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威權利基礎論文

時間:2022-04-10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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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威權利基礎論文

論文鍵詞:權利文化;司法權威;互動;價值取向

論文摘要: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互動關系。司法權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權利文化的內核決定了司法權威的價值取向,并給司法權威成長提供了觀念性動力,因之,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權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權威的樹立也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司法權威作為一種現(xiàn)代法治理念和糾紛處理制度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礎中。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給養(yǎng),司法的權威性理念難以形成,離開了特定的文化的支持,權威性的司法制度也難以確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互動這種西方社會結構對西方訴訟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十分深刻的影響并構成了西方司法權威文化的深厚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市民社會獨特的權利觀念和通過司法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理念。另一方面,代議制民主制的確立和發(fā)展形成了權力制約的政治體制,從而政府乃產(chǎn)生于人民的授權,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權利的價值理念得以制度化。因此政治權力應當分立和受到制約的民主憲政文化也就隨之產(chǎn)生。這種以權利為本位的憲政文化構成違憲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石,使得違憲審查的司法權威獲得了普遍的社會價值認同。

一、權利意識確立了司法調整的權威性地位

毋容置疑,權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文化是人類文化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它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chǎn)物。學術界對法律文化的界定有諸多差異,都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們看來,法律文化主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復合體。而所謂權利文化是法治社會的表征、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總合;同時,權利本位在法律制度中得到確認,成為現(xiàn)代法律文化的主流并構成現(xiàn)代法律文化的核心。其豐富的內涵表現(xiàn)為:權利文化是一種理性文化,它內涵不同的價值取向,以確證、弘揚權利來表現(xiàn)其理性的訴求;權利文化以個人主義為其深厚的倫理基礎,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上,主張個人權利高于國家,它強調個人的主體地位和自由,因而又是一種與義務本位的文化相分野的一種文化價值取向。當權利和權力發(fā)生沖突時,它強調權利的優(yōu)先性,主張以權利制約權力,并提供權利救濟制度的保障。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強調人的平等性、主體性和自律性。契約不僅在私法領域成為人們締結各種社會關系的合法形式,而且在公法領域也成為平衡配置權利與權力的合法性原則。因此,權利文化在政治制度上固化為對抗制的政體模式,因而在司法程序機制的構造上奉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權利文化在經(jīng)濟制度上物化為以自由競爭為核心的市場經(jīng)濟法律規(guī)則體系,弘揚契約自由的精神。

權利文化是理性的產(chǎn)物,以對自然、社會的科學認識為基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類的認識活動包括對自然的認識、對人本身的認識以及對社會人際關系的制度化安排的認識。人類所有的物質和精神成就都是與這些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密不可分的,權利作為人類文明發(fā)展的制度產(chǎn)品自然也不例外。歷史越往前推,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就越大。在人類的初生時代,我們的祖先屈從于自然權威的擺布,對風雷雨電等自然現(xiàn)象沒有科學的認識。由此造成了人與自然的分離,人成了自然之神的奴隸。另一方面,古人也難以認識人的生理現(xiàn)象和精神現(xiàn)象的真諦,比如對夢的恐懼以及把對死者的夢見解釋成逝去的祖先在另一個神秘世界的復活,由此造成了人與自身的分離,人成了祖先之神的附屬物,將逝去的祖先人格化、神化,成為古代人類認識的特點和原始宗教的本質。為了對付嚴酷的自然,人們自發(fā)結成群體,在與自然的抗爭中顯示了巨大權威的強者取得了群體的保護人的地位,加之原始宗教情結的作祟,這些強者成了自然之神和祖先之神在塵世的化身,依附于強者的客觀需要和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促成了古代依附性人際關系的安排。這些強者起先是家長、族長、酋長,后來則表現(xiàn)為擺脫了血緣聯(lián)系而以地域為基礎的政治共同體的首領——國王、君主、皇帝等等。這樣,一個以人身依附為特征的比較穩(wěn)定的古代社會結構產(chǎn)生了。政治上表現(xiàn)為專制的集權控制,經(jīng)濟上表現(xiàn)為自給自足的封閉性經(jīng)濟。因而作為人類認識局限性的自發(fā)產(chǎn)物而后又被自覺地以法律維護著的社會結構,又進一步加深了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于是依附于自然、依附于神靈、依附于社會地位更高的人的觀念植根于古人的認識之中,并受到古代社會制度力量的強有力的支撐。因此,在人類進化的漫長歲月,難以萌發(fā)權利意識,更不消說以權利為中心來對人際關系作制度安排。換言之,古代的法律追求不可能是“權利本位”的,而只能是“義務本位”,于是倫理規(guī)范成為社會關系的主要調整手段,司法的主要作用是對嚴重違反社會倫理的行為處以刑法,在這樣的目的指向下,司法不可能通過對權利的保護、通過對權力濫用的制止來顯示其權威。顯然,正是這種非理性的制度安排排斥了司法的相對至上性,阻卻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與傳統(tǒng)社會相比,現(xiàn)代社會對人的認識是建立在科學理性的基礎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識的獨特個體和具有特定文化屬性的社會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質屬性不是對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獨立性和主體性。獨立性要求不依賴于他人,必須由平等作為前提。主動性要求行動自由,而無論平等和自由都必須通過權利加以表現(xiàn),也必須通過權利才能實現(xiàn)。主體性要求就變成了對權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實現(xiàn)人的本質以及通過對人際關系的合理安排來實現(xiàn)人的本質,無疑權利訴求正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這樣的價值觀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與人的關系,即變原來不平等的人身隸屬關系為平等自由的關系,要求以權利為中心來調整社會關系。權利文化的核心是權利意識。西方權利文化的發(fā)生和演化是與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的法治意識密切關聯(lián)的,并通過自然法的歷史演進表現(xiàn)出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成了論證法律和權力合法性的理論資源。伴隨著西方社會的歷史變遷,社會契約的理論形態(tài)經(jīng)歷了若干歷史階段。

