的要求。從一般納稅人看,如果購進貨物時按規(guī)定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存貨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取得普通發(fā)票或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符合規(guī)定,其存貨成本則包括付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一企業(yè)的存貨,有的按價稅分離進行會計核算,有的按價稅合一進行會計核算,顯然缺乏可比性。另外,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關系看,一般納稅人在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存貨成本按價稅分離核算,而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論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按價稅合一核算存貨成本,從而又導致了不同類型企業(yè)的存貨計價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方面的問題
(1)有關賬戶設置問題。在現行的增值稅會計制度中,沒有增值稅的費用賬戶,所有相關費用計入購入貨物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費”等科目中,使得會計報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稅會計信息。
(2)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資產負債表中,待抵扣進項稅額本是企業(yè)資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應作為一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但按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待抵扣進項稅額作為應交稅金的抵減項目,直接沖減了企業(yè)的負債,從而違背了報表揭示明晰性原則的要求,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潤表中,將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直接或間接計入產品銷售成本,使利潤表中的營業(yè)利潤等項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實反映企業(yè)的正常獲利能力。再次,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尤其是未詳細列示未按規(guī)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情況。并且,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未反映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這種報表結構不便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監(jiān)督,也不便于有關方面了解企業(yè)的財務活動。
(3)增值稅會計信息報告與披露違背重要性原則。增值稅抵扣、減免對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要影響,屬
于重要信息,應當單獨披露。而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將其計入銷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稅會計改革構想:建立財稅分流、價稅合一的新模式
1.會計科目設置
可以借鑒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將增值稅作為一項影響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會計上只設“增值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和“遞延進項稅額”三個科目?!霸鲋刀悺笨颇亢怂惚酒诎l(fā)生的增值稅費用,其借方登記本期銷項稅額,貸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借方余額即為本期的增值稅費用,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斑f延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登記本期銷售成本中所含的進項稅額與進項稅額轉出,貸方登記按稅法確認的本期進項稅額,貸方余額表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
2.會計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業(yè)在購進貨物時,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應按價稅合計數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yè)在銷售貨物時,也一律按價稅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產品銷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時對增值稅費用進行核算。一、根據本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二、根據本期銷售收入中的銷項稅額,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三、根據本期銷售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增值稅”科目。
第三步,在確認進、銷項稅額差異的基礎上進行差異調整,計算出本期應交增值稅。一、調整進項稅額差異時,借記“遞延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二、調整銷項稅額差異時(主要是視同銷售、價外費用等),借記“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霸鲋刀悺笨颇科谀┯囝~為本期增值稅費用,反映了增值稅的會計內涵;“遞延進項稅額”科目期末余額為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期末余額即為本期的應交增值稅,體現了稅法的要求。
3.信息披露
篇7
關鍵詞: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銷項稅額
中圖分類號:F235.9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月7日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相關規(guī)定
筆者認為,視同銷售本身不是一種銷售,但是在繳納稅款時需要按照稅法上的規(guī)定按照正常銷售進行納稅,也就是說視同銷售是稅務上的概念而不是會計上的概念?!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視同銷售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主要是從以下兩方面原因考慮:一是由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產生增值額,應繳納增值稅,避免企業(yè)逃稅漏稅行為發(fā)生;二是避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保證及時足額的繳納稅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列舉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
