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審判范文

時間:2023-03-26 12:27: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媒介審判,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媒介審判

篇1

目前,國內在“媒介審判”概念上的使用不盡相同,“媒介審判”、“輿論審判”、“媒體(傳媒)審判”等均為同義語?!懊浇閷徟小币辉~出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礙和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審判”。它的歷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眾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

“媒介審判”的重要表征是“語言暴力”。中國傳媒大學王軍教授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體上報道消息、評論是非時,對任何審判前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觀公正立場,明示或暗示,主張或反對處被告罪行,或處何種罪行,其結果或多或少影響審判”。我國著名新聞傳播法學專家魏永征教授認為,媒介審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的報道在事實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張的以至是失實的。它的語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圖激起公眾對當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類情緒。它有時會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諸多媒體聯手對案件作單向度(one-dimension)的宣傳,有意無意地壓制了相反的意見。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種足以影響法庭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

關于“媒介審判”存在著兩種對立的看法。

第一種是:“媒介審判”是“媒體輿論監(jiān)督權”的濫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與“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則相悖。我國法律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前對任何人都假定無罪。但在實踐中,媒體卻往往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給嫌疑人定罪,這種行為事實上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害,并有可能損害司法的獨立與公正。另外一種看法是:“媒介審判”未必有礙司法公正(見2005年第10期《青年記者》所載廖金英、謝太平的文章《“媒介審判”未必有礙司法公正》)。文章指出沒有什么新聞報道會左右法官的判斷,不負責任的報道是媒體的過錯,但卻并不會因此而影響到法官的判斷。對一個具有足夠理性的、合格的法官來說,即使他要把新聞報道作為了解信息的渠道,媒體的報道是否合乎情理和邏輯,是客觀報道還是一面之詞,是理性的言說還是情緒的宣泄,法官是完全能夠做出準確判斷的。筆者更認同前一種觀點,這里我們把“媒體審判”和“法院審判”區(qū)別開來。說“媒體審判”是因為媒體把本該由法院做的事拿來自己做,并不是說它有“法律審判”的效力。

(一)“媒介審判”是媒體角色的越位或錯位。媒介的社會角色主要是大眾傳播工具,為受眾報道新聞,提供信息。而我國的媒介在進行批評性報道中,常常以輿論監(jiān)督的名義,扮演了不該扮演的角色,以審判者自居,輕易地給司法機關尚在處理的案件定性或給他人定下罪狀,發(fā)生媒介社會角色的錯位現象。1995年,四川省技術監(jiān)督局對夾江縣彩印廠做出了行政處罰的決定,查封了該廠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標及廠房、設備,并予罰款。夾江彩印廠認為技術監(jiān)督局沒有行政處罰權,以越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新聞媒介認為這是“制假者狀告打假者”,紛紛譴責“惡人先告狀”,“制假者是過街老鼠,誰都該打”,“打假者怎能有錯”,“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由于大量此類報道的影響,此事提到省人代會,省高院院長受到代表的質詢。最后, 法院判決“維持技術監(jiān)督局封存通知書,駁回原告的訴求”。新聞界認為這是“報道成功影響判決”的案例,而法律界則認為這是“典型的輿論干預司法”。有位法學家將此案列為“行政法制宣傳不當的最典型例子”,指出這種宣傳偏差“具有相當的負面作用”。

(二)媒介審判往往與“新聞炒作”有關。媒介審判在某種程度上往往與新聞炒作有關,目的是吸引眼球,獲得“注意力資源”。少數媒介如此行徑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轟動效應,而不是事件的社會意義;是賣點、是“眼球經濟”,而不是公益、公共領域的建構;他們所盯住的只是讀者手中所持的“貨幣選票”,而不是媒介在社會走向民主化、法治化進程中應盡的責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公民。 轉貼于

(三)“媒體審判”影響司法獨立與公正。法院審案不受上級法院的干涉,當然也更不受媒體輿論的干涉。:“而偏偏我們中國的司法機關容易被社會輿論所左右,這不是說我們的新聞媒體比其他國家的媒體有影響力,而恰恰說明了中國的法官還缺乏獨立的地位和理念?!彼员WC司法獨立與公正,勢必要保證我們的司法系統(tǒng)不被“偏、熱、炒”的輿論信息所左右。媒體在行使其對司法機構判案的監(jiān)督權力同時,也不要忘記為他們提供一個良好、平衡、穩(wěn)定的司法環(huán)境。

顯然,作為公共權力之一的司法部門,理應完全置于媒體的監(jiān)督之下,這種監(jiān)督應該建立在維護司法公正和尊重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則之上。因此,媒介和輿論對司法的監(jiān)督應該是到位、補位,而不是越位、錯位,應回歸正確的司法報道新聞立場。

篇2

關鍵詞:媒介審判;公正審判權;人格權

2011年6月7日,藥家鑫因故意殺人在陜西西安被執(zhí)行死刑。隨著藥家鑫生命的逝去,藥家鑫的父親藥慶衛(wèi)一改過去的沉默,開始律師張顯侵犯名譽權案。在這一場全國媒體鬧得沸沸揚揚的生死大戰(zhàn)中,留給社會的反思卻從沒有停止過,甚至一些人開始質疑當初輿論一邊倒的討伐藥家鑫是否正確。實際上在藥家鑫被法院判處死刑前,有關藥家鑫的生與死的爭論在媒體上廣泛地討論著和吸引著社會大眾的眼球。截止2011年4月29日,百度上輸入“藥家鑫”三個字,就可以找到相關結果約4,690,000個。在2010年4月22日之前,在網絡搜索“藥家鑫”,跟在這個名字背后最多見到的是“死刑”二字,很容易讓人誤認為該案已經宣判。實際上,法院對藥家鑫進行司法審判的同時,網絡輿論對藥家鑫的社會審判也在進行。媒介審判的造勢,給法院的審判帶來了極大的壓力。西安中級法院開庭審理藥家鑫案時,曾向500名旁聽人員發(fā)了一份《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作為量刑參考,而法庭對于這種量刑征求意見更是招來了被害方更大的反感和不滿,司法獨立正經受住前所未有的考驗。

我國媒體對藥家鑫案的反映是當代媒介審判的一個典型現象。有關媒介審判在我國尚無相關規(guī)定。媒介審判是一個來自西方的概念,它是指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裁判。在我國對媒介審判的認定及是否存在媒介審判,理論與實務界存在不同的意見。但是不管承不承認,在我國媒介審判是實實在在的存在的,它對社會影響最終危害就是通過媒介審判影響司法審判,它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皠⒂堪浮?、“蔣艷萍案”、“許霆案”、“梁麗案”、“胡斌飆車案”、“鄧玉嬌案”等案件無不充斥媒介審判的身影,或大或小的影響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下面筆者就對杭州胡斌飆車案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進行分析。

一、“胡斌交通肇事案”媒介審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

1、胡斌案的基本情況

經法院審查認定的事實: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駕駛經非法改裝的浙A608Z0蘭瑟翼豪陸神牌紅色三菱轎車,與同伴駕駛的車輛從杭州市江干區(qū)機場路出發(fā),前往西湖區(qū)文二西路西城廣場,想看看該廣場是否在放映名為《金錢帝國》的電影。在途經文暉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時,胡斌與同伴嚴重超速行駛并時有互相追趕的情形,當晚20時08分,胡斌駕車途經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區(qū)大門口人行橫道時,未注意觀察路面行人動態(tài),致使車頭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橫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譚卓,譚卓被撞彈起,落下時頭部先撞上該轎車前擋風玻璃,再跌至地面。事發(fā)后,胡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譚卓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20時55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發(fā)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經鑒定,胡斌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84.1至101.2公里之間,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胡斌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胡斌親屬已賠償并自愿補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 130 1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①