權利觀念在古希臘的正義學說中就已經(jīng)有了萌芽,在古羅馬私法體系中也有了初步體現(xiàn)。位于在半島之上的古希臘,是一個從事海運的商業(yè)社會。商業(yè)經(jīng)濟的生產(chǎn)方式及其文化運動,推動了古希臘社會主體的權利意識,使得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城邦國家之間的關系,更多地表現(xiàn)為理性化的契約關系。契約意識成為古希臘公民參與城邦政治活動和進行經(jīng)濟活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臘神話中正義之神和專司法律與正義的女神是古希臘城邦國家時代的最初的權利意識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島發(fā)現(xiàn)公元前5世紀的歌地那法典,載有關于人、家庭、奴隸、擔保、財產(chǎn)、贈與、抵押、訴訟程序條文70條。權利由習慣而來的觀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標志著希臘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紀就已經(jīng)有權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臘的權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有機整合。希臘很早就認識到

了政治權利與經(jīng)濟權利、社會權利以及文化權利的相互依存性。他們都通過積極參加城邦管理、決策和法制建設活動來保障自己的私法權利。與這種古代法治社會相適應,古希臘生發(fā)了以普羅塔哥拉為代表的智者學派的約定論。他們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類學命題,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來,法律的權威與人們之間的約定有密切的聯(lián)系;法律是人們?yōu)榱朔乐瓜嗷垰?,避免趨于滅亡的一種維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則體現(xiàn)了公正與謹教,是每個人生存和發(fā)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圖認為法律是正義與理念的產(chǎn)物,是個人行為正義性和城邦國家正義秩序的保障。亞里士多德則從“人是城邦動物”的論題出發(fā),強調城邦和法律的絕對至上性權威。希臘化時期,注重個人主義的伊壁鳩魯繼承和發(fā)展了智者學派的傳統(tǒng),把約定論思想發(fā)展成為那個時代的“社會契約論”,認為法律和國家的合法性基礎是人們之間的協(xié)議,人們締結契約的目的是追求個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學派的法律觀,超越了城邦國家的范圍,具有世界主義的傾向,宣稱自然法具有至高無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臘法律及其權利觀念對羅馬法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羅德島的海商法、雅典的債權法和訴訟法都曾被羅馬法所借鑒,希臘有關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對羅馬法學的形成有著重大的影響。權利文化在羅馬私法中獲得更為典型的表達,羅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權神圣、契約自由等觀念構成了西方近現(xiàn)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憲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對以后歐洲國家的公法及其私法產(chǎn)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以致古希臘被人們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的故鄉(xiāng)。由于希臘各城邦囿于長期的對抗戰(zhàn)爭,使得希臘發(fā)達的公法文化和私權觀念沒有向當時的世界進行有效的傳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運動的使命落在亞歷山大的肩上?!跋ED化時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為希臘化法律文明,適用于希臘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敘利亞、小亞細亞和古代近東其他一些國家的希臘化居民。從載有契約、申請書、訴訟案件的記錄等的羊皮紙和碑文的解讀中發(fā)現(xiàn),這些國家在私法方面適用當?shù)氐某晌姆ê土晳T法,在國家政制及其組織等公法方面適用征服者所帶來的殖民地法??梢钥闯鱿ED城邦時代的權利文化在希臘化世界里施加極其深刻的影響。

