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研究
時間:2022-07-19 11: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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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歷經五千余年歷史發(fā)展所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著極高的藝術、經濟價值,同時也是我國傳統(tǒng)優(yōu)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給予高度關注。不過在實踐中,商標保護也逐漸顯現(xiàn)出一些問題。為此,文章以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發(fā)展現(xiàn)狀分析為基礎,對常見的商標保護模式以及暴露出的缺陷進行深刻研究,從商標申請綠色通道建立、商標注冊制度完善、申請人機制的完善、組合商標建立四個方面提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完善策略。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完善策略
我國現(xiàn)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后簡稱為非遺)類型多元且數(shù)量豐富,在我國高度關注非遺傳承保護的前提下,法律保護作為一種有效方式得以廣泛應用。商標權保護的實施,對于非遺的傳承式發(fā)展、經濟價值彰顯意義非凡。但其實施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對非遺保護帶來了一些壓力,因此,研究非遺的商標保護完善策略有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現(xiàn)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狀況分析
圖1展示了我國非遺商標申請數(shù)據(jù)的年度變化。從圖中數(shù)據(jù)不難看出,我國的非遺商標申請在1993年之前,一直維持在個位數(shù),1993年至2001年的非遺商標申請數(shù)量基本都維持在兩位數(shù),隨后直到2016年,每年的非遺商標申請數(shù)量基本都維持在三位數(shù),從2017年開始,更是增加到四位數(shù)??梢钥偨Y出如下的結論:我國的非遺商標申請數(shù)量呈現(xiàn)出階段性波動上升的趨勢,這也與我國商標保護意識提高、相關法律完善有著較大的關聯(lián)。筆者在中國商標網上選擇的10374件非遺商標申請要求中查看,商標注冊成功的商標數(shù)量達到了6096件,占比達到了58.8%,這一成功率數(shù)值與國內非遺商標注冊成功的均值基本維持一致,之所以其成功率相對不高,主要是因為非遺項目的社會知名度較高,申請環(huán)節(jié)通常會遭到現(xiàn)行商標法顯著性相關條款的限制。通過這兩項數(shù)據(jù)不難看出,國內的非遺商標保護工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模式應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非遺與商標特征較為接近
本質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社會在長期歷史發(fā)展中所形成的各種物質和精神財富的總和,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精神層面的社會實踐、生活經驗和技巧的積累。換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各民族在全面利用本民族智慧的前提下,通過認識和改造自然所產生的特定理解以及感知,并通過人們之間的代代相傳,形成的本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統(tǒng)稱。這些文化成果可以被劃分到人類使用知識和技能所形成的各種智力創(chuàng)造和智力成果體系中,這些智力成果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借助物質來進行表達,不同地區(qū)以及民族之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能夠進行代代的傳承,主要是因為其存在形式和表現(xiàn)方法帶有較為顯著的民族特性,同樣的,顯著性這一特征也是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可以正常運行的關鍵因素。由此看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共同具備的顯著性特征,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模式得以應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非遺傳承人關連商標權主體
一般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通過特定的民族群體經過社會實踐及代代相傳建立起來的。簡單而言,即便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可能是由某個社會個體所創(chuàng)造而來,但在社會發(fā)展的變動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發(fā)展過程中可能會融入更多人民的智慧,為此呈現(xiàn)出了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如此一來,絕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也帶有顯著的群體性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就是特定民族區(qū)域群體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權利的保護。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權利人可以通過申請集體商標,使得商標權的主體歸集體所有,這也與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性特征維持一致,也就是非遺項目商標保護模式得以運用的另一個重要基礎。
(三)非遺利益性和商標功能接近
非物質文化知識帶有一定程度的利益屬性,同時這也是商標權固有的基本屬性,主要體現(xiàn)在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經過特定的民族和群體,在長期的社會歷史發(fā)展中逐漸形成的,這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特定的民族群體之間進行了關系綁定,這是其具備人身利益屬性的重要表現(xiàn)。同時在現(xiàn)代化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也已經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并且可以借助高效保護措施的實施,充分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類特定生產生活中具有的價值和經驗,并在現(xiàn)代社會生活、生產中進行廣泛應用,這就是其財產利益的主要體現(xiàn),為此,在非遺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中使用社會商標保護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三、當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暴露的缺陷
(一)申請商標延續(xù)和保護非遺緊迫之間的沖突
在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體系中,商標的整個申請流程通常會經歷2至3年的公告期以及審查期,這一期限的設置是為了維護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其他社會公民能夠從利害關系出發(fā),具備足夠的時間期限對商標提起異議。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提起商標異議之后,商標申請的期限將會相應地延長,商標異議期滿之后,商標的申請人方能完全取得商標的權利。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卻具有較為強烈的緊迫性特征,商標申請工作期間所出現(xiàn)的風險以及時長方面的不確定性,但如果想要使用現(xiàn)行的商標化體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商標申請過程又是不可省略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這也就使得申請商標延續(xù)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緊迫性之間出現(xiàn)了較為嚴重的沖突。即便是政府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保護給予了較大程度的支持,但由于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年歲相對較高,再加之缺乏新的傳承人,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在商標審批下來的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已經出現(xiàn)了失傳的現(xiàn)象,這也恰恰違背了商標保護模式的初衷。
