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1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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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調研報告

貪污賄賂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社會腐敗現(xiàn)象,其產生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可以說,它是伴隨著人類管理職能的產生而產生的,存在于階級社會的各個時期。它的本質特征是權力的商品化,即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其實質是權力變質,社會公共權力蛻變?yōu)楫敼僬叩乃饺颂貦?,“公仆”變?yōu)橥稒C牟利的商人,變成侵吞公共財產、不勞而獲的吸血鬼。貪污賄賂現(xiàn)象褻瀆了人們賦予的權力,扭曲了人們的心靈,引起了權力膨脹,“官本位”泛濫。更主要的是,貪污賄賂腐敗現(xiàn)象從各個方面對國家政權的穩(wěn)固性提出嚴重挑戰(zhàn),其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十分嚴重,應該說是涉及到執(zhí)政者能否繼續(xù)穩(wěn)定執(zhí)政的問題。

一、貪污賄賂對國家政權危害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

(一)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政治基礎

國家行政權力是由國家公職人員來具體行使的。他們貪污賄賂,其結果會使國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執(zhí)行,各項工作計劃得不到落實,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到底,公眾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財產無以保護,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颖貙⑹艿轿:?,而最終使執(zhí)政者和人民大眾發(fā)生隔閡。也就是說,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影響執(zhí)政者的威信,動搖執(zhí)政黨的執(zhí)政基礎,破壞執(zhí)政者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降低國家政權機關的聲譽。貪污賄賂腐敗問題是公眾反映十分強烈,直接影響政治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的重大問題,不僅會失去民心,甚至可以直接危及執(zhí)政黨的地位。曾經有文章指出:腐敗打破了人民對民主的信任,恢復信任只能從管理國家的那些政治家們的廉潔和公正開始,這是未來數(shù)年內各民主國家所面臨的巨大挑戰(zhàn)。一個政權能否繼續(xù)存在下去主要在于是否是到民眾的擁護,是不是具有較高的威信,取信于民。而民眾是否擁護一個政權,則是看這個政權為社會所作的業(yè)績,以及執(zhí)政者本身是否清正廉潔。

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后,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wěn)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fā)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xiàn)象不斷蔓延滋長,極少數(shù)國家工作人員把自己所掌管的本來屬于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這些使權力“異化”的丑惡行為,嚴重地破壞了執(zhí)政黨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總之,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執(zhí)政對任何階級、任何政黨來說都是一種考驗,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聽任貪污腐敗現(xiàn)象發(fā)展蔓延,國家權力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毀滅。這確實不是危言聳聽。

(二)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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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怎樣更改貪污賄賂的緩刑

摘要: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在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使得緩刑成了貪污賄賂罪犯的避難所,民眾對此頗有怨言和不滿,對司法工作提出質疑,危害到司法公正。本文以和諧社會要求建立公正的司法環(huán)境為出發(fā)點,結合法院大量適用緩刑的事實,就如何改革貪污賄賂案件的緩刑適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貪污賄賂;和諧社會;檢察監(jiān)督

貪污賄賂案件是一種嚴重侵犯公產財產權利和官員廉潔性的犯罪,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到群眾與國家的社會關系,影響到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和和諧社會建設。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績,查處了一大批貪污賄賂人員,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可謂人心大快,但是法院在判決時對大多數(shù)的貪污賄賂案件都適用緩刑,讓人覺得貪污賄賂案件人員基本上是前腳進后腳出,社會對貪污賄賂案件的判決的公正性和適當性產生懷疑,對建設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產生極為嚴重的破壞。因此審慎對貪污賄賂案件適用緩刑是當前司法工作面臨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是維護司法公正的著力點,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提高政府形象,融洽政府與民眾關系的需要。

一、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存在著諸多的危害性,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一)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妨礙反腐敗工作的開展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于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貪污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影響到群眾與政府的和諧關系,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因此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是構建廉潔政府,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迫切需要,是民心所向。但是對貪污賄賂罪犯量刑失衡,法院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影響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容易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消磨掉人民群眾反腐倡廉的信心,給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斗爭帶來困難。

(二)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讓人聯(lián)想到司法腐敗。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容易讓群眾聯(lián)想到司法腐敗,法院枉法裁判,專家指出造成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率過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為的社會原因?!暗?,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員,社會關系比較廣,盡管淪為階下囚,但當年這些人利用權力建立起的關系網很難切斷。他們及其親屬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關系進行一些‘活動’,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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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規(guī)則及限制