羅馬法深刻影響了日爾曼人的權利觀念。在日爾曼人那里,習慣權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權利文化形態(tài)。這同時也是英國人的權利意識的歷史觀念基礎。伴隨著西方科學主義和人文主義的興起,權利觀念在十四五世紀興起的古典自然法學說中有了更完整的闡述。但觀念要變成現(xiàn)實,需要制度性結構的確認和維護,然而現(xiàn)存的社會結構是客觀化了的舊觀念,所以首先要打破舊社會的結構,資產(chǎn)階級革命和商品經(jīng)濟的推動完成了這一歷史任務。權利變成現(xiàn)實構成了現(xiàn)代社會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現(xiàn)代社會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對權利的制度性追求變成了法律的追求,對法律權利的維護和享有成了司法的價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礎上的司法權威才得以確立。

總之,從理性的角度審視人與人之間的應有關系,社會關系應該是一種權利關系的凝結。社會關系結構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緣、身份基礎上的特權觀念與司法權威是大相徑庭的。傳統(tǒng)社會的家族本位、個人在家族中處于依附地位的社會結構基礎也就必然要制約和阻礙公民形成獨立的人格精神和現(xiàn)代社會的個體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驅動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盡管傳統(tǒng)社會結構在現(xiàn)代化的過程中逐漸式微,但是建立在傳統(tǒng)社會的經(jīng)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的文化觀念和訴訟觀念也會作為一種深厚的歷史沉淀長期存在于人們的思想觀念中,成為阻礙社會主體健康訴訟意識形成和發(fā)展的絆腳石,從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誠然,必須看到傳統(tǒng)社會也存在著大量的民事習慣,其中有一些反映簡單商品經(jīng)濟法權關系的商事習慣甚至具有較大的現(xiàn)代性,但由于社會結構的整體條件的限制,傳統(tǒng)社會的商品經(jīng)濟及其應有的調整方式受到專制集權和農業(yè)自然經(jīng)濟的壓抑不可能獲得生長的機會和空間。

二、權利意識的制度化推動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基于多元經(jīng)濟結構和多元社會利益之上的權利文化內涵的自由、平等觀念必然要求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和終局性。市場經(jīng)濟和民主政治的社會結構在文化上的產(chǎn)品是“多元主義”。文化多元主義使法律也成為一般社會生活有序化的主導模式。在現(xiàn)代社會,宗教信仰已成為個人自由的一部分,倫理評價也日趨多元化,古代社會那種作為權威規(guī)范的宗教和倫理已不復存在,一般社會生活的規(guī)則治理也只得讓位于法律。誠如龐德所言:“所有其它社會控制的手段被認為只能行使從屬于法律并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的紀律性權力?!彝?、教會和各種團體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在現(xiàn)代社會中組織道德的作用,它們都是在法律規(guī)定限度內活動并服從法院的審查?!倍谧匀唤?jīng)濟條件下,由于其基本的法律文化精神以特權和依附關系為特征,義務是該社會調整體系的立足點。其工具性有兩個特點:一是在社會調整中首先考慮他人的利益,典型地體現(xiàn)義務本位的價值取向,依靠人身依附關系來調解糾紛乃是必然的選擇;二是依靠內心的道德強制力、神秘的道德壓力來左右人們的行為,這正好與西方中世紀的基督教的個人消極容耐的道德要求以及中國古代以儒教為代表的傳統(tǒng)道德倫理的工具特質相耦合。這種社會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價值指向顯然對社會主體心目中司法權威的確立具有巨大的阻卻作用。此外,傳統(tǒng)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專制性質和權力運作機制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司法觀念和訴訟觀念,權力至上、官本位的文化精神也制約了司法權威的形成。

