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分析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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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狀態(tài)概念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緊急狀態(tài)”應急法制憲法國際法緊急狀態(tài)法
論文摘要:在理論與實踐中,緊急狀態(tài)的涵義都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分析了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涉及的緊急狀態(tài)的涵義。認為將來制定《緊急狀態(tài)法》應使用狹義的緊急狀態(tài),規(guī)定為一種臨時性憲法應對狀態(tài)。
“緊急狀態(tài)”一詞于2004年被寫人憲法,然而配套的緊急狀態(tài)法的制定沒有完全跟上,只是出臺了一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在漢語中,“緊急狀態(tài)”一詞可有多重含義,這就使得存在于現行各種法條中的“緊急狀態(tài)”意義并不一樣,學理_L討論的“緊急狀態(tài)”也往往與我國的現實有脫節(jié)之處。本文由中國論文范文收集整理。
一、憲法意義上的緊急狀態(tài)
“緊急狀態(tài)”(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憲政法治環(huán)境中的產物,他作為一項“制度事實”,西方的普通人大抵也只能意會而難以言表一。緊急狀態(tài)這項制度的誕生與憲政有著莫大的關系。古代社會君權無限,只要君主愿意,隨時可以侵奪公民的各項私人權利,因此沒有什么平時與緊急之分只有進人了近代社會之后,在限制權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現緊急狀態(tài)這種既能保障公民權利又能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國家安全的制度。所以,應該從憲法角度來討論緊急狀態(tài)的涵義。
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tài)是一種具有危險度的非法的社會秩序。這種對緊急狀態(tài)的定性是準確的,然而過于簡單。也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tài)是指具有一定危險程度的非正常的社會狀態(tài),包括戰(zhàn)爭、叛亂、經濟危機、嚴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害、嚴重傳染病流行以及重大刑事犯罪等,所有社會正常生活受到威脅或法律實施受到嚴重阻礙的狀況。很明顯,這種觀點是把緊急狀態(tài)這一規(guī)范概念與引發(fā)緊急狀態(tài)的原因“緊急情況”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還有學者認為,緊急狀態(tài)是指在發(fā)生了威脅到國家生存的緊急情況時,國家所宣布的一種關于行使國家緊急權而擴大國家權力行使與克減人權保障標準,并受到國際人權法約束的臨時性的應對狀態(tài)一。這是一種比較全面的體現了緊急狀態(tài)內涵的觀點,但是細究起來仍有不盡人意之處。國家只有在進入緊急狀態(tài)的情況下,才能行使緊急權,緊急狀態(tài)是行使緊急權的前提。借助“緊急權”來給“緊急狀態(tài)”下定義,不免有循環(huán)定義之嫌。另外緊急狀態(tài)下,克減人權也并非是構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種表象而已。
語文文化概念分析論文
徽學是關于徽州社會歷史文化及其發(fā)展的學。(注:關于徽學的研究對象,學術界有多種說法?!吨袊嗣翊髮W學報》1995年第一期上曾發(fā)表了曹天生《本世紀以來國內徽學研究概述》一文,其中就列舉了數種。)盡管它目前在國內外學術界已是十分火紅,然而對什么是徽州文化,其主要內容是什么,有何歷史地位等基本問題,至今還缺乏整體、清晰的認識與研究。本文試在此方面做點工作,以拋磚引玉。
一、徽州文化的界定
要研究徽州文化,首先就要有對徽州文化較為清晰的界定。對此,可以說,學術界至今沒有統一的、明確論及的界說。據筆者的理解,所謂徽州文化即是指發(fā)生與存在于歷史上徽州的以及由此發(fā)生輻射、影響于外的典型封建文化。如此定義,至少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限定:
其一,我們說的徽州文化是指歷史上徽州區(qū)劃范圍內的文化。其地理區(qū)域范圍包括當年徽州府轄的6個縣,即歙縣、休寧、黟縣、祁門、績溪和婺源。
其二,徽州的歷史至少有五、六千年,其文化當然可歸為廣義的大徽州文化的范圍。但嚴格和典型意義上所說的徽州文化概念,主要還是指北宋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設了徽州府后才全面崛起,在明清時達到鼎盛的文化,但這一文化與其早期發(fā)展及后期演變都有內在關聯。