上述有關案情選自于胡斌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判決書,對這一判決,胡斌的家人和被害人譚卓的家長均表示不公平。胡斌的母親認為對胡斌判決太重,而譚卓的父親則認為是量刑過輕。但是最終雙方都沒有上訴。胡斌交通肇事案因為涉及富人、大學生、司法不公等敏感話題而迅速走紅網絡,轉化成一場轟動全國的公共事件。在這事件中,媒體、網民通過質疑警方提出七十碼的說法等方式有效的實施輿論監(jiān)督,同時亦透過人肉搜索、非理性表達和主觀臆斷等方式,對胡斌進行了社會審判。強大的輿論壓力,甚至導致胡斌案以及之后發(fā)生的系列交通肇事案對浙江有關交通肇事案的相關司法處理產生了直接影響。

2、胡斌案媒介審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

(1)不認定交通自首。胡斌案法院認定“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時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該行為屬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規(guī)定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依法不應當將肇事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候的行為重復評價為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節(jié)。”2009年8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136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也認定此種行為不構成自首。對此實務理論界對有關交通肇事的自首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爭議極大,有認為自首的,也有認為不是自首的。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指出:“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從而明確了交通肇事自首的認定問題。

(2)不適用緩刑。由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70%以上的案件被法院判處緩刑,有的法院多達90%以上。②在胡斌案之前,很少有交通肇事案件能夠引起社會如此大的關注度,引起社會對飆車等交通肇事的強烈憤恨。民意的表達直接影響著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行駛,就引發(fā)了法院對交通肇事緩刑過多過濫情況的遏制。因此,在胡斌案之后浙江出臺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在這意見中有11種情形被列舉為“不適用緩刑”,其中醉駕、飆車、斑馬線致人死亡等6種情形,被界定為“一律不適用緩刑”。

二、媒介審判下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

在現階段,“媒介審判”干預司法、影響司法的獨立和公正主要通過兩種邏輯鏈條來實現:(1)媒介對案件的傾向性報道――形成輿論沖擊波――影響法官斷案。(2)媒介對案件的傾向性報道――形成輿論沖擊波――某些國家部門的權力介入――影響法官斷案。③從上面我們看出,在我國媒介審判最終是影響法官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斷案。一般來說,媒介審判對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審判的原則。

公正審判權在國際人權法中的確立已逾40年,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依據該公約第14條規(guī)定,公正審判權意指人們享有的一切自由、獨立的、不偏不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簡單說,就是獲得公正司法的權利,它包括接受獨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庭審判權力、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無罪推定等十余項權利。公正審判權是一種以突出保護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方式來保障的基本人權。媒介審判是違法公正審判的行為,它在刑事案件審判之前搶先對涉案人員作出有罪判決的報道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guī)定。相對于其他自由人來說,被告人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他的權利容易被侵害,處于劣勢地位。如果媒介在訴訟中再偏向另一方的話,無疑是更加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勢地位,對其權利維護就更加不利。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

從現實情況來看,媒介審判對被告人影響最大的就是量刑。近幾年發(fā)生的劉涌案、張金柱案、蔣艷萍案、胡斌飆車案等,在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時,一些媒體報道與網民評論互相呼應,以帶強烈情感色彩的語言描述案件或當事人,從而給審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施加了某種看得見或看不見的壓力,直接影響了案件的量刑。張金柱臨刑前哀嘆:“我死在你們記者手中”。在這場“全民皆法官”的輿論盛宴,媒介審判愈演愈烈。當然媒介審判并非都對被告人無利,有些案件恰恰為被告人人爭取到了從輕處理的機會。如許霆惡意取款案在原一審判決以后,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對以盜竊金融機構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激起了軒然大波,其中公眾難以接受的關鍵問題是認為量刑過重,后經重審改判五年。又如湖北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wèi)過當,且鄧玉嬌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jié),所以對其免除處罰。鄧玉嬌案在網民的一片喝彩和祝福聲,也傳出了這樣一種聲音,“是媒體挽救了鄧玉嬌嗎?”。就連一向出言謹慎的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決,認為防衛(wèi)過當的認定是正確的;另一方面他認為,如果沒有民意,鄧玉嬌“至少”會判緩刑,而他對民意、包括網友的抨擊表示理解。④

3、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權。

人格是社會個人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是作為一個人不可或缺的東西,人對自己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所享有的權利就是人格權。我國《憲法》第3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毀謗和誣告陷害?!睉椃楣癖Wo人格權提供了根本依據。然后在當代的媒介中,存在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實,偏聽偏信,以非理性的言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人等相關人員進行辱罵、謾罵,進行人肉搜索、公布個人資料等嚴重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利的行為。如在蔣艷萍案中對其冠以《湖南第一女巨貪》、《女巨貪獄中賣色相》、《湖南將公審首名廳級女貪污犯》等標題的報道頻頻見諸報端;又如胡斌案中網上出現諸如“殺了那畜生”、“討伐姓胡的,不得善終”、“土鱉人渣、天誅地滅”等侮辱性的言論;同時還對胡斌及其社會關系包括父母、女友、同伴的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移動電話、個人住址等個人隱私全面曝光,根本不顧及他人隱私。

4、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活動結束之后的生活。

刑法的功能之一就是改造罪犯,讓其回歸社會。這與我們構建的和諧社會是相統(tǒng)一的。但是報道不當或“過分報道”不利于定罪被告人的改造,也不利于無罪被告人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即使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想悔改重新做人,但是其罪行眾所周知,或造成公眾對被告人的懼怕或厭惡心理,社區(qū)很難接納他;另一方面,過分的報道會加重被告人的羞恥心,很有可能使被告人自暴自棄,不利于被告人在改造后回歸社會。尤其我國民眾普遍有恥訟的心理,在這種心理的作用下,被告人會產生對社會強烈的憤懣心理情結。這不僅是對被告人個人的一種傷害,而且還有可能造成新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⑤

注釋:

①具體詳見(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號刑事判決書。

②都市快報.浙江規(guī)定6種交通肇事罪不適用緩刑包括醉駕飆車. .2009-08-27。

③王有喜.小議“媒介審判”.oldfyb.省略/public/detail.php?id=58829 .2003-7-7。

篇3

從制度原理上探求解決沖突的實際可行的標準,有必要借“他山之石”,吸取法治發(fā)達國家在這方面的制度實踐的經驗。在這方面,美國有長久的制度實踐,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美國的制度實踐

在美國,為協調媒體與司法的關系,美國司法界鼓勵媒體在自愿的基礎上,與法院和律師簽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協議,確定采訪和報道刑事案件的準則。通過協議,媒體既可以在獲取報道素材方面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又可以盡量避免因不當報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人為層面的因素而導致的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之間的沖突,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需要正視并努力加以避免和克服的。具體來說,可通過對媒體進行事先約束以及訴諸司法程序兩種方式來解決:其一,在美國,為了防止媒體發(fā)表可能極大影響訴訟進程和結局的信息,法院可以附條件地簽署“司法限制言論令”;其二,就是通過程序方法來保證媒介和公眾不干預審判。這些方法包括:

1.延期審理,直到媒體偏見的危險消除后再行審理。

2.通過變更管轄的方法將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審理。這樣做就是為了讓被告離開媒體、離開輿論渲染的案發(fā)地,以便被告可以得到一個相對公正的審判。

3.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消除新聞媒體對合議庭成員的影響,法院可以決定對他們實行封閉隔離,直到案件審結為止。比如在美國,對于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法官可以決定隔離陪審員。對一些影響很大且可能被媒體大肆炒作的案件,為保障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我國也可以適當借鑒美國封閉隔離的做法,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公正審理。

對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媒體的審前報道造成了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結果,那么,即應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變更。

我國應該如何構建司法與媒體的良性互動

對法院來講。

1.要對輿論監(jiān)督給予更為全面的認識。不能只看到它的負面作用,更要看到輿論監(jiān)督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的積極影響。

2.要加強自身建設,消除輿論監(jiān)督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要提高承審法官的素質,使法官能夠在審判過程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努力使整個審判工作實現“辨法析理,勝敗皆服”。

3.建立新聞制度,加強與媒體機構的交流與溝通。這一點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美國司法界鼓勵媒體在自愿的基礎上,與法院和律師簽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協議,確定采訪和報道刑事案件的準則。通過協議媒體既可以在獲取報道素材方面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又可以盡量避免因不當報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p>