摘要:推定規(guī)則在我國民法、刑事法等部門法中都有運用。作為一種認定法律實施的證據(jù)法則,推定規(guī)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運用能夠破解案件證明難題,提高司法效率,實現(xiàn)犯罪認定統(tǒng)一?,F(xiàn)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推定規(guī)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適用主要體現(xiàn)在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雖有上述積極功效,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又必須對該原則的適用做必要的限制,方能使其更好地發(fā)揮作用。

關鍵詞:推定規(guī)則;貪污受賄;犯罪

一、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價值

(一)推定規(guī)則的含義。法律意義上的推定規(guī)則指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基礎事實直接認定另一事實成立的證據(jù)法則。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在國際規(guī)則(條約)以及我國民事法、刑事法中都有體現(xiàn)。(二)貪污賄賂犯罪中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價值。1.符合當前從嚴治黨、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形勢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大了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從嚴治黨高壓態(tài)勢基本形成。推定規(guī)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適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類犯罪證明標準,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網扎得更緊。2.破解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明難題,實現(xiàn)公正與效率的統(tǒng)一。此類案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導致案件偵破難度比一般刑事案件要高,特別是出現(xiàn)“一對一”且其他相關證據(jù)無法進一步挖掘的情況下,案件往往陷入窘境。推定原則的適用簡化了證明程序,提高此類案件的成案率。3.幫助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司法認定由“亂”到“治”。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認定中經常會出現(xiàn)因辦案人認識上的不一致而導致司法裁判不統(tǒng)一的問題。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能夠在一定程度內明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邊界,有效實現(xiàn)此類犯罪認定標準的統(tǒng)一。

二、貪污賄賂犯罪中推定規(guī)則的適用情況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現(xiàn)有刑法及司法解釋中適用推定規(guī)則的情況,北京大學的陳瑞華教授概括為: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確立的三大類推定規(guī)則為對巨額財產來源非法性的推定、對犯罪明知要素的推定與對犯罪目的要素的推定。本文對推定規(guī)則適用情況的分類在以刑法罪名為標準的基礎上,借鑒陳瑞華教授的觀點。(一)受賄罪和行賄罪。受賄罪和行賄罪是刑法中典型的對合性犯罪,故將對兩罪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放至一處。1.2003年11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推定?!都o要》中明確在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收受其財物,可以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條規(guī)定是針對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大量的受賄人明知行賄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但是并沒有明確承諾或者暗示為其謀取利益而受賄的情況做出的規(guī)定,這條規(guī)定為解決司法裁判的不統(tǒng)一局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時展,這樣簡單而籠統(tǒng)的規(guī)定與當前賄賂犯罪的發(fā)展趨勢相比顯得有些過時。2.2003年11月13日《紀要》中“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推定?!都o要》中提到,對于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根據(jù)以下6個因素綜合判定:(1)是否有正當、合理的借款理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以及是否有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能力。實踐辦案中,辦案人員往往會結合具體案件中所呈現(xiàn)出的特點,在綜合以上各個因素的基礎上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賄賂犯罪的主觀故意。該規(guī)定的操作性很強,對實踐辦案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對避免現(xiàn)實中對以借為名而行受賄之實案件的偵查和審判僵局的出現(xiàn)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2016年3月28日《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推定。《解釋》第13條規(guī)定對下列三種情形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另外,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督忉尅放c《紀要》的頒布相隔十余年,此間中國發(fā)展迅速,賄賂犯罪形態(tài)呈現(xiàn)復雜化特點?!督忉尅返?3條是對《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認定的細化和發(fā)展,經過逐步的完善,在現(xiàn)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外延已經較為寬闊,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形式多樣的案件情況已經能夠較好應對。4.2016年3月28日《解釋》中“共同受賄主觀故意”的推定?!督忉尅返?6條第2款: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很強,利用特定關系人來收受賄賂,被查處之后就辯稱不知情。按照傳統(tǒng)刑法理論,如果不能證明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事前存在共謀,其犯罪主觀故意也就無法認定。該條規(guī)定可以說是對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突破,對于解決前述證明僵局具有重大的意義。(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刑法》第八章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罪名,其罪狀表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該罪名中,巨額財產非法性結論的得出就是依據(jù)推定規(guī)則,其邏輯論證線條是: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其差額部分來源——差額部分的財產來源是非法的。該罪名是1997年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的一個罪名,其對于解決無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擁有明顯不合理財產又拒不說明來源或者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實現(xiàn)有效打擊的尷尬局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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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趨勢論文

