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輕刑化刑法探析
時間:2022-02-05 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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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的刑法正向著輕緩化的趨勢發(fā)展,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傾向愈發(fā)明顯,這引起了反腐部門以及那些關心黨風廉政建設問題的人們的高度重視和警惕。基于此,本文以職務犯罪輕刑化作為研究核心,先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刑法進行了反思,然后對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現狀提出了一些具體的策略,希望能為我國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職務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職務犯罪;輕刑化;司法體制
職務犯罪,指的是國家的公務人員憑借自己具有的職務之便,在所從事的公務活動當中貪污受賄、以權謀私、侵占國家財產等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從本質上看,職務犯罪是一種極端腐敗的表現。然而,隨著職務犯罪輕刑化趨勢的愈發(fā)突出,職務犯罪問題仍然是處在層出不窮的狀況,這嚴重影響了黨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因此,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刑法加以反思,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職務犯罪輕刑化的刑法反思
(一)輕刑化對刑法基本目標落實產生的阻礙作用。對于職務犯罪行為,刑法的根本目標是對其予以懲處,進而起到預防職務犯罪的作用。為了能夠遏制腐敗現象的發(fā)生,打擊職務犯罪行為,立法人員在對刑法規(guī)定進行設定時,應當以較重的刑罰來提高職務犯罪分子的痛苦感,進而使那些潛在的職務犯罪分子出于畏懼心理而不敢去職務犯罪。實際上,職務犯罪分子都有著非常強烈的貪圖利益的心理,而且這些人大多都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及身份,他們在觸犯刑法之前,通常會反復地考慮犯罪的成本和收益,如果他們覺得收益遠大于風險,那么他們才會去觸犯刑法。由此可見,職務犯罪的輕刑化趨勢,會降低職務犯罪行為的成本,這嚴重阻礙了刑法基本目標的落實。(二)輕刑化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刑法體系的建立宗旨就是定罪與處罰的強度應該與人身危險性相符合,同時也應該與特定的社會危害性相符合。在現代社會的法治工作中,罪責刑相適應是構成刑法最基本的準則之一[1]。所以,司法人員在辦案時應充分考慮人身危險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所具有的特征。在這種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準則下,社會主義的法治工作不應該對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趨勢加以縱容。也就是說,職務犯罪輕刑化的趨勢在本質上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準則,也無法體現出刑法原則應具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輕刑化影響了法律文化的健康。在對職務犯罪行為的抑制過程中,刑法本該起到核心性的作用。刑法應當通過嚴懲犯罪分子的方式,塑造一個良好的守法氛圍,這也是從根源上對各類職務犯罪加以整治的必要條件。但是,刑法懲罰的輕刑化趨勢嚴重阻礙了防控犯罪行為機制的落實,也無法塑造出優(yōu)良的輿論氣氛。刑法對犯罪懲罰的輕緩化,很難讓廣大的人民群眾感受到刑法的威嚴和力度。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下,人民群眾會逐漸地失去主動監(jiān)督腐敗問題的熱情,無法發(fā)揮應有的監(jiān)督力量,而且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也會逐漸丟失,這會使職務犯罪行為失去了應有的監(jiān)督,變得更加的頻繁,嚴重影響了法律文化的健康。
二、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現狀的具體策略
