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數字化著化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25 0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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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數字化著化管理論文

【摘要題】數字出版

【正文】

數字技術的發(fā)展,使期刊內容數字化、尤其是網絡化,顯得日益重要,期刊社以及其他機構開始涉足這一領域。當技術不再是問題之后,著作權問題日益浮出水面。以光盤方式復制期刊、經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傳輸期刊內容,屬于作者的一項權利,作者可以許可、禁止此種行為。另一方面,光盤復制與網上傳輸的實施,對于期刊自身的發(fā)展也構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此時,如何在作者、期刊社與數字化復制傳輸方三者之間處理好各種權利義務關系,非常重要。

一、期刊著作權:必須事先考慮的問題

討論期刊數字化過程涉及到的著作權問題,應從期刊本身的著作權法律關系入手,此所謂上游問題。

在沒有因各種法律行為而產生更多法律關系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guī)定,期刊的編輯出版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主體,即期刊社與作者,雙方都從不同的角度對期刊擁有自己的權利。以下具體分析雙方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法定權利。

1.作者權利

期刊作者是指其作品被期刊發(fā)表的人。按照著作權法,在作者與期刊社沒有就其作品著作權做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作者理所當然對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權。

(1)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包括應邀為期刊社撰稿并交稿,行為本身構成對發(fā)表權的許可,即授權期刊社在本刊發(fā)表其作品。然后,當作品發(fā)表以后,作者發(fā)表權因一次用盡而消失。

(2)期刊發(fā)表是對作品的一次性使用。因為,雜志的性質決定了它只能將作品用于本刊的某一個刊期。在雙方沒有其他協(xié)商的情況下,作品發(fā)表后,期刊社不得在其他場合、媒體,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該作品。

——以上分析說明,對于期刊所發(fā)表的作品,期刊社僅僅獲得一次性發(fā)表的權利,其他權利仍屬于作者。

2.期刊社的權利

期刊社因其編輯出版這一創(chuàng)造性活動而被著作權法賦予權利,其中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1)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

期刊整體屬于匯編作品,而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因而,期刊社作為期刊這一匯編作品的作者,就期刊整體享有著作權。那么,期刊著作權的對象和內容是什么呢?

依據著作權法,只有“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chuàng)性”,才構成匯編作品并產生著作權。由此,期刊著作權的對象應該是體現了獨創(chuàng)性的“選擇或者編排”。具體而言,期刊編輯的獨創(chuàng)性主要體現于編輯者對具體作品的選擇、排序,以及編輯體例等方面。因此,一篇、少量幾篇文章很難說明期刊出版者的主觀思想與編排方法,自然看不出什么獨創(chuàng)性。只有將期刊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察所有作品的排列順序、相互之間的關系,以及編輯方面的技巧與方法,出版者的獨創(chuàng)性才能得以顯現。

這樣,期刊著作權的內容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經期刊社許可復制一份期刊的全部或大部分內容——如果這種復制體現了期刊出版者的創(chuàng)造性。

(2)版式權——期刊的鄰接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了出版物的版式權:“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币来艘?guī)定,我國法律承認期刊出版者享有版式權。

“版式”即印刷品的版面格式,而版面則是出版物頁面上文字、圖畫及其他內容的編排形式。期刊的“版式權”是期刊社就其所設計的期刊版面編排格式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也有論者將它稱為“版式設計權”、“版本權”。版式權一般被視為出版者的鄰接權。

實踐中,未經期刊社許可,他人不得復制其期刊版式。期刊版式的復制行為主要是,按照期刊原有版式,完整或部分地復制期刊,出版紙質出版物、光盤出版物或在互聯網上提供傳播。與期刊著作權不同,版式權體現于期刊的所有版面,哪怕僅僅是一頁。像某些期刊復印資料等出版物,如果它們對期刊文章的轉載是按照原版式復印,因而,其復印行為既是對作者著作權的使用,同時也是對原期刊版式權的使用。