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的經濟將更加開放,并逐步融入全球經濟體系之中,這既為中國經濟的發(fā)展提供了無限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挑戰(zhàn)。挑戰(zhàn)的不僅是我國經濟的競爭能力,而且還包括政府對經濟秩序的監(jiān)管能力。由于入世后經濟活動的增加,市場交易環(huán)節(jié)的增多,少數(sh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政府對涉外經濟活動監(jiān)管的漏洞進行貪污受賄犯罪將會有所增加。為此,及時研究入世后貪污賄賂犯罪發(fā)展趨勢及遏制對策,未雨綢繆,十分必要。

加入世貿組織標志著我國新一輪對外開放的開始,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有望呈現(xiàn)大幅增長態(tài)勢。

為保障對外經貿活動健康有序發(fā)展、防范可能發(fā)生的職務犯罪,我們對近幾年發(fā)生在涉外活動中的一些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進行了調查,認為入世后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有可能增加。為迎接入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zhàn),把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有關部門應未雨綢繆,積極作好應對準備。

一、貪污賄賂犯罪易發(fā)部位

(一)對外經貿部門將是職務犯罪的高發(fā)部位

加入WTO后,我國對外貿易體制將會發(fā)生重大變化,貿易主體多元化格局將逐步形成。但是由于體制機制方面的原因,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國對外貿易的主體仍將以國有外貿公司為主。隨著外貿業(yè)務量的增加,涉外貿易隊伍急速擴張,魚龍混雜,如監(jiān)督不力,以下環(huán)節(jié)易發(fā)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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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貪污賄賂案件的緩刑運用

摘要: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在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使得緩刑成了貪污賄賂罪犯的避難所,民眾對此頗有怨言和不滿,對司法工作提出質疑,危害到司法公正。本文以和諧社會要求建立公正的司法環(huán)境為出發(fā)點,結合法院大量適用緩刑的事實,就如何改革貪污賄賂案件的緩刑適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貪污賄賂;和諧社會;檢察監(jiān)督

【正文】

貪污賄賂案件是一種嚴重侵犯公產財產權利和官員廉潔性的犯罪,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到群眾與國家的社會關系,影響到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和和諧社會建設。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績,查處了一大批貪污賄賂人員,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可謂人心大快,但是法院在判決時對大多數(shù)的貪污賄賂案件都適用緩刑,讓人覺得貪污賄賂案件人員基本上是前腳進后腳出,社會對貪污賄賂案件的判決的公正性和適當性產生懷疑,對建設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產生極為嚴重的破壞。因此審慎對貪污賄賂案件適用緩刑是當前司法工作面臨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是維護司法公正的著力點,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提高政府形象,融洽政府與民眾關系的需要。

一、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存在著諸多的危害性,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一)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妨礙反腐敗工作的開展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于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貪污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影響到群眾與政府的和諧關系,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因此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是構建廉潔政府,規(guī)范行政行為的迫切需要,是民心所向。但是對貪污賄賂罪犯量刑失衡,法院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影響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容易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消磨掉人民群眾反腐倡廉的信心,給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斗爭帶來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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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特點分析論文

摘要:貪污賄賂犯罪是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嚴重腐敗行為,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和預防。在基層,貪污賄賂犯罪呈現(xiàn)出一定的特點和規(guī)律,如貪污犯罪較為突出,“一把手”犯罪居多等;其發(fā)生的主觀原因是涉案人員放松思想改造,享樂主義思想嚴重,客觀原因是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制約機制不建立,財務不公開,私設“小金庫”;為減少和避免貪污賄賂犯罪,應采取加大懲處力度,加強宣傳教育,健全財務制度,建立制約機制等預防措施。

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損害黨群干群關系、敗壞黨風的嚴重腐敗行為,是侵入黨和國家肌體的毒瘤,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和預防。那么在基層,貪污賄賂犯罪有什么特點和規(guī)律,它的發(fā)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進行預防,筆者結合近幾年從事基層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實踐,談一些體會和認識。