(一)轉變最基本的刑法理念。近些年,很多國家都建立并實施了短期的自由刑以及非監(jiān)禁刑,這些新的刑罰手段的建立顯示出了刑法正向著輕刑化的方向改革。從人類社會的整體趨勢來看,刑罰的輕緩化代表著人類文明正在不斷地進步。但應注意的是,輕刑化作為一個相對的概念,它與每個國家所獨有的的經濟狀況、社會形勢以及文化背景息息相關,而且在職務犯罪的刑罰以及追訴方面,絕不是越輕越好,因為對職務犯罪人員進行輕刑化處理應當充分考慮每個國家的社會形勢、經濟發(fā)展程度和人民群眾對輕刑化的接受程度。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正處在“大貪不竭”、“小官巨腐”的社會形勢下,那些層出不窮的職務犯罪事件已經充分地表明,我國目前的刑法對于職務犯罪的控制已經陷入了失控的狀態(tài),存在著很大程度的缺漏。職務犯罪不僅嚴重限制了我國社會的健康發(fā)展,也超出了人民群眾的容忍程度。因此,我國的司法人員必須轉變最基本的刑法理念,對于職務犯罪人員應給予嚴厲的懲罰,這樣才能改變我國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現狀,這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唯一選擇。(二)對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補。若想真正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現狀,除了要轉變最基本的刑法理念之外,還應對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補,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扭轉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發(fā)展趨勢[2]。首先,立法機關需要構建一個嚴謹縝密的法網,通過健全立法的辦法來對職務犯罪行為予以打擊。立法機關應當從根源上對官民之間的不平等現象加以杜絕,對懲罰職務犯罪行為的法律條文加以完善。立法機關應摒棄掉一些迂腐的觀念,縮小職務犯罪的起點差別,塑造一個公正、平等的罪刑法定氛圍。其次,刑法應適當地降低定罪的標準,全方位地設置構成職務犯罪的各方面要件,在對定罪標準加以完善的同時,也應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只有降低了定罪標準,構建出嚴謹慎密的刑法網絡,職務犯罪分子才會無處可逃,承擔其應有的犯罪代價。例如,立法機關可以設置嚴密的財產刑與資格刑,這會提高職務犯罪的整體成本,讓犯罪人員產生非常強烈的痛苦感,從而告誡那些潛在的職務犯罪分子,不要嘗試去觸犯刑法。(三)完善與職務犯罪有關的司法環(huán)節(jié)。單純地對立法加以完善,是無法徹底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現狀的,司法環(huán)節(jié)的執(zhí)行與貫徹程度才是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的關鍵。只有讓司法環(huán)節(jié)緊密地配合立法來開展工作,使立法環(huán)節(jié)與司法環(huán)節(jié)得到共同完善,才能真正改變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現狀。對于職務犯罪有關的司法環(huán)節(jié)加以完善,可以對良好立法規(guī)定的實施起到促進作用,使刑法的真正價值得以體現。因此,司法人員應該積極扭轉原有的觀念,以身作則,對以往所使用的錯誤的刑法裁量以及寬松的執(zhí)行方式加以糾正。例如,司法人員在對職務犯罪分子有著自首、立功等行為的案件進行判定時,必須要嚴謹、公正地對職務犯罪分子的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加以認定,判斷是否應該對其從寬處理,并且司法人員應做到依法裁量,謹慎地選擇是否實施免刑或緩刑。也就是說,司法人員無論在什么時候,都不能放縱犯罪分子的行為,司法人員必須要讓犯罪分子從內心深處感受到我國刑法所具有的權威性。司法人員在執(zhí)行刑罰時,絕不能存在任何有損司法權威的職務行為,對于職務犯罪分子的減刑或假釋條件要嚴加把控,杜絕法外開恩的行為[3]。
三、總結
由此可見,職務犯罪輕刑化是由我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體制不夠完善等因素所造成的極端現象。職務犯罪輕刑化不但阻礙了刑法基本目標的落實,還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嚴重影響了法律文化的健康。因此,相關部門應轉變最基本的刑法理念,對立法中的缺陷加以修補,并完善與職務犯罪有關的司法環(huán)節(jié),只有這樣,才能使職務犯罪輕刑化的現狀得到改變,使反腐倡廉工作得以更好地開展。
[參考文獻]
[1]彭程.貪污賄賂案件刑罰輕刑化現象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2.
[2]高蕾.我國貪污賄賂犯罪輕刑化問題研究[D].黑龍江大學,2015.
[3]李權良.我國現階段職務犯罪輕刑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
作者:宮健荀 單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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