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公文制度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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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運用公文實施行政管理和政治統(tǒng)治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運行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衡量古代行政機關工作效率的重要標志。至明朝時,公文制度已經(jīng)非常成熟、完善,本文將從《大明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明朝的公文制度進行探析。
【關鍵詞】公文制度《大明律》官員
公文制度在中國古代的行政管理上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各王朝諸多龐雜的行政事務又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古代公文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中國古代歷朝政府無不重視建立一個有效的公文制送系統(tǒng),以迅速、準確地完成各級機關之間地信息往來,實現(xiàn)中央政府的有效統(tǒng)治,維護其統(tǒng)治秩序。[①]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的鼎盛朝代,經(jīng)過一千多年封建社會的演變和發(fā)展,明朝各項制度的建設已趨于完善,其中《大明律》對公文制度的規(guī)定非常嚴密、細致,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公文制度的典范,其中的某些方面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公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文包括與公務有關的一切文書,狹義的公文主要指與法律條令有關的文書。本文的公文采用的廣義的公文是概念?!洞竺髀伞穼闹贫鹊囊?guī)定散見于“吏律”、“兵律”、“刑律”及附于律后的某些條例之中,主要涉及公文制作和內(nèi)容限定、公文的程限和監(jiān)督、侵犯公文的懲罰三個方面。
一、公文的制作及內(nèi)容限定
官府公文上傳下達,各級機關將其意圖制作成文書,或送上請示、報告,或下達指令、通知。因此,文書的制作是公文制度中最基礎的一環(huán)。[②]《大明律·吏律》中規(guī)定:“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如果假造或篡改是為了隱瞞情況、逃避懲罰,則“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從嚴懲罰;若增減的文書并未實行則減一等;若其增減行為是為了掩蓋其執(zhí)行遲延過錯的,則笞四十?!洞竺髀伞ば搪伞分袆t對冒充政府機關,假造文書及增減的行為規(guī)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凡詐為(皇帝)制書及增減者,皆斬;未施行者,絞。詐為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nèi)外各衛(wèi)指揮使司、守御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皆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同時,還進一步規(guī)定,如果詐為官文是為了逃避犯罪、隱瞞情況的,須從重論;而主管該文件或案件的官員知道此種隱瞞情況不報,聽之任之的,同罪,不知者則無罪。若只屬傳寫的筆誤導致官文內(nèi)容出錯,則杖一百。附于《大明律》后的條例還進一步補充:“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余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fā)邊衛(wèi)從軍”。
上述是針對所有臣民違反文書制作的行為而規(guī)定的條款,一般而言,官府文書一般是由政府官員制作的,因此,《大明律》還詳細規(guī)定了官員在制作文書過程中不得違反的事項。在文書的內(nèi)容方面,官員須注意不得犯忌諱,否則“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朝諱者,杖八十。(其)余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盵③]如果所犯上述忌諱者,只是聲音相似而字樣有別,以及忌諱本身有兩個字,而犯者只犯一個字,皆不坐罪。與此同時,為了督促官員盡忠職守,積極上書報告民情,提高文書的實效性,《大明律•吏律》還對文書的內(nèi)容有一些規(guī)定:“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與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碑斎唬绻闹须m存在有錯誤,但公文所申之事可行,且錯誤不大,不會產(chǎn)生誤解或對公務的實施沒有多大影響的,則免于處罰。
《大明律•吏律》還進一步規(guī)定:諸公文官書,其內(nèi)容涉及“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八十。有所規(guī)避,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嚴禁政府官員隱瞞情況。
二、公文的程限和監(jiān)督
公文能否及時送達,對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有著直接的影響。明朝時封建君主集權專制發(fā)展到頂峰,需要上呈下達的公文數(shù)量驚人,為了保持行政機關的有效運作,《大明律》對公文程限作了詳密的規(guī)定?!洞竺髀?#8226;吏律》中設有“官文書稽程”一條,規(guī)定凡耽誤官文書行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同時,為了促使上級官員積極過問公文的送達情況,進一步保證公文所涉事項的及時施行,《大明律》還規(guī)定下級官員耽誤文書行程的,首領官各減一等處罰。若各衙門收到文書,可以經(jīng)過詳細討論,很快就可以對文書所申稟之事給予回復,但主事官員不予果斷定奪,含糊行移,互相推托,導致公文所申之事耽誤的,杖八十。如果下屬本來可以自行決定,卻為了推卸責任而作為疑難事件上報,也同前罪,杖八十。而“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盵④]中國古代交通不便,對于快件公文,須遣使專人配備驛馬以快速送達。若是邊關緊急軍情,急須向朝廷遞交文書請示而沒有遣使給驛者,導致公文延誤送達的,杖一百;因此耽誤軍機的,斬。若是進賀表,或申報災異、請求賑濟災荒,因為沒有遣使給驛者而延誤的,杖八十。而原本不需遣使給驛者的普通公文,反而遣使給驛者,笞四十。
