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價值思索

時間:2022-05-06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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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價值思索

我國《民法典》尚未出臺,我們正處于民法法典化過程之中。關(guān)于民法法典化,值得思考的問題很多。其中,民法法典化的價值問題尤其重要。之所以這樣說,有兩方面原因。其一,正確認識民法法典化的價值,可為民法法典化活動提供必要性方面的支持。問題很明顯,如民法法典化活動無價值,或只有很小的價值,那么這項活動就沒有必要。其二,科學確定民法法典化的價值,可為民法法典化活動提供方向。凡是活動均需要方向,以使活動者知道自己正朝哪個方向走,從而判斷走得對不對,是否需要糾正。民法法典化活動能否實現(xiàn)其預定目的,能否成為一部真正保護人民私權(quán)的法律,這與民法法典化價值的確定關(guān)系密切。

一、價值和法律價值

按照馬克思主義價值觀,價值是表征主體和客體之間關(guān)系的范疇?!耙恢v到價值,必然涉及兩個方面,即一方面是人即主體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事物即客體的某種性質(zhì)、結(jié)構(gòu)和屬性。”簡而言之,所謂價值,就是指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馬克思主義價值觀,建基于唯物主義哲學,從實證角度闡釋了價值的涵義,具有很強的科學性,應當?shù)玫綀猿帧M瑫r,我們也要重視其他先進的文化思想,這正屬于馬克思主義的方法。在西方政治學中,“價值反映的是每個人所需要的東西,即目標、愛好、希求的最終地位,或者反映人們關(guān)于美好的和正確的事物的觀念”。

價值既表征關(guān)系,又表征意義。就表征關(guān)系而言,價值反映人與外界的關(guān)系,揭示實踐活動中人的動機和目的。就表征意義而言,價值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功能和屬性,這種功能和屬性對人有著某種積極意義。在法學歷史上,法律價值備受重視。龐德曾說:“在法律史的各個時期,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者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法律價值是價值的一種,前述價值原理,對其也完全適用。因此,我們可從兩方面把握它。一方面,它體現(xiàn)了人與法律之間需要和滿足的關(guān)系;另一方面,它又體現(xiàn)了法律所具有的、對人有某種積極意義的功能和屬性。法律價值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關(guān)于法律價值的絕對性和相對性,法學史上曾存在著長期爭論。實證主義法學和自然法學對這一問題給出了不同的答案。實證主義法學持相對觀點,認為世界上沒有公認的法律價值觀,法律的價值主張只是情感的宣泄。

他們認為,由于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經(jīng)濟、政治、文化群體,因而也就有著各種不同的甚至互不相容的法律價值觀,并且這些法律價值觀也無法驗證。自然法學則持絕對觀點,斷言存在著永恒的、普遍有效的、可以驗證的法律價值,并認為法律價值構(gòu)成了評價一切法律時所憑借的基礎(chǔ)。按照唯物辯證法,法律價值應當是相對性和絕對性的辯證統(tǒng)一。法律價值均具有相對性,它表現(xiàn)為法律價值并非固定不變,而是因時代、社會、階級、群體的不同而呈現(xiàn)出差別性、多樣性和多元性。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法律價值的絕對性。盡管人們的法律價值觀念和主張具有鮮明的差異甚至相互對立,但生活在同一時代、同一社會的人們卻總有著某種共同的法律價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人們也會有某種共同的法律價值標準。承認了法律價值的絕對性,人和人之間就有了合作的可能,而社會也就有了和諧的基礎(chǔ)。

二、民法法典化的價值

民法法典化是一種法律現(xiàn)象。確定民法法典化的價值,既要符合法律價值的一般原理,也要對這種法律現(xiàn)象的自身特性給予充分的考慮。同時,民法法典化是一種立法實踐活動,它不但是一個過程,有著明顯的步驟,而且還承載著立法者的希望和理想。民法法典化的價值可以這樣界定:所謂民法法典化的價值,系指民法法典化這種立法活動對我們的有用性和積極意義。將此界定予以分解,并聯(lián)系我國實際可以看出,民法法典化至少具有4項價值。民法法典化既然屬于立法活動,則必然涉及客觀見之于主觀的問題。民法法典化反映了立法者對社會的認識,這種認識取決于市民社會的物質(zhì)生活條件。通過民法法典化,我們得到了法典化的民法,而法典化的民法則對社會自在私權(quán)利進行了實定。法典化的民法就是人民的這種私權(quán)利得以實定的模型和載體。

所以,實定價值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價值。在實定社會自在私權(quán)利的同時,民法法典化本身也是對于外界的一種宣示。自歷史角度觀察,民法法典化的過程無不是彰顯正義觀念、傳播人文思想和弘揚理性精神的過程。實際上,法典化的民法就是一部關(guān)于正義、人文和理性的良好教材。于是,宣示價值即成為民法法典化的第二項價值。既然民法法典化是針對私法而非公法的體系化活動,則立法者肯定需要對私法和公法的界限有著準確的認識,并通過對此界限的恰當把握,將私法公法相區(qū)分的認識以及某些觀念和目標一起賦予民法典。這樣一來,民法法典化作為一種活動,從開始到過程一直到結(jié)果,都對公和私以及相關(guān)概念進行著區(qū)分,而區(qū)分價值遂成為民法法典化的第三項價值。

無論民法法典化本身,抑或其結(jié)果即民法典,都代表著立法者對正義、公正、公平、自由、平等、民主、效益、安全等法律價值的排列組合,代表著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安排的外在表現(xiàn)就是秩序。就法治和秩序兩者的關(guān)系而言,法治是手段,秩序是目的。民法法典化正反映了人類對秩序的追求。民法法典化有助于實現(xiàn)整個私法的和諧,有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并最終有助于建構(gòu)良好的私法秩序。因此,民法法典化還有其第四項價值,即建構(gòu)價值。此處將民法法典化的價值概括為4項,只是從民法法典化是一種立法活動這個角度出發(fā)來審視其過程和結(jié)果,并聯(lián)系我國實際而得出的結(jié)論。按照唯物辯證法的原理,對同一事物,我們可從多個角度進行考察,從而得出多個結(jié)論。所以,本文并不排除從其他角度對民法法典化的價值所進行的考察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