通過以上的比較可以看出,司法權威的價值蘊涵與權利本位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權利文化的價值需求。基于商品經(jīng)濟基礎上的權利本位的社會文化是司法權威成長的精神養(yǎng)分和文化基石,而權力本位的法律文化產(chǎn)生不了司法的權威性,基于自然經(jīng)濟基礎上的權力本位的社會文化氛圍中,權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權教,司法體現(xiàn)的是行政權威。義務本位以及權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級社會關系的反映,而權利本位文化是契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寫照。

擴張和保障權利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文化基礎。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權利的程序保障機制,要求通過司法審查的權威形式來保護私權利不受公權力的侵害。而司法審查作為闡明或界定權力范圍以及限制權力的嘗試,在20世紀尤其是在過去的幾十年中,作為一種比過去更富有驚奇力的工具出現(xiàn)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規(guī),十分熱衷于實現(xiàn)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權利。至少,法院在整體上是朝著這個方向不斷發(fā)展?!币虼耍绹ㄔ旱臋嗤?0世紀的急劇提升,與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權利的價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與司法在美國歷史中的地位密切關聯(lián)?!斑^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當然,無風不起浪。革命的

根源由來于美國司法制度在歷史中的地位,或者說司法制度長期以來在美國政治中所處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僅僅使用歷史的或傳統(tǒng)的術語是難以解釋這場革命的。對此,只要翻開美國憲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憲法本身并沒有發(fā)生什么重大的變化。對美國憲法的戲劇性革新,從形式上講,主要是來自對一條法條的‘詮釋’。該條就是1868年植入憲法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實際上,幾乎所有的上述變化都涉及對該項修正案中兩句短語的解釋,即關于正當程序原則和平等保障原則的解釋?!边@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司法審查通過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對司法的權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是司法權威的兩個推進器。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程序權威和解釋權威較好地契合了權利文化的訴求。

法律要得到執(zhí)行必須得到社會心理勢力的足夠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要與原有的文化觀念相契合。違憲審查制度之所以在現(xiàn)代社會中得到普遍的實施,與權利文化的支撐密切相關。違憲審查的文化基礎是一種表現(xiàn)型個人主義的權利意識。所謂表現(xiàn)型個人主義就是強調自我發(fā)展,個人的獨特性以及實現(xiàn)個人欲求和目標的必要性,要求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充分考慮每個人的個性,充分考慮社會群體的共性是建立在每個人的豐富的人性基礎上的?!叭松闹匾饬x就是最大限度地發(fā)展自己的觀念。每個人的生活方式都是如指紋一樣特殊,如臉部表情一般獨特。群體在很多方面只是增加主權者權利的載體。”這種個人主義在法律層面上的表現(xiàn)就是權利意識日益高漲。表現(xiàn)個人主義與利用法院作為宣布擴張或恢復權利的機構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關系。這種個人主義文化的顯著之處,表現(xiàn)為司法審查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之后得到了迅速推廣。法院權限的突然擴張超過了單純的構造改革,并助長了“權利意識”在一個又一個國家的發(fā)展,其中包括一些缺乏司法審查傳統(tǒng)的國家,例如日本和德國。德國憲法法院設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盡管這個法院是新創(chuàng)建的,但現(xiàn)在已變得極其積極和強大,或許在影響力上僅次于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即使大不列顛這一個公認的保守派,近來也因為同歐共體的結盟而悄悄地發(fā)展了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每一個發(fā)達國家都參與了現(xiàn)代世界的技術革命,在這些國家中傳統(tǒng)權威被日益削弱,個人主義卻不斷成長和壯大。在大多數(shù)這類國家中個人主義在司法層面上的表現(xiàn)就是運用訴訟程序維護和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傲椫髁x的爆炸式增長,即新權利的急劇增加(創(chuàng)造)和舊權利的不斷擴張,不斷向人們闡示著自由的實質及其程度。毫無疑問,這屬于個人主義的又一大產(chǎn)物。人們總想最大限度地控制或把握自己的生活權利,并且是多多益善;想得到自我表達的自由、基本性的經(jīng)濟保障、尊嚴以及尊重;還想要自己的選擇權和被選擇權倍受保障,以及使自己的生活方式具有正當性。為此,人們就將法院視為實現(xiàn)這些權利的保護神”。于是通過司法追求權利是無數(shù)美國人的神圣愿望。美國人十分熱衷于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論是基本權利,還是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的權利。權利意識在美國或許以夸張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但是它又似乎不是哪一個國家獨特的要素。作為一種文化形態(tài)不僅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現(xiàn)代產(chǎn)業(yè)化的福利國家,而且也不同程度上存在于發(fā)展中國家,權利意識是發(fā)揮主體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競爭性的前提,社會的發(fā)展離不開人們的自我權利意識。因之,可以說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是司法權威增強的不竭能源。

