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

時間:2022-03-17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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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務員考試申論真題

今年的申論考題是關于價格聽證的12段閱讀材料。材料中談到聽證會、廣東價格聽證會、立法聽證會,聽證的原因及歷史,聽證的四大領域。主要內(nèi)容還是關于價格聽證。主題是:通過價格聽證,保障四權(參與權、知情權、平等權、決算權)的實現(xiàn)。

一共四道題:

第一題:概述材料的主要內(nèi)容,200字,15分。

第二題,針對材料提出的問題,談一下相關解決措施,300字,20分。

第三題:根據(jù)材料5、6、9,談一下進行網(wǎng)上聽證是否可行,25分,300字以內(nèi),

第四題:以“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為副標題,自擬主標題,寫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參考答案:

第一題,概括內(nèi)容:

參考答案:幾十年來,水、電、煤氣、電信、鐵路、教育、醫(yī)療等關系百姓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行業(yè)的商品價格一直是政府說了算,老百姓只能被動地接受。聽證制度的引進、建立,打破了過去那種封閉、霸氣、籠罩著行政壟斷陰影的做法。老百姓有了一個機會,可以從以前單純的價格承受者能夠參與到部分價格決策的過程中,百姓的“四權”(知情、平等、參與、決策權”)得到了重視。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政行為被納入到社會監(jiān)督之下。聽證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政府定價行為及其決策過程的透明性、民主性、公正性。聽證制度也有利于加強社會對經(jīng)營者行為的了解和監(jiān)督,促使經(jīng)營者加強經(jīng)營管理,降低成本。由于要求有消費者和利益人參加,他們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提供的觀點、建議、理由會讓價格決策者得到更充分的信息,使價格決策更客觀、更公正。聽證會對政府和老百姓來說是個雙贏的舉措。政府機關通過聽證會可以公開自己的行政措施,使政府部門的行政公開化和透明化,有利于政府部門廉明辦公。多聽老百姓的心聲可以修正自己不合理的舉措,成為真正為人民服務的公仆,使政府建設取到顯著效;老百姓通過聽證會可以更大程度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監(jiān)督政府部門公正辦公,督促行政機關提高辦事能力,同時也是我國公民民主和法制意識進一步深入的生動體現(xiàn)。聽證會隨著法制的完善,將越來越重要。

第二題:針對材料提出的問題,談一下相關解決措施。

參考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將公開、公正貫穿于整個聽證程序之中。即:(1)聽證程序原則上應公開舉行。舉行聽證會之前先期公告,告知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nèi)容、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新聞報道。(2)舉行聽證之前,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當事人。(3)聽證會代表的選擇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享有陳述、申辯、質證等權利。(4)價格決策部門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提出的意見,決策結果要以大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為依據(jù)。聽證會的代表意見將成為政府價格決策的重要依據(jù),如果聽證會代表多數(shù)不同意調(diào)定價方案,或者對調(diào)定價方案分歧較大時,依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規(guī)定,價格決策部門應協(xié)調(diào)申請人調(diào)整方案,也可以再次組織聽證,或者完全否定申請人的方案。但最終價格決策權在政府。

政府制定的調(diào)整價格要考慮三個因素:第一,要保障公共服務業(yè)可持續(xù)、良性發(fā)展;第二,要考慮服務對象的承受能力;第三,要有得于拉動內(nèi)需;

第三題:根據(jù)材料5、6、9,談一下網(wǎng)上聽證是否可行。

參考答案:網(wǎng)上聽證這種形式是行政民主的體現(xiàn)。聽證會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封閉式的聽證會,能出席聽證會的代表有限,會場內(nèi)外也根本不可能形成互動;一種是把文件貼在網(wǎng)上征求群眾意見,比第一種有進步,但還是形不成互動。這次的聽證會有更多人參與、網(wǎng)上網(wǎng)下都看得到、可以真正實現(xiàn)場內(nèi)場外“接火”,值得推廣。政府部門應該在聽證前通過報紙、電臺或電視臺提前預告,讓更多的市民有更多的途徑去表達。對于聽證方來說,如何對網(wǎng)民意見進行甄別、歸類和遴選,也是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涉及廣大市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網(wǎng)上聽證這種手段值得推薦。

最大不同在于實時互動。通過網(wǎng)絡公布文件征求市民意見,這次聽證會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實時互動的,即網(wǎng)民可以即時在網(wǎng)上貼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由主持人立即選擇其中具有代表性和針對性的問題,現(xiàn)場要求起草說明人或公眾陳述人提出自己的看法。之所以采取這種方式,是因為行政執(zhí)法涉及面廣,幾乎所有的社會群眾都會遇到行政執(zhí)法,希望通過網(wǎng)絡讓意見聽取更全面一些。。