(一)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這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其中前兩項針對的是代銷業(yè)務來說的,與稅務和會計均相關聯的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相關處理;第三條涉及的是不同機構間移送的會計處理;后面五條基本相似,但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和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時只能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不能是外購的貨物,如果外購的貨物用于第四條和第五條時,其已繳納的增值稅款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一)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委托代銷可以使企業(yè)在現有銷售能力下實現銷量的擴大,是企業(yè)擴大銷量的一項舉措,是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的一種銷售方式。其會計處理根據代銷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視同買斷方式下的交付他人代銷的會計處理。視同買斷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按照協(xié)議價收取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如果委托方不承擔任何風險,在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時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收入;如果委托方承擔退貨或損失風險,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確認收入。受托方按照自己銷售時的實際售價確認收入。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視同買斷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繳納增值稅。
例1:海天制衣廠委托天天服裝店銷售成衣100套,協(xié)議價(不含稅)200元/件,成本150元/件。按照代銷協(xié)議,天天服裝店可以將未售出的成衣退回。天天服裝店實際售價(不含稅)250/件。當月衣服全部售完,向海天制衣廠開具了代銷清單。
海天制衣廠的會計處理:
(1)交付商品:
借:發(fā)出商品 15000
貸:庫存商品 15000
(2)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
借:銀行存款 234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5000
貸:發(fā)出商品 15000
天天服裝店的會計處理: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銷商品 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20000
(2)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92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25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200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20000
貸:應付賬款――海天制衣廠 20000
(3)支付貨款:
借:應付賬款――海天制衣廠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2、以支付手續(xù)費方式的委托代銷。委托方的會計處理為:(1)發(fā)出代銷商品時,借記“發(fā)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貸記“庫存商品”;(2)收到代銷清單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需要結轉成本;(3)收到手續(xù)費結算發(fā)票時,借記“銷售費用”,貸記“應收賬款”;(4)收到代銷貨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
(二)銷售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與將貨物交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需要相關聯的考慮,因交付他人代銷分視同買斷和支付手續(xù)費兩種方式,故在考慮銷售代銷貨物時也需要按照這兩種方式進行考慮,以保證增值稅能夠合理的抵扣。對于視同買斷方式下受托方的會計處理,在例1中已經進行闡述;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時,受托方按照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并且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xù)費,應按照營業(yè)稅“服務業(yè)”稅目5%的稅率繳納營業(yè)稅。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于銷售貨物,移送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調出方記增值稅銷項稅額,調入方記增值稅進項稅額。
移送貨物的一方:
借:應收賬款――內部應收款
貸:庫存商品(主營業(yè)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接受貨物的一方: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如果兩個機構之間的生產經營成本和銷售是分別核算的話,移送貨物的一方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條件,可以確認為主營業(yè)務收入;如果兩個機構之間未分別核算的話,移送貨物的一方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移送的貨物只能做庫存商品減少處理。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貨物的所有權還是屬于企業(yè),并沒有發(fā)生改變,而且貨物并沒有流出企業(yè),該項企業(yè)內部的移動并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故不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而是按照成本進行結轉。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在稅務上屬于視同銷售,應該按照視同銷售的價格,也就是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
例2:某企業(yè)2012年10月份為某工程項目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產品40件,該產品成本每件4,000元,每件銷售價格(不含稅)5,000元。
借:在建工程 194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5000×40×17%)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兩者之間的會計處理是不相同的。
1、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時,其貨物實際上是在企業(yè)內部領用,是資產所屬形態(tài)的改變,但是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改變,故在會計上不能確認為收入的實現,但是在稅務上是屬于視同銷售,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該項內部轉移的會計分錄為: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時,企業(yè)是將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fā)放給職工,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yè),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故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按照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并按照公允價值計算并計提“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進行投資時,其屬于一種資產的所有權換取另一種資產的所有權,相當于該資產的轉出給企業(yè)帶來了經濟利益的流入,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將購進的貨物進行投資時,相當于企業(yè)外部的貨物換取外部的資產,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故不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其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實質上和企業(yè)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企業(yè)股利相似,其結果導致的是企業(yè)的負債的減少,也相當于給企業(yè)帶來了經濟利益,故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雖然導致企業(yè)貨物的所有權的改變,但是并沒有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是負債的減少,故不符合會計上收入確認的原則,不能實現主營業(yè)務收入。其會計處理為: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等,貸記“庫存商品”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上就是筆者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的看法,總的來說這八種情況都需要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是會計上的處理則需要看是否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來判斷是否能確認為主營業(yè)務收入。
