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視野中的勞動關系論文

時間:2022-09-19 03: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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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視野中的勞動關系論文

1從屬性是勞動法立論基礎

1.1是勞動關系界定的核心標準

勞動關系的界定具有明顯的從屬性,即對于勞動關系的雙方是以基本的從屬的形式和關系存在的。這種從屬性在關系界定上具有多種不同的概念形式,要確定和研究在勞動從屬關系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進行勞動法立法和執(zhí)行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不同的從屬關系下,勞動關系的存在形態(tài)也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性質,所需的勞動法規(guī)也要有針對性進行不同方面、各種方式的立法和執(zhí)行工作。關于從屬的勞動關系的界定和區(qū)分主要從三個不同的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階級和組織關系、經(jīng)濟關系、人格關系。在研究階級和組織關系方面,確立所存在著的階級關系和組織關系是否是勞動關系,是對勞動關系的界定標準之一。階級關系主要是指勞動雙方存在著資產(chǎn)擁者的資產(chǎn)階級和利益直接創(chuàng)造者的無產(chǎn)階級的關系,這種形式的關系存在形態(tài)是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普遍的勞動關系,對于無產(chǎn)階級的權益保障是最主要的勞動法法規(guī)執(zhí)行目的,作為利益的直接創(chuàng)造者,無法直接享受利益的果實,只能通過資產(chǎn)擁有者對勞動成果的不合理分配,獲得相對比例很小的部分,因此在勞動法立法立論工作上,是需要重點調整勞動關系的內容。組織關系一般是存在于社會主義性質國家的勞動雇傭關系,是指的勞動行為的組織者與勞動工作的實際參與者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行為的組織者是利用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和物質條件,創(chuàng)立自有的勞動方式或勞動體系,并組織其它的工作人員進行勞動成果的創(chuàng)造,但主導地位是勞動行為的組織者,通過不同分工和有效工作形式,組織不同部門的勞動者共同為創(chuàng)造相同的勞動目的而進行勞動過程,由于組織都具有勞動關系的主導作用,并且是各項工作和資源的擁有者、管理者,因此對勞動成果也具有完全的控制和分配權。在經(jīng)濟關系和人格關系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中,與階級和組織關系的研究具有相同的原理,因此不作贅述。

1.2從屬性對勞動關系界定要求

在從屬性勞動關系的分析中,明顯能夠看到,直接控制和分配勞動成果的并不是勞動的直接參與者,而勞動的組織者或者資產(chǎn)的擁有者,這就決定了在勞動成果分配上,對勞動者的利益有著直接的不公平待遇,利益分配者因為掌握著利益分配大權,并且不知道勞動者付出的工作努力和過程,因此以追求最大的利益為目的,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控制在一個最低的水平,直接導致了勞動者權益的受損和不公平待遇。因此,為了保證社會發(fā)展的良好形勢和和平狀態(tài),國家需要對勞動關系建立相應制度規(guī)定,以保障勞動者利益為主要目的,同時保證勞動組織者的利益也不被侵害和影響。在勞動組織的合法性方面,要以國家法律為基本要求,對不合法的工作組織和勞動行為進行完全的控制,并以法律手段追究責任,同時對于付出合法勞動行為的勞動者,應以保證勞動利益不受侵害為根本,進行勞動成果的正常分配和相應的勞動補償;在勞動關系的利益保障方面,對于勞動者單方面,由于相對用人單位是弱勢群體,因此需要通過勞動法的各項制度和規(guī)定,對勞動者的收入、人身安全、工作穩(wěn)定性等多方面提供保障;對于勞動關系中的雇主方,其擁有的公司商業(yè)機密、行政機密等多方面與公司利益直接相關的內部事務,需要通過相應的勞動法規(guī)進行對勞動者的言行制約,從而保證基本的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2基于從屬性決定勞動關系的挑戰(zhàn)

2.1難以界定相對應的社會關系

通過不同的階級和組織形式組成的勞動關系,在從屬性質和程度上具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從屬關系,所需的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保障也不同。在勞動關系中主要的組織關系具有明顯的勞動從屬性,即組織者和被組織的勞動從屬關系,這在勞動關系的利益保障中對國家勞動法提供相關法規(guī)約束雙方行為和保證利益、權益具有非常明顯的要求;在階級雇傭關系組成的勞動關系中,由于有關系的確立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性質,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定了雙方在勞動合作過程中的不同職責和相關利益,所以對勞動法提供利益、權益保障和約束雙方勞動行為的需求水平相對低些;相對以上兩種形式存在的關系,民事關系上的從屬性因素則更加不明顯,但同樣的也有一定的勞動法規(guī)約束關系雙方的法制需求。

