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

時間:2022-08-09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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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公務員考核工作,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jù)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公務員考核與單位目標考核(績效評估)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nèi)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jù),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效率和所產(chǎn)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記實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單位(部門)專項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yè)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詳見附件1)所列相應情況的。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六)有《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詳見附件1)所列相應情況的。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一般控制在本機關實際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以內(nèi)。上年度目標考核或績效評估為優(yōu)秀的機關,以及本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與公務員主管部門聯(lián)合表彰的先進單位,在組織年度考核前,報經(jīng)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準同意后,本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確定。

第十二條上年度目標考核或績效評估為差(不合格)的機關,其本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確定。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應根據(jù)不同職務層次分類進行。

第三章考核機構和程序

第十四條公務員考核要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簡便易行。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人事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己宋瘑T會(考核小組)由本機關領導成員、人事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chǎn)生,人數(shù)不少于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機關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jiān)督本機關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十七條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詳見附件2),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述職或民主評議;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公務員平時考核、個人總結、定期考核測評結果(《公務員定期考核測評參考表》詳見附件3,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對本表進一步細化或者量化),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再由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擬定考核等次;

(三)對擬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nèi)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確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務員本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簽署意見后,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通知書》詳見附件4)。

第十八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九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diào)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nèi)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nèi)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guī)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四)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晉升職務時優(yōu)先考慮;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nèi)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作出。降職后,職務工資執(zhí)行新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nèi)的,降低一個級別;原級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對于無職可降的人員,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無級可降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于最低檔次的,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對于因受黨紀、政紀處分而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人員,已按規(guī)定給予降級的,不再重復降低工資級別;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jù)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考核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一)非單位派出,但經(jīng)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當年因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當年到齡辦理退(離)休手續(xù)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一)當年參加公務員法定培訓成績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nèi)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但考核情況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jù);

(二)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diào)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后,對無違法違紀以及未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從立案當年起按規(guī)定補定考核等次,計算考核年限;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從受處分的當年起,在處分期內(nèi)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

(三)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八條工作崗位發(fā)生變化的公務員,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調(diào)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diào)任或轉任的現(xiàn)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diào)任或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二)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按規(guī)定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掛職鍛煉不足半年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

(三)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jù)學習、培訓表現(xiàn)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四)對軍隊轉業(yè)干部,由轉業(yè)后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yè)前的情況,可參閱干部轉業(yè)時的鑒定,無大問題者,一般當年應定為稱職等次。

第二十九條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條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jīng)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六章考核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各機關公務員考核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機關應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年度考核優(yōu)秀、基本稱職、不稱職人員名單表》(各一式兩份,詳見附件5、6)于翌年年初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jīng)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方可兌現(xiàn)考核結果。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于3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匯總抄送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各機關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和考核機構成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考核相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機關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不按規(guī)定程序考核的,責令其按照規(guī)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對違反規(guī)定,突破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的,應重新確定考核等次;

(三)對考核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工勤人員按事業(yè)單位考核有關規(guī)定組織考核。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