主要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S].北京: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
篇8
關鍵詞: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信息質量;進項稅額抵扣
1.1 選題背景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huán)節(jié)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F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2008年11月5日經過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根據試點方案,改革試點的主要稅制安排為: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yè)適用6%稅率。以上便是我國增值稅的現狀。
1.2 相關研究現狀
國內外專家學者對于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進有不同的側重點和解決方案。首先是專家對于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宏觀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的探討。
郭妍、應永勝[1]提出應該在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基礎上,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重構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細化增值稅會計處理,從而進一步規(guī)范增值稅會計核算。文章指出當前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存在以下問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增值稅會計信息的揭示不符合會計報表的內在規(guī)律;各會計主體間信息缺乏可比性;各方稅負不盡公平。同時作者還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會計核算的構想:建立統(tǒng)一的“價稅合一”的增值稅會計核算體系;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適時制定增值稅會計準則;進一步完善我國增值稅稅制,其中包括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和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yōu)惠范圍,以維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
吳堅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導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特別大,導致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0,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這類問題使得增值稅實際稅負與理論稅負脫節(jié)的愈加明顯。同時作者還提出在2012年1月1日開展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由于現行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不能將增值稅作為費用進入損益表,這就使得企業(yè)利潤生產過程的會計信息披露不完整,報表使用人無法確知增值稅對本期損益的影響程度,并且現行的處理方式會使得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有直接影響的稅費將被排擠出企業(yè)損益表,使得會計信息因稅費的技術處理不科學而失真?;诖俗髡咛岢鲈鲋刀愘M用化會計核算模式設計,其中包括將增值稅實行的價外稅改為價內稅;確認與本期營業(yè)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稅費用;通過“遞延增值稅”調整“增值稅費用”與“應交增值稅”的差異;改進利潤總額計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稅費用化的理論依據,同時舉出案例進行詳細說明。
其次是學者對于具體的特殊業(yè)務在增值稅會計處理方面進行的探討。
于明濤、楊靜[3]指出對于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會計和稅法有差異,例如確認時間、計稅依據等,其差異會對增值稅賬務處理產生影響,作者基于此針對不同類型企業(yè)提出了適當的賬務處理方法。黃正梅[4]對于“進項稅額轉出”和“視同銷售”兩項特殊業(yè)務的具體情況及會計處理以舉例的形式進行探討,并就兩項業(yè)務稅法與會計處理上的差別進行了比較。陳偉[5]指出外貿企業(yè)出口視同內銷貨物業(yè)務特殊性以及稅務政策性強,企業(yè)操作要求高,所以在相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中應注意。針對于當下較多學者提出的“增值稅費用化”、增值稅“財稅分流”模式等問題。
以上為眾多專家學者對于增值稅處理方法改進的不同觀點。我們既應清楚意識到增值稅對于我國經濟發(fā)展的積極作用,也應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結合我國當前現狀提出同稅法規(guī)定相互結合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
1.3 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規(guī)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過對參考文獻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結合當前的會計和稅法環(huán)境提出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足及改進措施。以自己在企業(yè)實習的工作經驗和遇到的難題作為此研究的補充,指出中小型企業(yè)實際工作中由于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夠完善而產生的損失或者導致的不合理的記賬,并提出改進措施。
1.4 預期的結果及意義
本文在總結分析國內外專家學者為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所提出的改良方案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企業(yè)的工作經驗,側重提出了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增殖稅會計處理完善過程是稅法和會計之間在差異上的不斷協(xié)調過程,這不是短時間能徹底解決的,需要政府和企業(yè)的共同努力,才能促進增值稅會計處理技術的進步,才能保證我國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