對網(wǎng)民建議做了專門記錄。

對于網(wǎng)民提出的好的建議,工作人員專門做了記錄,下來以后將認真梳理,歸納成不同的題,針對稿子當中一些還需要充實完善、認真研究的問題再進一步加以細化,將其吸納進來。

第四題:以“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為副標題,自擬主標題,寫一篇1000-1200字的文章(40分)

可承受未必可接受——從我國聽證制度說開去

現(xiàn)今,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聽證制度已日益成為當今我國立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對社會各方面產(chǎn)生廣泛和深刻的影響,尤其是在與廣大群眾日常生活休戚相關的價格領域。在1998年,我國《價格法》首次將聽證制度引入我國價格決策過程,明確規(guī)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定價、政府定價時,應舉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的聽證會,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從這幾年價格聽證制度的具體實施來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價格聽證都是關于漲價的,而漲價的理由也幾乎都千篇一律,最核心的、似乎是無可反駁的一條就是“價格的升幅在人民群眾收入的可承受范圍”。但我們不禁要問:“價格的升幅在可承受范圍就一定是在可接受的范圍嗎?”“老百姓可以承受這個價格就代表可以接受這個價格嗎?”答案當然是,未必。因此在這樣一個情況下,聽證制度就顯得很有必要了。因為在所有的價格調(diào)整里,不一定都是合理的。不能說老百姓口袋里的錢多了,就要多賺一點。如果老百姓收入的增長,是要帶動老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不是帶動物價的上漲。因此,筆者認為價格的調(diào)整不應與經(jīng)濟直接掛鉤,而應重拾“價值規(guī)律”的精神和原則,對價格與價值不相符合的產(chǎn)品或服務,就要對其價格進行調(diào)整。

說到這里,就引申出這樣一個問題,聽證的目的是為了作出合理的價格調(diào)整。而價格調(diào)整就有調(diào)高和調(diào)低兩種可能。而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幾乎沒有降價的聽證會。從經(jīng)濟學的角度看,無論哪個國家,無論其市場經(jīng)濟如何得完善,都必定存在某些商品價格不符合價值的情況,價格過高或過低都有可能。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還處于初級階段,還有許多方面,尤其是價格形成機制上還存在著不足,這也是價格聽證制度需要存在的重要原因。但現(xiàn)在問題的關鍵是我們國家不可能只存在價格低于價值的情形,是必然存在價格低于價值的情形。如果價格聽證制度只聽證漲價而不聽證降價,那么就等于價格聽證制度只發(fā)揮了其一半的效用,這與我國引進該制度初衷是違背的。

回顧聽證制度的發(fā)展歷程,誠然,如能源價格升高帶來的煤氣價格聽證、出租車價格聽證,其最后獲得漲價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支持。但我們也要看到,如電信、電力等壟斷行業(yè)導致的高通信費、高電價是否也應該在聽證制度的范圍內(nèi)呢?聽證的結果除了讓老百姓多掏錢外,能否出現(xiàn)讓老百姓少掏錢的情況呢?答案當然是可以的,關鍵是誰來捅破這張窗戶紙呢?

讓政府來要求降價嗎?這似乎是可以實施的一個對策,但我們不可以忘記,政府主要作用是要調(diào)整市場,而不是控制市場。在聽證制度中,政府是“裁判員”,但如果讓政府在作為“裁判員”的同時,再要充當“運動員”的角色去主動要求降價,是不合適的,甚至可以說是不公平的。

那么讓老百姓自己去嗎?似乎站在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作為利益關系人,老百姓應該自己站出來,因為降價后的受益者是老百姓。但這里存在一個問題,老百姓可是一個很大群體,誰來向聽證會提出降價的要求呢?所有的老百姓都可能去聽證會嗎?當然不能。那么這就需要在老百姓這個群體中找到一些代表去參加聽證會。那么誰最能代表老百姓去提出降價的要求并參加聽證會呢?答案是確定的,有一類人是最能代表老百姓,那就是我國的全國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無論從民意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由人大代表來代表群眾提出降價要求是最合適的。而一旦降價的聽證會能夠與漲價的聽證會一樣被廣泛地接受,聽證制度才能完全發(fā)揮其效用,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金鑰匙”,使價格的調(diào)整更趨合理,讓“可承受”的價格變動真正成為“可接受”的價格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