另外,版式設計應該不包含期刊的封面及其他裝幀設計。因為封面與裝幀設計可以作為單獨的作品而享有著作權。

二、期刊數字化涉及的有關問題

經上述分析可知,期刊數字化過程中涉及到的著作權包括作者就其單篇作品所擁有的作者權和期刊社所擁有的匯編作品著作權及其版式權。為此,在著作權法律框架下,從期刊到數字化(包括光盤和網絡),可以討論的著作權解決方案有如下幾種:

1.期刊社自己經營光盤復制與網絡傳輸業(yè)務,此時,對于作者投稿行為,可以以聲明的方式,視為包含紙介期刊、光盤與網絡傳輸三個授權。此種做法固然容易操作,但并非每一家期刊社都會開展光盤復制和網絡傳輸兩種業(yè)務。

2.期刊社之外的第三方經營光盤復制或網絡傳輸(以下簡稱數字媒體),是當前我國期刊數字化的主要趨勢。此時,著作權問題的解決狀況,存在如下幾種情形:

(1)期刊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數字媒體進行期刊數字化,必須經過作者的授權。此種做法操作難度相當大,甚至非人力所可為:作品數量浩如煙海,一一授權,殊難進行。

(2)期刊數字化還必須取得期刊社許可。期刊數字化涉及到期刊社的版式權,作為匯編作品和裝幀設計的著作權以及名稱權、甚至商標權等。期刊數量最多幾千家,難度遠遠低于作者授權。

而不經期刊社許可、也不侵犯其權利的數字化“期刊”充其量是一個獨立的數據庫,根本達不到數字化期刊的效果。另外,數字媒體海量的輸入工作同樣存在不少麻煩。

(3)既要取得期刊社許可、又要取得作者許可,并且還要追求工作效率,就要尋求更好的著作權解決方案。由此就誕生了當前廣泛采用的著作權授權模式——由數字媒體與作者、期刊社三方共同、分階段參與,進行一攬子式的授權。雖非嚴格意義上的集體管理,但其效果不亞于、甚至超過集體管理。

[page_break]三、數字化著作權方案解析

如上所述,期刊數字化的著作權問題難點在于作者授權。為此,數字媒體很自然地就想到一攬子的集體授權方式。而集體授權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期刊社進行。由此,我們看到了當前大量存在于期刊的著作權解決方案聲明。

我們通過個案分析來說明這一問題。《知識產權》是我國法學類核心期刊,其2005年第三期的目錄頁刊登了兩則有關著作權的聲明——“為適應我國信息化建設,擴大本刊及作者知識信息交流渠道,本刊已經被CNKI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其作者文章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免費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統(tǒng)計分析資料。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向本刊聲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薄盀閷崿F期刊編輯、出版工作網絡化,我刊現已入網‘萬方數據——數字化期刊群’。稿件一經錄用,均視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錄,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向本刊聲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作者文章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p>

目前,CNKI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萬方數據以及重慶維普公司的《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是目前影響較大的期刊數字與網絡化工程。它們對數字化過程中的著作權問題的處理方式大致相同。

CNKI是“中國知識基礎設施工程”的英文(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簡稱,作為國家信息化重點工程,它建立了多個CNKI數據庫,如“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中國期刊網全文數據庫”等。為解決期刊數字網絡化中的著作權問題,CNKI進行了不少探索與努力。從CNKI的網站上,人們可以很容易地找到CNKI有關期刊文獻著作權的說明。

據稱,CNKI數據庫均依法取得期刊編輯部等出版單位及文獻作者的授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與期刊出版單位簽署了《“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入編協(xié)議》、《中國期刊網入網協(xié)議》等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入編CNKI數據庫的期刊出版單位也分別采用了與作者簽約、要約、公告明示等方式,從作者處取得了在CNKI數據庫中使用其文章的許可。至今,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與期刊編輯部簽署各種著作權協(xié)議總數達17600多份(項),支付著作權使用費1207.85萬元。

