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義實現(xiàn)路徑選擇

時間:2022-07-30 1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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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義實現(xiàn)路徑選擇

摘要:20世紀末,中美兩國出現(xiàn)呼格吉勒圖案和辛普森案兩個相似的案件,但卻出現(xiàn)了完全迥異的判決結(jié)果。兩國對于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本質(zhì)上都詮釋了對司法正義的追求,但對于追求司法正義所付出的代價卻有不同的認識和選擇。本文采用比較法學方法,從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等角度入手,對中美兩國的法律文化進行對比分析,探求實現(xiàn)司法正義的最終途徑。

關鍵詞:中美法律文化;呼格吉勒圖案;辛普森案;司法正義

法律文化是指特定社會中植根于歷史和文化的法律價值和觀念,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法律制度的運作效果,而法律制度也明顯體現(xiàn)或隱含法律文化[1]。人類所面臨的法律問題雖然是相同的,但是人類處理法律問題的方法卻是迥異的,筆者認為這就是法律文化。正義始終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目標,尤其是刑事司法領域,古往今來的“法”字無不蘊涵著人們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辛普森案與呼格吉勒圖案,兩個相似的案件卻在中美兩國掀起了完全迥異的判決之風。中國和美國分別作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縮影,其兩者在刑事訴訟制度上雖然不可避免存在諸多差異,但在理論上都認同無罪推定原則,都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取其罪的權利和享有獲得律師幫助及被迅速、公正、公開審判的權利,給一個被告人貼上罪犯標簽的前提必須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是理論作為思想上的指引,終究可能會和現(xiàn)實的操作背道而馳,產(chǎn)生這一不匹配的現(xiàn)象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律文化的差異。

一、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側(cè)重點不同

實體公正即結(jié)果公正,強調(diào)了司法裁判應以最大限度還原的客觀事實為依據(jù),借助法律為實現(xiàn)“先在性結(jié)論”尋找窗口。而程序正義則是過程的公正,強調(diào)規(guī)定的程序必須嚴格遵守,保障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應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推導出“后發(fā)性結(jié)論”?!俺绦颉焙汀皩嶓w”二者與“正義”分別是手段與目的耦合,且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非是完全排斥和緊張的關系。中國自古以來便有“諸法合體、刑民不分”的傳統(tǒng),不考慮案件的性質(zhì)和危害程度,都采用刑罰的方式和手段,首先對訴訟當事人進行一輪棍棒的懲罰,為了追求所謂的真相,獲得所謂的實體公正的目的,不惜采取刑訊逼供等殘忍的手段來對當事人的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而這一行徑往往極易導致屈打成招,使更多的無辜百姓遭受國家機器和殘忍法律的雙重打擊。在傳統(tǒng)中國人觀念中,結(jié)果的公正比推導出結(jié)果的過程公正更易滿足內(nèi)心樸素的法律情感。究其原因可發(fā)現(xiàn)中國的法律人和普通民眾生活在相同的中華法系的禮法傳統(tǒng)文化環(huán)境里,受著相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正義觀念的熏陶,即便是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也很難輕易改變這種文化基因[2]。按照這種觀念,為了實現(xiàn)某一崇高的目標,任何活動似乎都具有了正當性和合理性[3]。而美國法律文化形成之初受早期基督教文化滲透,《圣經(jīng)》中所提到的伊甸園之禁果不僅暗含生活中人厭惡現(xiàn)世的原罪,追求獨身和禁欲的最高境界,在法律中也體現(xiàn)為對人性的懷疑、限制甚至懲戒。而對人性本身固有之懷疑,導致懷疑之判定不能依靠人本身,而應該借助客觀的程序和規(guī)則來維系?;浇虒θ藘?nèi)在生而缺陷的定位,塑造了美國外在程序公正的法治理念,并最終形成以宗教和法律為核心的文化形態(tài)與生活方式。伯爾曼先生認為宗教與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兩條命根子。其實上,信仰本身就是一種宗教式的情感。美國人對法律的虔誠信仰,正與其基督教為主的宗教文化有著緊密聯(lián)系。同時這一文化的派生也產(chǎn)生了這樣的一種觀念,認為公正不是最后的結(jié)果,而是一個過程,公正的結(jié)果需以看得見的方式,即公正的程序來實現(xiàn)。沒有公正的程序很難得出公正的結(jié)果,或者說犧牲公正程序所得到的結(jié)果也很難說是公正的結(jié)果[4]?;仡櫿麄€案情,當年年僅十八歲的呼格吉勒圖,從在毛紡廠廁所發(fā)現(xiàn)一具女尸到被刑拘再到經(jīng)歷一審二審法律程序,最終被執(zhí)行死刑僅僅走過了短短的62天,在這六十二天內(nèi),在大多數(shù)時間里,他不是在被刑訊逼供和被押往各種“公審大會”的路上,就是在暗無天日的牢籠內(nèi)與憤懣、絕望作伴。父母、朋友被禁止入內(nèi)探望,身體被拷打,精神被刑訊逼供,再加上被鋪天蓋地的不實報道輪番摧殘,哪怕意志再堅定的人也難以承受這種精神加肉體的多重打擊,更何況是個初涉世事的十八歲孩子。呼格吉勒圖被槍決后9年,此案真兇趙志紅落網(wǎng);而等到呼格吉勒圖案經(jīng)由內(nèi)蒙古高院再審裁定無罪,已經(jīng)是十八年后的2014年。有罪推定的認定和“命案必破”的法律悲劇,連同一份錯判,一顆子彈,將呼格吉勒圖的生命定格在那個被嚴打的盛夏,那個無罪推定原則確立前的最后一個夏天。程序的殘缺絲毫不能阻止當年的辦案者和法官們強行追求所謂實體的“公正”,而嚴打運動的背景和12天的“閃電速度”就走完的二審司法程序則將這個案件從實體到程序整個釘在了中國法治進程的恥辱柱上。如同江平教授在呼格吉勒圖墓志銘上所書:“重人權,不擅權,不為一時政治之權益而棄法治與公正?!毕啾纫韵拢疗丈瓌t在幾件看似鐵證如山的證據(jù)面前,近千萬美元打造的夢幻律師團隊幫助他成功逃脫了牢獄之災。盡管此案案情眾說紛紜,但在美國當時的司法體制下,程序正義優(yōu)于實體正義,非法獲取的證據(jù)會依法排除。拋棄辯訴交易等弊端,僅就辛普森及以及和辛普森一樣的個人而言是幸運的,宏觀司法制度設置和微觀案件審理的落實并未留給刑訊逼供生長的土壤。辛普森案留下的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命案,卻是對堅持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美國法文化的程序正義最好宣傳。在這個角度上,一樁懸案反而有可能成為推動一個國家法治進程的里程碑: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放走一個可能的真兇,卻也是在用行動向千千萬萬人民宣告:我們的法,絕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因此我國的法律文化重視實質(zhì)正義,這是需要我們加以繼承的法治資源,同樣,對程序正義的輕視也是我們應該加以摒棄的[5]。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選擇面差異