4.完善和落實審判公開制度。我國司法過程的封閉性過強,司法專橫現象導致了對傳媒權益的漠視。這在很大程度上隔絕了傳媒的信息源,限制了傳媒對司法的滲透能力。媒體不能通過正常渠道獲取案件的相關信息,從其他渠道四處搜集材料,反而容易以偏賅全,不利于客觀準確地報道案情。所以,應該完善和落實司法公開制度,我認為可以嘗試采取以下措施:(1)凡公開審理的案件均應準予媒體采訪報道;(2)司法機構通過新聞發(fā)言制度等方式,建立與媒體對活的常規(guī)渠道;(3)依法應予公開的司法文件均應允許媒體機構查閱;(4)建立裁判理由說明制度,并在判決書上公開;(5)對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司法機構應給予媒體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體適時報道進展情況。

對媒體來說。

媒體要以善意、寬容的態(tài)度對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或凌駕于司法之上。要加強自律,以自律來保證新聞自由,以自律來爭取司法的合作。同時,還應該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拓展媒體監(jiān)督司法的行為空間。媒體作為一種輿論的承載工具,它代表的應是大眾的觀點與意見,是相對獨立的,不應成為任何其他的附屬。中國媒體既要擔負著傳播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使命,又要擔負著輿論監(jiān)督的使命。

媒體也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新聞單位應配備專門的法律事務人員,同時還應該提高記者等媒體人員的法律素質,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

另外,用立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規(guī)定媒體可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報道案件,對報道的內容是否有所限制。因為新聞自由權和其他權利一樣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濫用,超過限度,就會走向其反面。因此對媒體監(jiān)督這把“雙刃劍”,應當給其劃定一個合理的界限,使之在這個限度內發(fā)揮其作用。

現階段,如果要處理好新聞監(jiān)督司法的合理界限,筆者認為還應該繼續(xù)強化職業(yè)道德要求,加強管理,廉潔自律,杜絕對司法機關提供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尤其要防止媒體成為司法機關自我宣傳的“擴音器”。而法院也可以制定新聞媒體合理運作的內部規(guī)則、建立新聞制度等,這樣一來既為法院審判提供了方便,也為媒體的合理介入提供了規(guī)范性限制,使之有章可循。

最后,對確有可能干擾司法活動的新聞報道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補救措施。

參考文獻:

1.趙中頡:《法制新聞與新聞法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宋克明:《美英新聞法制與管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3月版。

篇4

關鍵詞 大學生 網絡語言暴力 措施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識碼:A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WU Juan

(Xi 'an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Institute of the Relevant, Xi 'an, Shaanxi 710038)Abstract College students is the main force of Internet population, due to the media literacy of college students is not high, coupled with the freedom of network openness and anonymity, and network control function weakened, the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has become a universal phenomenon,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 of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nd thinking in addition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establish the Internet real-name system measures, such as college of media literacy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of legal system would be more suitable to the daily work schedule, therefore, to explore the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and measures for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s a profound significance now.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measure

1 網絡語言暴力的內涵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這樣界定暴力,即“使用語言或身體的力量故意對他人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的攻擊行為”。

與現實社會一樣,網絡社會也存在暴力行為。一般來說,網絡暴力可以分為兩類,網絡技術暴力和網絡語言暴力。網絡技術暴力指通過網絡技術差異所實施的暴力,如人肉搜索、對計算機系統(tǒng)進行攻擊等等。網絡語言暴力是指在即時聊天工具、社交網絡等平臺上使用侮辱、歧視、誹謗等語言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攻擊,以致當事人的精神和心理受到嚴重傷害,屬于精神傷害。

2 大學生網絡語言暴力的表現形式

2.1 出口成臟,肆意謾罵

隨著web2.0時代帶來的網絡交流平臺的多元化,大學生可以在博客、論壇、社區(qū)、微博等平臺上進行自由的交流討論,然而由于網絡環(huán)境的隱匿性,在這些自由的角落里也彌漫著臟言臟語,如“他媽的”、“傻逼”、“”等等。隨著許多網站設置了“敏感詞過濾功能”,傳統(tǒng)的網絡臟話在規(guī)避審查制度的過程中不斷流變,形成了特殊的表現形式,如字母化、諧音化、代音化等,比如之前提到的“他媽的”會變成“TMD”、“傻逼”會變成“SB”、“神經病”會變成“SJB”等。

2.2 以道德為情感基礎,進行道德審判

道德審判通常是指社會輿論往往以道德標準對新聞事件進行評判。如在“史上最毒后媽”事件中對后媽陳彩詩用“毫無人性”、“禽獸不如”等詞進行惡性攻擊。在幾乎所有的網絡熱點事件中,對當事人進行口誅筆伐的大學生們都扮演著網絡“包青天”的角色,將自己置身于一個審判官的地位,以侮辱性、攻擊性的暴力言辭批評責罵當事人。當然他們的出發(fā)點是為弱者打抱不平,進而維護社會道德,但是殊不知,任何審判都不是隨隨便便的行為,都要符合一個前提,那就是合法。而這些大學生審判官們并沒有遵守這個規(guī)律,對未經證實的撲朔迷離的事件過早地作出判斷,并進行暴力語言攻擊。

2.3 濫用人肉搜索,擅自公開他人隱私

人肉搜索,即在互聯網技術下通過人際傳播來調動廣大網民的力量進而完成的信息搜索的方式。它本身只是一種信息搜索工具,沒有對錯之分。人肉搜索通??梢苑譃閮纱箢?,一類是生活服務類,如百度知道、騰訊搜搜等網頁搜索平臺;另一類是對新聞事件當事人所進行的人肉搜索,其本身就是一種裸的暴力行為。

3 大學生網絡語言暴力形成的原因

3.1 網絡環(huán)境的三無特性是滋生網絡語言暴力的溫床

“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這句話經常被用來形容互聯網的虛擬性和隱蔽性。有人將互聯網的“www”概括為“三無”特性,即“無身份”、“無性別”、“無年齡”,這就道出了網絡的開放性、自由性和匿名性。因此,當大學生從現實社會進入網絡虛擬社會中時,他們的日常禮儀規(guī)范受到了極大的挑戰(zhàn),甚至完全消失,成了道德缺失、嫉惡如仇的瘋狂者。那么,大學生在網絡各大平臺肆意濫罵、侮辱誹謗、惡意攻擊他人等網絡語言暴力行為時常發(fā)生,也就不難理解了。

3.2 網絡媒介把關意識弱化使網絡語言暴力更加橫行

“把關人”理論最早是由傳播學者、美國心理學家盧因提出來的,他指出“在大眾傳播過程中,存在著一小部分把關人,而只有符合把關人價值標準的信息才能進入(下轉第229頁)(上接第213頁)傳播的渠道?!眻蠹垺V播和電視等傳統(tǒng)媒體一直把“把關”作為核心工作,而網絡新聞傳播者卻對“把關”顯得力不從心,究其原因,這是和網絡媒介傳播特點分不開的,一方面,網絡信息的海量性降低了“把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網絡傳播的快捷性使編輯無暇“把關”。此外,網絡運作的簡單化化導致“把關”的非組織化。

3.3 大學生媒介素養(yǎng)不高是網絡語言暴力泛濫的根本原因

媒介素養(yǎng)是指人們在接觸各種媒介的過程中,對媒介所提供信息內容的解讀和批判的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為個人生活、社會發(fā)展所用的能力。

大學生作為鑒別能力較弱的普通人群,他們既不是精通媒介運作的專業(yè)人員,也并非精通某一行業(yè)、某一領域的專家學者,因而在接受信息的時候,他們常常處在被領導的地位,很少質疑新聞信息的真實性與合理性,而他們對信息往往喜歡主觀臆斷,帶有很濃重的感彩,這樣很容易導致言論失實。

