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法律歸責解釋定義論文
時間:2022-10-19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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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過錯責任原則的實質(zhì)是主觀歸責,無過錯責任則是一種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助于推進社會公平、提升效率。在我國今后的商標侵權立法中,應該堅持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立法理念及方向。
關鍵詞:商標侵權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效率
商標侵權的歸責原則作為基本的理論問題較少有人探討。理論上的不清晰導致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許多的問題。本文擬以經(jīng)濟分析方法為指導,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進行宏觀比較,并對我國商標侵權立法的歷史和現(xiàn)狀進行評價。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及我國商標立法的新選擇
(一)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通說認為,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上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tài),換言之,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主觀狀態(tài)。這即是說,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是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背后所隱藏的主觀狀態(tài),它有故意和過失兩種表現(xiàn)形式。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性質(zhì)是主觀歸責,要求在確定侵權行為人的責任時,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tài)來確定,而不是單純依靠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即不僅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還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當然,過錯也是確定行為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jù)。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商標法明文規(guī)定商標侵權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的則在認定行為侵權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商標法對行為人侵權主觀上未作明確要求的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fā)展,它實際上也是對行為人的行為及其主觀狀態(tài)的一種非難,即行為人只有在有證據(jù)證明損害不是由于他的過錯導致或者存在法定抗辯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責任。
與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guī)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該原則,歸責的基礎主要不是行為人的過錯,而是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zhì)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因此學說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這種責任突破了一般侵權責任原則的邏輯方式,不是通過“推定”過錯的方法來修補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而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外另辟蹊徑,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歸責要件,一如某學者所說,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中應當包含重要的一條:“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是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認可。
(二)我國商標立法的新選擇
就商標侵權而言,毫無疑問,事實上大多數(shù)的侵權行為都是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即有過錯)為之,一如我國2001年版《商標法》第52條第1、3、4項所規(guī)定的各種情形。但也有一部分侵權行為,其行為人可能確實欠缺主觀方面的過錯。但無論是否有過錯,由于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都非常重大,因此都必須予以規(guī)范和禁止。其實也正是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同時也是為了順應與TRIPS協(xié)議接軌的需要,我國2001年版的《商標法》一改過去的立法理念與思路,將1993年版《商標法》第38條第2項中昭示侵權行為人行為時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詞匯作了徹底刪除。④毋庸諱言,這種修改加大了我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為此博得了一片喝彩聲。但是,質(zhì)疑的聲音也接踵而至,人們不禁要問:對商標侵權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一概不作區(qū)分,這對某些銷售者來說公平嗎?難道無過錯的銷售也可以構成商標侵權?為回答這一問題,筆者將從公平和效率兩個角度對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分析。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公平及效率性分析
筆者以為,人們存在疑惑的主要原因在于長期以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對商標侵權歸責原則的一個錯誤認識,即認為商標侵權屬于一般侵權,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谶@一理論而出臺的《商標法》(1993年修訂版)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這一錯誤。而事實上,在進行商標侵權立法時,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更愿意選擇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原因主要有:
(一)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更容易妨礙社會公平
實踐證明,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既對被侵權者不公平,也對某些侵權者不公平。一方面,事實上并非所有的侵權行為人(如部分銷售者)行為時對侵權事實都明知,執(zhí)法或司法機關事后“推定”這部分侵權行為人“明知侵權”既不符合事實,也有違公平原則。在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由于進貨渠道的“商業(yè)秘密”性質(zhì),很多分銷商對于自己所銷售的商品的來源客觀上都不是很清楚,對于該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更是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武斷“推定”銷售者“明知侵權”沒有道理,也不公平。另一方面,1993年版《商標法》第38條第2項的規(guī)定更有利于侵權者而不利于被侵權者。如前所述,1993年版《商標法》對銷售侵權的規(guī)定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可這一立法的實踐結果如何呢?據(jù)統(tǒng)計,1994年我國的商標侵權活動(尤其是銷售假冒商品的活動)比立法之前幾年更嚴重,而訴諸行政及司法機關請求處理的數(shù)目卻比幾年前大大下降了。國家商標局對此解釋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被假冒者很難提供銷售者“明知假冒”的證據(jù),根本沒有辦法“依法”打擊侵權者。換句話說,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直接后果是,銷售者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法律風險非常之低,被假冒者根本就沒有辦法實質(zhì)性的制止商標侵權活動。這顯然不利于彰顯社會公平。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最佳選擇
首先,無過錯責任不同于結果責任,其并不是絲毫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偏重保護私法關系中弱勢一方的利益,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完全不考慮侵權方的利益。事實上,“無過錯”只關乎侵權責任的成立,就損害救濟的幅度而言,還是應當把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考慮進去的。正是這種考慮,將無過錯責任與結果責任區(qū)別開來,也正是這種考慮,極大地彰顯了無過錯責任的公平價值。