其三,徽州文化不能僅僅指在徽州本土上存在的文化,亦還包括由徽州而發(fā)生,由本籍包括寄籍、僑居外地的徽州人而創(chuàng)造從而輻射于外、影響于外的文化,這其中的關鍵是要有對徽州的強烈認同。如朱熹,盡管他在福建,主要活動也在福建,但他祖籍在徽州,朱熹本人對徽州強烈認同,從來號稱“新安朱熹”等;同時,徽州人也更是強烈地認同朱子,視朱熹為徽州人的驕傲,在思想意識、觀念、道德、倫理、社會行為及活動的諸多方面都自覺不自覺地深受朱子思想的影響,故朱子的思想、學術活動等亦可作為徽州文化的內容。
體育概念分析論文
一、我國的體育領域概念的不清楚,造成了一些理論和思考的混亂
1.體育從二戰(zhàn)以來有了很大的發(fā)展,一大批理論和成果涌現出來,但相對于其他的成熟的學科來說體育還很年輕,體育學還沒有奠定真正的基礎,也沒自己固定的研究方法,主要還是借鑒其他成熟學科的方法來研究體育。這樣我們會發(fā)現一個問題,就是借鑒其他學科來研究體育的人,最后成了他所借鑒學科的人。
2.體育的概念不清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于體育概念劃分得不明確,致使這個領域的一些下屬學科的劃分不清楚,有互相重疊的現象,學科與學科之間的界限不明確。第二,由于體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整個體育體系的建立有混亂。第三,由于體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我國體育與世界的接軌有障礙。
二、近25年來體育概念的發(fā)展狀況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曾較大規(guī)模的對體育的概念研討了3次,即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代后期至20世紀80年代初,確立了體育是教育的組成部分。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確立了體育是文化的組成部分。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確立了人的發(fā)展與社會發(fā)展在體育中具有高度的統一性。
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代后期至20世紀80年代初,確立了體育是教育的組成部分。1980年,《成都體院學報》第一期發(fā)表了胡曉風先生“關于體育科學體系的若干問題”的文章,將體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教育的組成部分,確立、提高了體育的社會地位。最大的貢獻在于肯定了“人”的價值。1982年6月,林笑峰先生在《體育和體育方法》中對體育的定義,對于當時的學校體育是有貢獻的,這種定義把體育教學與運動訓練分開,為體育教學在學校中爭得了一席之地,對于后恢復學校體育在教育中的地位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有利于學校體育面向全體學生,并增強學生的體制,但把體育只當作體質教育,應該說是很不全面的。這種思想與同期日本有些學者的觀點有相似之處。1983年,《體育科學》第二期發(fā)表了劉秉果先生“體育概念應如何確定”的文章,他在文章中從《現代漢語詞典》和《新華詞典》中引得體育條,也是把體育作為教育的組成部分。
期前違約規(guī)則概念分析論文
所有權在《法國民法典》中被規(guī)定為“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法國民法典》第544條)。這一經典性的定義自《德國民法典》始發(fā)生了重大變化,所有權的絕對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為各國民事立法的一種趨勢。這種限制既包括所有權權能的限制、所有權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客體的限制,還包括所有權最終命運的限制。本文意在探討所有權所受限制的各種具體表現,特別是各種民事權利對所有權的限制關系,揭示所有權作為完全物權的不“完全”一面,并探討這種限制的意義。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物權制度通過對財產的占有、利用等活動所產生的民事關系的規(guī)范與調整,為市場的形成和發(fā)展奠定必要的基礎,而所有權制度作為物權制度的核心,無疑是在其中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被視為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被稱為完全物權。它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優(yōu)先力,以及由于它事關國家的根本經濟制度,國家采取了廣泛多樣的方法進行保護等。與其他的民事權利相比,稱所有權為最充分、最完整的權利并非言過其實,正如學者指出的:“如果說民法是一部民事權利宣言書,那么所有權無疑是其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篇章。全部財產法不過是圍繞所有權而規(guī)定和展開的?!盵1]然而,任何自由權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確是可貴的,自由的條件性又是確定無疑的,任何自由權利都有一個相對的限制,離開了這種限制,基于這一權利的期待利益就不會轉化為現實,所有權也不例外。