三、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在相互促進中發(fā)展

司法權威的形成與權利文化發(fā)展是一種互動關系。一方面,權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給司法權威提供了精神動力,是司法權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權威的功能又促進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司法權威是傳播和發(fā)展法律文化的重要途徑。法律文化的核心是法律規(guī)范以及人們對它的系統(tǒng)性的評價和認可,規(guī)范在本質上是普遍的,糾紛的解決總是個別的情況,因此解決糾紛必須帶有將一般的規(guī)范具體化的要素,導致了當事人對法律規(guī)范及其適用的具體、親身的體驗,并再次內化為法律信仰、法律意識,逐漸匯成主流法律文化,反過來又促進司法權威的形成。此外,公眾得到了來自對裁判結果的各種評價,成為權利文化的主要傳播渠道?!肮娡ㄟ^報紙、電視等媒介加深了對法院正在處理案件的認識。公眾間據(jù)此引起的爭議將有助于填補或提高他們對權利的認識?!辈粌H如此,判決的先例化以及審判的判決對存在對立的社會價值中的某一方主張作出了一種權威性認證,起到了權威賦予作用,使特定訴訟的結果超越當事者的范圍給更多的人們的利益帶來影響,從而造成社會反響,給司法權威社會化以契機。所以在弗雷德曼看來:“司法制度的巨大威力在于,它能使一項請求變成一條受保護的權利[裝甲的權利(anironcladright)]。據(jù)此,就使得請求變成了人們自覺的意識。另外,將請求變成權利也使得法院的最終判決罩上了正當?shù)耐鈿?themantleoflegimacy)。更重要的是將統(tǒng)治權力隱蔽在了法院判決的背后。訴訟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法院發(fā)出的命令,即便是總統(tǒng)也不例外?!笨梢哉f,司法過程對法律觀念的形成和深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并以其為媒介左右司法權威消長,制約司法功能的實現(xiàn)。

再者,法院對意識形態(tài)產(chǎn)生、發(fā)展和維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強化了人們對司法權威的認同。在某種意義上,審判本身可理解為不同社會觀念及其現(xiàn)實之間的對抗,因此,證明法律原則的權威性,加強法律意識形態(tài)的常識性和自然性是司法活動不斷發(fā)展的一個重要任務。一方面,法院在判決中引用自然法的觀點,證明各種各樣沖突的價值觀念的合理性,以鞏固法律象征和法律意識形態(tài),并試圖通過法律意識形態(tài)努力把它的統(tǒng)治權威施加于所有來自法庭外部社會的各種社會關系、請求和愿望。另一方面,“法院通過對法律原則的解釋、證實和發(fā)揮,在功能以上,為意識形態(tài)的發(fā)展、維護和傳播,為作為社會秩序基礎的信念和觀念結構的擴展做出了貢獻。這樣,建立在法律原則基礎上的法律意識形態(tài)促進了人類共有認識和期望的形成,法律意識形態(tài)的這種貢獻,與其是為了解決爭訟,毋寧說是為了確定可以進行訴訟的界限,以及使解決爭訟的具體方法合法化”。所以,審判是典型地確認法律意識主導地位的場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活動及其目標依賴于保證根據(jù)法律原則對現(xiàn)實所作的解釋獲得勝利,并被接受為對訴訟結果、責任和關系的客觀、正確的理解。因而,從法律意識形態(tài)的觀點看起來,任何合法地、正確地遵守訴訟程序的審判,都不能認為是“政治性的”,因為在審判的進行中未涉及任何政治選擇,審判僅僅涉及對案件事實自然地、“通情達理”地合法地適用法律原則。法院公開審判使得通過訴訟程序確實有效地維護法律意識。同時,又通過法律意識的作用,突出了司法審判的獨特地位,進一步提升了司法的權威。所以說司法權威與權利文化是相輔相成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