2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 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和折舊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等問題[6]。這就使得資產不能按照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以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或者所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等為實際成本來計量,而是需要考慮稅法規(guī)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計入成本。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在這方面存在差異從而導致資產價值被低估,進而使得某些資產折舊計提不足。
2.2 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等問題。增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在企業(yè)經營中起著巨大的作用,它作為費用支出會影響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現行的利潤表卻未能進行反應,沒有揭示增值稅與企業(yè)利潤之間的關系,而是將其作為價外指標列在企業(yè)損益之外,導致企業(yè)的會計信息失真,尤其是在營業(yè)稅改增值稅之后此問題日趨顯著。
2.3 會計信息可比性差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會計信息可比性差等問題。企業(yè)的性質不同導致涉及的稅種不同,工業(yè)企業(yè)等會計報表中的主營業(yè)務收入、主營業(yè)務成本、存貨等賬戶均不含增值稅,但部分涉及營業(yè)稅等稅種的企業(yè)相關賬戶都包含營業(yè)稅,這就使得不同企業(yè)會計報表的可比性變差。同時企業(yè)對于經濟業(yè)務是否計算增值稅而采取不同會計處理也會導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2.4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國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等問題。對于這個問題稅法準則違背了會計準則中的配比原則。稅法政策的不完善導致少數企業(yè)長期不繳稅,長期出現零稅負或者應交稅金出現紅字現象。同時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導致一些工業(yè)企業(yè)利潤下降,挫傷了企業(yè)經營的積極性,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fā)展。
3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為會計準則與稅法規(guī)定在一些方面的沖突以及不完善。
3.1 會計準則與稅法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計量涉及到增值稅的差異
違背歷史成本原則,低估資產,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是因為按照會計準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資產購置時按照支付的現金、現金等價物或者所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等計量,所以購置存貨、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該記入其成本,而稅法上規(guī)定,用于生產經營的作為固定資產的設備等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計入成本,而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低估了資產的價值,同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由于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是買價加上采購費用和其他稅金,而計提折舊也是在此基礎上的,這就導致資產價值被低估,當固定資產壽命終了,會發(fā)現計提的折舊額不能滿足購買固定資產現金的支出,出現了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不足的情況,而差額正是購進固定資產需要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3.2 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不費用化,不進入損益表
缺少增值稅相關報表內容是因為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不費用化,因而不進入損益表,這就使得企業(yè)利潤產生過程的會計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會計報表使用者也無法從報表中獲取最完整真實的信息,降低了報表的可靠性、真實性。營業(yè)稅改增值稅之后會計信息失真更嚴重是因為改革以前營業(yè)稅是價內稅,其包含在運輸、建筑、服務業(yè)、銷售不動產等價格內,所以營業(yè)稅的支出進入了損益表,而在改革之后遵循增值稅的處理方法,使得其不再進入損益表,而無論是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都恰恰對公司企業(yè)經營有直接影響,這就使得會計報表反映的信息更加失真。
3.3 增值稅會計核算過分依賴和受制于稅法規(guī)定和納稅制度
會計信息可比性差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會計模式是價稅合一的模式,這就導致會計核算與計量過分依賴于稅法的規(guī)定,滿足納稅的目的,從而受制于國家的納稅制度,使得會計核算放棄了自身的原則,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夠客觀和真實,也就造成我國與其他各國會計信息之間缺乏可比性。不僅如此,同一企業(yè)同一經濟業(yè)務上也會存在信息不可比的問題。例如企業(yè)在購進存貨時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直接影響存貨的成本計量,從而導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 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
少數企業(yè)長期不繳增值稅,長期出現零稅負或者應交稅金出現紅字現象是因為稅法規(guī)定當月購進的進項稅額一次性進行抵扣銷項稅額,而不考慮其是否用于本月的生產等,這就違背了會計準則的配比原則,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特別大,導致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零,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從而導致了增值稅實際稅負與理論稅負脫節(jié)。抵扣進項稅額政策的不完善導致企業(yè)利潤下降是因為條例細則規(guī)定的準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而在實際企業(yè)運營中有的時候一些不動產往往是與企業(yè)生產經營相關的車間設備,但根據條例規(guī)定則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而是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從而導致企業(yè)利潤降低,挫傷企業(yè)運營的積極性。
4 增值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進措施
4.1 以“價外計稅,價內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
即進行稅務處理時以稅法為準繩,實行增值稅價外計稅,而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遵循會計原則,即對固定資產、存貨等采用含稅的完全價格計量,固定資產以含稅價格計提折舊,這樣就可以減輕會計與稅法的矛盾導致的會計信息失真,同時也可以增加我國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慶云、李波[7]提到了構建“財稅分流”的增值稅會計模式使得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可靠。
4.2 增值稅在利潤表中進行反映