毫無疑問,對所有權最根本的限制來自于一國的經濟制度。一國經濟制度對所有權的限制集中表現為:所有制的性質決定所有權的性質,有什么樣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所有權。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fā),必然經過手中的政權機器以立法形式確認其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的合法性,即以所有權法律制度確立并維護所有制,并按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對之進行不觸及根本的調整改革以實現其利益最大化。
我國自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個重大成果,就是打破了公有制大一統的傳統格局,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共同發(fā)展的結構,由此決定我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也是以國有財產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其他社會組織所有權共存的格局。認識所有制決定所有權的前提性限制條件,是探討在法律制度內部對所有權施以限制的基礎。
一、所有權在公法上的限制
公法是強行法,干預法,基于公法的行為是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的,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件。同樣地,公法對所有權的限制也是所有權受到的各種限制中最嚴格的。
人權概念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人權是人們在文化認同的基礎上,社會依據無害性標準所確認的、對人的生存、發(fā)展具有必要性的基本行為的正當性。對人權的認識應抓住三個要點:普遍意義上的人的概念;權利概念;無害性和必要性標準。對人權的三種表現形態(tài)的認識將加深對實踐中的人權的理解。
關鍵詞人;人權;權利;無害性;不可侵犯性
一、既有的對人權概念闡釋的缺憾在各種權利中,當今世界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人權”。眾多的學者對人權的關注和研究,使人權幾乎成為一個專門的學科。但是,盡管研究人權的學者人數眾多,盡管人權概念形成的歷史已經不算短暫,人權概念卻始終沒有得到令人滿意的解釋。
古典自然法學認為,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來自于自然法的規(guī)定。這種自然法學說曾經迷醉了好幾代人。但是,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是指自然義務還是指自然義務與自然權利的結合?是自然法規(guī)定了自然權利、還是自然權利產生自然法?這些都是未解之迷。
有的學者把人權歸結為人的尊嚴、人的價值。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人的尊嚴、人的價值是什么?這個問題恐怕更難回答。這種人權論證不過是用一個更困難的理論難題來搪塞我們已面對的理論難題。
那么,這樣的闡釋––––人權是人作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能否令我們滿意呢?初看起來似乎令我們滿意,細想卻又令我們不滿。所謂“人作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是指因我們具有人的外觀而享有權利呢?還是指我們具有區(qū)別于其它動物的某種特性而享有權利呢?如果因具有人的外觀而使我們享有權利,那么,天生的殘疾兒并不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觀,我們?yōu)槭裁凑J為他們享有人權?有些人雖然具有完整的人的外觀,但他以殺人為樂,有人––––象希特勒––––在掌握了政治權力之后甚至指揮種族滅絕的屠殺,這種人是否應享有人權,譬如說,享有人的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呢?我們確認人權是不可剝奪的。如果僅因殺人慣犯、殺人魔王具有人的外觀而享有包括生命權這樣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的道德感、正義感能表示贊成嗎?如果說由于我們具有區(qū)別于其它動物的某種特性而享有人權,那么,我們的這種特性究竟是什么?自達爾文進化論指明了人與其它動物的聯系之后,還沒有哪種學說能以令人滿意、令人普遍信服的方式指明人與其它動物的區(qū)別。如此,我們享有人權的依據是什么?