一、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

從1999年3月到2004年9月,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46件,其中貪污案27件,挪用公款案13件,受賄案6件。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發(fā)現(xiàn)在基層單位,貪污賄賂犯罪呈現(xiàn)如下特點和規(guī)律:

1、貪污犯罪較為突出。在查處貪污賄賂案件中,貪污案為27件,占58.7%,說明在基層更容易發(fā)生貪污犯罪。基層單位直接從事具體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單位執(zhí)法人員直接從事各種規(guī)費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況下,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直接主管財務工作,這就使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貪污成為可能。

2、“一把手”犯罪居多。在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為20件,占43.3%,遠遠高于副職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目前,各單位普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一把手”負責制,人權、財權、物權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風粗暴,大權獨攬,一人說了算。特別是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一把手”絕對控制財權,加之財務不公開,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給“一把手”貪污賄賂提供便利條件。如我們查處的縣物價局原局長李某某貪污案(李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縣冶煉廠原廠長范某某貪污案(范被判刑處有期徒刑1年)等等,均是“一把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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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基層貪污賄賂犯罪特征以及防治

貪污賄賂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它是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損害黨群干群關系、敗壞黨風的嚴重腐敗行為,是侵入黨和國家肌體的毒瘤,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和預防。那么在基層,貪污賄賂犯罪有什么特點和規(guī)律,它的發(fā)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進行預防,筆者結合近幾年從事基層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實踐,談一些體會和認識。

一、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

從1999年3月到2004年9月,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共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46件,其中貪污案27件,挪用公款案13件,受賄案6件。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發(fā)現(xiàn)在基層單位,貪污賄賂犯罪呈現(xiàn)如下特點和規(guī)律:

1、貪污犯罪較為突出。在查處貪污賄賂案件中,貪污案為27件,占58.7%,說明在基層更容易發(fā)生貪污犯罪?;鶎訂挝恢苯訌氖戮唧w的行政管理工作,有的單位執(zhí)法人員直接從事各種規(guī)費的征收和管理,且一般情況下,基層單位的主要領導直接主管財務工作,這就使他們利用職務之便實施貪污成為可能。

2、“一把手”犯罪居多。在查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中,“一把手”犯罪案件為20件,占43.3%,遠遠高于副職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目前,各單位普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一把手”負責制,人權、財權、物權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風粗暴,大權獨攬,一人說了算。特別是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一把手”絕對控制財權,加之財務不公開,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給“一把手”貪污賄賂提供便利條件。如我們查處的縣物價局原局長李某某貪污案(李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縣冶煉廠原廠長范某某貪污案(范被判刑處有期徒刑1年)等等,均是“一把手”犯罪。

3、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私設“小金庫”、收入不記帳、虛開發(fā)票和虛列支出。一是私設“小金庫”,然后變著法兒貪污“小金庫”款項。有的單位領導,無視法紀,私設“小金庫”,明曰處理不合理開支,實則非法占有其中款項。如我們在立案查處縣糧庫原主任畢某某貪污案時,發(fā)現(xiàn)畢在任糧庫主任期間,私設“小金庫”數(shù)額達56萬元之多,除了處理違規(guī)支出外,將其中的5.5萬元非法占為己有,同時挪用公款2萬元,畢被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二是采取收入不記帳進行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征收規(guī)費過程中收費不開發(fā)票,或只打白條,將公款非法占為己有。三是采取虛開“大頭票”貪污,即在單位需正常支出時,實際支出少而入帳報銷多,將多余的款項非法占為己有。四是虛列支出貪污,即單位根本沒有該項支出而偽造支出,開具假發(fā)票入帳沖出現(xiàn)金,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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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及其預防

貪污賄賂犯罪是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形態(tài),其特點及現(xiàn)狀總是同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具有不可分離的聯(lián)系。目前,我國經濟體制、激勵機制以及國家的調控職能都在發(fā)生著巨大而深刻的變化。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與此相關的犯罪形態(tài)的變化。就實質意義而言,貪污賄賂犯罪只是一種現(xiàn)象,它反映的是社會不同階層、不同利益主體的經濟利益發(fā)生沖突的實質,它只是一種附體,它的載體是政治權力和金錢利益的結合。這個結合體流向哪里,權錢交易——貪污賄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一、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