從會計的角度來看,增值稅符合費用的定義,并且增值稅作為重要的稅種反映在報表中有利于增強報表的透明度,提高報表的可靠性,讓使用者獲取更準確真實的信息,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同時隨著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如若采取原來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方式會導致報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將增值稅在利潤表中反映也變得迫在眉睫,這樣無論是新改征增值稅的營業(yè)稅項目還是一直以來的增值稅項目都可以把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的影響反映到損益表中。
4.3 改變進項稅額抵扣辦法
無論工業(yè)還是商企業(yè)均由一次性將當月購進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改成按銷售成本比率扣稅法進行抵扣[8]。這種方法將企業(yè)當月抵扣的進項稅額與企業(yè)當期實現的銷售掛鉤,從而確認了與本期銷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稅費用,遵循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權責發(fā)生制,避免了當月應繳增值稅特別小甚至為零且月末還有留抵稅額情況的發(fā)生。對于一些企業(yè)購進鋼板等材料將其用于建造生產經營用的平臺、底池等生產設備,這些材料的購進雖然為了建造不動產,但是這些不動產卻是生產經營用的車間設備,應該允許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以便減輕對企業(yè)利潤的影響,從而提高企業(yè)經營的積極性。
5 結論
綜上所述,會計和稅法都有自己的處理原則,增值稅會計處理問題產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定具體稅收措施時更多的考慮了納稅對象以及其活動,而忽略了它的會計載體,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不完善以及相關科目設置不盡合理的問題。本文通過提出以“價外計稅,價內核算”原則進行賬務處理、增值稅反映在利潤表等措施以及較為創(chuàng)新的提出改進進項稅額抵扣辦法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設置,使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適當分離,保持了各自的獨立性,也使得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固定資產完整地反映了企業(yè)為取得它付出的全部代價,增值稅費用也已間接地反映在損益表中,這就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和可比性,通過相應科目的補充和設置,增值稅得到了較為真實準確地反映,結束了游離在企業(yè)財務報表系統(tǒng)外的狀態(tài),提高了使用者利用報表獲取信息的性價比。我們清楚增值稅會計處理完善過程是會計和稅法之間差異不斷協(xié)調的過程,這是長時間解決的任務,需要政府、企業(yè)、專家學者去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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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 會計;增值稅;視同銷售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20- 0014- 02
視同銷售是指不符合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不作銷售核算,但按稅法規(guī)定應繳納稅金的商品或勞務轉移行為。由于我國現行會計準則與增值稅條例對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同,導致企業(yè)某些商品或勞務轉移行為在會計上不做收入處理,但按稅法要求應納稅,二者存在明顯差異,本文主要對此問題進行研究。
1 增值稅暫行條例與會計準則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比較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p>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5號——收入》對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條件規(guī)定為,(一)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五)相關的已發(fā)生或將發(fā)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于稅法規(guī)定的8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中的(1)、(2)、(3)、(5)、(6)、(7)項,現行會計處理已經實現與稅法的趨同,即會計上確認收入,稅法也要求納稅。但對于(4)、(8)項,二者仍存在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1)企業(yè)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不動產建設),稅法規(guī)定應按該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不確認收入。筆者認為,稅法做出上述規(guī)定原因在于如果企業(yè)使用自產貨物不納稅而外購貨物含有增值稅就會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企業(yè)就有可能利用這種行為逃避納稅。但上述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第2項,原因在于該產品并未流出企業(yè),企業(yè)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仍然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只不過商品存在的形式發(fā)生了改變(從庫存商品變成了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
(2)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稅法規(guī)定應按該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會計不確認收入。筆者認為,稅法對這種行為要求納稅的原因在于由于增值稅實行多環(huán)節(jié)課征制,上一環(huán)節(jié)不征稅將直接導致下一環(huán)節(jié)無法扣稅,因此對視同銷售行為征稅可以保證增值稅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fā)生這些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huán)節(jié)的中斷。但上述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第4項,即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并沒有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2 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趨同的情況
按照現行增值稅法和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如果企業(yè)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此類行為體現了企業(yè)與外部的業(yè)務往來,存在增值額或流轉額,能使企業(yè)獲得收益,會計上應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按計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稅額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借記“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應付利潤”、“應付職工薪酬”等,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應注意的是如果企業(yè)將自產貨物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則不繳納增值稅;如果企業(yè)將外購貨物用于增值稅非應稅項目,則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如:
(1)某企業(yè)將自產的某設備對外投資,該設備的成本為8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80
貸:庫存商品 80