4 高校降低大學生網絡語言暴力的措施

4.1 加強大學生的網絡法制教育

雖然大學生的網絡語言暴力還未涉及到行為暴力層面,但是高校應該加強網絡法律教育,以防患于未然。一方面,高校要加強法律課程建設和教學,培養(yǎng)遵守法律的意識;另一方面,在課程之外高校還應該以各種形式進行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如增設與網絡語言暴力和網絡犯罪相關的講座,在校園網站上開展“文明上網,健康上網”的宣傳教育活動等等,引導學生自覺遵守網絡道德規(guī)范。

4.2 開展大學生傳媒素養(yǎng)教育,提高上網自律意識

對大學生傳媒素養(yǎng)教育的重點應當包含三個方面:第一,培養(yǎng)大學生成為有思想、有主見、有原則的人,使其在參與網絡活動中能夠堅定立場,為其話語負責;第二,培養(yǎng)大學生掌握媒體的傳播規(guī)律,懂得媒體角色定位,使其在傳播信息、發(fā)表言論時能夠把握分寸;第三,培養(yǎng)大學生監(jiān)督和批判媒體的能力,提高分析與鑒賞能力,面對各種轟炸式信息時能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自覺分析的好習慣。

4.3 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體活動,培養(yǎng)大學生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

大學生之所以喜歡沉溺在虛擬的網絡世界,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學校開設的課程和各項文體活動不感興趣,因此,高校應結合學生的興趣愛好,積極開展一些社會化、趣味性濃的校園文體活動,如各項體育比賽、唱歌比賽、烹飪比賽等等。一方面能夠促進同學之間的交流合作,另一方面也是情緒疏泄、愉悅身心的主要渠道。因此,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可以使大學生遠離虛擬網絡,培養(yǎng)大學生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

5 結論

網絡語言暴力現象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面對這樣一個難題,高校的教育引導工作顯得格外重要。因此,各大高校要高度重視大學生網絡語言暴力現象,從開展學生傳媒素養(yǎng)教育、加強網絡法制教育、加強網絡監(jiān)管等方面培養(yǎng)大學生積極健康的上網意識,使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逐漸遠離“網絡語言暴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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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網絡暴力盛行看公眾媒介素養(yǎng)問題[J].長江大學學報,2008.5.

篇5

記者與律師聯盟的正常與不正常

在中國,媒體記者和律師很容易走到一起,甚至結成聯盟。在展江教授舉辦的輿論監(jiān)督年會上,除了能看到很多記者的身影,還能看到很多律師與會。2010年11月在浙江大學召開的第九、第十屆新世紀輿論監(jiān)督研討會上,就有周澤律師和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的陳有林、蘇躍龍兩位律師前來參會,他們與記者非常熟悉。《南方周末》等以“法治、公正”為口號的媒體,也常常將律師奉為座上賓,很多報道與其說是記者在寫新聞,不如說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推動新聞進展,或者說是記者和律師共同參與了新聞生產過程。如在2006年的邱興華案、2010年福建南平鄭民生殺童案等案例中,《南方周末》都是旗幟鮮明地呼吁為殺人者作精神鑒定、刀下留人,這與他們的辯護律師的呼吁完全一致。媒體和律師關系的緊密程度可見一斑。在筆者看來,中國媒體與律師的聯盟既是正常的,又是不正常的。

說其是正常的,是因為這種聯盟很有合理性。在挑戰(zhàn)和監(jiān)督公權力上,記者和律師很容易找到共同點。監(jiān)督公權力是記者的天職,而律師在面對法官和公訴人的時候也構成了一種對公權力的制衡和監(jiān)督,兩者的職業(yè)有一定相似之處。在中國,法官的權力很大,由于法院與政府的職能并無明顯分界,法官的權力就成為行政權力的一部分,這種權力常常使律師和記者感到無奈,“抱團取暖”于是成為一種策略。記者和律師在中國社會都屬于精英階層,是靠專業(yè)為生的社會群體,但他們常常被排斥在權力核心之外或者游離在權力的邊緣,因而兩者很容易產生共鳴,結成聯盟。由于都屬專業(yè)技術階層,他們都比較推崇公平與正義,當他們?yōu)槿鮿萑后w代言或為守護公共利益行動時,記者和律師的價值立場與行動目標就完全一致了。在遵循法律程序上,在捍衛(wèi)人人都有辯護權利的基本人權上,在抨擊司法不公上,記者和律師確實有著共同語言。此外,律師要保護當事人的秘密,記者要保護消息來源,他們似乎也有著相同的職業(yè)倫理。

然而,記者和律師職業(yè)的差異遠遠大于他們的共同之處。不搞清楚這一點,記者就很容易模糊自己的職業(yè)特點。記者和律師最大的不同在于記者要追求客觀平衡,而律師卻可以只偏袒一方:原告或者被告。律師不講客觀,甚至沒有固定的立場,誰是他的雇主,他就為誰說話,為誰辯護。律師永遠為自己的人開脫,對事實有強烈的選擇性和傾向性。但記者必須用事實說話,注意客觀、冷靜、全面和平衡??陀^公正才是記者的專業(yè)主義理念。從這點來看,記者與律師這兩個職業(yè)的差異是很大的,甚至是根本相左的。差異如此之大的兩個群體,在現實中結成了聯盟,這肯定是不正常的。在中國,很多律師為了勝訴或對抗對手,會借助媒體的輿論力量來造勢,左右案件的判決。一些無良律師為了贏得官司,甚至賄賂法官。而賄賂和誘導媒體,也是他們常用的一種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媒體和律師走得太近,無疑會影響自身的公信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警惕性,就很容易變成訴訟中的人,造成“媒介審判”。為了避免記者陷入法律官司,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法律顧問徐迅對媒體提出了十條自律原則,這十條原則中的第六條是“平衡報道,不做訴訟一方代言人”,說的就是媒體不能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人,否則,媒體就成了律師。

記者與法官的同與不同

媒體如果越過法院的審判直接給當事人定罪,如稱“犯罪嫌疑人”為“罪犯”,這時候記者就變成了法官。為此,徐迅提出的十條原則中第一條就告誡媒體:“媒體不是法官,案件判決前,媒體不應作定罪定性的報道?!币簿褪遣荒芨恪拜浾搶徟小?。這一點很好理解,社會沒有賦予媒體判案定罪的權力,它當然不能夠充當法官。換句話說,記者和法官是完全不同的兩個職業(yè),應該知道自己的職業(yè)分野。但是,如果從“兼聽則明”的角度看,記者的角色其實與法官很像。記者更像法官,而不像律師。

法官是一個仲裁者,他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這與記者的職業(yè)理念與職業(yè)行為非常類似:兼顧各方的利益、兼聽各方的聲音,做到不偏不倚??梢?,從職業(yè)特點上看,記者與法官有更多的相似點,他們都是公平與正義的守護神,都強調客觀、公正與平衡,都把事實置于最高的位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記者與法官卻沒有結成聯盟,甚至在很多問題上連共識都難以達成,記者與法官之間的緊張關系遠比記者與律師或者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強度高。在很多案例中,如前文提及的鄧玉嬌案中,法官總是限制記者采訪,而為了突破采訪,記者往往借助民意進行“輿論審判”或質疑司法不公,這反過來又加劇了兩者關系的緊張。

記者、律師與法官要各就各位

篇6

濮:所謂“越位”,顧名思義,是指逾越了自身所應處于的位置。輿論監(jiān)督的“越位”,是新聞媒體在實施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越過了應有的界限,充當了不該充當的角色,發(fā)揮了不該發(fā)揮的作用,導致了不該出現的后果。所以說,輿論監(jiān)督的“越位”現象屬于由新聞媒體角色越位引發(fā)的功能越位。

趙:在輿論監(jiān)督的“越位”現象中,新聞界討論最多的莫過于“媒體審判”。我們知道,“媒體審判”的概念是西方提出的,您認為我國存在“媒體審判”嗎?