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核心體現(xiàn)了國家刑罰權對被告人不同身份的態(tài)度。懲罰犯罪是指對于觸犯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犯罪分子公正適用刑法,根據(jù)犯罪行為性質(zhì)及輕重,通過依法定罪和量刑來對犯罪分子給予處罰。而保障人權是指保障訴訟參與人作為“自然人”所固有的權利,特別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刑事司法具有懲罰犯罪和人權保障的雙重任務。中國一貫堅持“命案必破”,而美國堅持”寧可錯放罪犯也不冤枉無辜”,兩種觀念將兩國在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上的不同選擇表現(xiàn)得涇渭分明。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曾說過:罪犯的逃之夭夭與政府的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的多。對于美國憲政制度的設計者而言,防止公權力以“維護正義徹查真相”之名被濫用,損害個體公民的個人權益,遠比得到“實體公正”的結(jié)果重要。即使在司法實踐中也要尊重個體的基本權益,尊重程序正義,盡量保證所有人不被以正義之名蒙受莫名之冤。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和審判前收到“有色眼鏡”的差別對待,美國賦予當事人沉默權和充分的辯護權,并建立嚴格的非法證據(jù)排除機制,在源頭預防刑訊逼供發(fā)生。同時有效運用陪審團進行案件事實審查的感性機能和法官進行案件法律適用裁判的理性機能的整合,以期最大限度保障案件判決質(zhì)量,而因訴訟程序瑕疵導致實體罪犯逃避法律懲罰也是司法的必要代價。中國現(xiàn)行的司法體制下,雖然明令禁止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但實際執(zhí)行中依舊不同程度存在,究其根源,在于為真相可以不擇手段的理念和“命案必破”的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之中自然難以徹底杜絕“有利于快速破案”的刑訊逼供,也難以杜絕法庭對于是否合法取得尚待商榷的口供的過分采信,間接導致了很多的翻版呼格吉勒圖的冤假錯案出現(xiàn),比如杜培武案、聶樹斌案、趙作海案、李昌奎案等,有的無辜當事人受冤后幸運地留下了生命,但是也體會到了坐穿牢底的煎熬,而有的當事人卻沒有這么幸運,在蒙受冤枉后付出了自己年輕的生命。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面對十八年后遲來的無罪判決,只有淡淡的一句“哪個家庭遇到這個(冤案),都會痛苦一生”。而在聶樹斌案中,聶樹斌的父母費勁十幾年的周折,仍等不來自己兒子一個準確的被執(zhí)行死刑的時間。每一次的錯案糾正對于法治的權威都是莫大的削弱,如果標榜公平與正義的法治背后陰影里藏的是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甚至為了破案捏造證據(jù)這類見不得人的糟粕,我們該如何真正實現(xiàn)“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呢?

