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保險管理制度

時間:2022-07-19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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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用車保險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機關公務用車保險的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參加保險,適用本辦法。市級機關公務用車是指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派、人民團體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公務用車(含特殊公務用車)。

第三條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定點保險公司、投保險種及優(yōu)惠折扣率或保費。

第四條市財政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政府集中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政府集中采購的集中委托和組織實施部門;市監(jiān)察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政府集中采購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

政府集中采購

第五條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政府集中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效益與效率兼顧的原則;

三、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政府集中采購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社會機構,以公開招標方式從駐本市保險公司選擇2家定點保險公司,按險種確定優(yōu)惠折扣率或保費,并簽訂定點保險協議。定點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車輛保險

第八條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市級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到政府采購定點保險公司進行保險。

第九條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管理工作遵循“統(tǒng)一折扣率、自主選擇險種、節(jié)約支出”的原則。

第十條定點保險業(yè)務流程

一、各單位根據確定的險種及優(yōu)惠折扣率或保費到定點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二、單位車輛保險期滿前一個月,單位要主動與定點保險公司聯系續(xù)保事宜,在該車保險到期前辦理保險手續(xù)并支付車輛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由各單位保存,賠償問題由各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四、建立保險車輛戶籍制度:定點保險公司按投保車輛所在單位分別登記造冊,一式三份,保險公司、投保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一份備案。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戶籍進行動態(tài)管理,對新增車輛保險投保、舊車報廢、車輛丟失等及時進行補充登記、注銷并將變動情況書面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對公務用車保險政府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進行監(jiān)督管理,負責處理政府集中采購相關投訴。

第十二條市監(jiān)察局對市級機關公務車輛保險行為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提出定點保險招標投標資格、條件和標準,確定并委托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政府采購公告,由社會機構按照規(guī)定發(fā)售標書,組織招標;提出公務用車保險定點單位確定意見,代采購人簽訂定點協議。

第十四條定點保險公司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用戶的利益,接受監(jiān)督檢查,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每季度按投保單位和險種統(tǒng)計填報公務車輛保險情況報表,于季度終了10日內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車輛保險單位必須到定點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業(yè)務,各單位發(fā)生的定點保險公司之外的車輛保險支出,市會計中心不予報賬。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要做出承諾,積極為市級機關公務車輛提供理賠服務。

第十七條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監(jiān)察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公務用車定點保險情況進行檢查,對保險公司不執(zhí)行優(yōu)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務承諾以及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對市級機關公務車輛保險中的違紀行為,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定點保險公司,被有效投訴3次的予以通報并扣除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取銷定點保險資格。

第二十條車輛定點保險中違反服務承諾、弄虛作假以及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