濮 :“媒體審判”的概念源于美國。1965年,美國法院了一起指控詐騙案的判決,原因是庭審過程中所做的電視錄像,對被告進行了含有偏見的宣傳,損害了被告在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此后,人們把這種新聞媒體凌駕于司法之上、干預和影響司法的現象,稱為“媒體審判”。提出“媒體審判”的概念,并不意味著新聞媒體真正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審判”效力,其實質乃是新聞媒體的一種職能越位現象。在中國,“媒體審判”的案例屢見不鮮。最為典型的莫過于1997年有關 “張金柱案” 的報道。當年8月24日,河南省鄭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張金柱酒后駕車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對這一案件作出判決之前,新聞媒體即圍繞此事作了聲勢浩大的宣傳,特別是集中“火力”對這樣一種知法犯法、道德淪喪的行為給予了強烈譴責和聲討。通過新聞媒體強有力的宣傳和誘導,社會輿論強點逐步形成,即“當事人張金柱非殺不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正是在新聞媒體的一片“轟炸”和“喊殺聲”中,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法院最終不得不對張金柱作出死刑判決。無疑,新聞媒體在這一案件判決前扮演了“審判者”的角色,“媒體審判”成為社會輿論強點形成的始作俑者。正如張金柱本人所說,他是“死在傳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張金柱的律師也一直以“輿論高壓”作為審判不公的理由。

趙:從傳播學角度看,大眾傳播媒介具有“議題設置”的功能;從新聞學角度看,新聞媒體對社會輿論具有不容置疑的引領和引導作用。正因為媒體具有這兩方面的功能,不夠客觀和理性的報道才能產生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判斷,出現不符合司法原則的“媒體審判”現象。

濮:是的。雖然有的觀點認為,任何人都不可能拿著新聞報道去行政或執(zhí)法,從而否定存在“媒體審判”現象,但是,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實踐來看,確實又存在這些問題,譬如,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實;偏聽偏信,只為一方當事人提供陳述案件事實和表達法律觀點的機會;對采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舍,為我所用;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采訪者的原意;對審判結果胡亂猜疑,影響公眾判斷;未經審判,即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發(fā)表批評性評論缺乏善意,無端指責,亂扣帽子等。這些違背法治精神的媒體報道確有升級趨勢,已經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后果,對司法公正帶來了一定威脅。

趙:您以上列舉的“媒體審判“現象無疑給新聞理論工作者提出了一個極其重要而又現實的研究課題,即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新聞媒體如何才能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更為理性、更為規(guī)范地對社會輿論實施有效引導。眼下在社會上和群眾中,“依法獨立審判”、“無罪推定”、“罪行法定”這些觀念還很陌生,媒介擔負著輿論導向的重要功能,理應向大眾宣傳法治知識、普及法治觀念。大眾表達自己的憤怒,說的話可能不符合法律知識,是正常的,但是媒體不應原封不動地搬過來或加以集中渲染,造成一種輿論氛圍,用感性的情緒化的“群眾運動”來影響嚴肅的理性的審判。

濮:對。為此,我們進一步提出“輿論緩釋”的概念。我們感到,在一定情況下,新聞媒體的監(jiān)督功能應該通過緩釋輿論,而不是激化輿論來實現。新聞媒體能否在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規(guī)避“越位”,關鍵在于新聞媒體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身在整個社會監(jiān)督體系中所承擔的角色以及所應發(fā)揮的作用。輿論監(jiān)督和法律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組織監(jiān)督相比較而言,它是一種“軟監(jiān)督力”,本身不具有強制性。這種“軟監(jiān)督力”只有在尊重其它監(jiān)督機制的權威,符合其它監(jiān)督機制的精神,并和其它監(jiān)督機制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的前提下才能發(fā)揮它應有的功能。

趙:沈陽涉嫌黑社會犯罪的頭目劉涌二審被改判死緩以后,媒體和網上質疑聲一片,法學博士郭光東先生為此撰文,指出“激情公審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險”。我想他表達的意思大致與您一樣,就是輿論監(jiān)督不能靠激化輿論來實現。您能具體解釋一下“輿論緩釋”這個概念嗎?

濮:所謂輿論緩釋,是指新聞媒體為了保證組織和個人能夠將平時積聚的某些對社會的不滿情緒在法律保護前提下得到宣泄,使他們的觀點和主張得以表達,以此達到緩解或者消除敵對或不滿情緒的目的,從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群體的正常生活,維護既定社會關系的一種輿論調控范式。它就像維護社會安全運行的“消氣孔”和“安全閥”,給民眾提供了一個使不滿和怨怒情緒得以排解、伸張的渠道。

趙:作為規(guī)避輿論監(jiān)督“越位”的一個方法,輿論緩釋是怎樣實現它的這個作用的呢?

濮:輿論緩釋的實施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是析事明理,促成共識。新聞媒體對于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具體分析,分清哪些是不可避免的,哪些是人為造成的,哪些是由于政策的偏頗,哪些是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從而引導群眾正確對待,幫助群眾釋疑解難,進而促成群眾的共識,煥發(fā)戰(zhàn)勝困難的決心。有段時間,南京市民對小學生升初中采取“搖號”的遴選辦法頗有微詞。新聞媒體為此就“小升初”錄取問題向廣大市民作解釋,說明其中的得失利弊。當人們從媒體上得知某教育主管部門領導的小孩同樣參加了“搖號”,而且最終未能如愿進入理想的學校時,自然消除了“怨氣”,并表示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舉措。新聞輿論的力量恰恰在于寓理于事,以理服人。其次是組織討論,明辨是非。社會討論是廣大群眾就社會問題互相交換意見,最終消除分歧,化解矛盾的一種有效形式。新聞媒體則是組織社會討論的最佳陣地。事實證明,人們往往容易接受經過群體充分討論后對重要問題得出的結論或決定,而易于排除個別人對重要問題所表示的意見?!瓣P廣梅現象”系列報道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新聞界通過社會討論達成輿論緩釋的一次成功嘗試。當時,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國務院領導同志提出了“兩權分離”的企業(yè)改革設想,繼承包經營之后,企業(yè)租賃、拍賣等改革剛剛起步,對此,各地對這些改革議論紛紛,焦點是租賃、拍賣等是否背離了社會主義方向。為了統(tǒng)一人們的思想認識,《經濟日報》緊緊抓住關廣梅租賃商店這個線索,精心組織社會討論。在“關廣梅現象“連續(xù)報道的四十多天時間里,先后有一千多位讀者來信來稿參加討論,最終使人們對租賃的改革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第三,披露案例,消除積郁。對于政府官員、人浮于事、缺少作為等群眾意見較大、積郁多年的社會問題,新聞媒體在遵守事實的確鑿性、行為的規(guī)范性、報道的時宜性原則基礎上,選擇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適度公之于眾,不僅可以反映民意,消除民怨,緩解矛盾,同時也是協調黨和群眾的關系,推進治理整頓的必要舉措。在這方面,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jié)目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它對一些群眾意見較大的社會不正之風和丑惡現象的報道,既為老百姓伸張了正義,又為新聞媒體贏得了聲譽。 第四,媒體對話,溝通融合。媒體對話是指借助新聞媒體所進行的政府部門和群眾之間的協商和溝通。在媒體對話中,群眾以事實和問題為依據,直表意見,直言批評,直提建議,期望領導給出正確的對策、途徑和措施,為群眾排憂解難;而領導則以政策實施為根據,說明情況、問題和改進方法,使群眾從近處看到遠處,從局部看到整體,進而達到互相交心,溝通思想的目的。它能夠使黨政機關和人民群眾心心相印,息息相通,休戚相關,同舟共濟,從而在思想上互相理解、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媒體對話通常以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為重點,諸如改革開放、為政清廉、社會風氣以及市場物價和群眾生活等。對群眾來說,民主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自己的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行使民利 ;一種是直接向黨政領導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履行自己的民利。媒體對話是雙向交談、討論、協商,具有直接性。新聞媒體作為領導和群眾議政、議事的平臺,可以使對話經常化、制度化,發(fā)揮其輿論緩釋的作用。

趙:與激化輿論實現監(jiān)督相比,輿論緩釋更強調溝通、理解、疏導。那么在實施過程中應該堅持什么原則呢?