三、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著陸點分歧

在本世紀八十年代的中國法理學論壇上,曾有過就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問題以及權利和權力的關系問題產(chǎn)生的激烈辯論,特別是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之爭,但最后權利本位占據(jù)上風[6]?!吧眢w發(fā)膚,受之父母”,一個人來到這個世界上,終其一生,可以說沒有任何完全屬于他自己的東西,在這一意義上說,古代中國文化中沒有我們所說的“個人”[7]。而改革開放后,隨著外國自由平等觀念的傳播,中國個人觀念得到了很大的解放,但相對西方發(fā)達國家,中國個人觀念的解放程度仍然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長期以來,中華民族所繼承的古代文明中有關家國觀念的思想,以及我們從小到大接受的“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沖突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教育,使我們認同集體利益。經(jīng)過利益衡量后,特殊情況下,個人讓渡利益給公共確實具有正當性,但個人利益讓渡的同時也伴隨義務本位思想的承繼和傳遞?!白鲆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然而又有多少人曾經(jīng)深究過,遵紀守法的義務做到了,就足以稱為是一個優(yōu)秀的公民么?受這些因素的影響,中國人易忽視個人利益而陷入義務本位的體系之中,個人的價值相對于國家機器而言易被埋沒。而美國人強調(diào)個人主義至上,國家機器應作為人民權益的“守夜人”,側(cè)重于權利本位,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著陸點分歧,這便是呼格吉勒圖和辛普森二人命運差異的癥結(jié)。不同的利益團體、機關和個人都在“追求正義”的信念支持下把過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動過程,而各級政府也把消解社會危機和進行社會整合的負擔交給司法機關承受,因為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關注和干擾并存。自媒體為奪人眼球而肆意渲染案件情況,制造的輿論干擾了法官的裁判,而普通民眾也易將法官作為主持公道的、賞罰評判的使者,但實際上法官也僅僅是在法律規(guī)范下評判當事人行為適法與否的特殊職業(yè)群體。而這一司法裁判活動像是一部由“控、辯、審三方”主導的戲劇,每個司法活動的細節(jié)均暴露在觀眾的凝視之下,而三方主體在各自的位置上著力扮演好各自角色,以期爭取更有利于自己或糾紛妥善解決的效果。司法的劇場化趨向于生動形象,甚至可以自由參加的法律表演。把裁判結(jié)果和實施懲罰的輕重訴諸人們的感性正義觀念或者道德感情,這也容易使得所有的參與者(包括司法官員在內(nèi))偏好結(jié)果的“實體公正”,而并不在乎實現(xiàn)這種“實體公正”的程序安定性與合法性[8]。在中國古代,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在于維護儒家思想賦予的特殊“正義”。在崇高的道德和綱常面前,被視為“人欲”的私權不值一提。事實上,中國古代法治下的司法機關負有維護道德的義務,而普通人則有遵守道德的義務,并且需要消滅“人欲”,抵制私權。因此,在古代的司法實踐中,“是非”要決于“公議”,更加傾向于感性的人情世故而非理性的法律條文。這種殘留進入現(xiàn)代后依舊存在于中國司法制度的很多角落,譬如二十年前還存在的“公審大會”。在這種環(huán)境下,公審方站在“正義”的高地上開始公審,某種意義上向人們傳達了“此人有罪”的信息,也就相當于未開始審判就已經(jīng)先行定罪,那么“罪人”的意見和表達自然也就成了不可信的內(nèi)容;為了達成“匡扶正義,除暴安良”的預設目標,人們也會默認適當違反正當程序及刑訊逼供的合法性;而公審的結(jié)果又由在場的人民所見證和認可,則冤假錯案的糾正也基本失去希望,除非出現(xiàn)政治風向的扭轉(zhuǎn),或者案情出現(xiàn)重大轉(zhuǎn)機。這里凸顯的其實是在義務本位的思想之下,私權受到公權的高度壓縮,在“匡扶正義”的義務下,私權就成為了被犧牲的對象,任由公權力宰割。而在西方,源于商事的契約精神下對私權的保護,以及古希臘庭辯傳統(tǒng)對于私人表達自己觀點和訴求的肯定,引導著法律和司法制度朝著另一個方向前進。司法活動在以劇場為象征的建筑空間內(nèi)進行,無疑會增強法律莊嚴的肅穆之美,從而內(nèi)化人們的法律精神,喚醒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尊敬。它要求人們在“劇場之內(nèi)“活動時必須遵守已經(jīng)預設的制度、規(guī)范和程序,凸顯程序與秩序觀念,促進法律技術活動的嚴肅化和專業(yè)化。這一司法活動形式被稱為司法的劇場化。在這種制度下,由于本身司法的理念即是基于契約精神和充分的意見表達,防止公權力對私權的任意擠壓,所以司法制度也朝嚴格遵守程序、嚴格遵守條例的方向構(gòu)建。辛普森案中,正是源于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充分尊重,辛普森才能高薪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并且在律師和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下杜絕一切對其不利的非法證言和刑訊逼供;也正是得益于美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于證據(jù)來源必須合法可信,以及證言采信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的一貫堅持,辛普森的律師團隊才能從檢方提供的證物和證人證言中發(fā)現(xiàn)破綻,最終得以推翻檢方的控訴,實現(xiàn)辛普森的完全脫罪??梢哉f,這樁驚天大案的轉(zhuǎn)機若脫離了美國以保護私權不受公權侵犯為本位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文化是難以實現(xiàn)的。從西方的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以來,這一解釋社會和國家契約、構(gòu)建公民與國家關系的理論體系從形式上得到了大多數(shù)人的認可。社會契約論這顆炸彈從西方這一中心,向四周呈放射狀離散開,由于距離等諸多因素,導致客觀遠離中心區(qū)域和主觀規(guī)避中心區(qū)域的地方受這一理論的影響較弱,而中國就是其中之一,中國的契約更多體現(xiàn)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私權利領域,以公民與公民的直接協(xié)商對話為主體,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更多地體現(xiàn)為“從上到下”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因此在國家面前,公民常以主體的身份來從事客體的行為,作為一個履行義務而非行使權利的身份存在,而身份得不到重視的直接后果就是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對于一個已經(jīng)經(jīng)歷了兩千多年封建統(tǒng)治的國家來說,國家為重君上為尊的思想一時之間仍然難以徹底根除,而人民的權利意識若不能覺醒,則大大小小的權利的維護就只能靠專業(yè)學者的呼吁和國家機器設計者的開明而得以實現(xiàn),但這非主動的權益保護,終究不是長久之計,所取得的權益也終究難代表廣大民眾的切實訴求。呼格吉勒圖的悲哀不單是一個人的悲哀,更是一個時代的悲哀,出現(xiàn)于一個短暫的集體無意識的時期,而這樣的集體無意識影響更為深遠。自文藝復興、啟蒙運動開始,權利本位萌芽就在西方沃土中生長,并通過設置制度切實保障權利保障的落實。單就這方面而言,西方的法文化無疑更加有利于一般民眾權益的保障和實現(xiàn)。