其次,由于商標侵權背后隱藏著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現(xiàn)代社會商標侵權現(xiàn)象有愈演愈烈之趨勢,要有力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必須從源頭上把關,而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則有助于達成此種目的。一旦法律上作出如此規(guī)定,客觀上必然會迫使可能的侵權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就必須充分地考慮和評估其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從而有效的遏制其實施侵權行為的動機,進而有效地平衡保護商標權利人及可能的侵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商標是商標權人用以標明自己商品或服務以指導消費者的信息,在現(xiàn)代社會,大多消費者都是通過商標來辨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也正因為如此,假冒商標成為現(xiàn)今社會商標侵權的最重要方式之一,許多的不正當競爭者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來推銷其低劣或不同的產(chǎn)品或服務,以達到其獲取暴利的目的。顯然,對這一行為如果不加以
有效制止,既不利于鼓勵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們在盡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或者服務的生產(chǎn)與銷售,從而促進國內(nèi)和國際貿(mào)易的發(fā)展,也不利于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侵權者的行為會使得消費者在一定程度上對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性做出錯誤的判斷,從而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在商標侵權領域采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則有助于加強對商標權的保護,從根本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從而平衡商標權利人、消費者和可能的不正當競爭者(商標侵權者)三者之間的利益。
(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容易對商標權人的行為選擇乃
至國家經(jīng)濟產(chǎn)生消極影響實踐證明,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至少(會)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商標權人的行為選擇產(chǎn)生消極影響:
首先,它會導致商標權人請求保護自己權利的成本增加。正如前文所提到的,由于商標權人無法證明某些侵權行為人(尤其是銷售者)實施侵權行為時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所以無法提請行政或司法機關介入以保護自己。退一步講,就算有可能舉證,根據(jù)一般侵權糾紛“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商標權人要想取得勝算(必須每個案件都舉證證明侵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其成本也將會是相當?shù)母甙骸?/p>
其次,它會遏制商品生產(chǎn)者、服務提供者創(chuàng)造品牌的激情。由于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切實的保護,商標權人的生產(chǎn)及創(chuàng)新積極性必然大大降低,而企業(yè)一旦缺乏技術創(chuàng)新和產(chǎn)品創(chuàng)新的動力,其距離破產(chǎn)倒閉也就不遠了。這對于一個國家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產(chǎn)品結構的升級來說顯然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它會誤導企業(yè)的市場選擇行為,而這將會在更深的層次上影響國家經(jīng)濟的發(fā)展。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不能很好的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相反,對于商標侵權人而言卻是個利好消息。由于侵權人侵害商標專用權后受到制裁的概率極低,使得某些侵權人更樂意選擇侵權而不是合法經(jīng)營,這必將嚴重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同時,侵犯商標權的侵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通常情況下要低于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zhì)量,不能制止侵權即意味著在社會資源浪費的同時消費者的福利也處于下降通道,無法實現(xiàn)市場經(jīng)濟關于社會資源最優(yōu)配置、實現(xiàn)效率最大化的要求。
(四)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能夠更好的實現(xiàn)制止侵權、節(jié)約社會財富的目的
首先,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來說,侵權行為的法律風險大大增加。受侵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發(fā)生的事實、原因及其因果關系,就可以提請行政或司法機關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如果能夠進一步證明商標侵權行為人存在侵權的故意或過失,則可進一步擴大主張權利保護的范圍。
其次,由于對銷售者適用無過錯責任,銷售者的責任加大,其必然也會加強自己的注意義務。對于銷售者而言,無過錯責任意味著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銷售者只好對流通渠道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加強監(jiān)督,杜絕因為牟利而與其他侵權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梢哉f,正是由于銷售者必須承擔嚴格的無過錯責任,才有可能最終杜絕或有效減少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流入市場,從而達到制止侵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目的。
第三,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將有助于充分實現(xiàn)商標所包含的品牌價值。由于不必太過擔心商標侵權的發(fā)生,商品生產(chǎn)者和服務提供者必將投入更多的資本和技術,努力開發(fā)新產(chǎn)品,并提供盡可能長遠而優(yōu)質(zhì)的服務,以提升消費者的福利??梢哉f,只有無過錯責任原則,才能真正貫徹商標立法的價值理念,推動經(jīng)濟的發(fā)展,實現(xiàn)最大的社會效益。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及我國商標侵權立法的理念與方向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局限性
任何一項制度安排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一方主體利益的增加必然以減損另一方的利益為代價。制度設計的關鍵是在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尋找到利益的最佳平衡點,通過一種“均勢”的建立以彰顯、維護并促進社會所需要的主體價值。商標侵權立法的歸責原則也是這樣,立法者在商標權利人和侵權人之間配置權利義務時,必須進行適度的安排,在確保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一定程度救濟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對確實無過失的侵權行為人以一定的保護。
由此,盡管我們有一萬個理由要加重銷售者的責任,督促其在購進商品時就善盡注意義務,以防止或減少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商品進入到流通環(huán)節(jié),但我們內(nèi)心應當清楚,“商標打假”事關重大,絕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如果銷售者確實已經(jīng)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我們在引進并根據(jù)無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銷售者侵權責任的時候,必須將責任的范圍限定在一定的程度之內(nèi)。公務員之家
(二)我國商標侵權立法的理念與方向
如前所述,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借助于對商標法的最近一次修改,將我國的商標侵權立法從過去的過錯責任原則時代推進到了現(xiàn)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時代。毫無疑問,這是一個莫大的進步。按照法經(jīng)濟學的觀點,侵權法應當圍繞“激勵”而不是“強制”展開,侵權法律設計的目的在于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即所謂的“以侵權制度制止侵權”,因為如果一個法律制度本身在當事人之間無法實現(xiàn)納什均衡,當事人總會有激勵去規(guī)避法律而不是去遵守法律。
從我們上文對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分析來看,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顯然要比過錯責任原則更有助于在商標侵權當事人之間達成利益均衡,更有助于引導人們正確行為,更有助于達成“以侵權制度制止侵權”的目的。換句話說,我國商標立法現(xiàn)今的選擇不僅應當繼續(xù)保持,而且應當發(fā)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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