我們不難理解貪污賄賂犯罪呈現(xiàn)出的特有的特點和規(guī)律,它總是發(fā)生在那些直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接掌管金錢或商貿的經濟單位和管理部門,哪些部門對經濟運行的調控權力大,哪些部門就成為貪污賄賂犯罪滋生的熱點部位。可以說權力處于貪污賄賂犯罪的核心位置,權力的“魔杖”揮向哪里,貪污賄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⒈公安、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貪污賄賂犯罪日益突出。貪污賄賂犯罪在新時期的發(fā)展經歷了一個從經濟部門向執(zhí)法部門滲透的過程。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擴大“經營范圍”,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zhí)法部門發(fā)射“糖衣炮彈”,獲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執(zhí)法人員也必然有時利用有利時機,利用職務之便,用非法手段謀求個人利益。

⒉“首長”犯罪居多,案犯級別高,犯罪數(shù)額巨大。目前,各單位普遍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一把手”負責制,人權、財權、物權都集中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有的“一把手”作風粗暴,大權獨攬,一人說了算。特別是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一把手”絕對控制財權,加之財務不公開,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給“一把手”貪污賄賂提供便利條件。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紛紛落馬。

⒊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記帳、虛開發(fā)票和虛列支出。一是私設“小金庫”,然后變著法兒貪污“小金庫”款項。有的單位領導,無視法紀,私設“小金庫”,明著處理不合理開支,實則非法占有其中款項。二是采取收入不記帳進行貪污,主要是一些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征收規(guī)費過程中收費不開發(fā)票,或只打白條,將公款非法占為已有。三是采取虛開“大頭票”貪污,即在單位需正常支出時,實際支出少而入帳報銷多,將多余的款項非法占為已有。四是虛列支出貪污,即單位根本沒有該項支出而偽造支出,開具假發(fā)票入帳沖出現(xiàn)金,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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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科技技術偵辦貪污賄賂犯罪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技術化、智能化的反偵查手段,貪污、賄賂犯罪越來越突出,相比反貪偵查手段卻沒能跟上科技進步的要求,針對此種狀況,本文擬對反貪偵查中運用技術措施的理論基礎和實踐需要及具體運用立法建議等作一探討。

關鍵詞:現(xiàn)代科技手段;反貪;運用

一、現(xiàn)代科技偵查手段運用的理論基礎和實踐需要

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有權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理論界對此爭議也頗大,有肯定說,也有否定說。否定說學者認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強調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構必須嚴格依法辦案,法律沒有規(guī)定檢察機關能使用技術偵查手段,因此對于監(jiān)聽之類秘密取證手段不宜提倡,因而這類材料也不宜直接作為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jù)來使用??隙ㄕf認為:只要辦案需要,法律沒有禁止,檢察機關可以采用技偵手段。筆者贊同肯定說,理由如下:

(一)理論基礎。

技術偵查手段是以偵查權為基礎。我國《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可以使用技術偵查手段。該法第1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用技術偵查措施?!蔽覈秶野踩ā芬嘁?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享有技術偵查權。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是我國的專門偵查機關,享有偵查權。上述法律規(guī)定只是增加了上述兩偵查機關的偵查措施,擴大了偵查權的外延,但歸根結底是以偵查權為基礎。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享有對貪污、賄賂等自偵案件的偵查權,故在收集貪污、賄賂犯罪證據(jù)時也應有權使用技術偵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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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系統(tǒng)貪污賄賂犯罪研究論文

近來年,金融系統(tǒng)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案件不斷發(fā)生,且呈上升趨勢,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使國家財產蒙受巨大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fā)展,應引起高度重視。近期我院對九九年以來查辦的金融系統(tǒng)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等進行了認真地分析。

一、基本情況和特點

這類案件的特點:

(1)犯罪數(shù)額大,危害嚴重。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場所,是直接管理資金的職能部門,由于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金融系統(tǒng)工作人員大都直接管理和經營貨幣,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機會多,涉及金額也大。如原農業(yè)銀行某儲蓄所主任劉某自98年2月至99年6月,利用職務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公款3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

(二)發(fā)案面廣,基層所、部、科負責人作案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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