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社會認同研究
時間:2022-02-26 0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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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基于立法方面兩級立法機制的制度安排、司法方面司法的獨立性不強、裁判說理不足以及法律與道德沖突引發(fā)的民意與司法的較量等原因,存在著一些司法裁判與社會認同不相適應的現(xiàn)象。通過增強裁判說理,兼顧裁判的法律與心理標準,加強普法宣傳以縮小民眾對法律的理解誤區(qū),進而強化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感。
關鍵詞:司法裁判;社會認同;裁判說理
1司法裁判與社會認同
司法領域中的可接受性是指在司法程序的運行和實施過程中,案件的利益相關者對于案件的司法表現(xiàn)形式與司法表現(xiàn)結果的認可。社會認同這個概念我們似乎并不陌生,“認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近義詞有“同意”“認可”“贊同”“首肯”“確認”等等,那么社會認同即在當代中國社會中,對于某一項問題的選項,社會普通大眾對此的接受程度以及認可程度,如果對這個選項的接受程度和認可程度越高,那么社會認同程度越高;如果對這個選項的接受程度和認可程度越低,那么社會認同程度越低。社會認同程度高,說明這個選項在社會大眾的心中有很高的呼聲;社會認同程度越低,說明這個選項在老百姓心中的價值和地位越低。司法裁判不僅僅要在具體案例中得到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等的認可和接受,也要在相似或同類案例中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和接受。這種認可和接受可以代表社會中大部分人的觀點,但卻不能代表所有人的觀點,因為,在現(xiàn)實社會中,人與人之間本身就是有差異的,每個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家庭環(huán)境、關系人影響、性格愛好、邏輯思維能力、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觀察事物的側重點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每個人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是千差萬別的,這就決定了在當今社會中,每個公民對于司法裁判的認識能力和理解能力是不一樣的,他們看待相關法律事件的角度和眼光也不一樣,那么,這些社會大眾就不可能對于司法裁判有著完全相同甚至相似的觀點和看法,也就是說,這些老百姓們對于案件的司法裁判有著不一樣的接受能力。法律是國家運行機制中具有強制性的主要約束手段和調節(jié)工具,而司法裁判是在具體案例中實現(xiàn)國家法治化管理的重要標準和依據(jù)。司法裁判在我國社會中是否得到足夠認同和接受,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首要問題,更是實現(xiàn)我國法治化科學發(fā)展的關鍵性問題。
2我國目前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之現(xiàn)狀
2.1我國“兩級立法”的制度安排。為防止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過于具體,司法或執(zhí)法機關從立法機關那里得到明確或默認的委托和授權,針對實際區(qū)域發(fā)展水平,從各個角度出發(fā),經(jīng)過相關利益的平衡,調整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和行為準則。這種“兩級立法”的制度安排,使立法機關不能直接制定細化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或是規(guī)章制度,從而使立法權逐漸向司法機關或者執(zhí)法機關靠攏,而這種狀況也影響著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程度。2.2我國法律與倫理道德的沖突。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與道德不相適應的,因為法律是隨社會發(fā)展而逐漸修改的,因此便必不能與社會思想同步。法律是制約人類活動的一種強制約束力,法律的制定與修改取決于社會發(fā)展,而倫理道德的變化決定了社會思想的變化。所以,結論是顯而易見的:法律滯后于倫理道德的改變,法律的演進一定會和倫理道德產(chǎn)生沖突。在中國,有一個事實就是,社會公眾在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廣泛參與司法的現(xiàn)實疑案,他們的思想觀念決定著他們看待案件的角度和對待案件的態(tài)度,而老百姓的文化水平和思想水平總是千差萬別的,所以,公眾的倫理道德和法律總是不相適應的。2.3我國亟須提升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法院的司法裁判能被廣大社會公眾所認同和接受,是樹立我國司法權威的前提和保障,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現(xiàn)狀來看,廣大社會民眾對于司法裁判存在著普遍的不信任、不認同,這導致了我國司法權威的嚴重缺失。從一些公眾傳媒最新公布的結果來看,有很多案件的裁判結果并不能讓當事人信服,很多人選擇了上訴、復議等方式想要申請更改裁判,這正是說明了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程度還遠遠不夠。因此,我國急需通過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裁判的認同來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心,進而樹立我國司法權威。
3影響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之因素分析
3.1立法因素。立法作為一個國家制定各種制度規(guī)章、規(guī)定措施來約束和規(guī)范人們日常行為活動的基本手段,其重要性顯而易見。立法因素對于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的影響可以說是決定性的,所有司法裁判的依據(jù)就是國家立法,受到各種主觀或客觀因素的影響,立法者很難對社會中的各種利益關系都能做到正確真實并切合實際的認識,這也就使得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具有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3.2司法因素。司法,也就是法的適用,在一般情況下,是指國家專門司法機關及其相關司法人員依照相應的法定職權和相應的法定程序,具體運用相關的法律處理相應的案件的職權性活動。司法判決必須被當事人和社會大眾接受才能產(chǎn)生實際效用。司法對于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也是有著重要影響的,而我國司法上存在的不足也影響著我國法律的社會認可程度。3.3公眾方面的因素。老百姓們的文化、思想、觀念有著差異,但在道德倫理上有著一些共通性,比如正義感。這種正義感會使他們不約而同地參與到各種案件的討論中來。他們有著自己的同情心和憐憫心,他們想要保護弱者并懲罰凌弱者。公眾的正義感應該得到司法機關的尊重和支持,所以公眾更應該參與到司法實踐中來。
4提升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之路徑探討
4.1增強裁判說理。裁判是司法活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說理是判決的關鍵所在,裁判說理影響著我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程度,只有邏輯性、針對性、充分性、法理性、情理性地說理,裁判文書才能讓人信服,司法的正義才能得以彰顯。裁判說理需要體現(xiàn)對于證據(jù)的分析和論證以及對于三段論方法的實踐和應用等。4.2裁判兼顧法律標準與心理標準。法律與心理正如法律與道德,這兩者的發(fā)展并不同一,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工作者更應該兼顧這兩種標準,從而做到法律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的有機統(tǒng)一。社會研究表明,對判決過程的感知與情感的認同影響人們對判決結果的感知與接受。心理學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論為司法公正的評價標準提供了更清晰的理解圖式及詮釋依據(jù),也為公正的求得提供了恰當?shù)闹敢?.3加大普法宣傳力度?,F(xiàn)今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律規(guī)范著人們的日常行為。如果能夠促進每個人懂法、知法、愛法、守法,那么法律的規(guī)范性作用會在全社會得以傳播和發(fā)揚。加強法律的宣傳意識,使普通大眾都能沐浴在法治的春風中,得以教化和洗禮,法律會發(fā)揮更好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法律作為作用于每一個社會成員身上的普遍約束力,應該首先被人民大眾了解和吸收,經(jīng)過傳播的法律才能被老百姓更好地接受。司法裁判的效力才會隨著社會認同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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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雪琪 單位:河北經(jīng)貿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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