國際避稅概念分析論文
1.就稅率而言,同一種稅收有的國家實行比例稅,有的實行累進稅。累進稅又可分為超額累進和全額累進;而且免征額、累進級距、稅率高低都干差萬別。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稅收負擔的差異,同時也為避稅者提供了避稅的客觀條件。
2.就稅基而言,各國也各不相同。例如,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差別,扣除項目的不同規(guī)定,都會導致稅基的差異,避稅人將會盡可能地尋求稅基小的國家作為所得來源國。
3.各國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亦有差異。例如,絕大多數國家采用公司所得稅、財產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并舉,而我國則基本不開征財產稅和資本利得稅。即使是相同名稱的稅種,其內涵和外延也都存在差異。
4.各國對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不同。多數國家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和所得來源管轄權,也有不少國家行使單一的管轄權。
5.各國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不同,為國際避稅創(chuàng)造了機會。各國采取的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和免稅法。采用全額免稅法時,很容易為國際避稅創(chuàng)造機會。而采用綜合抵免限額的辦法,也導致跨國公司的國際避稅。
二、國際避稅的方式和方法
違憲審查概念分析論文
憲法從其在法的位階和效力上說,是高級法、最高法;從近代以來國家所實行的制度的淵源上說,其是根本法。人類的社會生活和國家生活實踐反復證明,法治優(yōu)于人治;因憲法從總體上、法的第一個層次,或者說是法的最高層次上控制、分配和保障國家權力的運行,界定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界限,以達到保障人權的效果,因此,法治的核心是憲治。無論在哪一種意義上,都需要建立一種制度以保障憲法的地位和權威,保障憲法的實施和國家的實現,保障憲法對國家權力控制的實效性,以達到保障人權、追求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理想境界。
違憲審查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憲法行為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的制度。在立憲主義國家,都建立了為保障憲法地位的違憲審查制度,可以說違憲審查制度是實踐證明為保障憲法地位所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由于各國所奉行的政治理念、所實行的政治體制、所具有的法律傳統等方面存在著的差異,在違憲審查制度上也存在著不同??梢哉f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完全相同的。同時,在憲法學上,從不同角度對為保障憲法地位而建立的各種制度進行研究,形成了不同的概念和范疇。在我國的憲法學研究中,關于此一學術領域,也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概念。本文擬以違憲審查概念為標準,嘗試說明違憲審查與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
一、憲法實施
憲法實施是一個憲法學的學理概念,而非憲法規(guī)范上的概念。對于這一概念,我國憲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概而言之,主要有:
(一)憲法實施是指憲法規(guī)范在客觀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落實,是憲法制定頒布后的運行狀態(tài),也是憲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其內容是將憲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權利義務關系,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生動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而將體現在憲法規(guī)范中的人民意志轉化為人的行為。憲法實施的基本構成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憲法的執(zhí)行和憲法的適用。憲法的執(zhí)行通常是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貫徹落實憲法內容的活動;憲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貫徹落實憲法的活動。二是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憲法規(guī)定從事各種行為的活動,憲法的遵守通常包括兩層含義,即根據憲法享有并行使權利和根據憲法承擔并履行義務。憲法實施包括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二者是憲法實施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1]
(二)憲法實施通常是指憲法的主體按照成文憲法的規(guī)定來從事的一定行為,有時也指基于成文憲法的規(guī)定而形成的制度。憲法實施與憲法實現不同,憲法實現是指現實憲法經過觀念憲法的抽象,通過一定的立法(制憲)程序上升為成文憲法,然后成文憲法再經過觀念憲法的評價作用來調節(jié)現實憲法的一個循環(huán)過程。[2]
國際法概念分析論文
【摘要】
一般而言,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的法律體系,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為深入剖析國際法的內涵、外延及其體系構成,本文首先對國際法體系的內部構成及其與國內法體系之間的關系,在現有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詳細介紹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并以此為基礎,比較了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qū)別、分析與確定了其間的法律效力位階關系;最后,列舉了目前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基本熱點問題,并一一做出簡要的法律評析。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結合著國際法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導師的啟示,本文獨辟奇徑地提出了對于國際法及其構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之間法律效力位階高低關系的全新見解,并且深入具體地探討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其內涵、探討了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間的上位與下位位階關系,并且還得出了“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的結論。