篇7

關鍵詞:輿論監(jiān)督;法治

一、輿論監(jiān)督在社會中的作用

在現代社會,大眾傳播是輿論形成的重要途徑,居于輿論先導地位的新聞輿論,對于社會輿論既是新聞傳媒的一種導向,又是受眾心聲的一種回應。一個時代的社會輿論,總是折射出那個時代新聞輿論導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廣度和深度,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公民享有依法運用新聞傳媒充分發(fā)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己意志的權利和自由;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和自由。我國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實質上是人民的監(jiān)督,是黨和人民群眾通過新聞輿論對各級黨政機關的工作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對社會事務實行監(jiān)督。它是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國家健全發(fā)展、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

二、法治實施中的輿論監(jiān)督

近年來隨著大眾傳媒的發(fā)展,其作為社會“第四權利”的作用正日益加強并得到人們的認可和依賴。利用媒體的監(jiān)督權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jiān)督正日益得到人們的重視。媒體的這種監(jiān)督往往是非常有效的,媒體借助自身所具有的輿論引導和號召力,以及自身所代表的政治權力和其背后的權力對司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了或明或暗的影響,并促進了司法的進步。

在輿論監(jiān)督中起到很重要的就是網民,網絡的出現給更多人有了表達的機會,網民直接參與所帶來的大量信息交流與反饋形成了快捷、有效的輿論監(jiān)督網?!叭巳馑阉鳌弊鳛榫W民問政的一種重要形式,在網絡媒體廣泛快捷的溝通中給予了廣大公眾更多的話語權。2009年初的“躲貓貓”事件中,廣大網民對事件存在一些疑問并對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對此,云南省宣傳部積極面對,主動邀請網友參與調查團,讓網民了解更多情況。這一舉動體現出政府對于網絡民意的高度重視,是網絡問政的一次具體體現。在這個平臺上人人都可以參與其中,運用道德來申張正義,也可以和政府進行直接對話。這樣有利于網絡社會的德治與現實社會法治的結合,“人肉搜索”是網民行使社會監(jiān)督權、批評權的重要途徑。歷數近年來“人肉搜索”的重大事件,從“香水門事件”到“虐貓事件”,從“重慶女事件”到“范跑跑事件”,都起到了社會輿論監(jiān)督和批判的重要作用?!叭巳馑阉鳌钡倪^程是多倫理道德觀碰撞的過程,通過彼此的碰撞、協調、整合,最終引導社會主體在觀念選擇上達成共識,建立新的秩序網絡“人肉搜索”不僅僅是搜索,它還是一種價值表達,是公民通過連續(xù)的搜索,使那些體現正義道德的價值取向得到了發(fā)掘與張揚。是公民輿論監(jiān)督權力的一種具體體現。

輿論監(jiān)督是把雙刃劍,一方面它能很好的反應民眾的意見,不斷對的追求正義,使使民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在群眾的共同意識的壓力之下,會影響司法的審判,案件的程序公正將會受到影響。轟動一時的許霆案的背后說明了輿論的監(jiān)督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

三、輿論影響與司法權力失衡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qū)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fā)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xù)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復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后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攜贓款潛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qū)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并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陜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結果宣判后,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九成以上的網友認為銀行有錯在先,法院不該重判被告許霆。2008年1月10日,許霆案裁定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重審后判刑5年。從無期徒刑到法定刑一下五年,想必許霆本人也認識不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審判的依據,在一審中,許霆的犯罪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一切構成要件,但為何要發(fā)回重審并改判呢?歸結其原因就是情感戰(zhàn)勝了理性,法外施刑成為了最終的結果??v然,從一個普通民眾的心理出發(fā),在金融機構有疏忽的情況下,發(fā)生了很多常人均有可能發(fā)生的盜竊金融機構的行為就要判嚴刑,的確從情感很難接受,與其說這些民眾是在同情許霆,倒不如說他們是在為自己出現可能情況尋找僥幸理由這就是真真切切的感性,然而這與法律的理性要求卻是毫不相干的,也可以說是相悖的,因為,法律從其制定過程和實質來看,它本身就是民眾選擇的結果,制定了就應該服從它,哪怕法律有一些過嚴或過寬之處,這是理性的要求。

輿論傳媒對許霆案有著很大的影響。各種平面媒體和網絡對許霆案的廣泛傳播,在網上的熱吵引來無數民眾對此案的關心。許霆案成了一起全民激辯的公共事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激發(fā)了公眾對司法、對正義的認知興趣。但媒體的態(tài)度從一開始就有失偏頗,在未完全弄清事實和法理的情況下就普遍持“法院量刑不當,許霆應判無罪”的一邊倒傾向,使公眾對相信了這種傾向,感性戰(zhàn)勝了理性。

司法審判權時國家賦予法院的特殊權利,“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然而輿論審判卻成為了審判主體?!拜浾搶徟小庇纸小皞髅綄徟小?、“媒介審判”,它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件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它以其明顯的傾向性引導受眾,形成一種足以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性?!拜浾搶徟小睂ι鐣姆ㄖ谓ㄔO有著極大的負面作用,它的實質是以新聞自由干涉司法獨立,以道德評判取代司法審判。這種看似維護實體正義的行為,卻破壞了更加難以救濟的程序正義。目前我國仍然是輕程序而重實體,殊不知對程序的破壞終將損害實體正義。

在輿論監(jiān)督的同時,形成了一種“權力話語”,當新聞對某一項事件報導道,該事件會得到相應的解決。當老百姓有冤屈不找當地政府法院而在中央電視臺門口排長隊,這絕不是一個社會正常的和值得慶賀的事情。這實際上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輿論監(jiān)督,記者在這當中扮演著中央政府官員的角色。權力話語”是一把雙刃劍,在它為善服務的同時,人們往往容易忘記它也可以為惡張目。傳媒的確為社會尤其是沒有話語權的弱勢群體解決了不少問題,但當權力話語被張揚到不適當的程度可能制造出更多的新問題。當把記者置于法律之上是非常危險的,表面上看是在為民請命除惡揚善,但長遠來看它會嚴重影響法制建設,妨礙司法獨立。

篇8

【關鍵詞】 傳媒輿論;司法獨立;民意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78-01

近年來,隨著現代大眾媒體的日益發(fā)展,在媒體監(jiān)督功能不斷強化的同時,“媒體審判”也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近來,“彭宇案”、“孫偉銘案”、“藥家鑫案”、“吳英案”.....等不少個案在網絡輿論沖擊下,發(fā)展成為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在案件尚且處在偵查環(huán)節(jié)、法院尚未開庭審理時,“媒體審判”的判決書似乎已經下達。如在爆出孫偉銘事件后,輿論普遍認為孫偉銘應該被判死刑,而當孫偉銘父母因為賠償受害人家屬而傾家蕩產甚至舉債數十萬只求求的受害人家屬諒解進而換自己孩子一條性命時,輿論又普遍傾向應該對孫偉銘從輕處理。而且某些個案的判決結果經過傳媒的失實報道,竟引起市民社會道德的滑坡,成為人性善惡的分化點。

一、引言——媒體審判與司法獨立的定義

“媒體審判”一詞出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礙司法獨立與公正的行為。美國的“羅德尼·金案”即是“媒體審判”的典型案例豍。我國學者魏永征將“媒體審判”界定為: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其核心精神在于法官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服從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驅使,客觀判斷證據、事實,公正裁決案件而不受來自法院內部和外部的干預和控制,是保證司法權威的前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民意——媒體影響司法的根本原因

作為新時代強有力的宣傳手段,傳媒在市民社會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的特點。司法案件借助傳媒這一平臺,在將司法更進一步的推向市民社會時,同時由于媒體本身的一些“先天不足”,也將司法置于一種被民意追逐的尷尬。

(一)媒體選擇性失聲

因為媒體和司法受體的差異性,使得兩者也具有本質的差異性。司法機關作為國家的權力機關,以公民利益為前提,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力,具有高度的嚴謹性和客觀性。而大部分媒體作為時代的發(fā)聲體,其所關注的多是市民主體所關注的熱點信息,為了吸引讀者,多數媒體都選擇從大多數讀者都感興趣的某方面作為切入點來報道。這就使得媒體在發(fā)聲時不可避免的具有世俗性和片面性。相比于司法判決,媒體報道多是選擇性發(fā)聲,這就使得社會大眾多司法案件的理解過于片面,容易主觀臆斷做出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斷。