(二)維護成本投入和非遺微薄利益之間的沖突
在一切商標申請過程都較為順利的情況下,一個普通的非遺項目商標,如果由個人進行商標申請,花費的成本大約在2000元左右。一旦出現(xiàn)了商標異議或民事糾紛現(xiàn)象,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所付出的時間以及精力將無法進行有效估算。即便是我國政府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了較為充足的財政支持,但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這些財政款項也無法做到全額到賬,甚至在全面調查非物質文化遺產數(shù)量、保障傳承人基本生活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問題。如此一來,自然無法對商標申請等額外工作給予相應的財政支持,那些能夠有效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經濟效益的項目數(shù)量相對較少,真正符合非物質文化保護要求的商標類型包含了集體、證明等多種類型,但這類商標的申請成本花費至少提升十倍。如此一來便出現(xiàn)了商標申請維護成本投入較高和其利益微薄之間的巨大沖突。
(三)商標固有排他性和非遺開放性之間的沖突
在人類現(xiàn)代工業(yè)社會不斷發(fā)展的過程中,商標作為其中的一種主要產物,最為顯著的特性就是其具有經濟利益。商標的有效應用,使用有效的方式固定了無形資產,并將個人或者是部分特定的群體作為權利的主體,這也就使得利益對應的權利主體帶有一定程度的明確性。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強調其作為中華民族整體文化的產物,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帶有較為顯著的公共物品的特性。即便是當前部分非遺項目的傳承主體具有唯一性,使其各項權益的主體較為明確,但其數(shù)量畢竟相對較少。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持續(xù)傳承創(chuàng)新的影響下,其傳承人也會逐漸失去唯一的特性,這也是我國非物質文化程度保護所需要達成的最終目標,但這樣一來就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具有的公共開放性和商標本身的排他性產生了一定程度的沖突,對有效使用商標保護模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全面的保護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四、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商標保護的策略
(一)建立非遺商標申請綠色通道
當前阻礙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保護模式充分發(fā)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商標申請、延續(xù)所需時間較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時保護要求完全不符。在具體的保護實踐工作中,甚至于出現(xiàn)了非遺商標搶先注冊等不良行為,這類行為的存在,同樣也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產生不良影響。為此,國內相關部門可考慮建立非遺商標注冊的綠色通道,并針對非遺項目商標申請的內容,完善相關的商標注冊工作機制,為非遺項目的商標申請配置專門的工作人員,并將其申請工作放在優(yōu)先位置,借此來降低非遺項目申請所需的審查期及公告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非遺項目的商標申請、延續(xù)工作,確保非遺項目的保護能夠長期持續(xù)下去。除此之外,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也為非遺項目商標的注冊、延續(xù)提供了技術方面的支撐,相關部門可以借助網絡、人工智能技術,組建一個安全且完善的非遺項目在線商標申請系統(tǒng),將之前商標申請工作中需要審核的資料經過編程之后,交由人工智能進行審核,并將相關信息及時發(fā)布到公告欄上,這對于及時完成非遺項目商標申請工作有著重要價值。
(二)商標注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現(xiàn)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種類和數(shù)量上來看,多樣性是最為顯著的特征,但現(xiàn)行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分類卻無法完全滿足非遺項目商標注冊分類的要求,間接影響到非遺項目商標保護模式的作用發(fā)揮。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法規(guī)需要做出進一步完善。在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體系中,將專門用于非遺項目商標注冊的法律條款加入其中,以此針對那些無法使用普適性商標申請分類的法規(guī)的非遺項目商標申請進行補充,最終實現(xiàn)將全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類型納入到商標保護模式下。除此之外,從商標的尼斯分類看來,出現(xiàn)了非遺項目注冊成為特定類型的商標,其他的注冊者將之注冊為其它類型產品上的問題。這就需要在現(xiàn)行商標法做出進一步完善,明確在非遺項目商標注冊成功之后,其他第三方不允許將之注冊成為其他類型的產品,借此來進一步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保護層次。
(三)商標申請人機制的建立健全
我國勞動人民經過長時間的社會實踐,逐漸創(chuàng)造出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換言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各族勞動人民長期社會實踐的智慧結晶,但這也帶來商標注冊不確定的問題。我國現(xiàn)行的《商標法》明確地對商標排他性及專有性做出了規(guī)定,同時非遺項目的商標注冊人,需要具備商標注冊所需的權益或者代理資格。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申請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商標注冊權利人主體的確定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自身的不確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或者是第三方力量,就需要通過制度化的手段明確某個特定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申請注冊人主體。在這個過程中,我國可以嘗試借鑒他國的一些先進的做法,嘗試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或者是成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協(xié)會,對特定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主體進行確定,從而完善非遺項目商標注冊申請人機制。
(四)非遺組合商標的構建
由于商標注冊自身的顯著性要求和非遺項目的名稱通用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想要在申請非遺項目商標的同時,不損害其顯著性特征,可以通過組合商標建立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針對我國龍門農民畫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可以將具備地域特色的龍門農民畫繪畫技巧進行合理表達,并借助組合和示意的方式提升整個非遺項目名稱的辨識程度和顯著性,能夠做到在強化龍門農民畫非遺項目辨識度的前提下,為商標注冊提供相應的便利,更好地將普通的農民畫和龍門農民畫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區(qū)分。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增加圖案或者是三維的立體標志,建立組合商標以此來進一步強化非遺項目商標的顯著性特征。
五、結語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標權保護模式是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中應用較為普遍的一種方式。但由于受到商標固有排他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放性之間沖突等各種缺陷的影響,導致該種保護模式無法全面發(fā)揮作用。相關部門需要在完善商標申請人制度的前提下,建立非遺項目商標綠色注冊通道,并在進一步完善商標注冊制度的同時,重視非遺項目組合商標的建立,進一步完善非遺項目商標權保護模式。
作者:羅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