(2)如果企業(yè)將自產的鍋爐用于車間生產,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8
貸:庫存商品 8
如果企業(yè)外購該鍋爐用于職工食堂,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1.7
貸:銀行存款 11.7
(3)某企業(yè)將自產的服裝(成本8萬元,公允價值10萬元)用于發(fā)放職工福利,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 11.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3 視同銷售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和對外捐贈時不確認收入,直接按成本結轉,但按照增值稅法規(guī)定應當納稅。筆者認為,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在于該類行為屬于自產自用性質,不能直接使企業(yè)獲得收益,體現的是企業(yè)內部貨物的移送但在貨物流轉中能產生新增價值,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是直接結轉成本,但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或組成計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稅額。 例如:
(1)企業(yè)將自產的鋼材(成本8萬元,公允價值10萬元)用于建造倉庫,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9.7
貸:庫存商品 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2)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彩電(成本2萬元,公允價值3萬元)用于集體宿舍,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51
貸:庫存商品 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51
(3)企業(yè)將自產的一批桌椅(成本1萬元,公允價值2萬元)捐贈當地小學,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yè)外支出 1.34
篇10
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采購業(yè)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買物資、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
對于一般納稅人而言,采購(進項)業(yè)務的處理就比較復雜,沿著管理的時間序列展開,其基本邏輯可以表示為:費用預提采購發(fā)生取得憑證認證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或轉入。
從稅務管理的角度看,大可不必按照上述五步走,只需處理上述第四和第五個問題即可。但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看,為保證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貫徹會計核算的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和及時性原則,實現稅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協(xié)調,又需要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步處理。
本部分針對六個問題進行解讀。
問題一:資產或成本費用已經符合確認的條件,但款項未支付從而未取得扣稅憑證,或已經支付款項但未取得扣稅憑證,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個問題在《規(guī)定》中未見專門明確,只在兩個地方籠統(tǒng)的提到:一是在“差額征稅”部分指出,按現行增值稅政策企業(yè)發(fā)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fā)生成本費用時,將價稅合計數確認為資產或成本費用,實際取得扣減憑證時,再將稅額部分沖減成本費用;二是在“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yè)務的賬務處理”部分指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再重新按照正常采購業(yè)務入賬(詳見本部分問題二)。
現在的問題是,全額征稅業(yè)務的成本費用,已經符合會計上資產或成本費用確認的條件,但未取得扣稅憑證時,“稅額”是否要單獨反映?購進材料等貨物,已支付款項但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從而無需暫估入賬的,“稅額”應在哪個科目反映?
我們先看“全額計稅”業(yè)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施工過程中,作為業(yè)主的房開企業(yè)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照價稅分離原則進行計量,將除稅價格計入“開發(fā)成本”科目,對應的“稅額”應單獨反映。再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提供建筑服務的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分包企業(yè),在與分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照價稅分離原則進行計量,除稅價格應計入其“工程施工”科目,對應的“稅額”應單獨反映。又如,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計提的可以抵扣的成本費用,如應支付未支付的房租、水電費、設計費、廣告費、運輸費、修理費等,理應按照除稅價計入成本費用,按照應支付的價稅合計數計入債務,未來可抵扣的“稅額”應單獨反映。
只有這樣處理,才是徹底貫徹權責發(fā)生制和增值稅的價稅分離特性,否則,必然會影響相關會計主體會計信息質量,扭曲其成本費用和資產負債金額。
但《規(guī)定》對此類業(yè)務并沒有明確“稅額”的會計科目和處理流程?!按J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看起來比較接近,可《規(guī)定》又明確該科目是用來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強調的是“已取得扣稅憑證”,與本文所述業(yè)務不符。
為解決上述問題,一般納稅人可根據本文第四部分“簡易計稅”提出的建議,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待轉稅額”明細科目,預提成本或實際支付款項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先將“稅額”計入本科目的借方,待收到合規(guī)扣稅憑證并申報抵扣后,再轉入“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進項稅額”專欄。
例9:A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自行開發(fā)的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主體結構由B建筑公司承擔施工,B公司對此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2016年9月A公司計量B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為2 220萬元。根據相關合同協(xié)議,A公司預計近期應支付的設計費用106萬元,監(jiān)理費用53萬元,設計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以上款項均未支付。A公司本月自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一批原材料,價稅合計數117萬元,材料已經驗收入庫,款項已支付,但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預提成本
借:開發(fā)成本――建安工程費2 000萬
――前期工程費100萬
――開發(fā)間接費50萬
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229萬
貸:應付賬款 2 379萬
2.取得扣稅憑證并認證抵扣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9萬
貸: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229萬
3.材料采購
借:原材料 100萬