(二)媒體多用煽情性語言

因為社會利益的沖突矛盾,作為利益一方的傳媒對其利益維護方,在報道一個司法案件時,不可避免的會流露出個人的情感。然而傳媒流露出來的個人情感,無疑是把多情的利刀,將司法這一理性的世界分解的支離破碎。就像前文所列舉的孫偉銘案一樣。市民大眾,因為司法信息的不充分,唯有借助傳媒這一單一的媒介來了解司法案件,一旦媒體報道中流露出比較明顯的情感,民眾的情緒就很容易被調動,形成蜂擁的“民意”。

(三)媒體扭曲事實報道

新聞報道具有時效性特征,這就要求要求其在盡可能短的時間之內,采用各種方法、通過各種渠道獲得信息,從客觀上來說,很難保證所有細節(jié)都準確無誤。媒體的這一先天不足,使得很多時候媒體不能真實公正的報道很多司法案件,很多時候,媒體的報道只是根據自身的認識,單方面的拼湊案件事實,有時候甚至是完全脫離案件事實。民眾從媒體方接受到的案件事實本身就有失偏頗,自然就會做出錯誤的判斷。

綜上可以看出,媒體由于自身的“先天不足”,很容易煽動司法信息不對稱的公民,形成壓倒司法公正的民意,給審判人員造成過多的壓力,進而干預司法獨立,影響司法權威。

三、橫平——媒體與司法的應有的發(fā)展模式

盡管媒體的片面報道容易造成“媒體審判”這一影響司法獨立的不良惡果。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媒體對司法公正起了一定程度的監(jiān)督作用,對于媒體這把“雙刃刀”,我們應該遵循怎樣的模式?放眼世界,在處理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不同國家因其司法制度和政治體制不同所采取的對策也不盡相同。

中國法律體系接近大陸法系國家,最高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遵循的“司法向媒體開放的模式”由于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司法避免媒體的情緒化影響只能通過司法機關單方的程序完善而不是通過對媒體的特別限制來完成。司法受到媒體的影響,在任何國家都不可避免。

注釋:

①1991年,洛杉磯黑人青年羅德尼·金酗酒駕車,抗拒拘捕,4名白人警察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對金動用警棍,不料整個抓捕過程被人用攝像機錄了下來,4名警察因此被.在法庭播放給陪審團的錄像中有金在拒捕過程中攻擊警察的鏡頭,但美國三大電視新聞網卻未播放這些鏡頭。

參考文獻:

[1]洪友良,余紹銀.略論“媒體審判”與司法獨立[N].淳安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學刊 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1(3).

篇9

關鍵詞:媒體監(jiān)督;審判公開;司法公正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5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9-135-02

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把黨內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結合起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的作用”。媒體監(jiān)督作為監(jiān)督司法活動的一種更為普及的方式,一方面它遏制了司法腐敗、促進了司法公開,另一方面媒體過分的侵入司法領域,干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大量案件,如張金柱案、馬海旺案、孫志剛案、許霆案、楊佳案等,都反映了媒體監(jiān)督與審判公開的內在沖突與問題。

一、審判公開與媒體監(jiān)督的沖突

審判公開是實現媒體監(jiān)督的前提,而媒體監(jiān)督有助于實現審判公開。媒體監(jiān)督與審判公開的價值基礎均在于司法公正。公正是刑事訴訟所追求的價值之一,而訴訟制度的生命基礎也在于它的公正性。媒體監(jiān)督還是行使新聞新自由權的體現,保障了公眾知情權;制約著公權力濫用;促使司法人員提升業(yè)務水平,提高辦案效率;還有利于法律的普及和宣傳,提高群眾法律意識。但是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著法律與現實的沖突。

1.審判公開與媒體監(jiān)督沖突的實質其實是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新聞媒體。新聞自由要求媒體以客觀調查的新聞事實,而非法律事實對政府執(zhí)法行為暢所欲言、以媒介的角度對其作出思考和評論。對大多未經審判的案件提前加以渲染和非理性的報道,誤導群眾,一定程度上錯誤引導了司法審判,必然會對司法審判的中立性造成破壞。審判獨立即司法獨立,是指審判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法院和法官行使職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此可見,新聞自由要求對司法活動予以介入和干涉,而司法獨立的原則對新聞媒體有著天然的排斥性。

2.媒體監(jiān)督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第一,媒體監(jiān)督影響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許多案件尚未經法院審判,媒體就以自己調查點的新聞事實為據發(fā)表看法,作出評論,甚至強加罪名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第二,媒體監(jiān)督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有損法律權威。第三,媒體的報道往往伴隨著強烈的主觀色彩,以道德觀的尺度去衡量是非,夸大事實,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給案件當事人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3.司法審判對媒體監(jiān)督的限制。立法上,《刑事訴訟法》對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開的特別規(guī)定。實踐中,法院往往以各種借口來限制媒體采訪。尤其是在一些大的城市,對一些社會影響力大的案件,法院承受的壓力要大得多,法院常常以各種理由把媒體拒之于門外,如楊佳襲警案等。司法審判對媒體的不當制約不利于公民知情權的實現。

二、媒體的現行運行狀況

媒體監(jiān)督的發(fā)展十分迅速,對司法監(jiān)督的渠道也是多種多樣。例如,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都成為監(jiān)督強有力的力量。媒體對現行司法審判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媒體超越監(jiān)督的權限和范圍,就會形成媒體審判。媒體審判一詞源于美國,主要是指新聞媒體在司法機關尚未對案件處理結果做出最終宣告和判決之前,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進而形成輿論壓力,妨礙司法的獨立與公正。媒體審判不僅影響公權力的正常行使,更是威脅和侵害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私權利。[1]形成這種現象主要與新聞的三大原則有關,即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時性原則。近年來,隨著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躲貓貓案”、“鄧玉嬌案”、“許霆案”、“孫偉銘案”等,公權力的失控,媒體對司法監(jiān)督的力度越來越大,當然也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輿論監(jiān)督遭遇到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構成輿論監(jiān)督的障礙。下面對庭審直播和網絡輿論來做一分析:

從庭審直播來講,1998年中央電視臺首次直播案件以來,人們對庭審直播的態(tài)度有贊成,有反對。一方面確實因為,庭審直播可能會給法官帶來一定的干擾;另一方面,從各電視臺播出的案件來看,并沒有出現大的問題,而且收視率較高。例如馬加爵殺人案、張君案,都實行了案件直播,是比較典型的案例。筆者認為,庭審直播還是利大于弊的,這需要我們從立法與實踐對其加以合理規(guī)制,使其發(fā)揮應有的效能。首先,媒體應當在不違背公開審判原則的前提下,且經當事人允許,合理選取案件。其次,在法院和媒體之外,應當有一個中立的第三者對庭審直播的請求加以審查。再次,媒體在法庭的活動中應當遵循法庭規(guī)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不得隨意干擾法官辦案,否則予以法律處罰。

就網絡輿論而言,網絡的力量更為強大,其對司法審判的沖擊也非常強烈。在我國網絡新聞傳媒對司法審判進行的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卻產生了一些現實難題:一方面,網絡傳媒以空前的廣度、深度和強度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報道和監(jiān)督,并試圖不斷擴大大眾傳媒和公眾輿論代表的民意對法院審判工作監(jiān)督的影響力度;另一方面,由于網絡傳媒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公開報道與新聞評論沒有明確的法律界限,導致大量法制新聞報道、新聞評論、追蹤報道的帶有偏激和主導性的觀點,而法院對網絡傳媒的公開報道缺乏快速反應及應對疏導機制,也導致法意與民意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日顯突出。例如,許霆案從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網絡輿論的力量與強大,其對司法審判的影響不可忽視。