2.2法律對從屬性關系調控“沖撞”和“遺棄”

在勞動法對從屬關系調控的“沖撞”方面,主要是由各種不同的勞動從屬關系的性質界定困難引起的。具有從屬關系的不同勞動合作雙方,是否具有勞動關系,是一個比較難以界定的工作。不同的勞動合作關系雙方在利益所得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公平性,但沒有相對應的勞動關系界定體系,因此在勞動法的規(guī)定和約束行為上,不具有明顯的實施可行性,直接影響了勞動法的運用。勞動法對于勞動關系的“遺棄”是指在特殊的勞動關系中,勞動雙方所處的常規(guī)勞動關系地位發(fā)生的實質性變化,比如在勞動者起到主要作用的勞動關系中,就需要以保證公司利益為主要調控手段,但在勞動法中還沒有適應的規(guī)定。

2.3從屬性特征看“非典型勞動關系

對于勞動關系中的非典型勞動關系形式,應建立相應的合理勞動法規(guī),保證勞動關系中雙方尤其是勞動者的利益。在這種非典型勞動關系的確立上,也應以從屬性特點來對勞動行為進行勞動關系的劃定,雖然諸如農業(yè)雇用、季節(jié)性、臨時性工作等非典型勞動關系在當今社會已經(jīng)普遍存在,但對這些從屬性關系是否確定為勞動關系,是對勞動法中劃定勞動關系提出的新挑戰(zhàn)。

3對非典型勞動關系救濟的原因

3.1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基本人權

在非典型的勞動關系中,由于勞動法對勞動關系的劃定沒有完善的評定機制,因此對于這些存在關系的勞動者的利益是很大的影響的損失。在勞動權方面說,這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是基本權利對利益保障的要求,其實才是根本的勞動者需求,因此在相應的法規(guī)上并不具有制度的完整性和評定機制的完善性,為保證基本的勞動者利益需求,還應對非典型勞動關系進行專門利益和關系評定。

3.2勞動關系應當適時地將市場化的雇傭關系法制

目前的市場化經(jīng)濟決定著市場化雇傭關系的普遍存在,而勞動關系的本質也是在雇傭關系的產(chǎn)業(yè)化發(fā)展形勢下產(chǎn)生的,因此對于市場化的雇傭關系通過勞動法法規(guī)確立勞動關系,是保障雇傭勞動者權益的基本手段,這就需要勞動法從根本上調整對雇傭關系的確立機制,并通過對不同的雇傭關系進行研究,同時對比與當前勞動關系的區(qū)別,分別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的不同權益保證機制。

3.3采用“從屬性+可受保障性”的勞動關系界定標準

在勞動關系的界定中,從屬性是基本的勞動關系存在的條件,根據(jù)對不同的從屬性勞動關系的劃定,分別對不同的雇傭關系制定相應的評定標準,通過不同的法規(guī)和保障機制保證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并不斷根據(jù)社會上勞動關系的發(fā)展形勢,及時調整相應法規(guī),以適應越來越向多樣化發(fā)展的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在不同的勞動關系同時存在的社會形勢下,對勞動關系的界定還應以“可受保障性”為重要的標準,對勞動關系進行界定和利益責任的劃分,通過對不同形式的勞動關系的保障機制,以勞動雙方權益保障為最終目的,對勞動關系的劃定標準進行相應的制定和完善。

4結束語

在勞動法中關于勞動關系的確立上,應結合實際的社會發(fā)展形勢,根據(jù)目前多樣化和復雜化的社會勞動形式和雇傭關系,以從屬性的界定標準為基本的勞動關系確立依據(jù),并結合可保障性的界定標準,對相應的勞動組織關系和雇傭關系以及特殊的非典型勞動關系進行不同的關系劃分,并相應的進行不同的權益保障措施,制定不同的責任劃分標準,緊跟社會的勞動關系發(fā)展形勢,對勞動法中勞動關系進行合理界定,正確立法。

作者:趙晨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