另外,CNKI還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了在數據庫信息傳播過程中保護有關知識產權的規(guī)則,并在技術上給予了必要的保證。比如,用戶簽訂使用數據庫的授權協(xié)議,限定數據庫使用范圍與方式,禁止盜版、非法復制、超范圍擴散、利用數據庫文章非法出版、控制數據庫價格等等。

CNKI解決著作權的方案表明,在其進行期刊光盤復制、網絡傳輸過程中,各方面的權利、利益都盡可能地得到了保障。第一,所有投稿人都可以以默認的方式同意期刊社的聲明,將作品加入CNKI數據庫;同時,他也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聲明不加入CNKI數據庫。所以,作者并未在投稿的同時失去數字化復制與傳輸的權利。第二,期刊數字化中一系列的許可都是有償的。數字媒體經營者有償許可用戶使用其產品(作品);數字媒體經營者向期刊社支付了著作權使用費,包括作者的稿酬;然后,作者可以從編輯部得到它?!覀冋J為,至少在目前人們可以探討的方案中,CNKI這種著作權授權方案既合法又有效,同時具有技術上的實用與安全,在保障了作者、期刊社、數字媒體經營者各方面的利益的同時,可以促進和推動信息資源開發(fā)利用和文化發(fā)展。

除了CNKI,我國還有其他不少從事期刊數字與網絡化經營的機構,這也反映在了有關期刊的聲明中?!犊萍寂c法律》在目錄頁聲明,“本刊已加入《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和《中國期刊網》全文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全文版)、《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學文獻數據庫》,其作者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次性給付。免費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統(tǒng)計分析資料。如作者不同意將文章編入該數據庫,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做適當處理。”該聲明包含的法律關系與上述舉例相同。

上述期刊數字化做法正被廣泛采用,而且,至今作者也沒有表示出太多的異議。我們認為,從著作權法理上看,這種做法并無不妥,但實踐中也可能會產生一些著作權之外的問題。

·在作者與期刊社的關系中,期刊社總是處于優(yōu)勢地位,它所刊發(fā)的數字化著作權聲明是一種單方行為,作者雖然有權聲明排除,但在實踐中能有多少作者會提出反對?至少作者會擔心,反對意見可能會影響稿件的采用。

·數字媒體經營的產品不像期刊那樣具有時間限制,只要用戶需要,它可以一直經營。這樣,如何準確計算作者的數字化收益?僅用傳統(tǒng)期刊社的稿酬標準向作者支付稿酬是否公正?而事實上,不少作者反映,他們從期刊社獲得稿酬沒有因為數字化而有任何增加。

四、一個反面的個案

在期刊數字化的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一些數字化機構在沒有取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盲目行事,造成了對期刊社、作者權利的嚴重侵犯。此種情況決不少見。其中最受矚目的,要數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維普公司)著作權侵權案。

據媒體報道,1999年6月以來,維普公司未經任何人的授權,對8000多種期刊進行掃描錄入,利用原版原文制成《中文期刊數據庫》(又名為《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以光盤、硬盤、互聯網為載體,進行出版發(fā)行。2000年10月,全國2000多家雜志社、期刊編輯部將維普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2002年底,北京市一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維普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03年4月8日做出終審判決,基本維持一審判決。

該案全面暴露出我國期刊數字化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首先,被告涉嫌對數千家期刊構成侵權,引起2000多家期刊集體起訴,其侵權范圍之廣、情節(jié)之嚴重,實屬罕見。而且,該案雖不復雜,竟然歷時兩年半之久。

被告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并不違法,雖不能否定其著作權意識的存在,但其對著作權法之理解頗有可疑之處。被告認為,他們已經與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集體管理部統(tǒng)一簽訂了著作權使用合同,取得了期刊作品使用權。這種“信念”一直支撐著被告沒有停止其侵權活動,堅持自己的合法性,直至上訴并敗訴。

維普對此已有所反思。如今,維普的網站刊出了有關著作權問題的反省與說明,它承認,《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在著作權保護方面走過一段時期的彎路,他們對此進行了反省,吸取了教訓,及時調整了版權保護工作的方式和方法。2001年,維普在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制定了切實可行的著作權保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