更為嚴重的是網絡傳媒輿論,一方面過分渲染司法審判領域少數法官的腐敗現象;另一方面,網絡傳媒的輿論監(jiān)督過分暴露和渲染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的負面內容,通過對陰暗面的曝光丑化人民法院和法官隊伍的整體形象。[2]實網絡輿論的監(jiān)督也是一把雙刃劍,法院跟上時展的步伐,及時更新工作理念和思維方式。創(chuàng)設新時代的審務公開交流信息平臺,搭建法院與媒體、與公眾對話的窗口。同時,對網絡的監(jiān)督,也必須從制度上加以完善,構建監(jiān)督與公正和諧共存的局面。

三、審判公開原則下,解決媒體與司法沖突的出路

對于媒體監(jiān)督給司法公開審判所帶來的困境與問題,我們不應回避。應當積極尋求合理的辦法,從理論、價值、制度、實踐等各個層面出發(fā),促使二者能在一定范圍內和諧共存、相互協調。

(一)從媒體角度

第一,立法上應當健全完善對媒體法律監(jiān)督的規(guī)定。對媒體監(jiān)督權、公眾知情權作出明確規(guī)定,合理界定媒體監(jiān)督的范圍,對媒體的采訪、報道、直播行為進行限制,對媒體的越權行為規(guī)定相應的法律制裁措施。

第二,媒體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報道法律案件的記者,應當熟悉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這是保障媒體對司法監(jiān)督公正的前提,也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化國家愛的必由之路。

第三,記者應該嚴格依法辦事。記者進行采訪報道,應當以司法獨立為原則,禁止對法官作出任何有礙思考的行為和言論。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在案件未決之時,先行定性定罪,對大眾進行誤導。在法庭直播案件,更應遵循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服從法官的安排,維持法庭秩序和司法尊嚴,在自己的權限內進行活動,而不能逾越法律界限。

第四,新聞監(jiān)督應該堅持其客觀、公正、合法性原則。

(二)從法院角度

第一,法院應當為媒體監(jiān)督營造一種監(jiān)督的環(huán)境氛圍。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外,其他案件應當公開進行。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而且《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也規(guī)定:“對于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座席不足的,應當優(yōu)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 對于已經審結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新聞宣傳部門協調決定由有關人員接受采訪。”法院要依法公開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

第二,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質。在實踐中,尤其對于大案要案的報道,法官不僅承受著公平審判的巨大壓力,還要承受著來自于媒體、公眾和社會輿論的壓力。這就要求法官合理看待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的關系,既不能惡意限制媒體的監(jiān)督權,也不能在輿論的壓力下而屈從與媒體和網絡。法官要努力尋求媒體與司法的平衡點。

第三,法院應當建立與媒體溝通、協調的機構。一方面對媒體的運作方式比較熟悉,能夠對媒體監(jiān)督的請求作出合理認定;另一方面,及時把法院審判的成果,如文字資料、案卷、錄音錄像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向媒體公開。這樣,才能使得法院的整個流程愈加透明化、公正化。

第四,法官在庭審活動中,要正確引導媒體的活動。禁止媒體對審判的隨意干涉,對記者的不適當行為,及時提出意見,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通過以上對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的研究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在當前堅持公開審判原則的今天,媒體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既存在著和諧的一面,也有著矛盾的一面。但總體上,媒體的監(jiān)督還是利大于弊,有必要對媒體的監(jiān)督方式、范圍、內容等從制度上加以詳細規(guī)定,以保障司法正義和程序的公正性,讓二者相互發(fā)揮作用,進一步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 媒體報道 司法公正 媒體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藥家鑫已經伏法,這一轟動全國的案件也漸漸淡出人們的視野,已鮮少被人再議論或提起。但其中所隱射出的各種社會議題,很難不讓我們作更深入的思考。其中筆者想要探討,輿論大眾對于這場“審判”究竟起了什么作用,是使審判在一公正公平的環(huán)境下進行,還是成為法院獨立審判案件的一個牽制?在一個文明并不斷進步的社會,我們應該遵循“血親復仇,殺人償命”的傳統(tǒng),還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筆者認為,媒體對于司法的監(jiān)督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但這種監(jiān)督必須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權力的相互制約才能有效的實現司法的公開公正。

1媒體涉案報道現狀

現代媒體在選擇新聞時會傾向于“報憂不報喜”,越能引起公憤的事件就越能迅速躥紅。當然這是有其社會意義的,在這些引起公憤事件的不滿情緒往往包含著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動力。社會需要的更多是一種“平衡”,合理的分配社會資源,以及每個百姓都能達到一種大多數的“善良”。與之不同的是我國刑法第4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條文的內涵要求平等地對待法益,平等地認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定刑,平等地執(zhí)行刑罰。這是貫穿于處理刑事案件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也是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這使得法律與媒體輿論產生了沖突。

筆者認為這種沖突本質上是道德標準與法律標準兩者差異的沖突,法官總是以獨立冷靜的理性思考并依據法律上的事實認定和法律依據來裁判,以求實現法律上的正義;而傳媒則喜歡按照社會關注的熱點并利用群眾蘊涵的激情去創(chuàng)造轟動的效應,通過激發(fā)公眾內心的道德標準來評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傳媒與司法都以各自的方式追求和維護著社會正義,因此說媒體新聞報道與司法審判是內在統(tǒng)一的矛盾體。合理的矛盾往往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我們應通過合理的機制來調整這一矛盾,使得法律與道德的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一致。判決只有通過公眾的認可,才能發(fā)揮法律的教育與警示作用,實現法律的社會價值

在另一個方面我們還不能忽略的是,之前所論的沖突更多的是正向的沖突,這時候大眾輿論所得到的信息是全面而客觀的,所得出的結論也是接近事實的。但事實上由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和利益關系,在報道的角度、材料的篩選、評論的方式上常常隱藏著某種自覺或不自覺――更有時是一種惡性――的偏見。這時當媒體通過其廣泛的擴散力和號召力來引導輿論,扮演起“社會責任代言人”的角色時,傾向也就產生。與一般的輿論傾向不同,這種傾向會相對偏激,也更容易影響到判決結果。

2我國媒體責任制度構建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統(tǒng)一的“媒體法”來規(guī)范各種媒體關系,這種關系的規(guī)范分散于各種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之間。這里與本次探討主體有密切相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是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會時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這《規(guī)定》從嚴格意義上只是規(guī)范法院內部的行政規(guī)定,而作為被監(jiān)督的對象――法院,定其與傳媒大眾的關系顯然是十分尷尬的。但從現實意義上講,《規(guī)定》的出臺結束了媒體對法院司法審理報道、采訪活動“無法可依”狀態(tài)。從內容上看,最高院的《規(guī)定》無論是從觀念上還是制度上都有了長足的進步。最高院肯定了媒體報道的積極意義,并努力從制度上進行規(guī)范以使兩者之間可以形成良性互動。但《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過于寬泛,在實踐中給予法院太多的彈性空間,很難形成統(tǒng)一處理。其次,規(guī)定的背后沒有足夠的更高一層次的法律法規(guī)作保障,這難免使得《規(guī)定》在多數情況下將成為一紙空文。就此筆者想談談對媒體責任制度建設的幾點想法:

媒體應加強自律管理,首先從事司法活動報道的記者應熟悉相關法律知識。試想一名報道刑事案件的記者,連最基本的刑法、刑事司法程序都不清楚,又如何去客觀評價案件和法院、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從長遠來看,從事這方面報道的記者,應接受一定的法學教育,至少應具備一名法律工作者應具備的基本知識。

其次可制定相關制度,明確媒體在司法活動的各個階段介入的程度及報道的范圍。案件發(fā)生后、進入司法程序后,案件審理前后等各階段媒體報道對司法程序的影響程度并不相同。譬如在案件審判前,不宜對案件的事實做太多的評價,而影響公眾的判斷,進而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壓力。而案件審判后,對于相關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的探討可以看作是學術上的交流互動,不會對裁判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當然,包括評論應持嚴謹的態(tài)度,若是對生效裁決的批評,應闡述足夠的依據,不應隨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