上述是公文在送、發(fā)機關職責方面的規(guī)定,而在公文送達過程耽誤行程的行為,《大明律》也有特別的規(guī)定。古代凡重要緊急的文件須由專門的鋪兵快速遞送,各地也設有官府的鋪司官員,負責管理、接待鋪兵遞送公文的工作,并設立鋪舍供鋪兵人員休息、辦理各種必要的通關手續(xù)。而“凡鋪兵遞送公文,畫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shù)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后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盵⑤]
對于已經(jīng)生效施行的公文,《大明律•吏律》特設立“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二條,監(jiān)督文書的執(zhí)行情況。照刷文卷又簡稱“刷卷”,照刷的字意是“明察曰照,尋究曰刷”,即仔細檢查的意見。照刷文卷作為一種監(jiān)察方式,就是在一定期限內(nèi)對有關機關辦理的政務公文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以檢驗各衙門政績優(yōu)劣及公事違失。因此,它是一種事后的監(jiān)察方式?!洞竺髀伞芬?guī)定:“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場務、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場務、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務宗加一等,罰止一月。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guī)避者,各從重論?!蓖瑫r中國古代還有對文書的磨勘制度,“復核曰磨,檢點曰勘”[⑥]。磨勘文卷是具有監(jiān)察特征的檢查公文施行的手段,是鮮明的以防治腐敗為其鵠的的行政監(jiān)察制度?!洞竺髀?#8226;吏律》規(guī)定“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成文卷,曾經(jīng)監(jiān)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jīng)隔一季之后,錢糧不行追征足備者,提調(diào)官吏以未足之數(shù)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guī)避者,從重論。若官吏聞知事發(fā),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shù),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明朝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對政府公文的定期跟蹤追核,以及時發(fā)現(xiàn)和處理其中的拖延、疏忽、涂改、規(guī)避、營私舞弊行為,是具有稽查監(jiān)控功能的重要監(jiān)察手段。
三、侵犯公文的行為
盜毀、棄丟、遺失公文等行為,對政府各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輕則降低行政效率,重則危害政府統(tǒng)治,比一般的同類犯罪行為造成了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大明律》對這些行為規(guī)定了較為嚴重的處罰?!胺脖I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者,皆斬”,[⑦]因為被盜的物品都是皇帝御用的,因此處罰相當嚴厲。而盜竊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并且刺字。如果盜竊官文書的行為是為了逃避處罰、隱瞞真實情況的,必須從重處罰。若被盜之官文書事關軍機錢糧等重要事件,一律皆絞。而《大明律》關于一般的盜竊罪則處罰較輕,四十貫以下,處罰在杖一百以內(nèi);九十貫才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一十貫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上述是關于針對一般民眾盜官文書行為的處罰,此外,《大明律》還特別針對主管官員侵犯官文書行為而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各主管官員,“凡毀棄制書,及起馬御寶圣旨、起船符驗,……斬。若毀棄官文書者,杖一百?!盵⑧]與前面很多規(guī)定相同,主管官員為了隱瞞罪情、逃避處罰而有意毀棄有關文書,從重處罰。若被主管官員毀棄的官文書,事關軍機錢糧的,絞;相關的官員知道有毀棄官文書行為而不舉報的,與犯者同罪,不知者則無罪。如果主管官員不是有意,而是不小心誤毀者,各減三等;如果是因為水災、火災、盜賊等不可抗力導致官文書毀失,并且有明顯證據(jù)的,主管官員無罪。若是主管官員自己遺失制書、圣旨、符驗、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遺失官文書,杖七十;被遺失的官文書事關軍機錢糧,主管官員須被杖九十、徒二年半。官文書被遺失后,各主管官員都必須停薪,積極尋找,若在三十日內(nèi)尋回,免坐。
《大明律•兵律》還特別針對鋪兵遞送過程中損害公文的行為進行規(guī)定:“凡鋪兵遞送公文,若摩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溺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比绻粨p害的公文事關軍情機密,不論損害的角數(shù),一律杖一百。如果損害公文的行為是為了逃避處罰,則從重處罰。
通過上述對《大明律》的分析,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明朝的公文制度體現(xiàn)了以下幾個特點:1.以較為嚴厲的刑罰作為強制手段對公文制度所涉及的行政關系、行政行為進行調(diào)整,督促官員履行職責。2.由于明太祖大力整頓吏治、嚴懲貪官污吏,《大明律》對公文制度有關規(guī)定的打擊的重點是政府官員,公文制度成為防止官員腐敗的重要手段。3.明朝公文種類繁多,詳盡規(guī)定了的其所涉及各種具體事項,及時傳達軍機錢糧等重大事件是公文制度重要作用的重中之重。4.地方行政機關仍享有一定的公文處理權,且各機關處理公文的權責清晰明了。
《大明律》對公文制度的詳盡而嚴密的規(guī)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當時統(tǒng)治者高度重視如何有效地提高各級政府部門工作效率、維持各級政府地正常運作,并有效的防止官員貪污腐敗,最終保持封建社會的長治久安,維護其統(tǒng)治。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則、手段對于今天我們健全社會主義行政制度、提高行政工作效律、加強公文管理都有一些值得借鑒的地方。
[①]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國法律的艱辛歷程》,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頁
[②]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國法律的艱辛歷程》,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頁
[③]《大明律•吏律》
[④]《大明律•吏律》
[⑤]《大明律•兵律》
[⑥]《元典章》
[⑦]《大明律•刑律》
[⑧]《大明律•吏律》
本文關鍵詞:大明律明朝公文制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