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17萬
貸:銀行存款 117萬
4.取得材料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
貸: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 17萬
我們再看“差額計稅”業(yè)務?!兑?guī)定》的解決思路是“先按價稅合計數預提成本費用,取得扣減憑證再沖減成本費用”,這一方案是不徹底的權責發(fā)生制,對于業(yè)務量較少的企業(yè),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按此方案處理未嘗不可,但對于建筑業(yè)企業(yè)而言,由于目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占比較高,采用這種方案勢必會影響到整個建筑業(yè)行業(yè)的會計信息質量。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為甲供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時,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其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會計核算方面,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分包企業(yè),在與其分包單位進行階段性工程價款結算時,所支付的分包款在取得合規(guī)憑證時允許扣減其銷售額,因此,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分包企業(yè)在預提分包成本時,應將未來可扣減銷售額對應的稅款,進行價稅分離,將除稅價格計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科目,預提成本時,將未來可抵減銷售額對應的“稅額”計入“其他應付款――待轉稅額”明細科目的借方,待取得合規(guī)扣減憑證后,再轉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科目借方。
具體案例參見本文“簡易計稅”續(xù)例5的“方案一”。
問題二:采購業(yè)務已發(fā)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采購業(yè)務已發(fā)生,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規(guī)定》明確兩步走策略:“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xié)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10:B建筑公司2016年7月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向其采購一批鋼材, 用于B公司某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工程項目。采購合同約定,本批鋼材共1 000噸,含稅單價3 510元/噸,7月10日鋼材運抵工地,經驗收無誤,12月15日,B公司付款后取得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張并認證抵扣,金額300萬元,稅額51萬元。
根據《規(guī)定》,應做處理如下:
1.7月末根據驗收入庫單等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2.8月1日,將上述暫估分錄紅沖
借:原材料 -351f
貸:應付賬款 -351萬
3.12月取得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可見,《規(guī)定》處理方案的思路是:驗收入庫后月末以含稅價暫估,下月初即予以紅沖,待取得扣稅憑證并認證抵扣后再重新按照價稅分離入賬。
但下月初紅沖至實際取得扣稅憑證,也許會持續(xù)數月乃至跨年(購方未付款,銷方據此不開票),這段時間相應原材料一直游離在賬外,而且材料很可能已經領用,轉化為生產成本。《規(guī)定》的處理方案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具備實操性。
筆者建議:
貨物已驗收入庫且已付款,但未收到扣稅憑證的,按照前文所述例9方案處理。
貨物已驗收入庫未付款也未取得扣稅憑證的,先按照含稅價將原材料暫估入賬,同時確認債務;直到取得扣稅憑證且認證申報抵扣后,再將原暫估憑證沖紅,重新按照價稅分離原則記賬。沖銷時,紅字借記“原材料”等科目,紅字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如材料在此期間已經領用,除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外,還應紅字借記“生產成本”、“工程施工”等成本類科目。
例11:假定例10中,B建筑公司于8月1日領用鋼材100噸用于工程實體,其他條件不變。
1.7月末根據驗收入庫單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2.8月1日,領用100噸,根據出庫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5.1萬
貸:原材料 35.1萬
3.12月取得專票并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351萬
貸:應付賬款 -351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5.1萬
貸:原材料 -35.1萬
借:原材料 3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1萬
貸:銀行存款 351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30萬
貸:原材料 30萬
問題三:采購業(yè)務已發(fā)生,扣稅憑證已取得,但尚未認證和申報抵扣,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一問題的處理,基本模式是將票載稅額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借方,申報抵扣后,再自該明細科目貸方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詳見“三個過渡科目”相關內容(本刊2016年第12期)。
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扣稅憑證申報抵扣之前,發(fā)生退貨的,根據《規(guī)定》,應將發(fā)票退回并做與取得發(fā)票時相反的會計分錄,即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貸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未認證的可抵扣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問題四:采購業(yè)務已發(fā)生,扣稅憑證已取得,已經認證且已申報抵扣,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種情形是最為理想的,基本模式是按照不含稅價確認資產或費用金額,同時將已認證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進項稅額”專欄借方,以保證“進項稅額”專欄的本期發(fā)生額與其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相應欄次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扣稅憑證認證抵扣后,發(fā)生退貨的,《規(guī)定》明確,購貨方應根據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即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貸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等科目,按已認證抵扣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這種處理方式,將紅字發(fā)票對應的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方核算,與稅務管理將會產生脫節(jié)。從納稅申報的角度看,購貨方取得紅字專票時,需要將其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的第20欄“紅字專用發(fā)票信息注明的進項稅額”,而該欄次在納稅申報表上屬于“進項稅額轉出額”,因此《規(guī)定》的處理方式和納稅申報表存在一定的差異。
為方便納稅申報取數,實現納稅申報和會計核算的一致,筆者建議,納稅人取得紅字專票時,應在沖減原分錄的同時作進項稅額轉出,即將紅字發(fā)票注明的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貸方。