【關鍵字】國際法概念體系構成
目錄
引言1
保險合同基本概念分析論文
[摘要]:保險法是一部專業(yè)性很強的法律,保險合同是一類專業(yè)性很強的特殊民事合同。一般社會公眾由于缺乏保險知識,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尤其是專業(yè)術語未必完全理解。對于一些專業(yè)術語的理解不一致,導致了現實生活中保險糾紛的增多。本文從一則保險案例出發(fā),分析了保險合同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期廓清這些概念的基本涵義,減少實踐中由于合同各方當事人對基本概念的理解差異而產生的糾紛。
[關鍵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至今已七年整,且《保險法》已經歷了第一次修正(修訂后的《保險法》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應該說學界及司法界等人士對保險法的理解比較透徹了??墒枪P者在工作學習中發(fā)現,無論時學界還是司法界等,對保險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存在認識上的偏差。這從一些媒體對法院關于保險糾紛案件的判決的報道中就可以看出。如《車輛全額投保,保險公司咋不全賠》①之類的報道時常見諸報端。筆者不揣淺陋,想從一個簡單的案例入手,對保險合同(保險法)中的幾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審判決震驚了國內保險業(yè):車輛被毀,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賠償。它打破了保險公司多年來養(yǎng)成的“常規(guī)”-按車輛實際價值賠償。
案件基本事實:李先生的夏利車向平安保險公司投了保,雙方約定保險價值為6萬元,并且載明于合同中,保險金額也是6萬元。1998年1月該車發(fā)生保險事故以致全損。由于對賠償數額爭執(zhí)不下,李先生起訴保險公司。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全損時,到底是按保險金額賠償,還是按車輛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收費理應全額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為該車出險時的價值遠低于保險金額6萬元,這是一個超額保險合同,因此按《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經權衡,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已按保險金額收取保費,如按實際價值賠償,將有失公平,于是作出判決:按保險金額賠償②。
事實上,該案如何判決,關鍵在于保險合同的定性,即該保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還是不定值保險合同?若是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保險價值賠償,而不問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若是不定值保險合同,就應該判決保險公司按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賠償,而不問保險金額多少(具體到本案來說)。第二個問題是本案中保險合同是足額保險還是超額保險?若是足額保險,則全部損失全部補償,部分損失部分補償;若是超額保險,則根據修訂后的《保險法》第40條第2款(現行《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以下均以修訂后的《保險法》為準)“超過的部分無效”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按實際價值賠償。第三個問題,要分析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還必須明確什么是保險價值、什么是保險金額。下面筆者將對這三對基本概念進行分析。
第三方物流概念分析論文
當代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fā)展,信息技術的日新月異使第三方物流概念應運而生。作為供應鏈過程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第三方物流是企業(yè)和用戶間的接口,起著聯系和協調的作用。進人九十年代后,條形碼技術、自動化倉儲管理技術、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訂貨系統(EOS)等技術的出現促使第三方物流逐步發(fā)展成熟,標志著與信息科技結合的流通產業(yè)的高度發(fā)展,為物流中心的發(fā)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zhàn)。
一、第三方物流的基本概念及其產生
1)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thethird—partylogistics)的概念源自于管理學中的Out-souring。Out-souring意指企業(yè)動態(tài)地配置自身和其它企業(yè)的功能和服務,利用外部的資源為企業(yè)內部的生產經營服務。將Out一souring引人物流管理領域,就產生了第三方物流的概念。所謂第三方物流是指生產經營企業(yè)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yè),把原來屬于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方式委托給專業(yè)物流服務企業(yè),同時通過信息系統與物流服務企業(yè)保持密切聯系,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logistics)。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yè),其前身一般是運輸業(yè)、倉儲業(yè)等從事物流活動及相關的行業(yè)。從事第三方物流的企業(yè)在委托方物流需求的推動下,從簡單的存儲、運輸等單項活動轉為提供全面的物流服務,其中包括物流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設計建議最優(yōu)物流方案、物流全程的信息搜集、管理等。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已廣泛地被西方流通行業(yè)所接受,亞太物流協會副主席澳大利亞墨爾本理工大學教授哈蒙德到我國參觀考察時曾在多種演講場合宣傳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及其應用。
北方交通大學的丁曉琳等在《物流技術》1999年第三期《不可忽視的“第三方物流”一文中對美國第三方物流的現狀及發(fā)展趨勢作了如下介紹:“1997年,在美國主要市場(汽車、化學、計算機。日用品、醫(yī)藥品、醫(yī)療器械)第三方物流的占有率達到73%,還有16%的企業(yè)研究未來使用第三方物流……”對于第三方物流的評價,該文也給出了一個抽樣調查結果:“29%認為成功,54%回答基本上成功……”
(二)第三方物流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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