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侵權探討論文

時間:2022-03-18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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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侵權探討論文

摘要:大陸法系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刑法學者,對盜竊他人占有的本人財物的行為的認定有很大爭議。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盜竊罪。對此國內學界也是眾說紛紜,并引發(fā)了關于盜竊罪客體的爭論。關鍵詞:盜竊罪;客體;所有權;占有1國內學界的爭議1.1“所有權說”“所有權說”認為: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這也是刑法的通說。在談到盜竊罪的客體時,馬克思關于盜竊林木的行為的精彩論述成為被引用的經典,“犯罪行為的實質并不在于侵害了作為某種物質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國家神經——所有權本身。”盜竊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然后進行索賠,讓他人遭受了財產損失,實際上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實質要件,因而應以盜竊罪論處。(1)從犯罪客體方面講,被告的行為并未侵犯所有權,即未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卻構成盜竊罪。甲竊取的車輛是自己的,而乙只有使用權。顯然,被告的竊取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所有權。即使是被害人因賠償而受損,其損失的也并不是被盜物品,而是賠償金,賠償金并非被告竊取的對象,賠償金所有權與被盜財物所有權雖然在價值上可比較甚至是等量的,但在權利主體和標的上則是完全不同的。(2)從故意犯罪形態(tài)上看,行為完成時仍不能成立盜竊罪既遂。甲將車盜走后,乙告知丟車,這時如果甲直接表明是自己將車偷開回來了,則沒有造成任何損失,顯然不可能構成盜竊罪。但根據前面的論述,其將車盜走無疑已屬盜竊既遂。其實這種說法把既遂后發(fā)生的情形作為“應以盜竊罪論處”的前提條件,有倒果為因之嫌。(3)從刑罰裁量的角度出發(fā),盜竊罪以“數額”作為量刑的主要依據。根據“所有權說”的觀點,被告的行為使他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致財產損失,在本質上是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應以他人的賠償額而非被盜物品價值作為盜竊罪的“數額”。這與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實務相矛盾,況且對被告盜竊罪的量刑完全由被害人賠償的數額來決定,實在難以解釋。1.2“占有說”由于“所有權說”最大的癥結在于:行為并沒有侵犯所有權卻被認定為盜竊罪。相對而言,“占有說”的思路自然就是:沒有侵犯所有權也能構成盜竊罪。主要觀點是:盜竊罪的法益不應限于所有權,而應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包括他物權及債權,他物權又包括占有權,這是一種合法占有),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tài)的占有(這是一種事實占有,不同于合法占有)。當自己所有的財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時,他人對財物的占有就是財產犯的法益,因此,行為人盜竊他人占有的該財物,當然成立盜竊罪。簡言之,占有亦屬盜竊罪法益,前案雖未侵犯所有權但侵犯占有,故應認定為盜竊罪。此“占有說”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而可以有效地打擊犯罪。這種觀點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為什么將此類行為認定為盜竊罪,也回避了“所有權說”的尷尬。但在本案中,甲如果自行取回車,然后又告訴乙車已取回,其行為并不具備嚴重的或應受刑罰懲罰的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占有說”的觀點,甲將不可避免地被認定為盜竊罪。在我國實際生活中,無故占有他人財產不返還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此時的“占有”無疑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tài)。在此,所有權人不得已而將財產偷回的行為要定為盜竊罪,情理上很難說得過去,并且對這種情形一律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無論是對公民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講,還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任務而言,都是一項不小的負擔,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發(fā)展水平。最重要的是,“占有說”將使盜竊罪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我國盜竊罪的傳統(tǒng)定義全面瓦解,這恐怕是持“占有說”的學者也不愿意看到的。2基于我國刑法的理解與分析“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沒有缺陷。因此,發(fā)現法律的缺陷并非是什么成就,將有缺陷的解釋成沒有缺陷的才是智慧”。正是基于此,筆者認為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在我國刑法的范疇內,在不違背我國刑法的原則和精神的條件下對這些問題加以探討。在本案中,所有權說與占有說的爭論并不能解決問題。對此有學者提出對這種行為作無罪處理,對此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這畢竟是一種破壞法律秩序的行為,如不加以打擊,難免輕縱犯罪,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實際上,在我國刑法的范疇下,我們是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的。在此,筆者同意國內有些學者的意見,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應當是事實上的“占有本身”。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總是處于一定的狀態(tài)之下。因此,與其說法律保護的是一種占有事實,不如說法律保護的是一種穩(wěn)定的、靜態(tài)的占有狀態(tài)。這里我們所論述的是對合法占有的侵犯。對于非法占有而言,這一觀點同樣可以解釋。但有一點必須注意,對于非法占有,我們承認其為盜竊罪的客體并不是因為非法占有本身是一種合法權益,而是因為其代表了現存的將要為法律所規(guī)范的事實狀態(tài),任何人對之加以侵犯都可能構成犯罪。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逼渲械摹耙苑欠ㄕ加袨槟康摹本拖拗屏吮I竊罪成立的條件。由此可見,不需要提什么新的理論,從刑法的本土資源出發(fā),我們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本案中,甲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乙使用,而后又偷偷取回,如果并未再向乙索要賠償。此時,甲并不具有非法占有摩托車的目的,雖然其可能違約,但這是民法調整的范圍,而非刑法關注的對象。而甲將摩托車秘密取回后藏匿,又向乙索要賠償,此時甲便有非法占有該摩托車的目的,就應當構成盜竊罪。我國刑法采用非法占有說。該說認為盜竊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盜竊罪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首先表現為對他人財物占有權的侵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簡單地說,就是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胺欠ā保ǔUJ為是指缺乏正當的理由、根據,既包括為法律所禁止,又包括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罢加小?,往往僅指事實上的占有內容,盜竊犯只希望將財物置于自己的實際控制之下,為事實上的使用和處分創(chuàng)造條件。占有目的,僅指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和追求,決定著行為的方向,但并非客觀行為的完成標志,盜竊行為的完成標志只能是使財物脫離原所有人和占有人的控制。3結語綜上所述,盜竊罪的客體應當是財物的他人占有,同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時,對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僅持放任態(tài)度,即不管是誰的財物都進行竊取,其針對的直接對象是占有本身,即直接指向被他人占有的財物,目的也是非法轉移占有。在這中間,行為人更強烈地侵犯的是對被占有財物的財產秩序的保護,即刑法對占有本身的保護。這更加強了盜竊罪的侵犯客體是占有關系這一論點的力度。有學者還認為作為法律制度的所有權就是一種廣義的所有權。在此,所有權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利,而現代社會里財物的經濟效益主要是由對財物的占有、管理而取得的。因此為了保護所有權,首先必須保護占有本身。從刑法自身所追求的秩序價值來看也應認為盜竊罪的侵犯客體是占有本身。