問題五:采購業(yè)務發(fā)生時即明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前幾個問題是從采購業(yè)務的時間序列展開的,問題五則以采購業(yè)務的用途為關注點。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以及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發(fā)生此類業(yè)務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根據《規(guī)定》的要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12:C房地產開發(fā)公司2016年6月只有一個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老項目,2016年6月該公司發(fā)生費用共取得專票3張,分別為公務用車修理費2 340元,金額2 000元,稅額340元;材料款58 500元,金額50 000元,稅額8 500元;住宿費1 060元,金額1 000元,稅額60元。
C公司只有一個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其當期所發(fā)生的費用屬于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按照稅法規(guī)定,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自銷項稅額中抵扣。從稅務管理的角度出發(fā),為防止出現滯留票,建議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fā)票,無論是否允許抵扣,一律先進行認證并申報抵扣,并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按照《規(guī)定》的處理方案,C公司應作如下處理:
1.付款且取得專票時
借:原材料 50 000
管理費用 3 0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8 900
貸:銀行存款 61 900
2.認證抵扣后
借:原材料 8 500
管理費用 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轉出) 8 900
考慮納稅申報因素后,這種做法存在一定的問題,取得扣稅憑證時,將相應稅額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認證后又通過“進項稅額轉出”專欄核算,必然導致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相脫節(jié)。
筆者建議在《規(guī)定》的方案里增加一個環(huán)節(jié),即認證抵扣后,首先將“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借方余額轉入“進項稅額”專欄,然后再將不得抵扣部分計入“進項稅額轉出”專欄。
例12中,在認證抵扣后增加一個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 900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8 900
這樣就可以實現納稅申報和會計核算的一致。
問題六:進項稅額發(fā)生時允許抵扣,且已經申報抵扣,但后期發(fā)生稅法規(guī)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以及發(fā)生時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后期因改變用途又允許抵扣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這個問題可以進一步分為三個小問題:
一是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后期發(fā)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應將不得抵扣的部分作進項稅額轉出,同時確認為費用或者損失。不得抵扣的稅額已計入“進項稅額”的,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已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的,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已計入“待認證進項稅額”的,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例13:D酒店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購入打印紙張一批,取得專用發(fā)票1張,金額10 000元,稅額1 700元。專用發(fā)票已在當月認證并抵扣,2016年12月上述打印紙因管理不善導致被盜。
1.購入時,憑取得的專用發(fā)票記賬聯等:
借:管理費用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
貸:銀行存款 11 700
2.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或營業(yè)外支出11700
貸:管理費用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二是一般納稅人購進時已全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服務,后期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應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14:E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9月自一般納稅人采購鋼材1 000噸,每噸不含稅價格2 500元,取得專票1張,金額250萬元,稅額42.5萬元,擬用于該公司承攬的工程項目,該工程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鋼材專票已于取得當月認證抵扣。2016年11月,E建筑公司本部將該批鋼材用于庫房建設。
1.E建筑公司應在2016年11月稅款所屬期將該批鋼材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轉出,轉出金額為42.5萬元×40%=17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0萬
貸:原材料 250萬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7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萬
2.2017年12月申報期填報2017年11月稅款所屬期申報表時,待抵扣進項稅額到期17萬元,可以轉入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7萬
三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等三類資產采購時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后期因改變用途又允許抵扣的,屬于進項稅額轉入業(yè)務,納稅人應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經上述調整后,應按調整后的賬面價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或攤銷。
例15:F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6年11月所屬項目部全為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本月公司購置盾構機一臺,取得專票1張,金額2 000萬元,稅額340萬元,公司對此盾構機以固定資產核算,自2016年12月開始按照直線法分10年計提折舊,預計無殘值。E公司已于當期專票認證并申報抵扣,同時將340萬元進項稅額轉出。
2017年11月,F公司新中標一工程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盾構機兼用于本工程項目,其進項稅額可在用途發(fā)生改變的次月(2017年12月)計算抵扣。
2017年12月,盾構機已計提折舊:(2 340÷10÷12)×12=234(萬元)
盾構機的凈值為:2 340-234=2 106(萬元)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椋2 106÷(1+17%)×17%=306(萬元)
F建筑公司應在2018年1月申報期將306萬元申報抵扣,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06萬
貸:固定資產 306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