四、結(jié)語

我們處于一個急劇變化的時代,科技革命使得信息不斷爆炸,人們在享受捕獲更多知識的同時,也愈加容易遺忘。曾經(jīng)的呼格吉勒圖案和辛普森案曾強烈刺激人們的神經(jīng),而一段時間后,肯定又會有大多數(shù)人會問:“呼格吉勒圖是誰?辛普森又是誰?”轟動一時的案件終究會隨著時間逐漸被淡化被磨平,但在人類的社會中,特別是人類法律的發(fā)展和對于正義的追求過程中,有很多事情是不該忘記的,甚至應該引起民眾的深思。人類文化發(fā)展的趨勢絕不是一種文化完全的一成不變,也不可能是一種文化對其他人類文化的完全取代。在多元文化共存的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抑或民族都沒有權力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于他人,但就某個領域的文化而言則適合相互學習,從而促進自己文化的發(fā)展。本文通過兩個個案的對比,探索現(xiàn)象差異背后的不同法律文化。在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所作的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及聶樹斌案等冤錯案件時表示,要堅決引以為戒,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9]。但如何真正實現(xiàn)我們所追求的司法正義?筆者認為強調(diào)法律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必須要尊重和保護犯罪者的人格和基本權利,可以適當?shù)貙捤∫粋€壞人,但決不可隨意冤枉一個好人,即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之間尋找一個各方都能滿意的平衡點。

作者:梁 超 祁天姿 單位:1.山東大學 2.青海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