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訪局責任追究制度

時間:2022-03-04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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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訪局責任追究制度

為強化責任意識,保證政令暢通,根據(jù)國家《信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損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二、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三、實行局長問責制。工作人員有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應當追究本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對本局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及效能投訴處理工作,由局機關效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各科室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況較輕的,預以告誡。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并可給予科室負責人警告處分;可對崗位責任人調離原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科室負責人調離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可給予崗位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一)對信訪人推諉或者粗暴刁難;

(二)在服務窗口值班時擅自離崗;

(三)應當場辦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

(四)對受理事項不按規(guī)定分送承辦機構造成延誤辦理;

(五)應當請示報告領導而不及時請示報告領導造成不良后果;

(六)不按時或者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

(七)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二)一年內(nèi)出現(xiàn)兩次以上應當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三)干擾、阻撓行政責任追究調查;

(四)不執(zhí)行監(jiān)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jiān)察決定;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應當加重處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信訪人對人已諒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

(三)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八、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對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

九、本制度自2007年4月16日起施行。從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與本制度有不相符的,以本制度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